1、.论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定律解释曹志平 陈其荣 1 (厦门大学哲学系,福建厦门,361005) (复旦大学哲学系,上海,200433)摘要:定律解释是一切可以被称作是科学的知识体系的基础,是基本的科学解释。它不论在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中都是普遍适用的。针对人文、社会科学中缺乏普遍性定律的反对,可以普遍的“似定律陈述”取代定律解释要求的定律。现实的定律解释不是逻辑实证主义强调的经验定律对被解释项的覆盖或逻辑论证,而是理解与解释关系中的定律解释。后者在逻辑模式上强调解释项对于价值项的包含,它是“人的历史性的生存实践前理解理解、解释”的简洁表达。关键词:定律解释;科学解释;人文、社会科学;定律;
2、似定律陈述;理解与解释关系中的定律解释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定律解释是用经验定律对某种经验现象或事件的描述的解释。它是基本的科学解释,是逻辑实证主义科学解释观的核心,同时也是在自然科学方法论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对话”中引起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本文力图从一个新的哲学视野对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定律解释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学术界同人。一、定律解释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的必要性1、人文、社会科学需要定律解释过去,人文学者反对定律解释,除了出于反对随定律解释而来的可能的“决定论”和实证主义观点外,还有对于精神科学及其解释的特征和本质的理解。总的来说,这些理解,基本思想还是没有脱离浪漫主义
3、阐述的自然与精神的“二分法”的观念,而且它们本身之间差距很大。就它们反对实证主义的科学解释理论这一点来说,在人文、社会科学解释的特征和本质问题上,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许多人认为,对社会现象和人的精神、行为的研究有赖于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价值取向,其意义不能脱离具体的文化背景来确定,因而人文、社会科学中的解释不能像自然科学解释那样是“纯粹客观”的和脱离研究者的价值系统的;二是人文科学中的解释的任务是对“独特事件”的理解,它对于普遍性定律并不关心。马克斯韦伯说:“在精密的自然科学中,定律是重要的和有价值的,因为这些科学是普遍有效的。对于处于具体情况之中的历史现象来说,那些最一般的定律由于最缺乏内容,
4、因而也是最没有价值的。在文化科学中,关于那种一般或普遍的认识,其本身是毫无价值的。 ”1这两点,基本概括了人文社会科学界“流行”的以“理解”为中心的解释理论的特征。至于这两点能不能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中的解释的基本特征,我们进行具体分析。我们首先认为,那种将自然科学看作是价值无涉的和纯粹客观的知识体系,并由此区分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观点和认识论意图,是不正确的。在这里,我们不可能系统地阐述这一问题,只是指出,自从历史主义科学哲学和科学知识社会学兴起后,自然科学的解释学属性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发现,这种关于自然科学的认识论观点不仅不符合量子力学等1 作者简介 :曹志平(1965- ) ,男,陕
5、西澄城人,哲学博士、博士后,现为厦门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量子力学哲学、科学哲学。陈其荣(1940-) ,男,上海人,复旦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科学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曹志平会员号:I010210011M.现代科学的实践,而且在哲学上也很难再得到认同。我们从对象方面对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区分,需要一个新的平台和理论支撑。当科学研究进入微观领域、远离人的直观世界后,自然科学的对象不再像过去人们理解的那样,像宏观世界的实体那样外在于人、直观地存在于人的活动、人的知识、人的理论之外,而是内在于人的活动、知识、理论,是科学理论客观化、本体论化的结果,表现出科学的理论建构
6、性。一般地说,自然科学对象的发现,表现为这样一个不断本体论化的循环的理解结构:前理解(数据、资料、图表、照片、理论观点、信念等)本体论承诺(关于某种对象存在的假设)现象实在(实验实在) 理论实在(科学理论中恒定的数学关系、不变量、变换下的不变性) 科学对象的本体论模型在这样一个新的理解平台理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本体论区别,就不再是过去那种简单化区分,它们都是人的感性的社会活动的产物,都是内在于人的实践、与人密切相关的存在。自然科学的目的是认识和控制自然,其对象是客观的自然存在物,但在现实性上却依赖于人的控制手段和理论表征,因而最终表现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的产物、工业的产物;社会科学以
