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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再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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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再保险,一、再保险定义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三、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四、再保险发展简史五、再保险的职能,BACK,一、再保险定义,(一)再保险(reinsurance)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二)关于原保险与再保险有关的几个概念 1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签订的,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3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

2、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4转分保 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一、再保险定义,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 (一)危险单位1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2危险单位的划分(

3、1)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划分危险单位。(2)划分关键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而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同。,(3)危险单位应随标的物的变化而改变。(4)危险单位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 如一家年产600万吨柠檬酸厂(如丰原集团下属),其布局和结构、规格都有一定的规范,决定危险单位时要结合具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或图纸分析,方能确定危险单位的划分。这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来完成。(5)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二)自留额与分保额1概念 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能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

4、,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2计算与表示(1)以保额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分保方式属比例再保险(2)以赔款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分保方式属非比例再保险(3)可用百分率表示,亦可用绝对数表示。3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 比如我国保险法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一)联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2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分散风险。 3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4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

5、保险反过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地位日益突出。,(二)区别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保险人;再保险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标的物为财产、利益、责任、信用、生命和身体;再保险标的物为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的不同。原保险中财产保险为经济补偿性,人身保险为经济性给付性;再保合同全部为经济补偿性质。,四、再保险发展简史,(一)再保险从海上保险开始(二)中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BACK,(一)再保险从海上保险开始,14世纪中叶,海上保险在意大利出现。 16 世纪初,以海上保险条例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出版,标志保险学的诞生。 1

6、370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首次发了一份转嫁风险责任的保单,标志再保险的萌芽。 目前,排名第一的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第二,瑞士再保险公司。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再保险市场有伦敦、欧洲大陆、纽约和东京。 再保险交易较集中于伦敦、慕尼黑、巴黎、苏黎世、纽约、东京、新加坡、香港等。,返回,(二)中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19世纪外商将保险传入中国。1929年由金城银行投资设立“太保”,后台是“瑞士再保险公司。 1931年由中国银行投资设立“中保”,后台是英商“太阳保险公司”。 1933年6月,成立“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49年10月2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在相当长一段

7、时间内,作为国有惟一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 1996年7月,人保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分业经营,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保集团,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由国家财政出资,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金1亿美元。 2003年8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亿元。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

8、有限公司先后挂牌成立。其后,相继成立中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华泰保险经纪公司和中国保险报业股份公司。即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已拥有6家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法定分保存续期间的法定分保业务及未了责任;经营管理商业分保业务未了责任;投资设立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政策性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集团化经营,经营管理公司资产,进行资本运作。 随着两个再保险子公司商业分保业务和大地公司直保业务的快速发展,中再集团的业务结构正在从政策性向商业性转变。,五、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职能(二)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9、(三)再保险的宏观作用,BACK,(一)职能,分散风险和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使灾害事故责任均衡化,利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保障巨灾事故的经济损失。1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再保险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安全,满足平均法则。即当所有经营业务出现巨大危险单位时,通过办理再保将风险分散,同时达到自留的风险责任均衡化,以确保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2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对于某一种特定区域内,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尽管单个标的的保额小,风险单位小,但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形成积累的风险责任增大。这类积累的风险,可通过再保险,将风险转嫁到域外,

10、达到分散目的。,3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公司的累积风险主要是由于业务性质造成的,如业务仅局限于几个险种。特别是集中于某个险种,最容易造成风险责任积累导致严重后果。对于该种积累风险,再保险是唯一将这种业务偏向冲淡,并达到风险分散的有效方式,其具有跨险种平衡分散的特点。,4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 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从较长时间内看,财政稳定性良好,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可能过于集中。 再保险可以纵向(即时间)、横向(标的数量方向)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风险。,返回,5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面。 相互分保是保险人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

