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 文 提 纲一 、 拐 卖 儿 童 罪 加 重 处 罚 的 理 解二 、 拐 卖 儿 童 罪 加 重 处 罚 的 必 要 性( 一 ) 儿 童 丢 失 对 家 庭 和 孩 子 未 来 带 来 巨 大 伤 害( 二 )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偏 轻 , 不 能 起 到 震 慑 作 用( 三 ) 拐 卖 儿 童 行 为 成 为 文 明 社 会 的 恶 疾( 四 ) 手 段 不 同 导 致 量 刑 不 同 被 加 重 处 罚( 五 ) 推 动 “收 买 儿 童 即 是 犯 罪 ”成 为 全 民 共 识三 、 拐 卖 儿 童 加 重 处 罚 的 建 议( 一 ) 理 性 思 考 去 对 待
2、 加 重 处 罚( 二 ) 治 根 要 治 本 , 行 之 有 效 的 措 施1拐 卖 儿 童 罪 加 重 处 罚 的 研 究【 摘 要 】 : 拐卖儿童犯罪长期以来因其社会危害性大、负面影响度高而广受关注,但是拐卖儿童罪不仅仅是刑法所要讨论的问题,拐卖儿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刑法仅仅是对拐卖儿童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而分析和制止拐卖儿童行为要从多方面出发,才能达到制止或者减少拐卖儿童的行为。这类犯罪往往对受害者家庭、身心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伤害。这种伤害不单是对家庭中的父母,更大程度上影响了被拐儿童的身心成长与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对 此 ,笔 者 认 为 拐 卖 儿 童 罪 要加 重
3、 处 罚 , 治 根 要 治 本 , 从 根 本 上 遏 制 本 罪 的 发 展 趋 势 。 笔 者 从概 念 理 解 到 重 视 程 度 , 再 到 加 重 处 罚 的 建 议 来 共 同 阐 述 此 观 点 的必 要 性 。【 关 键 词 】 : 拐 卖 儿 童 加 重 处 罚 建 议2一 、 对于拐卖儿童加重处罚的理解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具体见刑法 69 条。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 15 年,判 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 6 个月,判 6 个月到
4、1 年,管制可以超过 2年,最高判到 3 年。关于拐卖儿童罪,我国 1997 年系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240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具有三个量刑档次:拐卖儿童的,处 5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儿童,有 8 种情形之一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儿童,有 6 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笔者所说的是拐卖儿童加重处罚的 6 种情形具体包括: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儿童 3 人以上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
5、儿的;5.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将儿童卖往境外的。这 6 种情形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积极地进行了探讨,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不过,从现有的研究状况来看,还存在值得继续讨论的余地,而且正在讨论完善中。二、拐卖儿童加重处罚的必要性(一)儿 童 丢 失 对 家 庭 和 孩 子 未 来 所 带 来 的 伤 害 巨 大最近一直在看中央电视台每天中午的法制节目今日说法,每次看到一些丢失十几年,二十几年,甚至若干年的孩子来找父母,或者父母来找孩子的,眼泪就没法控制,基本上,一4个家庭就毁了,孩子一生的命运也就改变了,婴儿时期丢失的孩子,对亲生父母基本上是没有感觉的,
6、即使找到也么有感情,2-3 岁丢失的孩子,有些许印象,但是若干年之后也基本都没太深的感觉了,5-8 岁丢失的孩子是无法融入到领养家庭,开始都有叛逆期,最后也都妥协了,但是长大成人以后还在坚持寻找自己的亲生父母,有些无法融入新家的孩子被转手好几次,甚至流浪,变成坏小孩,一辈子的命运就完全改变了。而父母这边,基本上是没有正常工作了,很多人为了找孩子,放弃正常工作,天南海北找孩子,一找几十年,为了丢了的孩子,一辈子在也不要孩子,没有正常收入。原本一个正常的家庭就没了 ,还有的受害人因为精神的打击,受到精神的刺激和家破人亡。就共同拐卖人口犯罪而言,只要在其预谋的拐卖人口犯罪的范围内,各拐卖行为人不仅应
7、当对整个拐卖行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后果负责,而且还应对拐卖行为结束后被害人及其家属由于不堪忍受被拐卖造成的痛苦而自杀或精神失常的结果负责。综上所述,我认为现在的刑罚对于人贩子来说实在太低了,很多人出来还会从操就业,买孩子的人也应该加入刑法里面,没有买孩子的人,自然也就没有拐卖小孩的人了。(二)现有法律法规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惩处规定偏轻,5不能起到震慑作用2008 年至 2012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8599 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14122 人,惩治拐卖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贩卖儿童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拐卖者基本
