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大渡口府发201080 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大渡口区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 7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2 -大渡口区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机制,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205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 136 号)等政策文件 规定,
2、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区政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全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退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区房管局是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初审工作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区发改、财政、建设、民政、国土、规划、人力社保、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
3、相关工作。- 3 -第四条 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使用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实行动态管理,由区政府按市政府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执行。(廉租住房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 10 平方米,以后随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而相应提高,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一)实物配租
4、,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区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规定的廉租房。(二)租金补贴,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租金补贴。(三)租金核减,即对租住公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计算缴纳租金时,直接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第六条 实物配租应严格控制对象,主要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部分急需救助(如无房户)的家庭,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原则上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第七条 廉租住房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 4 -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第二章 资金与房源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
5、,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一)国家、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新建、配建或购买用于廉租的住房(一般单套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50 平方米);(二)其他按规定筹集的廉租住房。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含廉租房房租)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房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政府定价,动态管理。具体由区发改委会同区房管局、区财政局按照市级有关规定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
6、进行测算,报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主要用于房屋的正常维修支出,- 5 -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安全、卫生、办公等专项费用,不得挪作它用。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分配第十三条 区房管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 6 个月以上或低于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三)申请家庭成员为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区实际居住;(四)申
7、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对第(二)项规定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廉租住房的供求等因素,每年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调整,由区政府公布后实施。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6 -夫妻户籍均在本区应共同申请;未满 35 周岁的未婚子女应当与父母共同申请;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区的不得单独申请;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申请了住房保障的,不得再次参与申请。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重庆
8、市大渡口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向申请家庭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1. 家庭全部同住人口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须交验原件);2. 区民政部门办理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件,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由街镇签章并经区民政局核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或安置)的证明;4.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提供现住房面积和产权性质证明,无房户应特别注明;5. 申请家庭的书面材料;6. 其他特殊因素(如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明(须交验原件)。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
9、请书中明确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7 -(二)初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的应当在 5 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起即视为受理。街镇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 2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等初审工作。. 审核材料街镇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入户调查街镇与社区人员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
10、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填写调查情况。. 组织评议街镇可组织社保工作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社区居委会成员、地段户籍民警、楼长、邻居、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代表等人员按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等进行评议,并填写评议记录。初审完成后,街镇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为期 15 天的公示。对实际不在本区居住的家庭,可通过快递方式向其居住- 8 -地街镇发出协助调查函和申请家庭初审公示,由其协助调查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镇在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保障意见,将申请资料上报区
11、房管局。(三)审核 区房管局在收到街镇材料后,会同监察、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大渡口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定保障方案,并应当在收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公示 经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会同申请对象所在街镇进行为期 15 日的联合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登记;有异议或投诉的,由区房管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核定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对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即已经登记的,根据廉租住房房源组织情况,按照申
12、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程序及个人申请保障方式等进入轮候配租。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低保住房困难户优于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并按如下顺序排定序列轮侯:(1)无房户;(2)无房但与亲属同住者;(3)有房户。对同一序列的再按如下的顺序进行轮侯:(1)军烈属、残疾人;(2)住房困难程度和人均居住面积大小;- 9 -(3)申请时间的先后。以上情况均一致,可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决定。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 人员(无 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以及由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劳动模范困难家庭或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形,可单独轮侯,优
13、先予以解决。第十九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区房管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大渡口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因正当理由放弃实物配租的,应当重新轮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第二十条 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登记之日起超过 1 个月未安排廉租房的申请家庭可与区房管局签订住房租金补贴协议自行租赁房屋,区房管局应按规定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做到应保尽保。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未安排廉租房且未享受租金补贴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进入两年有效的轮候期,轮候期满需重新申请。轮候期间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家庭可不再提交申请,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4、直接公示后予以配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变更其登记或取消配租资格。第二十二条 配租廉租住房应根据承租人家庭人口的数量、结构以及房源状况确定套型、面积。- 10 -原则上 1 人保障户采取租金补贴方式,在有房源的情况下 1人低保困难户可配租单间或在自愿条件下合租;23 人保障户可视情况配租 2 室房型(一室一厅)或室房型(二室一厅);三代同堂、人及以上可配租室房型(三室一厅)。第四章 租住管理第二十三条 接受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持大渡口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到区房管局领取大渡口区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证,并签订大渡口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合同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并实行一年一审制度,审查
15、合格继续配租。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 60 天内向区房管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二)按照大渡口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三)保障对象不得擅自拆除房屋承重墙体及其它建筑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并合理使用房屋。因使用不当或人为- 11 -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保障对象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四)
16、按时足额缴纳水、电、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内的水龙头、电灯炮、开关、插座、门锁等易耗品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修理、更换。承租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设施和进行合理的装饰装修,但腾退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每月必须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或不交。确因困难或其它原因暂时无钱交纳租金的,应当向区房管局说明原因,并明确补交时间。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镇负责,并委托社区(或成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实行自治型准物业管理,负责辖区内廉租房小区的保洁、保安和保绿、公共部分设施设备以及廉租房房
17、屋(含配建在其他小区的廉租房)维护、修缮和更新,以保证房屋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区房管局负责指导街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按区财政批准预算核拨日常维护经费。配建廉租住房所在小区为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且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费纳入廉租房日常维护管理预算。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坚持应收尽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房管局委托所在街镇(社区或物业管理机构)收取,租- 12 -金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局专户。廉租房日常维护管理经费由区房管局会同区财政局、所在街镇共同测算,由区房管局编制预算报区财政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需要大修或专项维修时,所在街镇应认真做好现场勘察,
18、做出修缮方案和预算,经区房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核拨专项费用,由街镇组织修缮。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申请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保障对象适龄学生纳入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教育部门应予办理。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社区负责。第三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被拆迁,其拆迁补偿费全部作为政府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由区房管局收回后,上缴区财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政府另行提供与其家庭人员结构相应的廉租住房。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第三十四条 建立廉租住房跟踪调查制度,区房管局
19、应会同民政、公安、街镇等相关单位深入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调查了解住房、生活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 13 -状况进行复核,同时填写大渡口区廉租住房租住跟踪调查表,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按规定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三十五条 廉租房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台帐,强化日常管理,防止人为破坏、强占空置廉租房、乱搭乱建等行为的发生。廉租房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廉租房住户的动态管理,掌握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退出廉租房,如暂无其他住所的,经批准后,可按同地段同结构房
20、屋市场价租用,但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第三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区房管局应当收回其住房。第三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区房管局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不是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反规定严重损坏所租住房屋的;- 14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作其他使用的;(四)连续 6 个月以上
21、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五)未经批准连续 6 个月以上不交纳房屋租金的;(六)利用租住的廉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情形。第三十九条 区房管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 5 日内出具大渡口区廉租住房取消保障资格退租通知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家庭应当在退租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交清房屋租金,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房管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廉租住房的,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后 5 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第四十一条 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廉租房 办法 通知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 10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