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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参的.doc

上传人:春华秋实 文档编号:2789113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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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09 年 7 月第 11 卷第 4 期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Jiangs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July 2009V011l NO4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参与周国强(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 212013)摘要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基础而展开的矫正罪犯的新的行刑模式和制度,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力量作为罪犯矫正的“第三领域”具有其参与的优势。以民间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志愿者为中坚,社会力量循着行为规训、心理矫治、就业接纳和网络构建四大路径介入罪犯的社区矫正。【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力量;路径选择;

2、组织建构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09)04002906契合全球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应因我国自由刑行刑由监禁矫正单轨制向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双轨制转换的内在需求和外在压力,我国自 2003 年以来开始施行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它是将人身危险性较小、无需关押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作为一种“舶来品”,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定位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作为预防犯罪的社会辅助措施发展起来的,社会力

3、量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囿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罚制度的特点,社区矫正只能定位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仍然属于刑罚权力的组成部分。较之传统的监禁矫正,社区矫正更多地需要动用和整合社会力量,并在社区环境中矫治罪犯。基于这样的认识,社区矫正的推行及其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支持与参与。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价值蕴涵公众参与罪犯矫正是现代行刑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不断高涨的被害人权利运动、日益增加的社区矫正措施和监禁替代措施的使用等,都促进了公众对矫正领域的关注和了解.106。志愿工作者是美国矫正工作队伍中一支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无偿地为社区矫正提供协助、补充或服务。据统计,在 1

4、989 年,有 9 800 万美国人进行平均每周 4 小时的自愿性质的服务。后来的资料表明矫正志愿者的数量有较大的增长旧 J。英国民众参与罪犯矫治具有悠远的历史,近年来,英国政府秉承这种传统,大力推行司法职业的多元化,鼓励民众参与犯罪防治与罪犯矫治。大量的社区辅助官、治安法官由兼职的志愿者担当。缓刑执行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很多也是在志愿者组织的协助下完成“。日本罪犯社区矫正制度是以志愿者的广泛参与为显著特色的, “官民协作,以民为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令各国矫正界瞩目。在日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保护观察官、保护司、改造保护法人和民间志愿者,除保护观察官具有国家官员身份外,其余都属于民间团体

5、或民间志愿者 H J。在加拿大,社区矫正与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社会救助紧密结合。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由非政府机构的私人企业,通过与政府签订协议向社区矫正对象直接提供多种社会服务和人道服务,如经营犯人的“中途住所”,协助开展犯人的矫正计划。二是由自愿的直接服务机构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探视和咨询服务、释放后.的计划、居住服务、寻找工作以及监督社区矫正对象等项目”1。现代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社区矫治的推动和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热情的上升,暗含了社会收稿日期20090323 基金项目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摹金项目(08SJD8200004)作者简介 周国强(1966 一),男,江苏常州人,副

6、教授,从事刑法学研究。万方数据 30 江苏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 4 期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具有很大的优势和价值。(一) 缓解矫正领域专业人才短缺的困境,提升矫正领域中对罪犯提供个另 q 化服务的能力罪犯矫正的历史表明,有效的罪犯矫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但从全球范围来看,矫正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个严峻问题是:专业的矫正人才的短缺。矫正领域专业人才的短缺,导致矫正领域向罪犯提供的矫正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的下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充实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矫正领域专业人才短缺的困境1105-106。同时,社会力量介入矫正领域,可以为矫正对象提供全方位和专业化的帮助

7、和服务。在社区接受矫正的罪犯,属于社会学上的“失权”群体,面临比一般弱势群体更糟糕的人生际遇,需多方面的指导与帮助。社会力量在职业背景、专业技能等方面具有专职矫正人员无法比拟的优势,能够满足服刑人员多方面的需求,这些都大大提高了矫正领域对罪犯提供个别化服务的能力。(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平台,可以有效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传统刑法理论把刑事法律关系界定为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因而传统刑事司法的参与者主要是国家与犯罪人。在传统刑事司法中,被害人是一个尴尬的参与者,其权益常常被漠视;作为犯罪发生地的社区,只是刑事司法的看客,被排在刑事司法之外。其实,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受害者的权益,而且