7、人类社会为中心,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研究的各种社会现象当然都是社会化的人的主体活动的产物,具有我们平常所说的人为性、异质性、不确定性、主客相关性等特征,但所有社会现象一旦形成,就表现出了客观化的品质,它们的形成和演变都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从而社会科学的对象表现出人为性与客观性、异质性与同质性、不确定性与确定性等的辩证统一;人文科学研究人的精神世界和观念领域,和社会现象相比,人的精神、文化、价值、观念等具有更强烈的主体性、个体性、多变性,但人的精神、观念对于研究者来说仍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人为自己构造的精神的家园、意义的世界必须以客观的事实世界(包括自然的和社会的)为
8、基础,人文科学的对象具有主体性与客体性、个体性与人类性、多变性与不变性辩证统一的特征。因此,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对象的区别,不在于过去人们所说的对于人的关系的“外在”与“内在”之分,它们对于人及其活动来说都是内在的,在人的社会性和感性活动的基础上是统一的。因此,我们认为,尽管人们基于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不同,认为它们对于事件、事实或者现象的解释表现出不同特征是很正常的事情,但这种区别却不是原则性的,它不能成为长期以来人们借以划分自然科学方法论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再退一步说,即就是在自然科学中,生物学、地理学等经验性较强的学科,和数学化的物理学相比,它们对于研究对
9、象的解释也具有不同的特征。正像内格尔说的, “虽然有时把科学解释的目标规定为发现现象发生的充要条件” ,但“甚至在自然科学的最高度发达的分支中,这个理想都难以实现。 ”2从这种意义上说,不仅作为学科整体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解释”问题存在区别,而且在自然科学内部,在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解释的特点原则上也是纷呈的。然而问题就在于,我们应不应该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在所有的被称作“科学”的知识系统中,将定律解释乃至其演绎模式作为我们解释对象所要达到的理想。英国著名地理学家大卫哈维说:“恐怕永远不能断然证明历史学和社会科学应当或不应当采用在科学解释基本模型中树立的解释标准。如果我们愿意采
10、用科学模型,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这样做。反对采用它的根据是缺乏客观性,这对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历史学都是相同的。 ”3这种观点,虽然不恰当地将解释模型的适用问题完全归结为形而上学的信念,但它却深刻地解释了人文主义者反对定律解释的真正理由。阻碍人文学者在对人的精神、行为.以及社会的研究中采用定律解释模式的,不是解释的形式本身,而是随着这些学科一起产生和发展的某些人文主义思想或传统。 由于自然科学发展的历史先在性,我们认为,人文、社会科学中的解释应该和自然科学解释一样,以普遍性的定律为基础。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艾尔巴比说:“社会科学理论的终极目的,在于寻求社会生活的规律性。当然,这个目标适用于所有科学
11、。不过,有时候却成了初识社会科学的人们的障碍。 ”4J.皮亚杰曾将人文、社会科学划分为:“正题法则”科学、 “人文历史科学” 、 “法律科学”及“哲学学科” 。在与自然科学一样的意义上,社会学、科学心理学、人种学、语言学、经济学、人口统计学等“正题法则”科学是以寻求和发现规律为宗旨的。这些“规律是以日常语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语言(逻辑等)来表达的。它的意义有时是指能以数学函数的形式来表达的相对常量关系,但也指一般事实或序数关系、结构分析等等” 5。皮亚杰认为,虽然“人文历史科学” 、 “法律科学” 、 “哲学学科”不以建立和发现“规律”为宗旨,但这些学科本身却不可避免地建立在自然科学和“正题法
12、则”科学的基础之上。历史解释常常应用的是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及其学科建立的规律性,属于规范性质的法学也有可能做事实的研究和对之所考察规范相关的个人或社会行为的因果分析,而这些研究已具有了“正题法则”科学的特征了。从马克思的“实践观”来理解,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都是以人的“现实世界”为对象的,实践意义上的现实世界不是纯粹的自然世界,也不是纯粹的社会,而是由自然和社会相互作用构成的社会的自然和自然的社会。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构成了现实世界的深层结构。因此,以专题化的形式发现规律,说明规律,理解规律作用下的生存在现实世界中以现实世界的改变为使命的人的生活、活动,就构成了我们的各门科学。正是从这样
