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外项目部管理制度一、 场外项目部机构组成:项目 经理:申有才 全面负责项目部各项工作项目副经理:白虎林 主管供水工程、管输工程项目副经理:曹 伟 主管铁路工程、天然气工程、渣场工程协调副经理:王 武 主管供水工程协调工作施工 主管:马耀疆 协助项目副经理负责除设计以外的项目管理工作配合 人员:华海一专业工程师:贺旺盛 供水工程白城子线土建梁向平 供水工程金鸡沙线土建、电器、仪表、临时用电 王林祥 铁路工程电器高俊勇 铁路工程土建贾 洋 铁路工程土建设计 主管:朱 杰 协助项目副经理负责供水工程技术及设计联络、变更等工作设计 主管:崔晨曦 协助项目副经理负责铁路工程技术及设计联络、变更等工作H
2、SSEQ 主管:对外 协调:王 武 全面负责供水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王林祥 全面负责铁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配合 人员:贺旺盛、梁向平 配合供水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李 博 配合铁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二、施工管理制度(一)开工报告审批程序1.目的本 文 件 规 定 榆 林 能 化 场 外 项 目 各 单 元 工 程 开 工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以 及 各 承包 商 申请开工的程序。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榆 林 能 化 场 外 项目各单元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3.职责3.1施 工 分 包 商 负 责 准 备 开 工 条 件 并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给总
3、承包商;3.2总 承 包 商 负 责 准 备 所 有 的 开 工 条 件 并 审 核 分 包 商 的 “工 程 开 工 报 审表 ”并 提 交 给监理单位; 3.3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分包商和总包商的 “工程开工报审表 ”并提交给建设单位;3.3.1建设业主场外项目部施工主管负责审查开工报告并提交项目领导批准生效。4.承包商开工报告审批要求4.1分包商提出工程开工报审前,应具备以下开工条件:与总包商签订正式工程承包合同书;建设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建立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了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设计施工图已经过总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业主批准;
4、项目单元 “三通一平 ”已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4.2总包商提出工程开工报审前,应具备以下开工条件:与建设业主签订正式工程承包合同书;建设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建立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了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设计施工图已经过监理单位和建设业主批准;整个项目 “三通一平 ”已基本满足施工需要。4.3工程开工报审应具备的内容:项目 /装置名称及项目 /装置号;工程建设地点;承建方及承建方式;合同号和合同额。计划开工日期、合同计划工期等。 分 包 商 或 总 包 商 还 应 随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提 供 施 工 许 可 证 , 项
5、目组 织 机 构 编 制 ,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技 术 管 理 体 系 和 质 量保 证 体 系 等 附 件 作 为 工程开工的证明文件。4.4监理单位审核工作 收 到 分 包 商 或 总 包 商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后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组 织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查 分 包 商 或 总 包 商 报 送 的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及 其 附件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并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业主。4.5建设业主审批 建 设 业 主 施 工 管 理 部 和 项 目 组 收 到 经 监
6、 理 单 位 审 核 的 “工 程 开 工 报审 表 ”后 , 应 认 真 审 查 各 项 内 容 , 如 有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内 容 , 应 及 时 通 知 分包 商 或 总 包 商 修 改 和 补充。符 合 要 求 的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经 建 设 业 主 场 外 项 目 部 签 署 、 盖 章后 生效。4.6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 建 设 业 主 组 织 并 主 持 召 开 由 承 包 商 和 监 理 单 位 参 加 的第 一 次 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业
