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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人身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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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七章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概述人 寿 保 险健 康 保 险 意外伤害保险,2,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掌握)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3,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一)人身风险的客观性1.风险是可以预测的寿险保费厘定的基础虽然对于某个人来讲,很难确定他的死亡时间,但是根据精算原理,利用以往大量的死亡记录,可测算出人在每个年龄的死亡率,并根据死亡率计算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同样,伤残率、疾病率也可以用统计的方法测算出来。,4,(一)人身风险的客观性

2、,2.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过于微小人身保险的死亡责任、残疾责任等是在订立合同时提前将保险金额确定好,而在健康保险中,一般都规定最高限额,因而可以人为地控制损失幅度。,5,(一)人身风险的客观性,3.有众多的同类暴露单位每个人都面临生、老、病、死、残的风险。4.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偶然和不可预料主要是指三个方面:发生与否的不可预料。不可预料是指事物的随机性或不确定性。与其对立的确定性事件是指事故肯定发生或肯定不发生。知道风险会发生,但发生的时间不可预料。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的不可预料。对于意外和健康类的风险,损失发生与否是不可预料。生命风险中,死亡是必然发生的,但何时发生是不可知的,都属

3、于未来事件,所以生命风险是不确定的事件。,6,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二)损失均摊、均衡保费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年达到平衡。如果假设死亡支付发生在期末,则其计算公式为:由于死亡率是逐年递增的,因此自然保费也是逐年增加的,且增加速度越来越快,给寿险经营带来困难,表现为:削弱了人寿保险的社会效益。容易出现逆选择。,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差别。,7,(二)损失均摊、均衡保费,自然保费与均衡保费的比较,8,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三)风险同质性

4、也可称为风险均等原理。风险同质性原理就是指每个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体格;居住环境;家族病史;生活习惯;以往病史;个人爱好等。,9,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一)人寿保险人身保险最主要最基本的险种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10,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二)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

5、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 (三)意外伤害保险短期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11,案例,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

6、什么? (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12,案例,(1)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无效。 (2)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3)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丙凭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

7、险金。至于丁与乙的借贷关系,依法按借贷合同之规定,由乙向丁还款。,13,第二节 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特征(一)生命风险的特殊性死亡率(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命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无限 (四)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定额给付,14,一、人寿保险的特征,(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或一个人的一生。这种长期性的特点使寿险具有特殊性,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15,一、人寿保险的特征,(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1.利率因素人寿保险的长期合同中一般都有预定利率假设,利率因素则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时间越长,利率的影响越大。,16,一、人寿保险的特征

8、,(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2.通货膨胀因素传统寿险的最主要特征是固定利率和固定给付,因此持续的通货膨胀会导致人寿保险实际保障水平的下降。,17,一、人寿保险的特征,(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3.预测因素的偏差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保险公司对于未来因素的预测变得十分困难,如死亡率因素、利率因素、费用因素、失效率因素等。,18,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

9、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19,(一)普通型人寿保险,2.终身寿险不定期死亡保险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止。终身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为退保金)。终身保险按照缴费方式可分为:(1)普通终身保险,保险费终身分期交付。(2)限期缴费终身保险,其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期满后不再缴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缴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缴费到某一特定年龄。(3)趸缴终身保险,在投保时一次全部缴清保险费,也可以

10、认为是限期缴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20,(一)普通型人寿保险,3.两全保险生死合险两全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结合的保险形式。 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死亡又保障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21,(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1、4.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按缴费方式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趸缴年金和期缴年金。按被保险人数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按给付开始日期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按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定期生存年金。其中,最低保证年金又分为确定给付年金和退还年金两种。,22,(二)新型人寿保险,1.投资连结保险(1)投资连结保险的含义中国监管规

12、定中定义的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或称“基金”)资产相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账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一般没有最低保证。不同的投资账户,可以投资在不同的投资工具上。,23,(二)新型人寿保险,2.万能保险万能保险的含义万能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保单持有人可以了解到该保单的内部经营。保单持有人可以得到有关保单的相关因素,如保费、死亡给付、利息率、死亡率、费用率、现金价值之间相互作用的各种预期的结果的说明。万能保险具有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保单

13、的现金价值与纯保险保额是分别计算的,即具有非约束性。纯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就是全部的死亡给付额。,24,3.分红保险,(1)分红保险的含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25,(2)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 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26,案例,1997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时年12岁)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