13、的本体论出发,马克思说:“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本质上是一门科学。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有些人文学科比较关注特殊事件的独特性,就认为这些学科乃至人文、社会科学不关心普遍定律及其应用。对独特事件意义的理解不能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中的解释的一个基本特征。实际上,自然科学常常关心的也是独特事件、事实或事例,生命起源、宇宙起源等都是这样的例子,而且科学知识的应用常被导向独特事项或方面,如一座大坝或者桥梁等。定律解释就是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特殊性与特殊性联结起来的理解方式。这一点,不论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中,都是适用的。2、人文、社会科学事实上以定律解释
14、为基础这一点,我想通过分析人文、社会科学中常用的解释类型,如动机解释和功能解释与定律解释的关系进行阐述。我们首先看看动机解释与定律解释的关系。所谓“动机解释”是用由某种需要所引起的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但可实现的行动倾向对事物进行解释的解释形式。如社会科学家为了解释一个人的行为的意义而对其利益、欲望、奢好、目的等的考虑。在历史学中,人们对“英国的亨利八世国王和阿拉贡的凯瑟琳解除婚姻”这个历史事件的解释,就是用“凯瑟琳没有给亨利生儿子而亨利想得到一个男性后嗣”这样一个“动机”来解释的。在这里,我们的问题不是人文、社会科学中应不应该有动机解释,而是是否像有些人文学者主张的那样,人文科学解释的主要类型或
15、者基本类型就是动机解释,或者以动机解释替代定律解释?争论的焦点是,动机能否充当人的行为的全部原因或理由,或者说,能否仅仅根据动机.就能对人的行为的意义做出合理的、协调的和首尾一贯的解释?无疑,人是有自我意识的追求意义的存在者,人的行为是与其目的不可分割地联结在一起的。脱离了人的目的与意向来研究和解释人的行为、活动,就是把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变成了抽象的人、逻辑的人。这恰恰是实证主义的做法。因此,我们认为,以马克思的生存实践的观点理解、解释人的行为,必须考虑人的意向、目的。但我们同时认为,动机及动机解释并不排斥定律及定律解释,反而要以普遍性的定律为基础,以定律解释甚至演绎模型为范例。在现实活动中,引
16、起人的行为的动机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的多元的,对人的行为意义的解释也不能只考虑行为者的意向。为了解释有着多种动机的活动,社会科学家往往需要寻求并求助于普遍定律,从而其解释表现出定律解释的特征。我们也可以从动机解释的逻辑模式发现这一点。强调动机解释独立性的人,一般都赞成动机解释的“理想类型”模式。一个说明某人 P 的活动 A 的理想类型的解释是:(1)把至少一种动机 T 归属于 P;(2)列出 P 所遇到的选择;(3)假定已知 T,指出某个与 A 同样的活动是 P 将要完成的一个合理的活动,也许是唯一合理的活动;(4)指出已知选择A1,A 2,A n,则完成 A 是满足 T 的有效的途径。动
17、机解释的理想类型模式面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实际生活中常常有动机相同,选择集也相同,但 P 未完成 A 的情况;归属于行为者的那个动机也许是一个错误的动机;在这个模式中, “合理的” 、 “有效的”等语词没有得到清晰的规定;等等。实际上,动机解释的理想模式的应用,假定了人的合理行为,并需要以某个说明有理智的行为的普遍定律为背景。在这种情况下,动机解释就难以脱离定律解释,常常以定律解释为模型,有时甚至是对解释的演绎模式的模拟。这是我们对动机解释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地位的一个观点。另一方面,动机解释抓住了人的行为和活动的根本特点。对于人的活动或者行为及其结果的理解与解释,不能
18、非历史地脱离人的动机、意向、旨趣,这一点对于自然科学活动也不例外。我们后面对习见的定律解释模式的拓展,就是补充了导致人的行为的目的、欲望、个人信念、理想等因素作为解释项,即价值项,来表征科学活动的人性特征和本质。我们再来看看功能解释与定律解释的关系。功能解释是通过指明被解释对象在维持或实现它所属的系统的某些特征方面具有或履行的一个或多个功能(或功能失调) ,或者阐明它在导致某个目标中所起的作用对之进行解释的解释形式。在人文、社会科学和生物学、地理学等自然科学学科中,功能解释常常被用于文化、经济学、人类事务、生物有机体等一类复杂功能系统内某种因素或部分过程的发生的解释。尽管由于功能主义哲学的影响
19、,功能分析和功能解释方法在生物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广泛流行,但正如亨普尔和布雷思韦特等人指出的,它并不是与其它解释形式属于不同类型的解释形式,而只能被看作是对更为有效的解释形式的近似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常常需要一种近似法。首先, “功能分析所要解释的现象类型是比较典型的重复活动” 6;其次,亨普尔认为,功能解释的逻辑模式具有其内在的逻辑缺陷,它不能为被解释对象某种特征的发生提供充分的根据,它的吸引力部分是由于事后认识的好处,而这时我们已经知道被解释对象的某种特性是确实存在的。假定我们力图解释一个系统 s(如经济)在某一时间 t 的一定特性 i(如一个市场) ,功能解释的模式是:(1)s