7、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建设业主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承包商介绍施工准备情况;建设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确 定 各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参 加 工 地 例 会 的 主 要 人 员 , 召 开 工 地 例 会 周 期 、地 点 及主要议程。5. 文件与记录5.1文件控制文件 /记录控制执行 文件控制程序 ()要求。5.2记录保存本 程 序 涉 及 的 记 录 在 项 目 执 行 期 间 由 场 外 项 目 部 保 存 , 项 目 执 行 结 束 后 归 档保 存 。5.3记录编号“工程开工报审表 ”由承包商
8、负责编号。(二)现场施工承包商管理规定1.目的为 保 证 榆 林 能 化 场 外 项 目 前 期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的 平 稳 、 有 序 进 行 , 统一 规 范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使 用 及 承 包 商 行 为 , 明 确 场 外 项 目 部 与 工 程 部 及 承 包 商的 工作界限及管理程序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2.适用范围 现场施工用电管理; 现场施工用水管理; 现场施工用地管理; 现场垃圾、废料处理; 现场施工道路管理; 现场生活及卫生设施管理; 现场标识牌管理; 现场施工照明管理; 现场施工动土及土方管理;3.管理细则 承 包 商 进 入 现 场 后 应 遵
9、守 合 同 文 件 要 求 , 行 为 符 合 工 程 行 业 惯 例 。 当 本 规定 与 合同文件不一致时,双方协商解决。3.1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承包商自行供电的只涉及规范及安全管理)3.1.1业主对施工用电采用两级管理的方 式,即项目部和工程部分级管理。项目组负责区域内部的用电管理和承包商用 电方案的审核,工程部负责全场施工用电的管理及承包商用电方案的批准。3.1.2承包商在进场前应向业主方(项目部)提交施工用电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用电量、施工电缆敷设、配电盘柜布设 位置、安装方式、施工用电管理办法、安全用电措施等。3.1.3承包商应指定施工用电管理负责人 ,负责施工用电的内部管理和对外协
10、调工作,用电管理负责人应相对固定,便于业主的统一管理。3.1.4承 包 商 开 始 用 电 前 , 应 将 书 面 “现 场 用 电 申 请 ”( ) 报项目部。项目部审核后提交工程部 ,经工程部组织对供电系统及承包商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电缆敷设检查 合格后,书面批准供电。如遇承包 商 要 求 临 时 用 电或 临 时 停 电 等 特 殊 情 况 时 , 应 由 承 包 商 填 写 “临 时 用 电 申 请 ” ( )经 项 目 部 审 查 和 工 程 部 批 准 后 执 行 。 执 行完成后的 “临时用电申请 ”签字后交 工 程 部电气工程师作为封票证明。3.1.5施工电缆应采用埋地敷设的方法
11、, 地面设明显的标志桩,穿越施工道路时应埋设过路保护套管。由于现场特殊情况需 临时架空敷设时,应征得项目部的书面批准。3.1.6施 工 用 电 电 缆 敷 设 及 开 关 柜 的 施 工 , 应 由 具 备 电 气 施 工 资 质 的 专 业 人员 承 担。3.1.7承包商选用的用电设备、电缆符合 国家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开关柜应具备防雨、防沙尘等全天候功能。3.1.8用电过程中,由于维修、电缆改造 等原因需要临时停电时,承包商应向项目部办理停电手续,恢复供电时应重新办理用电工作票。3.1.9施工用电的计量装置应有计量合格 证并符合合同要求,双方指定的用电管理人员按工程部要求的时间,共同确认实
12、际用 电量并记录在 “现场电用量记录 及 结 算 单 ”( ) , 经 双 方 确 认 后 签 字 作 为 电 费 计 算 的 依据。逾期不交电费的承包商将受到滞纳 金及停电的处罚,并不给予工期索赔。3.1.10承包商必须按照业主指定的位置接 电,所接电源仅限于承包商自行使用不得向他人转供。当需要办理转供时,统一由 业主方办理,承包商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并接受业主调度。3.1.11业主指定接电位置以下的电力线路 及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更新及日 常 管 理 均 由 承 包 商 负 责 。 380V用 电 接 线 必 须 实 行 “TN-S” 系 统 , 所有 用 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联接。
13、电力线路 必须设可靠的安全保护,用电系统必 须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供 用 电 安 全 规范 ( GB50194-1993)和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 JGJ 46-88)的要求。 3.1.12当承包商需要对变压器或 380V进线 柜进行停、送电时,必须经业主专管人员 的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承包 商私自操作对供电网络及其他承包 商造成影响时,责任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3.1.13当承包商跨区域施工或其他原因, 造成供电线路、设备的损坏时,责任方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尽快恢复供电,责任方在 承担抢修费用的同时,尚应承担业 主的罚款,一般罚款为 1000 50