8、上是能盗就盗,能抢就抢,能拐就拐。偷孩子的成本极低,赚的却非常多。从偷孩子到把孩子卖出去,“人贩子”的成本就是些交通和住宿费用,而利润往往在数十倍以上。花几十块钱甚至几毛钱的成本,一倒手就能赚上几万块钱,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才敢于铤而走险。极小的成本投入与巨大利润的反差极大地助长了行为人实施拐卖犯罪的决意正常情况下,人贩子也就判个两三年,在狱中表现好些,一两年就出来了,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的比例特别高。买卖儿童行为是一种双向的行为,离开收买人的收买,买卖儿童行为将不会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应当严厉进行制止的行为。因此,最直接快速有效的方法,便是提高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刑罚。将收买被
9、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罚提高到 10 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符合打击买卖儿童的需要。(三)拐卖儿童的行为成为文明社会的恶疾截 止 到 2015 年 10 月 , 拐卖儿童现象在全国 20 多个省市和6境外地区均有发生,但严重程度不一,差别较大;拐入地呈明显的地域分布。河南地区为最,其次是江苏、山东与广东等地,三地拐入比例高达 32.09%;无论是“卖拐”还是“买拐”,河南省都是焦点地区。在所统计的一百多个案例中,大约有 20%案例中婴儿的拐出地来自河南地区,有 25.37%的婴儿被卖入到河南地区;在拐卖出的婴儿中,有 17.86%儿童拐到了云南,使成千上万的家庭陷入悲剧。笔者认为,拐
10、卖儿童的行为是与当今和谐社会的建设背道而驰,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正式缔约国,这种行为不加遏制,很快可能成为西方国家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借口。拐卖人口大多贩卖到偏远山区,那里经济条件落后,交通闭塞,教育条件较差,人们素质普遍低下。这样,出于经济压力或者人性的弱点,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率上升是不可避免的。一个国家真实的水平,就是看他们怎么对待这个国家的未来(儿童)。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男性承担着老人养老问题的时候,对男孩的需要便不仅仅是出于血缘关系的需要,而是老人生活保障的需要。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老人在年老时老有所养,不简单的依赖子
11、女,尤其是儿子,是减少拐卖7儿童的重要措施。(四)手段不同导致量刑不同被加重处罚拐卖儿童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由来已久,但近几年来,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出现了暴力化、团伙化的新趋势,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手段多样化,影响极其恶劣,所以加重处罚是有效遏制的必然发展趋势。浙江慈溪的陆某与向某图谋将陆某姐姐刚出生两个月的儿子吴某拐卖。陆某谎称自己将去外地,走前想带吴某出去玩,为小孩子买点东西。陆某姐姐同意了。随后,三人带小孩子来到慈溪胜山镇某旅馆 206 房间内,向某诱骗陆某姐姐喝下事先准备的放有安眠药的牛奶后,趁陆某姐姐熟睡之际将吴某抱走,至福建省将吴某以两万元的价格卖掉。公诉机关认为,陆某、向某
12、使用麻醉方法,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两被告人是通过拐骗的方式抱走婴儿的,不能定性为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近日,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陆某、向某以出卖为目的,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一审判8处陆某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 1 万元;判处向某有期徒刑 10年,并处罚金 1 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陆某和向某是拐骗儿童还是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因为,手段不同将导致量刑上的差异:以拐骗手段拐卖儿童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则
13、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被告人在拐走婴儿上是有共谋的。抱走婴儿当天,向某和陆某看好旅馆、买安眠药、买牛奶,紧接着骗陆某姐姐带儿子去逛街,并借口到旅馆休息。这已给婴儿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但并没有真正侵害这一客体。他们着手犯罪是从给陆某姐姐喝牛奶开始的。因为,带有安眠药的牛奶可以使陆某姐姐处于麻醉状态,小孩的人身安全将遭到威胁,而“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作为刑法规定的客观行为要件,在此时得以实现。两被告人是在陆某姐姐喝下牛奶后沉睡不醒时抱走婴儿的,这种行为就是“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因此,对两被告人应以拐卖儿童罪适用加重刑。( 五 ) 推 动 “收 买 儿
14、 童 即 是 犯 罪 ”成 为 全 民 共 识买卖儿童行为是一种双向的行为,离开收买人的收买,买卖儿童行为将不会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应当严厉进行9制止的行为。因此,最直接快速有效的方法,便是提高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刑罚。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罚提高到 10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符合打击买卖儿童的需要。2015 年 6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涉及拐卖儿童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这个草案的亮点收买被拐卖儿童拟一律追究刑责,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被追究刑责。全国人大常委