20、于 t 时在某种环境 c 中充分发挥功能;( 2)只有某种必要条件 n 满足时,s才在 c 中发挥功能;( 3)如果 s 中出现特性 i,那么作为一种结果,条件 n 会得到满足;.(4)因此,t 时间特性 i 必然出现于 s 中。亨普尔指出,只有当(3)说明唯一的一定特性 i能满足于一定要求 n 时,才能获得(4) ,而这种主张是相当含糊的,一般情况下一个系统常常具有多个特性。由于功能分析表明一系列特性中必然存在至少一个特性以满足一定要求,所以它提供的是一种微弱的解释。另有一些人认为,功能解释表达的功能关系是一种次级的因果关系:“这两种关系之间的区别是,功能关系只存在于某种特殊系统自持续系统内
21、的各种特性之间,而因果关系要宽广得多功能关系是在自持续系统内运行的一种因果关系。 ”7因此,功能解释在自持续系统和自调节系统的前后联系中,往往可以归化为某种更有效的、更本质的“非功能”解释。内格尔通过对“植物中叶绿素的功能是使植物能够实现光合作用”这个生物学中典型的功能陈述,论证了在像生物学的对象这样的系统中,功能解释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与非功能解释是等价的,即功能解释指明了一个特定的生物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过程对该系统的后果,而与之等价的非功能解释则阐明一些条件(充分条件或必要条件) ,正是在这些条件下该系统维持它特有的组织和活动。在表述上,前者是“Y 是 X 的一个结果” ,后者是:“X 是
22、 Y 的一个原因或条件” 。 “这一差异是选择性注意的差异,而不是所断言的内容的差异”8。因此,功能解释作为对对象的比较“明快”的、 “富有启发性的”答案,是与定律解释甚至演绎模式相容的,因为很明确,说 X 是 Y 的充分的解释条件,就等于说陈述“如果 X,则 Y”不仅为真,而且是定律似的陈述。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定律解释(可以是演绎的覆盖律的,也可以是或然的统计的)虽然产生于解释自然现象的实践和对自然科学解释的反思,但它反映了人类科学解释的根本特征,即它包含着蕴含了被解释对象发生、发展原因的规律。人文、社会科学中应用的“功能解释” 、 “动机解释”等,虽然在解释的具体技术和认识特
23、征等方面与定律解释不同,但它们与定律解释并不矛盾,完备的、充分的“功能解释” 、 “动机解释”必须以定律为背景,以定律解释为范例。科学解释在逻辑上的一致,从人类思维的规范性方面表现了科学的统一性。二、定律解释适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的可能性“定律”的存在问题定律解释的基本特征是断言,如果一个语句 S1,S 2,Sn不包括经验定律,那么,该语句就解释不了任何事件。这样,人文、社会科学中有没有可以应用的对于理解人的精神、行为或社会现象有普遍意义的定律,就成为了人文、社会科学适用定律解释的关键。许多反对人文、社会科学中存在“定律”的人们,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 ,即“没有任何社会研究的领域已确立起普遍的
24、规律体系,这些规律无论是在说明能力的范围上,还是在产生精确可靠的预言能力上,都可以与自然科学中的著名理论相提并论” 9。这里的“普遍的” ,是说定律是普遍性表述,它的应用不应该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或者说不应该特指或隐指专有名词。强调自然科学范式作用的科学主义者将人文、社会科学称作 “软科学”(自然科学是“硬科学” )是出于这一“事实” ,人文主义者主张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迥然不同常常也是诉诸于这个“事实” 。实质上,这个“事实”是将数学化的物理学定律的特征普遍化,以物理学衡量所有其它科学的结果。在自然科学中,真正具有普遍性的定律只能在物理学、化学等少数几个学科中找到,以严格的普遍性衡量,
25、不仅人文、社会科学定律,.而且地质学、地理学、生物学、动物学等学科中的定律也被排除出了科学定律的范围。一般地说,从物理学、化学到生物学,再到社会科学,最后到人文科学,定律的严格性、精确性、普遍性呈逐步递减的趋势。正如不能由此否认生物学等学科中定律的存在一样,我们也不能由此否认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定律”的科学地位。一个陈述能否成为定律,取决于它所在的理论目的的实现。而理论目的的实现,主要取决于科学定律所包含的概括的经验性,以及它与构成理论的表述体系之间的关系。前者指涉到定律的真理性,看它是否获得经验支持;后者考察的是定律的逻辑自恰性,看它能否获得理论其它部分的逻辑支撑。这两个标准不论是对于自然科
