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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强制性.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6415526 上传时间:2019-04-1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8.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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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法的强制性关键词: 国际法原则 强制性一、国际法概述我们要论述一下国际法是否具有强制性,那么首先让我们对其基本的概念做一些回顾,以便于我们下一步的分析。1、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1 其实对于国际法是不是法,学术界还是有很大的争议的,有的认为其实法律,如著名的教科书奥本海国际法也一开始就论述“国际法是法律”从法律规则的特征和法律的主要条件来论证国际法是法律,有的认为其不是,如奥斯汀说国际法“根本不是实在法,而是实在道德的一个分支” 他所谓“正当意义的法

2、律” 指的是国内法,而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并且由制裁的威胁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对国际法是不是法有较大的争议,且从其双方的论述出发都可见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处我们暂且不去讨论其实不是法,有待于下文展开。2、国际法的特征: (1) 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在现代国际法中,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一些争取独立的民族也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主体。(2) 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此协议一般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两种形式,他们通过这种方式来确定或改变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制定他们在国际关系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3)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

3、措施。 在国际社会中没有一个世界政府,即使是联合国它也只是一个协调国家之间关系的机构,其不存在为国家立法且让其遵守的能力,同时更没有类似于国内的警察、军队这样的强制机关来执行此国际法。由此可见对国际法的实施更多的需要的是各个国家或组织的遵守。3、 法的基本原则1 周鲠生 国际法上册 第 3 页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一个国家的最重要的属性,是其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国际上的独立权利。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强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每个负有尊重和不侵犯他国主权的义务。2、 不侵犯原则这一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延伸,同时也是对国家主权的保护。任何国家不的对其他国家进行侵略,而且不的违反联合国的有关规定对

4、别国使用武力或威胁,破坏其他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项原则和上一项原则具有密切的相关性,因为不可对一个具有主权的国家进行侵犯,当国家之间出现纷争或矛盾之时只有通过和平的谈判、调解、仲裁或其他缓和的方式来进行。从中也可见这项原则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另一种阐述。其实在国际社会之中,有很多争端都是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的,一味的采取战争,只会引发更多的战争,给人类社会带来及其大的灾难。4、不干涉内政原则 这项原则也和主权平等原则有很大的关联性,作为对一个和自己有平等主权的国家,任何一个有主权的国家都不能去干涉他国的内政。美国在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方面树立了一个“典范”

5、,他的行为给世界人民带来了伤痛,就拿中国来说,一个朝鲜战争使我国多少英雄儿女血洒朝鲜。干涉他国内政是对该国的不尊重和伤害。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每个国家都要善意的去履行其义务,因为大家共同确认了适合于大家的规则,每个人都有义务去遵守,以理性的思维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国际法强制性的讨论1. 我们首先从概念出发,对其进行一些讨论。既然它是法,那么其必须由立法机关来制定,但目前而言,世界中找不到一个这样的机构,很都国际法的规范其实只是一些国家根据其自身和社会中发生的事情结合一些可能产生关系的国家的情况来进行的,由此一点就可看出这样的法律有很强的地域性的。世界之大,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宗

6、教信仰和政治经济情况,如果让这样的法去约束这些国家未免不合适。所以说,这样的法律等待的还是其他国家的加入,只有加入之后,这些国家可能出于对自己言行的负责而去遵守它,但是每一个国家并不一定是言行一致的,在某一些情况下,当选择是以国际资源还是国内资源为代价去做一项政策的时候,其往往会侵犯国际资源,因为这样的行为往往不会带来较大的伤害,而且往往对方也只能抗议下。其次没有一个具有强制力的机关去为受侵害的一方去挽回其失去的利益,国际社会就类似于“无政府状态” ,是一个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从 90 年代到现在内就发生好多起国家之间不遵守国际法,甚至卑鄙的伪造一个遵守假象去实行其罪恶的行径,人们都看的很清楚

7、,但是有哪个国家或其他会去干涉一下这些行为,国际法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个他们来控制弱国的一个工具。最后就是这种法规范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几乎完全只是靠每个国家的道德来规范其遵守一样。1、 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来讨论其强制性首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侵犯原则要求国家的主权得到尊重和不能侵犯,那么首先从立法的层面上来说,势必会对一些国家产生一些不利的规范,而若这样的规范却是一些十分关键的地方的话,那么这样的立法就只是不同团体之间相争的一个工具而已,说不上是一个法。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有冲突的国家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在这样的方式上只有双方势力、谈判技巧等其他的一些博弈,根本就无任何具体的规范的立足之地,

8、由此也可见这条原则的规则话的情形是十分的有限。不干涉内政原则,这条原则有其正反两面的说法,当一个国家为了起自己的利益而以消耗其他国家的利益为代价,那么双方必定会有争议,这种双方都有利益相关的情况下,无论如何选择都会对一方间接的干涉其内政,因为失去利益的一方必定要调整原先的政策以防止再次受损失。有些情况,国家之间的相互干涉是不可避免的,在更多的情况下,是一国为了本国利益而去干涉他国,在这样的情况下,国际法也许会有一些作用。总的来说,个人认为国家法的强制性是有限的,并不能说其不具有。在很多情况下,国家会遵守一些与其相关的国际法,已践行自己的言行,规范双方的行为,使国家之间的往来正常有序的进行。但在一些十分棘手的问题上,一些国家可能不愿去为自己的过去的言行而遭受其难以忍受的痛苦,其会通过其他一些方式以规避它,甚至去违反,这样的情况下,国际法也没有任何措施去制止,只能通过一些其他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即国际法是具有有限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它具有特殊强制性。学生:古星霖2012-12-15参考书目:马呈元 李居迁 国际法 人大出版社王铁崖 国际法引论 北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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