11、的风险分入。从而实现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风险得到最佳分散,稳定性得到很大提高。,返回,(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根据大数法则,承保标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就越彻底,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通过再保险达到要求。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由于承保风险的偶然性,各年的损失率必然呈现一定的波动,造成保险业务经营的不稳定,再保险可作为一种稳定机制,减少波动,从而稳定业务经营。 再保险稳定机理:在损失较少的年份因付出保费减少的盈利数额,可在损失较多或发生巨大损失时赔偿金的减少进行平衡,使保险公司通过分保将自身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从而每年获得均衡利润。

12、,以下三种情况,再保险能及时履行经济补偿职能。(1)发生某些难以预料的灾害;(2)灾害发生的频率出手常规的变化;(3)巨大灾害的突发赔案,大量标的受到同一意外事件袭击,导致承保人的责任累积。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正向分析:由于再保险可以将超出自身财力部分责任转移出去,因而大大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反向分析:一般的大额保险,投保人要了解保险公司是否安排好分保以及分保接受人是谁,才放心投保,这说了再保险对承保的支撑。,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1)由于再保险的支撑,随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增加,而管理费用并不按比例增加,因而降低了业务成本。(2)在发生损失时,分出公司向

13、再保险人摊回赔款,从而减少了赔款支出,降低了赔付率。(3)可获得分保佣金,还可以分得盈余佣金(4)增加可运用资金 在办理再保险后,一方面要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另一方面有分保佣金收入,收到保费到支付分保费之间有时间差,在时间差内该资金也可运用。,(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1扩大风险分散面 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同时也是直接保险人,当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同类业务时,便扩大了本公司同类业务的风险单位数,风险面得以扩大。2节减营业费用 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比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用要少。首先,节省设立五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所支付的费用;其次,节省培训专职理赔人员所支付的费用;

14、再次,再保险可靠少数几个合同,分入大量的业务,从而节省直接承保业务的签单费用。3是借鉴先进保险经验和技术的重要途径,(三)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1加强安全保障 当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后,原保险人对保单更加信任。事实上,对于大额业务,通过再保险,被保险人往往可获得更广泛的国际安全保障。2简化投保手续。相对于共同保险可言。指大额业务。3提高企业信用 由于有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对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品的多重保障,从而提高了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即提高了企业的信用。4支持自办保险 自办保险,亦可通知再保险转嫁风险,使自办保险得以生存和发展,从而再保持自办保险。,返回,(三)再保险的宏观作用,(一)对整个保险

15、的作用 1建立风险分散网络 2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提供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途径 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 1再保险是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 2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 3再保险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 4再保险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 (三)再保险的社会意义 通过再保险来保障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能力,从而达到分散风险,均衡责任,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与财产的安全。,返回,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在再保险中,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

16、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额,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出额。分出公司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分出公司在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原保险人(分出公司)再保险人(分入公司)自留额(自负责任)分保额(分保责任)再保险费(分保费)再保险佣金(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转分

17、保,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二、再保险的特征,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4.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合

18、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1.承保业务方式不同;2.风险分摊方式不同;3.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同。,相同点: 二者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在保险经营中,尽管再保险的应用较共同保险普遍的多,但由于当今社会保险标的的价值和保额不断增加,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结合运用,可以使风险分散更加彻底。,返回,(三)再保险与重复保险,1.动机不同2.告知义务的履行事项规定不同3.超额效果约定不同,微观方面:,

19、(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再保险稳定机理:在损失较少的年份因付出保费减少的盈利数额,可在损失较多或发生巨大损失时赔偿金的减少进行平衡,使保险公司通过分保将自身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从而每年获得均衡利润。),三、再保险的作用,1扩大风险分散面 2节减营业费用 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比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用要少。 3是借鉴先进保险经验和技术的重要途径。,(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返回,(三)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宏观作用 :,1建立风险分散网络 2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提供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途径 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返回,(一)对整个保险的作用,(二)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 1再保险是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 2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 3再保险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 4再保险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 (三)再保险的社会意义 通过再保险来保障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能力,从而达到分散风险,均衡责任,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与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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