26、学定律,还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定律,都是适用的。“任何一个定律都是一个似律句” 10。这是亨普尔在定律解释的模式化过程中,为了避免经验定律的“真” 所带来的经验确证的麻烦,对定律的逻辑处理。这一处理虽然带来了定律语句的逻辑识别问题因为并非所有的(x)(FxGx)都可以作为定律(规律) ,它也可以是偶似概括,但它却揭示了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在内的科学定律的识别途径。我们可以从人文、社会科学中存在的“似定律(Lawlike)陈述” ,阐述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解释中的定律问题。当然,我们的“识别”不是纯粹逻辑的,我们的探讨立足于这样一个事实:人文、社会科学活动中人们常常不作说明地运用许多陈述,将它们当作
27、“规则” ,对于这一点科学共同体成员的态度往往是相当一致的;这些陈述是否被称作定律,是否使用了“定律”这个称呼,对于它们在实际活动中被接受和被使用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我们以为,在人文、社会科学活动中, “指明大量的陈述通常借以获得一种特殊地位的一些比较突出的理由”就构成了定律阐释的必要形式。一个陈述要成为定律,首先应该是“似定律陈述” 。 “似定律陈述”与定律的区别在于经验的确证,它们具有相同的逻辑条件。这些条件是:(1)似定律陈述应该是非限制性全称命题。所谓“非限制性全称命题”是指那些其论域不限于属于一个固定的空间区域或一个特定时期的对象的全称命题。如“铜皆受热膨胀”就是这样的命题,而
28、命题“目前汽车 A 上的所有螺丝都生锈了”则不是。但这一逻辑条件的适用必须注意“限制性”理解的适当性。如果限制性太强,就“不能公平地对待把一个陈述表述为自然律的一些重要理由” 11。例如,如果我们因为“真空中的光速是每秒 30 万公里”这一陈述隐含地提到了地球,就否定“光速定律” ,那么,自然科学中可以称作定律的陈述就寥寥无几了。况且,在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人类行为不仅取决于唤起这一行为的直接动机,而且受到复杂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限制。比如,人的出生率随社会地位变化的方式就可能在不同文化、不同社会制度的社会群体中不一样,甚至它在同一社会群体的不同历史时期也不一样。这种人的行为及社会现
29、象受历史制约的特征,使普遍性的跨文化的社会规律的确立,比自然规律的发现更加困难。因此,基于社会现象确立起来的规律,总是只具有受到狭窄限制的普遍性。为了确立综合性的跨文化规律,过去社会科学使用了形形色色的概念作为变量。这些概念一般都是跨文化差异的,比如指称物理因素(如气候) 、生物因素(如肌体驱使) 、心理因素(如欲望、态度) 、经济因素(如所有权关系的形式)的变量,以及指称更严格的社会学因素(如社会内聚力和社会角色)的变量等。一般来说,要确立普遍性较大的规律,所使用的概念和技术应该比日常生活中的概念和方法更抽象。 (2)似定律陈述作为普遍性概括不能是偶似概括.(accidental gener
30、alization) ,即它断言的不是偶然普遍性。像“这个箱子里所有的矿石都含有铁”或者“美国的历届总统都是基督徒”这样的语句,尽管可能是真的全称陈述,但却不可能成为定律或者作为定律来使用。以偶似概括为核心的解释是无关解释。对于似定律陈述与偶似概括之间的区分,亨普尔求助于古德曼提出的能否支持反事实条件句的判别标准。如果一个似定律陈述得到了理论其它部分的支持,即它处于自恰的概念框架中,并且(1)已经发现事实上它在许多场合下都适用;(2)这个陈述的检验蕴涵对于未来是开放的,即检查过的这个陈述的实例并未穷尽其蕴涵的可能实例的种类,且它对于任何可能的证据是开放的,这样的似定律陈述我们称作定律或者“定律
31、性(lawful)陈述” 。这种陈述起着本质作用的人文、社会科学解释,具有了我们所说的定律解释的实质。如果别的方面并无特异之处,这种解释就是具有高度可接受性的解释。当然我们高度重视人文、社会科学在普遍性定律,乃至似定律陈述获得上的困难。诸如,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同质性,认识对象的复杂性(人文、社会现象一般是由极多极复杂变数组合的人的活动构成的,往往涉及变量众多,关系复杂)所造成的科学认识的困难,缺乏系统的测量语言和计量单位等经验方法,使科学事实的获取和认识的客观化异常困难,等等。但我们不能由此就排斥被看作是一切可以被称作是科学的知识体系的基础的定律和定律解释。S.摩根贝塞说,事实上,在社会现象
32、的解释中, “社会科学家不作特别声明地运用过许多定律,这些定律如此著名,以致他们不再需要任何别的什么专门引证。而且,应当强调指出的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社会科学家的确要求助于定律” 12。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艾尔巴比也说, “社会规律确实存在,社会科学家可以观察这些规律的效应。当规律随着时间改变,社会科学家也可以观察并解释其变化。 ”13有许多解释者对其对象的解释不自觉地采用了某种定律性陈述,但往往却声称自己的解释不包含定律;即使出现一些简单化了的没有直接包含定律性陈述的解释,这种解释往往能够被另一个阐述的更加切合实际的解释所代替,并且,这种简单化解释的可接受性依赖于它接近于定律解释的程度。上面
