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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重点!考试必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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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经济法法治国家基本理念一、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与基本内涵1 建设“法治”国家的最核心问题:建设“ 法治”政府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2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宪法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3、法律责任刑罚主刑附加刑管制:不关押,监督;3个月2年,最长3 年拘役,16个月,最长1 年,公安就近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最长20年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可减为有期死

2、刑:立刻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一)公司的概念 营利性社团法人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2.公司的社团性;3.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人格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公司的人格独立与公司股东的人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人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

3、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营利性股东利益至上其一,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回报方式:(1)股利分配;(2)剩余财产分配。其二,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即通过营业活动以营利。(二)公司的特征:1、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集中管理) ;2、股东有限责任;3、股权自由转让;4、永久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 股东(会)经营权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聘任股东有限责任股东 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债权人以全部财产不承担责任(三)公司的类型 P221、母公司与子公司标准: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从属关系。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本公司与分公司标准:公司内部的统辖关系。分公司

4、没有法人资格,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二、公司设立法律制度(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P32 案例1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 人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2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制度认缴资本一般:自成立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3万其余部分首次出资额投资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3 出资方式 货币(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非货币财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5、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P411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2 发起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 注册资本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最低限额:500万注册资本:认购一般:自成立起两年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首次出资投资公司

6、:成立起五年内缴足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4 公司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股东分配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所有权 股东(会)经营权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选举监督(一)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二)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7、三)监事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民诉法第 22 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五、民事诉讼基本程序 一审:起诉(立案)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 二审:上诉审理判决 再审(审判监督程序)非必经程序纠错程序 执行程序

8、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9、司所有。 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选择)第一,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作为原告;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任何人;第二,能够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个或多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股东应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起诉,只有监事会或董事会怠于起诉或者情况紧急时,才能向法院起诉。合同法(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构成要件:(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10、。(3)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难明其意。2要约的效力 P74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合同经要约人承诺即告成立,除法律规定或约定外,受要约人不负承诺义务。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P74(1)撤回: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2)撤销: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发出承

11、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4.要约的失效 P74(二)承诺 P75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又称为接盘,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在要约人死亡,合同不需要约人亲自履行的情况下,受约时人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作出承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2.承诺的效力: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3.承诺的迟到和迟延(1)迟到:迟发而迟到的承诺,被视为新要约。原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迟延: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通知须

12、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 (承诺生效之前)一、合同的生效 P761、 缔约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4、标的须确定与可能。二、无效合同 P771、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4、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 48 条第 2 款规定:“相

13、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四、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 P8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给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责任。 (违反诚信)二、违约责任 P90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

14、) 保障安全权人身、财产安全。最基本的权利。(二)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修改增加: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四)公平交易权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依法求偿权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

15、的权利。(六)依法结社权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七)求教获知权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维护尊严权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批评权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

16、件有:产品存在缺陷 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包括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特别提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 122 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 41 条第 1 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41 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侵权责任法第 41 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

17、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 42 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 43 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 44 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三)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

18、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四)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

19、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含义1.从经济伦理角度看,符合市场规律,能够增进经济活动的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的行为就是“正当”的,否则就是不正当的。2.鼓励正当竞争就是要鼓励市场主体从事符合市场规律,如“等价交换”,遵守商业道德,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经济活动,这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市场规律,损害消费者福利,不利于社会之发展,因此必须予以禁止。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欺骗性商业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名称或特有的包装装

20、潢、盗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2、商业贿赂 3、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7、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8、诋毁商誉 9、串通招标投标 10、强迫交易三、假冒仿冒行为四、商业秘密行为1、概念: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构成要件:(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实用性,即“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保密性。即“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3.商业秘密的范围(1)技术信息;(2)经营信息解释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

21、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法一、劳动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一)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劳动法仅指由一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典。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二、劳动关系的建立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 建立职工名

22、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三、劳动关系的形式(一)规范的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 1 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一,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第二,限期补订及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延迟 1 个月不足一年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签订,无仍未签订,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

23、动关系主要是指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付出了劳动的一种劳动关系。具体而言,包括两类:一是双方自始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1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要点(1)形式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过期;(2)实质上,第一,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

24、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 “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 、(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四、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必备条款1.主要内容2.劳动合同欠缺法定必备条款的法律后果(1)两种观点:无效说、未成立说无效与未成立的区别:无效是一种法律判断,一旦无效,无法补正;未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可补正。王全兴主张: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

25、欠缺的法律后果合同未成立。劳动合同法第 81 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改正,因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二)选择条款。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约定选择条款,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第 2款规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属于选择条款。(三)试用期条款1.试用期的含义。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换言之,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员工

26、进行双向考察和熟悉的时间缓冲期。 2.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3.试用期规制(1)两类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第一,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第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试用期的长度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 的通知劳动合同期限 最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最长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一个月 六个月以下 15 天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两个月 六个月以下不满一年 30 天三年以上; 无固定期限 六个月一年以上两年以下 60 天两年以上 6 个月(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该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

27、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理由?第二,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经济赔偿?(二

28、)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及时支付,指未在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时间支付;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三)无需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29、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1.在劳动者即时解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补偿。2.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1 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

30、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1、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或称规模裁员)依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指因某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虽然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人员。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

32、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1)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4)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四)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33、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需要明确的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该第 40 条、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若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4、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双倍支付赔偿金。 七、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具体内容如下: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

35、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工伤保险一、 费用缴纳社会保险法第 33 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 、工伤的认定工伤认定的前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6、;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

37、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疾病” 是指各类疾病;“48 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 37 条 职工因下列情

38、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认定工伤的程序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

39、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五、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4 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56 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10 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40、起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三、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1.医疗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2.停工留薪待遇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

41、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3.生活护理待遇条例第 33 条第 3 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工伤致残待遇1.生活护理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

42、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或者 30%。2.伤残待遇(三)因工死亡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4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著作权法一、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一)实质标准作者的确定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二)法人作者第 11 条第 3 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44、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三)合同约定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职

45、务作品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优先使用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其他法人或组织享有二、著作权的内容 1) 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 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商标法一、 商标注册申请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不限国籍,多个主体可以共同申请。二、哪些不能注册 P212三、注册原则:申请的单一原则、在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四、流程五、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 6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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