8、侵害了社区的利益,因为犯罪使社区成员的安全感下降,使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降低,使社区的道德传统和交往原则面临考验】 。因此,必须重新审视行刑机关和受刑人的两方博弈构造,构建国家、社会和受刑人三位一体的行刑权力架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在国家权力机关、社区自治组织和被矫正的罪犯之间进行的一种新的权力安排, “必须在实现作为法律的元要素的正义的同时,有效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生活秩序的稳定”J。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受害人、社区居民等利害关系人有机会向矫正机关陈述事实,主张权益。有关社区矫正机关在决定对某个罪犯是否适用社区处遇时,会斟酌考量社会公众特别是被害人对该罪犯的态度。可见,社会力量参与

9、社区矫正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被害人在传统刑事司法中的边缘化地位,被害人被部分赋予决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同时,社区成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参与社区矫正项目,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将司法融入社区,强化了社区的纽带作用。这样,在矫正机关与社区公众之间信息沟通过程中,行刑机关将获得全方位的信息,由此对罪犯作.出的处遇决定也将更加公正。(三)有利于刑罚资源的科学配置,推动行刑权由国家向社会的回归在人类社会早期,对付侵害行为(犯罪) 的力量先是社会群体(血亲复仇),后来转为受害人个人(私人复仇) 。及至国家产生,对付侵害行为(犯罪)逐渐有公权力的介入,最终完全由国家来掌控。此后,刑法运

10、行以国家为本位,个人和社会群体完全退出了刑事公域。当历史的车轮驶进现代社会,知识、技术因素与传统法律权力的结合,正在形成新的权力表现形式。在许多国家,基于司法资源的稀缺和被判刑人再社会化的需要,司法独立与行刑权的社会化并行不悖已是刑事法运作的重要经验,行刑权结构中普遍引入非政府性的社会力量后,权力的形式特征虽然有所淡化,但权力本身却得以加强冲 J。我国传统的行刑权力架构是行刑领域的一切权力归属于国家,属于典型的“国家本位模式” ,社会力量介入罪犯矫正的空间非常狭小。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由国家一元主体“单打独斗” 地打击犯罪、控制和矫正罪犯的模式日益受到挑战。 “国家本位模式”不仅运行成本居高不

11、下,而且运行效益每况愈下。对此,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指出,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提高罪犯改造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运行模式,刑事执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给(还给)社会,使刑罚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 国家一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罪犯改造方面的协调与配合一 o。在“国家一社会”双本位模式下,国家可以将涉及犯罪“个人”的个别化知识或者个别化的侵害程度适度分离出来交给社会去判断和掌握,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可以承担部分犯罪的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工作;社会和单位具备了参与一些罪犯进行开放性教育、改造工作的能力;家庭和学校也可以分担一些犯罪预防与罪犯复归社会的接受工作.。(四)有利于培

12、养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感,增强他们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接受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公共政策选择,合法性是其生命之源。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万方数据周国强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参与 3l基础又源自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接受。目前在我国试点的社区矫正,是一项由司法机关自上而下推行的行刑改革。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能否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支持,是决定其成败的关键。缺乏公众支持与参与的变革往往带来的是人们对改革的观望乃至心理抗拒,最终导致改革的流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对于提高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感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为广大民众与司法机关进行良好沟通提供了途径,扩大了司法决策资源的提取范围,使司法机关

13、作出的社区矫正决定能够充分反映民意;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公民参与司法决策的心理需求,尽管社区矫正没有通过对犯罪人进行严厉的惩罚来满足公众“报复”的欲望,但是当公众得以介入国家权力的行使时,那些轻微的犯罪所侵害的不是那么强烈的集体感情很容易在这个过程中宣泄出来。行使监督权力的满足感取代了以往对遭受惩罚痛苦的犯罪人的同情感,成为缓解轻微罪行所激起的公共愤怒的另一途径lJ 郇 8。可见,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可以提高社区矫正适用程序的民主参与度,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使社区矫正这一新的行刑制度更易于为社会的公众接受和认同。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身处社区接受矫正的罪犯,面临着比一般弱势群体

