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 工伤保险待遇 标准一览表类别 项 目 支 付 办 法 和 标 准 支付渠道 支付方式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费 用 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实报实销 市 医 保 局 实报实销伙食、交通、食宿 费 市内住院伙食补助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70% 发给;转外住院的食宿、交通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工伤医疗待遇 工资、福利及护理 费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停工留薪期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后,延长期不超过 12 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 按月护 理 费 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后,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2、,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全部)50% 、(大部分)40% 、(部分)30%市 医 保 局 按月1 级4 级 分别按本人工资的90%、85% 、80% 、75% 发给 市 医 保 局伤 残 津 贴 5 级6 级 分别按本人工资的 70%、60% 发给 【用人单位】按月(1-4 级不能解除合同,要退岗)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1 级10 级 分别按本人工资的24 个月、22 个月、20 个月、18 个月16 个月、14 个月、12 个月10 个月、8 个月、6 个月发给 市医保局 一次性 一次性就业补助 金 5 级10 级 分别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 个月、30 个月、25 个月、20 个月
3、、15 个月、10 个月发给。【注: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含 5 年)发给 100% ,每少一年递减 20% ,不足一年按 10% 支付 】【用人单位】 一次性 (经职工提出,可以解除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 5 级10 级 分别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月、 18 个月、 16 个月、 14 个月、 12 个月, 10 个月。 【注: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50%】 【用人单位】 一次性(经职工提出,可以解除时)1 级4 级 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低
4、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按月)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市医保局工 伤 伤 残 待 遇 养 老 与 医 疗 保 险 5 级6 级 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按月)【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丧葬补助 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个月 发给 市 医 保 局 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 金配偶每月按本人工资的 40% 发给;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本人工资的 30% 发给,孤寡老人、孤儿在标准基础上增加 10% 市 医 保 局 按月工伤死亡待遇非遗一次性工亡补按上年度职工月
5、平均工资的 48 个月发给 市 医 保 局 一次性发表时间:2008-11-28 21:11:00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摘选)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储备金 ,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 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 30。 工伤待遇随变化适时变更被鉴定为 1 4 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以及物价指数变化情况适时制定,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5-10 级工伤补助标准明确工伤职工被鉴定为 5 10 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
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 级工伤 20 个月平均工资 35 个月平均工资6 级工伤 18 个月平均工资 30 个月平均工资7 级工伤 16 个月平均工资 25 个月平均工资8 级工伤 14 个月平均工资 20 个月平均工资9 级工伤 12 个月平均工资 15 个月平均工资10 级工伤 10 个月平均工资 10 个月平均工资另外,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7、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不到退休年龄工伤待遇的计算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每减少 1 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 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业病人的工伤待遇确定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
8、待遇。特殊单位的职工特殊对待对于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发放。被鉴定为 1 4 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 18 周岁的,预留至年满 18 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 5 10 级产 助金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另外,对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发生的因工伤亡人员,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