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本章重点: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承运人的责任三、提单及其法律问题*,一、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述,(一)基本概念:国际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的 运输。,(二)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海上运输* 航空运输 陆上运输 多式联运,(三)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公约:1、海牙规则(1924年) 2、维斯比规则(1968年) 3、汉堡规则(1978年),两大规则内容比较,(四)我国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1、是双务有偿合同 2、为第三人
2、利益合同*(利他合同) 3、不要式合同,托运人(卖方)承运人 收货人(买方)试分析三方的法律关系,我国海商法明文规定:第三方收货人对承运人有独立的请求权,可直接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不得以双方无合同关系为由抗辩。,(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的区别,(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A 权利要求签发提单权货物控制权,B 义务交付货物装船支付运费 P140案例分析,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A 权利 批注权 收取运费权、货物留置权、 请求拍卖权 危险货物销毁权 邻近港口卸载权(通
3、知义务),B 义务船舶适航义务 管货义务不进行不合理绕航义务P142P143案例分析 以上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C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海牙规则“接到交”汉堡规则“接到交”(集装箱) “舷至舷”(非集装箱),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A 权利提货请求权对卖方的索赔权对承运人的索赔权,B 义务支付运费及时提货支付其他费用,三、提单及其法律问题,重点: 提单* 1、提单的概念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3、提单转让的效果,(一)提单(Bill of Lading,B/L)的概念:,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二)提单的功能,1、是
4、货物装船证明2、是运输合同证明3、是物权凭证(无因性),(三)提单的流通性,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背书)但,不是所有提单都可以转让,(四)提单的种类,已装船提单 A 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 是指承运人在货物上船之后 签发的提单。待运提单: 是承运人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之前 签发的提单。,不可转让提单(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可转让提单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指在收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或“凭指示(to order)”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可以流通转让,提单持有人可用背书方式将其转让,无须取得提单签发人(承运人)的同意。在国际贸易中使用 最普遍。,清洁提单C不清洁提单
5、,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对货物的外表状态未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它表明货物是在表面状况良好的条件下装船的。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对货物外表状态加列不良批注的提单。它表明货物在装船时已有破损或其他损坏。,(五)提单的内容,正面条款(11项内容:货物情况、运输情况) 内 容背面条款(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正面条款,1、船舶的名称和国籍 2、 承运人名称 3、装货港和卸货港 4、托运人名称 5、收货人名称 6、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 7、运费的支付提单的背面印有一般条款,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提单业务中的特殊问题,1、倒签提单提单的签发日早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是一种严重
6、的欺诈行为,2、预借提单货物未装船或未装船完毕而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3、无单放货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情况下交付所承运货物的行为。,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保函及保函效力,案例分析,甲公司(买方)向乙公司(卖方)签约购买电视机5000台。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正本提单尚未到达,而此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电视机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将至。甲公司申请其开户银行出具了保函,并凭保函向承运人提货。,甲公司提货后,并未向乙公司即时进行结汇,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仍未支付货款。请问:此时,乙公司应当向本案中哪一方主体请求赔偿?,卖方承运人银行买方,国际航空运输、陆路货物运输及国际货物多式
7、联运的内容请 同学们自学,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本章重点与难点: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承保范围和险别 二、索赔与理赔,本章内容以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为主线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预先向保险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对约定的货物在国际运输中发生事故遭受损失时,按约定数额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一、概述,(一)保险的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对可保利益的不同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
8、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试分析在CIF、CFR合同有关可保利益主体的变化,2、最大诚信原则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3、补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4、近因原则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1、海上风险(基本险)2、外来风险(附加险),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9、。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并有权接受赔偿的人。,(二)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注意:使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P184),(三)保险合同的形式我国保险法承认书面与口头合同的效力,(四)保单的主要内容1、保险项目 2、保险责任 3、除外责任 4、附注条件P185案例,(五)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 收取保险费权 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权 再保险权(分保) 代位求偿权*,基本义务: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作出保险赔偿的义务,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权利: 索赔权 保单转让权 要求解
