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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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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经济法 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管理管理者之法” 经济法是部门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经济关系、国家职能及法本身三个基本要素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对经济进行组织协调的产物。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并形成相应经济学说的结果。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

2、关系。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其他各方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和个体目标的统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着眼于社会整体,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经济法的这一本质体现了经济法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统分结合的特点。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3、”凡保护国家利益的法是公法,凡保护私人利益的法是私法;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变更,私法的规范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体现国家与个体间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是公法,体现个体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是私法5.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或专业性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具有经济目的,而切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经济法是经济规则的反映,也就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政策性 政府主导性6.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普遍性 法律性:应具有规范性内容,即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利(

4、力)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可以作为执法、适法的依据。 经济法特性(概念辨析)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价值:法的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关系中体现出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所调整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7.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平衡协调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8.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9.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独立与民法这是由两者的区别决定的。a.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b.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c.两者的主体不同 d.两者的权利不

5、同 e.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f.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a.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这是由民法的性质决定的。b.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这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分离于行政法经济法独立于行政法两者的主体不同 两者的权利不同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10. 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4.政府规章 5.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6.政策与习惯11. 经济法体系 :(1)经济组织法:主要就是企业法,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主体,是经济管理的主要对象,所以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 (2)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主要是计划法

6、和宏观调控法。(3)经济活动法:主要是对经济主体行为进行规制的法。12.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和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主体的种类:经济管理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a.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c.特殊企业和经授权的组织:依经济法成立的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包括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和控股管理的企业。如三大政策性银行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3)经济法主体的特征: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7、资格具有复杂性 b、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形式具有广泛性 c、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间往往具有隶属性13. 经济法主体制度 :指在经济法范畴内,有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制度。14. 企业 :(1)概念:是经营性的从事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企业具有社会组织性:企业的组织性是与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的根本区别。企业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稳定、连续地进行经济活动的组织。企业具有经营性,是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所谓经营性是企业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运作,考虑投入产出,重视经济核算,籍以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2)企业分类:以企业的财产责任为标准,企业分为:1、独资企业:由一人出资经营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8、企业。2、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协议出资,共同经营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法人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企业可以分为 1、国有企业:指财产归国家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主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1)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2)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即企业财产为国家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下,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2、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由劳动

9、群众民主管理,实行集体积累,按劳分配、适当分红的企业法人。3、私营企业:企业财产属私人所有,雇工 8 人以上的营利性组织。私营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以企业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企业可分为涉外企业和非涉外企业:1、涉外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参与设立或独资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2、非涉外企业:又称内资企业指全部资本均来源于境内投资者的企业。3、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

10、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5 .商业贿赂行为: (1)概念: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2)构成要件: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自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从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来看,商业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的。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确定其项目中标等交易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 (3)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概念: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暗中向交易相对人提供钱财或其他利益,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便利条件的行为。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a、法律性质不同 b、回扣是帐外行为,折扣、佣金是帐外行为

11、c、回扣是暗中进行,折扣、佣金则是明示行为。16. 虚假广告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虚假广告的主体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也包括广告的经营者。 (2)虚假广告必须发生在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过程中。 (3)虚假广告的内容或所起的效果与事实不符(4)虚假广告同时损害了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7 .降价排挤行为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构成要素 (2)例外情形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

12、售商品。18.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非公知性管理性经济性实用性;(2)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19. 商誉诋毁行为 :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1)构成:主体是经营

13、者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誉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20. 搭售行为 :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对方当事人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21.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不当有奖销售包括:(1)欺诈性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2)巨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22. 串通投标行为 :招标:是指

14、以公开方式、公平手段确定选择合适的投标人承包建筑工程或采购大宗商品设备的行为。1、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 2、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23. 限购排挤行为 :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行为 25.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1)概念: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立法宗旨: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15、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a.自愿 b.平等和公平 c.诚实信用 d.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活动必须绝对、无条件的满足一切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而不是相反;商业活动中禁止从事极端的不合经济伦理的行为。(3)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区别:a.商标法通过商标注册程序确认商标专用权,商标权是一种静态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从维护竞争秩序出发,在动态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b.两者效力范围不同:反不正当法和专利法法条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优先适用商标法和专利法(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制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a.监督、检查机关,“县级以上人民

16、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26. 竞争的概念 :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27. 竞争法的概念 :是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主体间的平等竞争关系管理性的竞争关系28. 竞争法的内容 :竞争法主要是由关于竞争的各单行法律组成:(1)反垄断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最重要法律,是竞争法的龙头法,素有“经济宪章”之称。(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3)维护公平竞争的其它法。29.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17、: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反不正当法所保护的、而为行为人所侵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0.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 (1)假冒行为: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商业混同行为和虚假标示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18、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知名商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商品。一般来讲,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的,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a、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商品 b、经国家有关机关和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 c、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商品关于特有: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名称

19、或者姓名是经营者的营业标志,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体现了经营者通过付出努力和资本获得的无形财产,保护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主要是保护附于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中的商业信誉。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a.完全不真实 b.在质量标识上文字含糊其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31 .消费者 :是指为生活所需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是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20、)消费者是社会个体成员32.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 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

21、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表现为: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33. 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义务(2)经营者有接受消费者批

