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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300562 上传时间:2019-04-05 格式:DOC 页数:41 大小:2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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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经济法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律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3一般法和特别法 4实体法和程序法 5成文法和习惯法 6公法和私法 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或者基本结构如下:(1)宪法;(2)行政法;(3)民法和婚姻家庭法;(4)经济法;(5)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6)军事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 1、1 经济法的涵义?如何确定经济法的概念,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第一 ,能准确地揭示经济法的内涵,

2、即表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 第二 ,能划清经济法与相关法 (如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界限; 第三 ,能划清经济法概念与相关概念 (如经济法规、经济立法 )的界限。 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调整全局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经济法学的特点?1、是法学中的新兴学科。2、是一门边缘学科。3、是一门应用学科。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或者说是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归属者。它是指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经济组织)和公民。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

3、所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须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P-20)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有形财物2、经济行为(劳务、一定的工作、如设计)3、无形财物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P-16)1、国家机关(权力、行政、审判、检查)2、各类企业(包括内部组织)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农户、个体户和公民(自然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P-18) 经济法律关系的 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 ;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

4、行为的资格 。 经济义务 ; 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 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及其特点1、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经济学的解释2 、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的解释公司的特点 1、公司是法人 。 2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 。 3 、公司是以营利 为目的社团法人 。 4 、公司和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 。 5 、公司由资本联合 而组成。 法人的知识 法人的概念 法人 是具有民

5、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社会生活中,除自然人 外,还有各种组织体以团体的名义进行各种活动,尤其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工厂、公司、商店等所从事的商品生产经营及服务,构成社会经济运行最为重要的部分。民法上的法人制度,是对参加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确认。 法人的特点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我国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行政机关法人 3、事业机关法人 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

6、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4、社团法人 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公司的分类1、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典型的人资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分类(续)3、根据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 一般来说 一个公司对另一公司控制一定比例足将其控制的股份时,控股公司为母公司,被控制的公

7、司为子公司。 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公司的分类(续)4、 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本国公司、外国公司5 、上市公司与不上市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9 年 12 月 25日颁布修订本。2005 年 10 月 27 日颁布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述涵义: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要求的股

8、东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p25)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的人数的限制 (50 人以下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非无限责任)3、公司运作的封闭型 ,公司的财务不对外公开4、公司股东不能随意转让出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要依法设立(条件与程序)1、设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50 人 2 、股东出资 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 万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4 、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9、立。 ) 2、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2.制订公司章程3.经营范围或行业涉及审批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4.股东缴足出资5.验资6.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7.公告公司成立3、公司的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 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并出具证明。 4、公司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10、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 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 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三万元 一人公司的防范机制1、注册资本的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10 万元人民币。2、出资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部监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

11、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公司的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6、公司的组织机构理解所谓法人治理结构及其产生背景 不同时期的口号! 1、通过改革增强企业

12、活力,使企业自主经营、 。 。 。 。 2、完善企业的厂长负责制,提高企业效益 3、努力造就一只合格的企业家队伍 4、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5、以改制促发展。7公司的组织机构(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的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的义务 1、缴纳认缴出资的义务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连带补交出资差额的义务。 3、有

13、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续)1、股东会(可以设可以不设)股东会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14、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会及其经理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3 人至 13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 1 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 监事会与监

15、事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设立的监督机构。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16、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简称股份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的特点1、 股本不得少于 500 万元。 2、公司发起人的限制性应

17、当有 2 人以上 200 以下3、公司资本均分为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4、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股票可以自由转让。5、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股份公司的设立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即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00%)募集设立,即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

18、募集而设立公司。 (35%+65%)设立的程序 1.发起式设立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2.募集式设立(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35%)(3)发起人募集股份。A 募集申请、审批,B 公告招股说明书 C 制作认股书 D 委托证券公司承销 E 认股人认购缴纳股款 F 银行代收股款G 召开创立大会 H 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且定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非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19、;(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公司实收公司股份总额 1/3 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续)2、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续)3、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

20、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的含义 一般意义;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的一种状态。企业破产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第 3 条)注意掌握几个要点;1、是到期的债务 2、是全部偿还(资不抵债)3、毫无任何办法还债 4、存在 2 个以上债权人,要求公平 5、由法院执行(债务人所在地)作用;1、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4、有利于推进市场

21、经济的进程破产法的作用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2.3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人 A、债权人 B、债务人 受理机关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的受理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

22、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的受理 债权人 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

23、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

24、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破产企业的重整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 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企业的重整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

25、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2.6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 由下列财产构成: 1 、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