14、00元。3.1.14用电过程中,承包商应严格遵守相 关的用电规范要求和业主的相关规定,由 于承包商的违章作业和管理不善造成的设 备及人身伤害事故,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3.1.15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3.1.16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 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3.1.17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18承包商应遵守业主方相应的现场管 理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若本规定与其他 文件要求不一致,由业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3.1.19业主项目部或工程部将视违反规定的程 度及根据事故责任、后果影响向承包商发 出 “现 场 用 电 管 理 整 改 通 知 ”
15、( ) 或 “现 场 用 电 管 理 处罚通知 ”()。3.2现场施工用水管理(承包商自行供水的只涉及规范及安全管理)根 据 合 同 要 求 , 业 主 在 界 区 附 近 提 供 施 工 用 水 水 源 , 承 包 商 负 责 从 界 区 外 供水 点向界区内安装施工用水管道,承包商的施工用水应符合以下规定:3.2.1承包商应编制施工用水方案,方案 中应提出用水量要求,包括高峰期用水量 和 日 常 用 水 量 , 见 “现 场 用 水 申 请 ”( ) 。 施 工 用 水 方 案 应 报 业 主 的 项 目部 和 工 程 部 审 批 。 承 包 商 临 时 用 水 或 停 水 应 填 写 “
16、临 时 用 水 申 请 ” ( ),经项目 部 审 查 和 工 程 部 审批后实施。3.2.2承包商应在供水点和用水管道连接 处修建阀门井,安装切断阀和水表,水表应经有资质部门计量合格并粘贴相应标识。3.2.3施工用水主干网由业主方统一规划 实施,进入各施工界区的分支管道由承包商 负 责 施 工 、 维 护 和 管 理 , 双 方 分 界 点 为 支 管 与 主 干 管 连 接 处 的 第 一 道 阀门。3.2.4承包商必须按照业主指定位置接出 水管道,当需要从主干管上增加接口时,必须经业主批准。不得私自开口,随意连接。3.2.5承包商在安装界区内施工临时管线 时,应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用
17、水接 口管道不得小于 DN100。3.2.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施 工用水管道、阀门。承包商造成的停水、跑水事故应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并将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3.2.7承包商接出的施工用水管道不得与 生活用水管道串通,不同接入点的施工用水应保持系统独立,不得私自连通。3.2.8承包商的临时管道可根据不同阶段 的施工情况,选用不同的供水方式,以满足用水需要、符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 要求为前提。临时水管道应布置整齐,沿界区边缘布设,进入装置区内的管道应选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 3.2.9临时管道不得影响交通以及正式工程的实施。3.2.10承包商应制定节约用水的措施,指 定专人负责水管道的
18、维护、管理。严禁水管道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3.2.11特殊部位有不间断连续用水要求时 ,应提前向业主项目部提出申请,便 于业主的施工供水的组织协调。3.2.12用水高峰期,由业主统一协调各承 包商之间的用水量,承包商应服从业主的统一调度。3.2.13承包商用水负责人,应按照合同规 定时间与业主方工程部共同确认用水 量 , 双 方 签 字 后 作 为 水 费 的 结 算 依 据 。 当 发 现 水 表 计 量 不 准 确 或 其 他 问 题 时,双方协商解决。3.2.14承包商应编制冬季用水方案,根据 冬季施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冬季施工的正常进行。3.2.15当 施 工 结 束 时 ,
19、 承 包 商 应 自 行 拆 除 所 有 临 时 用 水 管 道 , 阀 门 处 加 封 法兰 盲 板,并办理相应手续。3.2.16承包商应遵守业主方相应的现场管 理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若本规定与其他文件要求不一致时,由业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3.2.17业主项目部或工程部将视违反规定的程 度及根据事故责任、后果影响向承包商发 出 “现 场 用 水 管 理 整 改 通 知 ”( ) 或 “现 场 用 水 管 理 处罚通知 ”()。3.3现场施工用地管理3.3.1正式工程用地管理(1) 各 承 包 商 应 根 据 其 工 程 合 同 所 对 应 的 设 计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用 地 范 围
20、向 业 主工 程 部提出 “用地审批表 ” ( )明确场地转角坐标或 X、 Y或 A、 B 线坐标。(2)业 主 施 工 管 理 部 根 据 承 包 商 的 申 请 , 向 承 包 商 提 供 厂 区 测 量 控 制 网 点( 包 括 坐标及高程)成果,由承包商进行场地坐标或 X、 Y 或 A、 B 线坐标的测量放点,经业主项目部验证后定位。(3)承包商所界定的场地范围内的地形标高按照场地土方初平施工图执行。(4)工程部根据用地坐标定位及地形方格网图向承包商办理场地移交,工程用地一经移交,其场地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均转移至承包商,直至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业主为止。(5)除承包商和业主代表以外的所有人
21、员需进入承包商管理的场地时,均应得到承包商的同意,承包商有义务对进入其场地(施工)范围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及相应活动进行指导和监护。(6)由于工程作业所需而需要进入相邻承包商用地界内动土或作业时,或者承包商自行在界区内施工而有可能对相邻承包商的施工带有不安全等因素时,承包商在其作业或实施前,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项目部和工程部,由工程部予以协调并在各方确认后方可实施。(7)承包商必须在指定的用地范围内组织施工。除非事前已获得工程部的同意,否则不得在其界区外堆放材料及土方、垃圾等,也不得搭设临时性设施,施工期间的污水等不得随意向界外排放。(8)由于设计的原因而变更其工程用地时,承包商应在接到设计通知