15、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拐卖儿童罪作出了调整。现行刑法将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行为纳入到两个条款中,分别对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作出了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条款中,有“免责”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审稿将上述“免责”内容修改为:“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 月 24 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也提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
16、情况有所10不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二审稿借鉴了上述意见,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免责”条款,规定“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委员们认为有效对策是堵住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据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介绍,一些地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且屡打屡发、屡禁不止,这与买方市场需求大以及对买方市场的惩治力度不够有相当大的关系。现行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儿童者,只要没有虐待行为或不阻碍解救,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由于多数收买者是为延续香火,虐待儿童的情况比较少见,因此绝大多数收买者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
17、在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的把握和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从宽处理更加严格,加大了惩处力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认为,这将有助于堵住买方市场,有效消除买方需求,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推动形成“收买儿童是犯罪”的全民认知,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与此同时,草案在量刑的把握上也充分考虑了惩罚犯罪和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两方面的需要,并支持加重处罚收买儿童11行为,建议加重处罚收买妇女行为,分组审议中,郑功成委员说:“我上次提出收买儿童不能够免除处罚,这个意见已经被此次修改稿吸收了,但收买妇女仍有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果因收买人不阻
18、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处罚,那意味着我们承认人口是可以买卖的,这无疑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我建议对收买妇女也应参照收买儿童取消免除处罚的规定。”持相似意见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甘善泽。“对于收买妇女,我建议删除免除处罚的内容。因为买卖妇女的过程都会有违背妇女意愿以及胁迫妇女、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性侵行为的出现,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受到伤害,因此我建议对收买妇女删除免除处罚的规定。”笔者认为无论收买以后的行为如何,都不得从轻处罚。有买才有卖,如果不严厉打击买卖双方,就不能禁绝拐卖儿童的犯罪。如果收买儿童以后,还存在虐待儿童现象,还阻碍解救的,那就应当从重处罚。 三 、 拐卖儿童加重处罚的建议( 一
19、 ) 理 性 思 考 去 对 待 加 重 处 罚根据刑法,拐卖儿童罪量刑已属较重刑罚。实际上, 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一直秉持着“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死”的态度。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公安部曾先12后在全国开展了多次打拐专项行动。在我国,只要是“专项行动”,往往意味着从重、从严、从快处罚。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从 2008 年到 2009 年年末,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 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 45 个百分点以上。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加重处罚是必要的,但重到的程度必须讲求梯度性,否则会产生更大的