33、我们用两条标准,即定律与经验的关系和定律与理论其它部分的关系,将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定律或定律性阐述统一了起来。由于定律所需的经验事实的支持程度、理论的支持程度以及定律本身的表述的差异,往往因学科及其研究对象的性质的不同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这样, “定律”的判定就表现出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再到人文科学,其要求从“精确的” 、 “严格的”普遍性和确证性到“恰当的”非限制性和确证性变化的连续统一体。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定律”问题的解决,只是为定律解释的适用提供了可能性。定律解释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适用,还取决于一定的主观条件。这方面最显著的是必须克服人文、社会科学中意识形态及主导观念的“中
34、心化”思维。意识形态性与科学性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处理的一个难题。定律解释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适用,反对将意识形态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中心话语和研究的中心手段,提倡怀疑、主张实证、坚持“事实” 、“定律”的中心化和主导观念及其解释的“非中心化” 。这就有可能遇到科学以外的阻力。三、人文、社会科学中定律解释的逻辑模式.当然,我们强调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定律解释,并不是要回到逻辑实证主义的定律解释模式和逻辑实证主义的忽视人文、社会科学特征的“定律论” ,而是从人的生存实践的历史性推演得到的“理解与解释关系中的定律解释” 。强调人的历史性,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特征。马克思哲学从现实的人的生存实践
35、出发理解现实、事物、感性,蕴含着“现实的人的生存实践人的历史性前理解理解、解释”这样的理解与解释逻辑。这样,人的理解与解释就不是像逻辑实证主义主张的那样是一个无目的、旨趣、动机、意象等主观因素参与的逻辑过程,而是一个以随人的历史性而来的前理解为可能性条件的能动活动。我们将理解与解释的关系看作是人类科学活动的基本关系,认为理解与解释的本体论关系,即它们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具有的生存论结构,是人类科学活动的共同根基;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关系,即理解与解释作为两种不同而又联系的认知方法形成的互补关系,反映了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各自不同的方法论特征;而理解与解释的认识论关系,即“理解”与“解释”作为主体
36、认知的手段和状态,在主体与客体的辩证运动中展开的关系则反映了人类科学活动的分化逻辑 14。这三个层次关系的辩证统一,既包含了解释学自施赖尔马赫以来在“理解”的方法上的成就,包含了自然科学解释的本质特征,也合理解释了人对存在意义的理解对于解释的条件性作用。因此,我们认为,理解与解释关系中的定律解释反映和表征了人文、社会科学中的解释的基本特征。理解与解释关系中的定律解释,保持了定律解释以经验定律的运用为基本特征这个基本点,但和习见的定律解释(即逻辑实证主义观念中的定律解释)相比,它揭示了定律解释的新的特征,赋予了新的意蕴。首先,在理解与解释的关系中,实证主义赋予定律解释的“逻辑的” 、 “抽象的”
37、人的哲学前提被“现实的” 、 “历史的”人的哲学前提所取代,哲学反思的方法论实现了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辩证统一。在实证主义的观念中,定律解释的亨普尔模式只将普遍律与前提条件陈述作为解释项,将定律解释视为从解释项到被解释项的逻辑推理或者逻辑论证。正如著名地理学家大卫哈维说的,这种“逻辑论证说” “倾向于忽视把解释当作一种活动,当作一种过程,当作可交流理解的一种有组织的尝试。它确实忽视了动机的全部问题,而我们是怀着动机来寻找可接受的解释的。 ”15逻辑实证主义的“非人”倾向的根源,在哲学本体论上,表现为它“拒斥形而上学” ,拒绝一切主体性因素对于科学活动的参与,其哲学前提是抽象的人而不是现实的
38、历史的人;在认识论上,它以纯粹逻辑的观点而不是实践的观点看待定律解释,将定律解释仅仅理解为静态的、僵化的、抽象的纯粹形式而不是具体的、历史的、活生生的人的现实活动;在方法论上,它不能合理理解定律解释的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关系,主张以统一的句法学、语义学来代替体现主体意向意义的语用学问题11。当我们在理解与解释的关系中理解定律解释,意味着我们对于解释的哲学理解,深入到了前解释的、前概念的人与世界的原初关联,并在这种关联中我们领会到了随人的生存实践的历史性而来的前理解作为人的各种专题化解释的可能性条件的积极意义,从而为认识论上强调人的目的、旨趣、动机、意象等在定律解释中的作用,方法论上实现定律
39、解释的句法学、语义学、语用学的辩证统一奠定了本体论基础。逻辑实证主义在定律解释的理解中表现出的本体论上的抽象性、认识论上的直观性和方法论上的片面性都从哲学前提上得到了克服。其次,理解与解释关系中的定律解释包含了解释者的动机、观念、语境等主体性因素,.这一点在逻辑模式上转化为,在习见的定律解释模式中我们增加了反映和表征解释者的目的、旨趣、动机、意象等主体性的价值项,这样 DN 解释模式在逻辑上就变为:(DN) 前提条件陈述 C 1,C 2,C k 普遍律 L 1,L2, Lr价值取向 V 1,V2, Vn被解释经验现象的描述 E IS 解释模式与 DN 解释相同,只不过解释项是以很高的概率解释被