22、(图纸)后的 2 天内向项目部和工程部提出用地变更手续,另行确定用地界线及坐标。3.3.2 临设用地管理(1)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合同内容及临设用地的需求,提前10天向项目部、工程部提出临设用地计划,由工程部与之商定临设用地的面积、位置、用途及使用时限等,并办理“用地审批表”手续.(2)对超过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外增加的临设用地,以及用地性质在短期内(1年内)需开工建设的临设用地,承包商按占地面积交付押金1万元/亩。(3)承包商应根据批准的临设用地计划进行正确测量并定位,并经工程部验证确认后办理“场地移交”手续,临设用地经“移交”手续后,原则上由承包商按计划使用和管理,直至使用时限结束为止。(4)移
23、交给承包商的临设用地仅限于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仓储、加工、预制或办公等之用,不允许非预期使用或转移他人使用,所有仓储 、 加 工 、 预 制等设施均为临时性工程,除非事前得到工程部的批准,不允许在临设用地内堆弃余土及垃圾等。(5)临设用地使用期限终止时,承包商应在其限期内进行拆除(如与业主另有协定的除外)并清理,恢复原始状态,经工程部验证后收回其用地(有押金的同时退还押金) 。当由于工程之需而需延长其使用期限时,承包商应提前 30 天向工程部提出申请,变更临设用地的终止时间。如承包商未及时清理,工程部将外雇施工队拆除,收回用地,并在工程款中按实际拆除费用的2倍扣除(有押金的同时不予退还押金) 。(
24、6)当正式工程的建设发生变化而需占用已批准使用的临设用地时,工程部应提前20天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天内清理并退回其临设用地。当确实需要增加临设用地时,由工程部另行协调。(7)工程余土由工程部统一规划并指定,所有承包商应将工程余土运至指定位置,并按要求进行平整或处理。3.4现场垃圾、废料处理3.4.1现场垃圾包括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 两类,承包商由于现场餐饮、办公产生的 垃圾属于生活垃圾。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 废土、混凝土、废木材等无回收价值的杂物,属于施工垃圾。 3.4.2工程废料系指金属、非金属等可回收的边角余料等。3.4.3承包商按照施工需要,在办公区、 施工现场设置垃圾
25、箱,垃圾箱的设置应满 足区域日垃圾储存量,垃圾箱的分类和结构应满足卫生管理要求。3.4.4承包商应指派专人、车辆定期对责 任区内的垃圾箱进行清理,一般每天工作 结束后清理一次。3.4.5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预制厂内规 划工程废料存放场,采用砖砌或钢结构围护。施工中产生的废料每天清理后放入存 放场,定期报项目部、工程部审批后集中处理。 3.4.6承包商负责将其区域内的垃圾运至 业主质安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承包商随意丢弃垃圾,除接受地方政府的处罚 外,业主项目部或质安部同时对责任单位给予 5000元以上罚款 。3.5现场施工道路管理3.5.1占路作业及管理(1)全厂性施工、运输道路由工程部统一管理
26、,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实施;承包商施工界区内的道路由承包商进行管理和维护 , 其 分 界点以正式设计图纸为准。(2)所有承包商均不得随意占据全厂性道路进行材料堆放、机械停放或占路施工,当确实需要占据道路进行吊装或其它作业时,必须提前48小时向项目部和工程部提出申请,提交“道路使用审批表” ,办理占路施工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作业并恢复道路交通。(3)当在半封闭状态下占路施工时,承包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及监护措施,确保施工和交通的安全。3.5.2破路作业及管理(1) 当需要破路施工时,其承包商应提前48小时向项目部和工程部提出申请,提交“道路使用审批表” ,提出断路位置、施工作业内容及数量、
27、必须的作业时限等,工程部应进行现场踏勘,并拟定运输通道的临时方案。(2)承包商必须在工程部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限内组织破路及施工,并在破路之前配合工程部检查和落实断路后有关临时性设施及指示牌。当确需时,应设立专人监护。(3)承包商在断路后应在其相应位置的两侧设立安全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夜间应设立安全信号灯,以确保通行安全。(4)承包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所有作业任务并恢复道路,确保运输通道的畅通,当恢复道路使用时,承包商应及时清除所有路障及影响交通的余土等杂物。(5)在恢复道路时,应经工程部现场验证,确认恢复的状态及处理质量。3.5.3承包商责任(1) 所有履带式车辆严禁直接在正式路面上行驶,当确实
28、需要转移等穿越道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木板、胶皮等)以防止路面的损坏,否则由责任承包商负责修复。(2)全厂性道路两侧相邻的承包商有义务负责对厂区道路及其它工程内容的看护,其看护责任以道路中心线为准。当发现异常或发生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工程部报告并提供责任人的线索,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3.6现场生活及卫生设施管理3.6.1施工期间现场区域内(园区内)不得修建食堂 等动火设施,所有饮食必须在厂外加工后送入现场。3.6.2承包商应在所承担的区域内(或业 主工程部指定的区域内),修建职工临时就餐点,临时就餐点应具备防风、防 雨、防寒功能,配备必要的餐桌和座椅。3.6.3就餐点必须配备密封式垃圾桶,剩 菜、剩饭等生活垃圾,必须在就餐后立即运出现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