14、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问: (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7,案例,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A,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

15、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刚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B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8,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一)意外伤害的含义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

16、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29,(一)意外伤害的含义,1.伤害伤害亦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2.意外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3.意外伤害的构成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30,(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

17、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31,(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1.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1)死亡给付(2)残废给付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

18、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32,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一)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三)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

19、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33,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一)不可保意外伤害除外责任1.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2. 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3.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 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4. 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34,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二)特约保意外伤害另外加收保费1. 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2. 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赛车、拳击、江 河漂流、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意外伤害。3. 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4. 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

20、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检查时造成的损伤、手术切错部位等)。,35,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即在一般情况下可承保的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36,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非死即残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37,(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21、,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残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 ;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38,(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

22、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39,(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3. 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

23、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40,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同时也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41,案例,2006年5月8日至29日,六安市居民李邦宏四次在人寿保

24、险六安分公司为儿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吉祥卡两份,合计理赔额25万元。同年11月3日李某之子因游黄山时意外坠崖身亡。出事后,六安分公司认为,小孩出事时未满18岁,而保单下方(不显著)有“未成年人死亡时理赔以5万元为限”的特别约定;同时也没有投保人签字,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为由拒付高额赔款。李某不服,将六安分公司告上法庭,本案如何处理?,42,第四节 健康保险,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

25、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43,二、健康保险的特点,(一)保险期限短期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二)精算技术有别于寿险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 (三)健康保险的给付费用型健康保险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26、,44,二、健康保险的特点,(四)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 (五)成本分摊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45,二、健康保险的特点,(六)合同条款的特殊性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

27、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七)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46,三、健康保险的种类,(一)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用,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47,(一)医疗保险,1. 医疗保险的主要类型(1)普通医疗保险(2)住院保险(3)手术

28、保险(4)综合医疗保险,48,(二)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1.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1)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 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2)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3)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4)保险期限较长。(5)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49,(二)疾病保险,2.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一般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癌症、脑中风、尿毒症、严重烧伤

29、、暴发性肝炎、瘫痪和重要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1)按保险期间划分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按给付形态划分按给付形态划分,重大疾病保险有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50,(三)收入保障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具体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收入保障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51,(三)收入保障

30、保险,1.收入保障保险的含义(1)给付方式收入保障保险的给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残疾收入保险金应与被保险人伤残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联系。在确定最高限额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下述收入: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残疾期间的其它收入来源;目前适用的所得税率。,52,(三)收入保障保险,(2)给付期限给付期限为收入保障保单支付保险金最长的时间,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及长期失能两种形态。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补偿则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这种一般是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3)免责期间又

31、称等待期间或推迟期。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53,(三)收入保障保险,2. 残疾的定义残疾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通常导致残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收入保障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1)完全残废完全残废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原来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54,(三)收入保障保险,2. 残疾的定义(1)完全残废 全残 绝对全残

32、原职业全残 收入损失全残 推定全残 列举式全残全部残废给付金额一般比残废前的收入少一些,经常是原收入的75%80%。,55,(三)收入保障保险,2.残疾的定义(2)部分残废部分残废是与全部残废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我们把全部残废认为是全部的收入损失,部分残废则意味着被保险人还能进行一些有收入的其他职业,保险人给付的将是全部残废给付的一部分。部分残废给付全部残废给付(残废前的收入残废后收入)/残废前的收入(3)其他给付类型收入补偿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进行有效的补偿,通常因条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类型。,56,三、健康保险的种类,(四)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

33、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范围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但早期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不包括家中看护。典型长期看护保单要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下述五项活动之两项即可:吃;沐浴;穿衣;如厕;移动。除此之外,患有老年痴呆等认知能力障碍的人通常需要长期护理,但他们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为解决这一矛盾,目前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已将老年痴呆和阿基米得病及其它精神疾患包括在内。,57,(四)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有一年、数年和终身等几种不同的选择,同时也规定有20天、30天、60天、90天、100天或者说80天等多种免责期。免责期愈长,保费愈低。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通常为平准式,也有每年或每一期间固定上调保费者,其年缴保费因投保年龄、等待期间、保险金额和其它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区别。一般都有豁免保费保障,即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90或180天起免缴保费。此外,所有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都是保证续保的。最后,长期护理保险还有不没收价值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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