40、解释项 E 的。这两种理解与解释关系中的定律解释,是解释者根据普遍定律对被解释现象的描述的理解、解释,而普遍定律同时被理解为一定概念框架中的定律,它不能脱离理论的概念框架独立存在。这一过程同时也是解释者的前理解的实现过程,是解释者与被解释文本的视界的融化。在理论上,这实质上是在定律解释的句法学和语义学中引入了语用学的维度,强调定律解释的形式条件是和解释的遇境一起规定定律解释的。现实的定律解释都是定律解释的形式条件与解释者在实际文本解释中的语境的结合,只有实现这种结合才能使解释从抽象走向具体,从可能走向现实,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在这种统一中,形式条件规定着定律解释的必然形式,而解释者的语境则规
41、定了解释项的相关者。参考文献1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韩水法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76.28911内格尔.科学的结构M.徐向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700,485,535,68.36715大卫哈维.地理学中的解释M. 高泳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76,519,521,16.413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37,39.5让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M.郑文彬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2.10 C.G.Hempel.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and other Essays in
42、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M.New York:Free press,1965.26512 S.摩根贝塞.科学解释J.哲学译丛,1987,(6).14陈其荣,曹志平.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理解与解释”J.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ON Nomological Explanation in human and social scienceCAO Zhi-ping CHEN Qi-rong (Philosophy Dept., xiamen University,xiamen361005)(Philosophy Dept., Fudan
43、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Abstract: Nomological explanation is the foundation of knowledge system that can be regarded as science. It is the basic scientific explanation which can be applied to not only in natural science but also in human and social science. For the opposite to lack universal law
44、s in human and social science, laws that nomological explanation demands can be replaced by universal lawlike statement. Actual nomological explanation is not the demonstrating or inference to explanans from general laws that logical postivism upholds, but is one in the relation between understandin
45、g and explanation. The latter stresses on that explanans should induct value factor, it is the succinct expression of “human historic existencepreunderstandingunderstanding and explanation ”.Key words: nomological explanation; scientific explanation; human and social science; law; lawlike statement; nomological explanation in the relation between understanding and explanation欢迎阅读本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