20、恶果。拐卖儿童哪有不严重的?“应该一律判死”,这种论调如果不是一时气话,则未免太失理性,不符合司法规律。可怕的是,这种不理性的状态不仅来自民众,也来自一部分媒体。比如某报纸认为“只要是参与了贩卖人口,情节严重程度均是无差别的,可以枪毙。”要知道,即使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也不是全都要判死的。那么,稍微理性一点的说法,比如“降低此罪判死的门槛”呢?这显然也是错的。如果把此罪死刑的适用面扩大,必然造成惩罚结果梯度性失衡,若拐 1 人和拐 3 人以上、有无涉及暴力犯罪,都是同一个惩罚结果,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既然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是否适应死刑,理当遵循
21、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符合死刑判决的条件。降低死刑门13槛,最大的恶果还不仅仅是违背了刑法的原则,而且会带来大家都不愿意看见的结果。几乎所有的涉拐案件,其背后的犯罪动机都是牟利。如果拐 1 人是死,拐 100 人也是死,既然已经走上了必死之路,你说他是会多拐点还是少拐点?另外,对于人贩子而言,最理想的结果是“钱货两清”,最不理想的结果是,在犯罪过程中被发现。如果一旦涉案就可能面临死刑,在面对暴露危机时,其铤而走险杀掉被拐者的概率一定会增大。这就是为什么贩毒者,往往要装备武装、暴力抗法的原因。拐卖儿童行为是严重侵犯人权的一种行为,人是不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的。然而,拐卖
22、儿童行为不仅仅是刑法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才能够使买卖儿童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或者减少。分析拐卖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原因,才能从多方面入手,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拐卖儿童是非常严重的一种犯罪,但是很多人逃避了惩罚,才使得很多的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刑罚的效果不在于严厉,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法的规定已经很严格,但是有很多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目前存在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不是从立法角度上不断的加重刑罚,相比讨论是否对犯罪分子判死刑,我认为研究如何能14让更多的犯罪分子落入法网的意义更大。(二)治根要治本,行之有效的措施201
23、5 年的两会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是因为难以从正规渠道收养儿童。有专家提出,现行收养法对于收养的条件较为严格,收养手续繁琐、过程冗长,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建议应当放宽收养条件,简化收养流程。依法从严,打击拐卖儿童罪犯罪一直处于高压态势。今年月日,最高检出台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对于拐卖未成年人等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
24、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配置了死刑,这样的刑罚已经非常严重了。目前,有些地区多数被解救的孩子无法找到亲生父母,有的暂时寄养在福利院,有的福利院以经济能力有限为由还拒绝收养这些孩子,有的孩子只能寄养在民警家中,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笔者归纳切实可行的三条建议:151.简化收养制度,以自由收养解决拐卖市场中的市场需求;2.法律上可以赋予民间打拐组织以合法身份,减少对它们活动的限制;3.推行 DNA 留 档 , 对 应 父 母 信 息 建 立 数 据 库 , 只 要 儿 童 被拐 卖 , 准 备 重 新 上 户 口 , 全 国 公 安 户 籍 信 息 网 会
25、提 示 , 是 否 是被 拐 卖 儿 童 , 便 于 警 察 解 救 孩 子 。只有彻底打击拐卖、收买儿童犯罪,修改不适合的法律是一方面,更需要政府、公安、民政、财政、妇联等各部门团结协作斩断犯罪的利益链,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被拐儿童的解救安置机制。拐卖人口的犯罪现象在我国,特别是较落后地区依旧比较猖獗,因此,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上关于的加重情节的规定,虽然存在一定争议,但是未尝不是有利于打击该类犯罪的有利规定。符合我国目前追求实体正义的价值诉求。以上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体现出了罪刑法
26、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两大原则,可说利大于弊。16参 考 文 献 17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张红.关于拐卖儿童罪的反思J.西部法学论.3王夺.拐卖儿童罪的实践难题及解决D.辽宁大学.4张柳.拐卖儿童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5李珊.关于我国刑法中拐卖儿童犯罪方面的问题研究.清华大学6高铭暄,马克昌著. 刑法学(第三版)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36-5387王世洲.我国刑法人身权保护现状和问题 J.河北法学8郭敏.浅析拐卖妇女、儿童罪 J. 金卡工程9杨文龙.论拐卖人口罪的恢复 J. 湖北社会科学10王志祥.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 J. 社会科学论坛11石传丰.浅谈我国刑法中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不足 J. 求实1812朱建梅.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 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