10、除合同权 (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前),基本义务: 负责正确申报 支付保险费 出险时的通知义务及减损义务 代位求偿权的转让义务(签订代位证书),湖南省某进出口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案,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某进出口公司(简称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RAND YING INDUSTRIAL LTD.(简称GYIT)签订售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YIT公司出售60吨电解金属锰粉,价格条件为CIF费里斯顿1 450美元/吨,付款条件为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装运期为1996年8月,由进出口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8月8日,进出口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
11、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保险金额95 700美元。 进出口公司委托中京企业有限公司将货物从黄埔港经香港运往费里斯顿。中京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签发了已装船联运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进出口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收货地黄埔,装货港香港,卸货港费里斯顿。,进出口公司在提单上做了空白背书,并将该提单和保险单等单证交给GYIT。中京公司将货物装于3个20英尺的集装箱,交启通船务有限公司的“启通6号”船运往香港。货物装上船后,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编号为GSTU2375444号的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
12、运往费里斯顿,GYIT凭中京公司签发、进出口公司转让的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YIT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货款57 172美元。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21 038美元的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中京公司、启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启通公司答辩称:进出口公司已转让了提单及货物所有权,对承运人不具有诉权,相应地,保险公司也不具有诉权。,保险公司是否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分析,保险公司没有取得代位求偿权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
13、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了GYIT。,由于系CIF术语,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进出口公司已不再是提单的持有人,无权就货损向承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保险公司不应对进出口公司作出保险赔偿,而应对GYIT进行保险赔偿,然后由GYIT将对承运人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索赔与理赔,外来风险指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 包括
14、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 以及战争、暴动、罢工等,海上损失的赔偿,实际全损 全部损失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单独费用,全部损失(Total Loss),1、实际全损 指被保险货物实际上完全灭失,2、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对受损货物的修复费用加上继续运到目的港的费用,估计将超过该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价值。,全部损失的法律后果,实际全损全额赔偿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可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损处理。(委付通知*),推定全损赔偿时的委付 (Notice of Abandonment)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
15、切权益以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部分损失(Partial Loss),1、共同海损(G.A)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遭受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挽救船、货的共同危险或为了保证继续完成航程,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2、单独海损(P.A):指保险标的物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一种部分损失。,部分损失的法律后果,共同海损获救船舶和货物 获救后价值大小按比例分摊。单独海损损失由受损方自己承担,能否索赔取决于投保险别及合同约定。,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
16、Sue and Labour Clause) 单独费用能从保险公司 得到补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海洋货物保险条款,一般条款 平安险 保 水渍险 险 一切险 条 款 特殊条款 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平安险(FPA),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和因意外事故造成的 部分损失; 水渍险(WA),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承保的全部责任,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All Risks): 一般附加险+水渍险+平安险,一般附加险包括: 1、偷窃 2、短交或提货不着 3、玷污 4、淡水雨淋 5、渗漏 6、碰损破碎 7、串味 8、生锈 9、
17、受潮受热 10、钩损 11、包装破裂,特别附加险包括: 1、进口关税险 2、提货不着险 3、舱面险 4、拒收险 5、黄曲霉险 6、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 7、卖方利益险,特殊附加险包括: 1、战争险 2、战争险的附加费用 3、罢工险,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条款”(W/WWarehouse to Warehouse ):指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自货物离开保险单中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时开始,在全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包括正常转运在内),均继续有效,直到将货物送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最终仓库时终止。 到达最终仓库的时间限制:从目的港卸离海轮之日零时起60天。,扩展责任条款*
18、指由于非被保险人原因而导致被保险货物运至非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时,经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解除的两种情形),索赔1、联合检验 2、索赔时效:自卸货时起,不超过2年。,案例分析,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 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996年1月
19、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因为是意外发生的,不是人的有意行为引起的,所以不是共同海损,而是单独海损,只能货主自行承担。买方A公司投保 水渍险,而水渍险的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对此损失,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2、湿毁化肥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共同承担。A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而共同海损也在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内,因此,买方A公司就其分摊的部分共同海损损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和B公司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化肥价格下跌的原因是承运人迟延装船,不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会予以赔偿。承运人和B公司对倒签提单这一欺诈行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