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实施细则(2008 年起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种子资金的顺利实施,推动“金桥工程”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种子资金是指对项目在前期启动阶段或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信息、宣传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第三条 种子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协调、调研论证、考察交流、专家咨询等费用,不包括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申报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和市场前景,项目周期短,便于操作实施,能起到示范性作用。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为下列项目
2、之一:1、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项目;2、高产、优质、高效农业项目;3、节能、减排、环保、循环经济等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4、提高企业和农村管理水平效果显著的项目;5、其它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2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六条 工作流程1、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上报金桥工程办公室;2、金桥工程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3、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4、上报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审批;5、网上公示;6、发放种子资金。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类别第七条 评审内容1、项目的目的与意义;2、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内容;3、组织搭桥工作方式和工作量;4、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3、益;5、创新与特色;6、发展趋势和前景;7、基础条件与保障措施等。第八条 种子资金支持项目分为三个类别:A 类项目支持 3 万元,B 类项目支持 2 万元,C 类项目支持 1 万元。3第五章 项目管理第九条 种子资金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由市属学会、基金会,区县科协、基层组织等相关网络单位负责归口申报,申报时须填写北京市金桥工程种子资金申报表。第十条 金桥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内容对项目进行分类和排序,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种子资金支持项目。第十一条 对获得“金桥工程”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各申报单位要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水平。金桥工程办公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指导,并组织验收。对不合格或未达到预期的项目,有权撤消种子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对一些有很大推广价值,有很好示范作用的种子资金项目,进行“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示范推广项目(基地)”的示范推广认证工作。第十三条 每年对完成的“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对优秀的项目、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可根据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