14、更加无力的困境,存在“心理适应”、 “就业适应”和“人际适应” 三大生活问题。故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除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监督及行为矫正外,还“包括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重归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联系,获得职业的教育。就广泛的意义而言,即在于为犯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获得一席之地提供帮助”112。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需要微观而具体的行动。如果从微观角度着眼,社会力量可以循着如下途径参与社区矫正:(一)行为规训对矫正对象的越轨行为进行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之一。与监禁矫正不同的是,在相对自由的社区环境中对服刑罪犯的行为控制与督导,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有效配合

15、。因为,监禁矫正是通过将大量的罪犯集中置于经过精密设计的封闭建筑内进行监管,由于这种建筑互相隔离且便于看守观察,因而只需少数狱警就可胜任监管任务。社区矫正则不然,大部分社区矫正项目是将罪犯分散到各自居住的社区之中,罪犯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居住地的分散和人身的自由度,给罪犯的监管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如果仅靠社区矫正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监督,容易留.下监管的空当。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特征,为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提供了用武之地。在群众“雪亮的眼睛”面前,在多方面的“ 关系和帮助”下,犯罪人的一举一动都处在关注之中.J620。这种规训方式,就像是英国功利主义大师边沁所设想的全景敞视建筑在社会中的投影,使

16、矫正对象始终处在由社会公众构筑的“一个个精巧的铁笼”中,达到监视“ 无处不在、无所不在” 的效果。(二)心理矫治心理矫治与社区矫正有着不解之缘,现代社区矫正观念源于二战结束之初对退伍军人的心理辅导。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因为处在社区矫正中的罪犯普遍存在自卑心理,心态较为脆弱,情绪低落甚至抑郁,对未来感到迷茫,对生活失去信心。这种消极的情绪和心态,十分不利于罪犯的矫正和改造,亟须心理医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塑生活的信心。从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来看,已经普遍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但从试点地区传来的信息表明:目前社区矫正遇到的最突出的困难就是缺乏富有经

17、验的心理专家,因而作为矫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心理矫正”工作开展艰难。因此,急社区矫正缺乏心理专家之所急,我国各地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医疗机构的心理学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心理医师,应当积极介入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帮助他们维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和情绪体验,以巩固矫正的效果。(三)就业接纳“乐业”才能“安居 ”。一份正当稳定的工作对于身处社区接受矫正的罪犯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于矫正对象来说,如果无业或无稳定的职业,就会生活无着落,很容易诱发犯罪。因此,要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就要使他们有业可就,有一个安身立命之所。但在当前,就业接纳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社会对罪犯的就业排斥,在劳务市

18、场,几乎所有招聘单位,无论出于歧视还是真正出于自身安全考虑,都会提出不接受“有前科” 的人员应聘的要求,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2|。另一方面,也是最深层的原因,是我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从国外的情况看,万方数据32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9 年第 4 期在政府无力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问题时,非营利组织来填补这个空当。他们通过兴办各种实.业,同时也作为培训学校,自我经营,雇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工作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众多的民间组织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接纳方面有所作为。(四)网络构建“一个犯人的一生中,再没有一个时期,比他刚从监狱被假释或释放出来的

19、一刹那时,更殷切地需要朋友的。 ”美国本雪尔文尼亚监狱会的宣言中的这段话,说明了释犯社会地位的脆弱。除假释犯外,身处社区接受矫正的其他罪犯也面临同样的困境。由于社会资源占有多寡的不同和社会不公的客观存在,矫正对象往往处于弱关系状态当中,即社会交往单一、经济收入低下、社会地位低微,他们很难融进社会的主流而成为事实上的弱势群体4|。因此,构建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对进入社区矫治的罪犯是尤为必要的。社会力量在矫正对象社会关系支持网络中应当扮演 3 种角色:一是维权者,即帮助矫正对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应得福利,从而增加自身能量及对外获取资源的能力;二是经纪人,即担当矫正对象与资源的媒介,从而有利于网络中