22、评、监督的义务(3)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的询问如实答复。应当明码标价(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在交易中只能使用自己真实的名称或营业标记。 (6)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商品的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合同履行后,有向商品购买者或服务接受者出具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据的义务(7)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8)经营者的包修、包换、包退等善后服务义

23、务(9)经营者不当免责禁止的义务 (10)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侮辱诽谤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搜物。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34. 消费者协会: (1)概念: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2)职能: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

24、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3)禁止性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35. 争议解决的办法: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6. 责任承担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

25、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7.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致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 倍至 5 倍的罚款

26、,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欠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独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27、。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处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者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8. 产品质量 :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28、。包括: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 39. 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产品质量监督关系(2)产品责任关系40.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积极性义务: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 a.产品瑕疵担保义务 b.产品缺陷担保义务产品包装标示符合要求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要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生产者的消极义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

29、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1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3)销售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42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指生产者生产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43.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责任则是一个特定化的法律术语。 (2)产品质量责任

30、是一个综合概念,产品责任则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44.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2)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简称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3)有因果关系 45. 生产者产品责任免责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46. 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 :(1)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2)请求权期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

31、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47 生产者、销售产品质量责任 (1)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b.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c.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侵权责任:a.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32、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b.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48. 价格 :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它反映的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49. 价格的范围和形式 :(1)价格的范围:价格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广义的价格除此之外还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2)价格的形式:价格法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划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市场调节价:是指由

33、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浮动价格;另一种是最高限价;再一种是最低保护价。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50. 价格法 :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51. 价格法的任务 :(1)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

34、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4)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52.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1)经营者定价的范围:商品和服务比较丰富,不属于资源稀缺的范围;商品和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是可以由多个经营者同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品种;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品种。 (2)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经营者确定商品或服务收费所凭借的基本依据,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3)经营者的价格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

35、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经营者有权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提出意见或建议。 (4)经营者的价格义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

36、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3. 政府的定价行为 :(1)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依据。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依据包括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方面 。a.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b.市场供求状况。c.国民经济与社

37、会发展需求。d.社会承受能力。指社会各方对出现在市场上的价格的承受和接受能力,即市场上的购买者实际的购买能力。(3)实行合理的差价体系。差价指同一商品由于流通环节、购销地区、季节之间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差价体系是价格体系的一部分,价格法规范范围内的四种差价是:购销差价。指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批零差价。指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内,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地区差价。指同一种商品、同一时间,在不同地区的价格差额。季节差价。指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的不同时间的价格差额。 (4)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程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

38、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1.价格听证制度:听证度制的涵义: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 a.实现了现代国家的公平行政,为行政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决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b.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c.保护相对人的程序权益 d.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价格听证制

39、度的使用范围价格听证的原则与程序54. 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1)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2)建立了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从而为正确采取调控措施提供了有利的基础。 (3)政府对价格的干预及紧急措施55. 价格的监督检查 :(1)价格的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职责:价格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

40、营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56. 宏观经济调控法 :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即国民经济的供求关系,指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关系。57. 宏观经济调控的特征 :(1)宏观经济调控以经济总量平衡为主要目标。 (2)宏观经济调控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 (3)宏观经济调控必须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58. 宏观调控法 :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之法。59.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以宏观调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而宏观调

41、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特殊性:(1)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也必须是国家。(2)宏观调控关系是以间接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而形成的。 (3)宏观调控关系是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分析,即对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分析,而非个体、个量分析。60.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1)计划法、产业法。计划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龙头之法,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作用,着重调控国民经济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目标;产业法则主要规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宏观调控手段。(2)金融法、财政法、价格法及投资法。这些法律制度规范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法律手段及宏观调控目标。 (3)国有资产法及自然资源管理法。这些法律制度重

42、点规制市场经济外部条件的宏观调控目标及其手段措施。 (4)对外贸易法。也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主要规制对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的宏观协调发展。61. 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计划指导原则。(2)间接调控原则。 (3)公开原则。 (4)合法性原则。62. 税收的概念 :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63. 税收的特征 :1、国家主体性 2、公共目的性 3、政权依托性 4、单方强制性 5、无偿征收性 6、标准确定性64. 税收的作用 :1、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 2、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作用 3、税收监督管理的作用 4、税收

43、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65 .税法 :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6. 税法的构成要素 :(1)纳税主体(2)纳税客体;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法律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它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3)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指征税的具体根据,它体现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4)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收额度。我国现行税率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5)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计税依据可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6)纳税环节:是

44、指税法规定的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7)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可分为两种。一是按期纳税。二是按次纳税。 (8)纳税地点:是根据各个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的地点。 (9)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或限制的一种特殊规定。 (10)法律责任67. 增值税 :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纳税主体 (2)征税对象: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3)税率: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了三种税率:一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一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

45、物,除本条第(二) 项、第( 三)项规定外,税率为 17% 。(4)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6)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7)减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

46、、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68. 消费税 :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客体和税目: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3、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4、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5、纳税环节:对应税工业品的纳税环节确定在销售环节,对自产自销产品确定在移送环节,委托加工

47、应税消费品确定在提货环节,进口应税产品确定在报送环节69. 营业税 :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销售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和税率3、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4、减免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 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

48、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0. 所得税法 :是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2、税目和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3、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所得额税率;应

49、纳税额所得额收入总额税收准予扣除项目总额(2)个人所得税法:1、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2、税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3)行为税:1.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纳税客体: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2.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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