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游人员管理办法1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签发了国家旅游局令第 15 号,发布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这是国家旅游局为适应我国入世、开展旅游市场整顿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和附则。实施办法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年度 10 分制),一次扣分达到 10 分,不予通过年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导游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违规行为的扣分标准。实施办法还规定,导游人员每年必须
2、接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56 小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
3、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 3 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 10 分制。 第十
5、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 10 分: (一)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 8 分: (一)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三)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 6 分: (一)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