20、的资源更合理地流动;三是调停者,即帮助矫正对象调解与他人或组织等外界的矛盾与纠纷5|。通过担当上述 3 种角色,社会力量就可以为矫正对象搭建和谐顺畅的社会关系支持网络,从而有助于抵消社区服刑人员的对立情绪,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直至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组织建构(一)非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载体从行政学的角度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的模式可分为原子化参与与团体式参与两种。前者是单个公民凭借自身拥有的资源,采取单独行动参与公共事务;后者则以团体的方式参与公共决策活动,由于团体式参与集合了大量个体公民的资源,因而更具影响力6|。具体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21、的运作方式,尽管国家鼓励公民个体参与对罪犯的矫正活动,但毕竟力量分散,很难形成合力,且组织协调大量个体公民的成本也很高,故此,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应当是团体式参与模式,即政府通过在社区组建社区矫正团体,承担政府矫正罪犯的工作。团体式参与模式涉及政府与社区矫正团体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分析,这种关系大体上有 3.种类型:即纯政府性团体、政府与民间二重性团体、纯民间性团体J。从国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矫正社会工作机构可分为民办型、官办型和准官办型 3 种【l 81。立足于我国当下的具体国情,纯政府性团体(官办型) 的技术路线是由政府在社区设置矫正机构,其结果可能导致社

22、区矫正政府化、行政化,推行社区矫正意味着政府职能和机构的扩张,这种形式的罪犯矫正徒有“社区矫正”的虚名,甚至可能异化为转换空间的监狱矫正。因此,纯政府性团体建构既有违政社分离的改革宗旨,也不符合社区矫正的本来面目。纯民间性团体(民办型)是由私人或民间团体出于对罪犯或刑释人员的怜悯之心创办的矫正社会工作机构,尽管研究者指出中国的社会团体应然的发展方向是纯民间性团体,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结构转型期,政府力量还十分强大,民间力量还处在弱势生长期,完全由民间机构来承担社区矫正的任务恐难有所作为。大量研究表明,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政府与民间二重性团体。在这类社会团体中,政府与之联结的途

23、径有两种,一是由政府直接给社会团体以编制和经费,这实际上是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视为自己的事业单位成员,在一般意义上,这类社会团体的政府性较浓。二是政府并不给社会团体以编制,也不直接给社会团体拨付经费,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完全属于社会团体聘任的工作人员,而社会团体经费的获取则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团体服务的方式进行,相对而言,这种社会团体尽管由政府主导组建,但其民间特性则更浓一些。由于这一类关系模式更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且更有利于社会团体自主地开展矫正工作,因此,这种关系模式成为社区矫正社会团体组建的必然选择。这种选择已经为北京、上海等试点省市的社区矫正实践所证实。北京市在社区矫正试点中推行的是“政府主导

24、,社团运作”模式,即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以此作为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机构。上海市在 2002 年社区矫正试点初期就提出培育社团,社会团体聘任矫正社会工作者开展矫正工作,政府购买社会团体的服务这样一种运作思路。目前,专门参与社万方数据周国强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参与 33区矫正工作的社团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已顺利运作了两年多,聘用了 450 名社工,富有成效地从事社区矫正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也成为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色之一【l9I。尽管“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 都采用社团运作的模式,但 “北京模式”的“政府主导” 色彩较为浓厚,表现在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的主任或者中心的其他

25、主要管理人员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公务员,具有政府编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由政府提供支持。 “上海模式” 凸显民间自治特性,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及下属的各分站的工作人员都是向社会招聘的,不具有公务员编制,政府也不提供经费,该社团完全按照市场化理念在运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政治的改革与发展引起了权力的转移和社会结构的变迁。随着经济和社会领域权力的逐渐生长,非政府组织大量涌现,成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但由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缺乏生存发展的制度环境,现阶段非政府组织还处在弱势生存期,表现在:(1)大多数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必须挂靠一定级别的政府机构, “官办” 色彩浓厚,政府主导