26、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

27、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 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28、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第五章 利用外资法合资企业的设立 条件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29、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0、;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2 设立程序1、中外合营者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获批准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2.3 合

31、资企业的资本2.3.1 区分总投资额与注册资金总投资额=基建资金+流动资金 =注册资金+借入资金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借入资金与注册资本之间必须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P1152.3.2 出资的比例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3.3 出资的方式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20%)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

32、、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2.4 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2.4.1 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4.2 经营管理机构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

33、,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2.4.3 工会组织 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1 中外合作经营

34、企业概述 P123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书面合同约定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合作的性质是契约式 的。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 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 、收益 或者产品的分配 、风险和亏损的分担 、经营管理的方式 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2、企业的组织形式 单一与多样化 法律特征3、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 法人的单一形式与非法人的多样化形式。4、出资方式问题 需要计算股权的与否,

35、出资比例规定的有无。5、收益分配 以股权或以契约3.2 企业的设立(与合资企业的设立相同)第四条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3.3 企业的组织管理制度 P120 3.3.1 企业的组织形式 法人形式与非法人形式3.3.2 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1、董事会管理制 适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联合管理制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可以设立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3.3.2 企

36、业的组织管理机构3、合作一方管理制 ;双方协商由一方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外方- 宾馆饭店;中方- 种养植) 4 、委托管理制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 外资企业法4.1 概念及特点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非法人) 特点; 设在中国境内(法人或非法人) 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 外方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4.2 外资企业的设立 条件:设立

37、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程序: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4.3 对外资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五、 “三来一补”的含义补偿贸易第五章 市场秩序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立法特点 1、专门立法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群的形式;有关的规

38、定散见于价格法 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 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中。2、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要对象,也涉及限制竞争的行为。3、集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的规范为一体。 6.1.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及特点 经营者 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1 、经营者实施的行为 2 、行为具有违法性特点 3 、行为具有损害性特点 4 、行为具有扰乱性特点 6.1.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假冒混淆行为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假冒相同或相似 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d、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

39、标志、名优标志的 e、伪造产地的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宣传 意大利进口家具(聚酯漆油漆的)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经营秘密)5倾销行为注意有四种行为不属于倾销(p149)6、搭售或其他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7、违规的有奖销售行为 P150 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行为 9、不正当的招标、投标行为 10、公用企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检查1、监督检查的部门(1 )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法律

40、法规规定有权进行检查的其他部门 2 、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1 )询问权 (2 )查询复制权 (3 )检查权 (4 )处罚权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3.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6.2.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1、消费的主体- 消费者;狭义指-个人2 、消费的客体-商品与服务 。 3 、消费的类型-生活消费品 ,但是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6.2.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诚信2、

41、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社会监督的原则6.2.4 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 (人身与财产安全)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A、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B、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C、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D、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42、,有权获得 a 、质量保障、 b 、价格合理、c 、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8、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

43、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6.2.5 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提供真实信息,不做虚假宣传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

44、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6、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7、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易 经营者不得以 格式合同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

45、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6.2.6 消费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1、争议的解决途径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b、请求 消费者协会调解;c、向 有关行政部门申诉;d、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e、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 产品质量法6.3.1 产品质量法的对象 -总称。 调整对象 a 、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进行 监督管理 所 产生的社会关系。 b 、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用户、消费者及其受害人之间的产品质量责任 关系。 产品质量认证 ? 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

46、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品检验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我国实行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制度。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又称 3C 认证,并编制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 。实行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 长城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工产品;PRC 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圆标志,用于其他获准认证的产品。 什么是质量体系认证 ? 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质量体系 ,即质量保证能力。它依据的是等同于 ISO

47、9000 族系列标准的有关国家标准(如 GB/T9001 、GB/T9002 、GB/T9003 ) 。它的作用 是能够提高顾客对供方的信任,增加订货,减少顾客对供方的检查评定,有利于顾客选择合格的供方。质量体系认证是自愿的 ,企业通过体系认证获得的体系认证证书不能用在所生产的产品上,但可以用于正确的宣传,它是 ISO 向各国推荐的一种认证制度之一。 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主要是 1、认证的对象不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而是企业生产的某一产品; 2、认证依据的标准不是质量管理标准,而是相关的产品标准; 3、认证的结论不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而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48、。 6.3.2 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的含义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掌握几个要点; 1、是劳动产品,不包括天然物品(石油天然气、煤炭)和自然生产物品(树木,庄稼) 2、是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3、是动产。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P189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P189四、 广告法6.4.1 广告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般而言广告的意思就是广而告之。从宣传的内容看,分为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 广告法所称的是商业广告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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