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挂号费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工伤康复的费用 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基金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不超过 12 个月,延 长不超过 12 个月)医疗康复待遇停 及工 康留 复薪 待期 遇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用 人 单 位一级 27 个月 六级 16 个月二级 25 个月 七级 13 个月
2、三级 23 个月 八级 11 个月四级 21 个月 九级 9 个月五级 18 个月 十级 7 个月经 一劳 次动 性能 伤力 残鉴 补定 助金 本人受伤前收入 12 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 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工资的 300%计算;低于 60%的,按 60%计 算。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一级 90% 四级 75%二级 85% 五级 70%伤残待遇 伤 津残 贴三级 80% 六级 60%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 调整的办法执行,本人工资 (伤残津 贴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一至四级,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五六级是指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3、,用人 单位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生 护理活 费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 葬 补 助 金 6 个月 同 上配偶每月 40%其他每人每月 30%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孤老或孤儿再加 10%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丧葬补助金 6 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死亡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配偶每月 40%其他每人每月 30%孤老或孤儿再加 10%本 人 工 资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职工与用人
4、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本人工资计算)医疗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医补 就补 医补 就补五级 24 个月 36 个月 七级 15 个月 15 个月 九级 8 个月 8 个月六级 18 个月 30 个月 八级 10 个月 10 个月 十级 6 个月 6 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 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 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
5、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周岁( 含周岁) 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个月;二级的为个月;三级的为个月;四级的为个月。 (三)周岁至周岁(含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个月;二级的为个月;三级的为个月;四级的为个月。 ( 三)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个月;二级的为个月;三级的为个月;四级的为个月。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以工亡农民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领取年限最高不超过年。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年龄在周岁(含周岁) 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年。(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周岁至周岁(含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年。(三) 供
6、养亲属年龄在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年。(四)供养亲属未满周岁的,领取待遇的年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 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 16 倍,二级 14 倍,三级 12 倍,四级 10 倍,五级 8 倍,六级 6 倍,七级 4 倍,八级 3 倍,九级 2 倍,十级 1 倍。 死亡: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郴州市 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2008 年:22255 元 2009 年:25261 ,2010 年:2835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8 年:23744 元,2009 年:26423,2010:29860 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 年:17175 元,2010 年 19109,2011 年:2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