26、和“官民双重性”是其显著特点;(2)非政府组织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还停留在政治性不强的领域,如社会福利、环保、教育、扶贫开发等领域,对于国家权力控制较强的领域,如犯罪治理和罪犯矫正,还鲜见非政府组织的身影J。为此,政府应当按照市民社会自治的理念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培育,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一个言说的平台和活动的空间;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也要觉醒权力意识,通过自觉的团体建构与整合,壮大自身的力量,采取多种途径与方式,积极而稳妥地介入罪犯的社区矫正。(二)民间志愿者: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中坚对于在社区矫正的罪犯来说,志愿者是一个很有潜力的社会支持源。他们不仅成为罪犯倾诉和交往的对象,而且来自

27、不同职业和阶层的多元的信息来源,可以帮助被矫正对象在就业、升学等重要问题上作出最佳选择。将志愿者引入社区矫正符合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的社区矫正都得到志愿者的支持。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省、市的实践看,各试点单位都很重视志愿者资源的挖掘与利用,将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队伍中的一部分。但是,总体而言, “我国的志愿服务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制约发展的各种因素和矛盾还普遍存.在,如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参与志愿服务的总体人数较少、参与程度低,组织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不高,激励机制不健全,缺乏资金保障和政策引导扶持等”2t J 。随着社区矫正试点省份的进一步推开直至将来在全国的普及,我国应当建立一套征聘

28、、培训、使用民间志愿者的制度,充分发挥民间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不可或缺的作用。1民间志愿者的素养。社区矫正是一项涉及罪犯监管、帮教和服务的专业性工作,这就要求民间志愿者具备较高的素养:(1)精神素养。在社区矫正志愿工作中,志愿者除了要具备一般志愿者应当具备的志愿精神外,还要拥有一颗宽容之心,要平等对待、宽容接纳服刑罪犯,以“助人自助”的理念感化服刑罪犯,帮助他们度过人生的低谷期,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2)知识素养。在知识储备上,民间志愿者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能正确解答社区服刑人员的咨询,针对他们的行为和心理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3)工作素养。民间志愿

29、者应当“具有敏锐感知服刑人员病态行为”,并“通过劝说方式对犯罪人进行外部控制的能力”【11110;协调服刑人员与家庭、所在社区以及矫正机构之间的关系,增进服刑人员与环境的融合。2民间志愿者的选拔。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考虑从以下 3 类人员中进行选拔:(1)在校大学生。青年大学生富有知识和热情,是我国志愿者队伍中的一支生力军。可以选择一些具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背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大学生充当社区矫正志愿者,负责帮教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罪犯。(2)退休和下岗人员。这部分人员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可以聘请他们担任专职志愿者,给予他们必要的补贴和报销合理支出的费用。(3)刑释人员。使用刑释人员参与矫正的现象

30、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的美国。根据美国的经验,多数犯罪者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程度的精神疾患或心理问题,因此,这些罪犯对于一般人具有较强的戒备心理。利用犯过罪的人对服刑罪犯进行帮助,通过具有相同的人生挫折或体验的人的现身说法,或许更有效果旧 1。我国也可以积极探索这一做法,发挥刑满释放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独特作用。万方数据.34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9 年第 4 期3民间志愿者的培训。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刑事执法活动,它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而且必须具有一定的个案调查和心理治疗的技术和经验。为此,必须对民间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便他们能够迅速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的基本规则和

31、流程,提升工作的技能和效率。参考文献1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 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403413 金鑫英国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J 法商研究, 2006(5):1441524刘涛,田心则日本社区矫正制度介评J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2):72765社区矫正考察组加拿大社区矫正概况及评价J法治论丛,2004(5) :90 一 936 张庆方恢复性司法M 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 12 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324967梁根林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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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务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3(责任编辑潘亚莉)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ommunal CorrectionZhou Guoqiang(School of Law,Jiangsu University,Zhenjiang 212013,China)Abstract:Communal correction is a new punishing mode and system to rectify the convict in community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is written in

35、the very name of communal correctionAs a third field,the public has its advantagesVia NGOs and volunteers,the public can participate in communal correction inbehavior admonition,psychological rectifying,helping with employment and building a communal correctionwebKey words:correction;social force;path choice;construction of organization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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