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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旅游车辆道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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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阿拉善右旗旅游车辆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旅游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旅游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旗行政区域内旅游车辆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旅游车辆是指经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办理旅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旅游营运专用车。阿右旗境内的旅游专用从使用性质上分为两类,第一类

2、是用于沙漠旅游区游客运送的沙漠旅游专用越野车,第二类是用于公路运输的旅游专用客车。第四条旅游客运汽车资源实行统一配置和旗内无障碍通行的管理方式。阿右旗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运营的旅游车辆是各旅行社、旅游团队租用的唯一合法车辆,旅行社无特殊原因不得使用非旅游车辆。第五条旗交通主管部门是旅游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二章旅游客运许可第六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沙漠旅游专用越野车按照非定线旅游客运管理。旅游线路的审批权限由旗旅游局提出初审意见,道路运输管

3、理机构最终审定核准。第七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业户,应当符合四条标准: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停车场地和经营能力,驾驶人员应相对稳定;三是驾驶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旅游局、运管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且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以法人名义购买游客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第八条旅游客运汽车市场要推进旅游汽车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旅游客运汽车公司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及收取高额承包金的做法转让旅游客运汽车经营权。第九条旅游客运经营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4、输条例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必须符合四项条件:一是其车辆类型为旗旅游局核定的沙漠旅游专用车或公路旅游客车;二是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LBT0021995所规定的旅游汽车车况、旅游汽车设备及服务设施、旅游汽车车容、旅游汽车司机、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要求等项目,车容整洁,车内清洁,车身外侧喷涂经营者名称、旗级旅游部门、交通部门投诉电话;三是车辆必须足额投保车辆保险、座位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四是旅游专用车使用年限参照车辆管理部门规定的经营性用车年限管理,原则上旅游专用车辆使用年限为 810 年。第十一条旅游汽车的司乘

5、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经培训考核取得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乘务员上岗证。第十二条旅游汽车客运经营者要求停业,须提前一个月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销其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以及未使用的票据后,方可停业。第三章旅游车辆管理第十三条旅行社租用客车,应当与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旅游团队运输合同,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未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和个人组织的旅游团队,不得投入营运手续不全、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客车经营旅游客运。第十五条各旅行社不得租用未办理道路旅游客运手续的客车接待旅游团队。第十六条旅游

6、客运驾驶员应当根据团队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不执行旅游运输合同或者团队运行计划的,旅游客运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参加营运的旅游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车貌,各种证照齐全,救援器材、消防器材齐备有效;旅游客车要求空调、VCD、麦克风等完好,必须安装 GPS 全球定位系统。第十八条旅游汽车必须在车体规定的位置公布监督电话和监督机关名称。旅游汽车须在车身两侧或其它明显部位标有经营者的名称或标记。营运过程中,将运管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标志牌放置在车前明显的位置,一车一牌,随车运行。第十九条禁止以旅游客运为名从事班车客运,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

7、人的车辆经营旅游客运。未经运管机构同意,旅游客运车辆不得用于客运班车加班、顶班,不得擅自承接包车业务。严禁利用旅游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条严格旅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管理,禁止转让、出租旅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对有偿转让、出租旅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一经查处将按有关条款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旅游汽车要严格按照车辆经营期限实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或超过经营期限的车辆,强制退出市场。第四章旅游车辆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旅游汽车须有固定的发车点和游览点,旅游班车须按公告的线路行驶、规定的时限和地点停靠,并应保证不遗漏一名乘客。第二十三条旅游汽车的司乘人员,在车辆营运时应携带驾驶、行车、营

8、运等证件;佩带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服务证;主动为乘客提供方便,不得敲诈和刁难乘客。第二十四条旅游客运企业各服务环节要协调配合,确保服务质量。第二十五条旅游汽车司机在执行团队包车任务中,要与陪同、导游密切协作,互通情况,做好服务工作。不得中途招揽旅客和私自带客。第二十六条经营旅游汽车客运,应当严格执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运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客票。第二十七条优化服务行为,实行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制度,旅游客运汽车驾驶人员的车费结算、劳动关系应与其服务质量直接挂钩。第二十八条旅游汽车客运站点,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汽车集中的

9、机场、车站、码头、宾馆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名胜地区的客运站点、停车场所的管理。旅游汽车应按序接客。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汽车客运的监督检查。所有从事旅游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必须服从旅游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者或司乘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对租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以外的汽车从事旅游运输活动的旅行社和未经旅游客运汽车公司委派,私自承揽旅游运输业务的旅游车辆业主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实行旅游客运计分考核管理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旅游客运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政管理人员应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运输法规;对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经营者的应视其情节,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阿右旗交通局负责解释,阿右旗旅游局负责监督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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