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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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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临 汾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临 汾 市 规 划 局二 八 年 四 月 十 日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建 筑 用 地 使 用第 三 章 建 筑 容 量第 四 章 建 筑 间 距第 五 章 建 筑 物 退 让第 六 章 建 筑 高 度 和 景 观 控 制第 七 章 建 筑 基 地 的 绿 地 和 停 车第 八 章 附 则附 录 1 制 订 依 据附 录 2 名 词 解 释附 录 3 计 算 规 则附 录 4 离 界 距 离 图 示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本 市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管 理 , 保 证 城 市 规 划 的 实 施 , 根 据 中

2、华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临 汾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及 相 关 技 术 规 定 、 规 范 ,结 合 临 汾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市 区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各 项 建 筑 工 程 。 周 边 农 村 个 人 建 房 及 各 县( 市 、 区 ) 可 参 照 执 行 。第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按 照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执 行 ; 详 细 规 划 没 有 作 出 规 定 或 者 尚无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的 , 应 当 按 照 上 层 次 城 市 规 划 ( 分 区 规 划 或

3、 总 体 规 划 ) 和 本 规定 执 行 。第 四 条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 进 行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 均 须 执 行 本 规 定 。 本 规 定 未 包 括 的 内容 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执 行 。第 二 章 建 设 用 地 使 用第 五 条 本 市 建 设 用 地 分 类 , 按 其 主 要 用 途 和 功 能 分 区 的 基 本 原 则 , 按 照 城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 GBJ137-90) 执 行 。第 六 条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的 划 分 , 应 当 遵 循 土 地 使

4、 用 相 容 性 的 原 则 , 按 经 批 准 的 控 制性 详 细 规 划 执 行 ; 尚 无 经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上 层 次 规 划 和 本规 定 ( 附 表 一 ) u1 确 定 建 设 用 地 分 类 和 适 建 范 围 执 行 。凡 附 表 一 未 列 入 的 用 地 类 别 或 建 设 项 目 , 可 以 由 市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规划 部 门 )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和 用 地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 具 体 核 定 适 建 范 围 。凡 需 改 变

5、 规 划 用 地 性 质 、 超 出 附 表 一 规 定 范 围 的 , 应 先 提 出 调 整 意 见 , 按 法 定 程 序批 准 后 执 行 。第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在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总 平 面 图 时 应 先 向 规 划 部 门 申 请 规 划 设计 条 件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面 积 大 于 1 万 平 米 的 成 片 开 发 地 区 , 按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编 制 修 建 性 详细 规 划 , 经 批 准 后 实 施 ; 未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 不 予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面 积 小 于 或 等 于

6、 1 万 平 方 米 的 用 地 , 应 按 批 准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执行 。 尚 无 已 批 准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 应 按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或 本 规 定 要 求 编 制 总 平 面 图 ,经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八 条 城 市 重 点 控 制 地 区 或 地 段 、 建 设 用 地 大 于 3 万 平 方 米 的 成 片 开 发 地 区 、城 市 主 次 干 路 两 侧 建 筑 、 中 心 城 区 内 11 层 以 上 高 层 建 筑 、 5000 平 方 米 以 上 重要 公 共 建 筑 、 规 划 市 区 内 2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7、的 大 中 型 公 共 建 筑 、 3 万 平 方 米 以 上的 综 合 建 筑 、 5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居 住 建 筑 、 规 划 交 通 重 点 地 段 、 重 要 位 置 ( 如 平 阳广 场 和 火 车 站 地 区 ) 的 建 筑 、 交 通 枢 纽 、 长 途 客 货 运 站 场 、 大 型 停 车 场 等 城 市 交 通设 施 项 目 须 委 托 编 制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报 告 。第 九 条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各 项 建 设 应 当 遵 守 城 市 规 划 划 定 的 红 线 、 绿 线 、 蓝 线 、 紫线 、 黑 线 、 黄 线 要 求 。第 十

8、条 建 设 用 地 应 整 合 周 边 地 块 形 成 片 区 , 按 片 区 统 一 规 划 建 设 。 除 公 益 性设 施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外 , 建 筑 基 地 未 达 到 下 列 最 小 面 积 的 , 不 得 单 独 建 设 :( 一 ) 低 层 居 住 建 筑 , 建 筑 基 地 未 达 到 500 平 方 米 ;( 二 ) 多 层 居 住 建 筑 、 多 层 公 共 建 筑 , 建 筑 基 地 未 达 到 1000 平 方 米 ;( 三 )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 建 筑 基 地 未 达 到 2000 平 方 米 ;( 四 )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 建 筑

9、 基 地 未 达 到 3000 平 方 米 。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且 确 定 不 妨 碍 城 市 规 划 实 施 的 , 规 划 部 门 可 予 核 准 建 设 :( 一 ) 邻 接 土 地 已 完 成 建 设 ;( 二 ) 邻 接 土 地 为 既 成 道 路 、 河 道 或 类 似 情 况 , 确 实 无 法 调 整 、 合 并 的 ;( 三 ) 因 规 划 街 区 划 分 、 危 旧 房 屋 改 造 、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等 限 制 , 确 实 无 法 调 整 合 并的 。第 十 一 条 新 建 居 住 区 应 同 步 规 划 教 育 、 医 疗 卫 生 、 文 化

10、体 育 、 商 业 服 务 、 金 融 邮电 、 社 区 服 务 、 市 政 公 用 和 行 政 管 理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 为 居 民 提 供 必 要 的 公 共活 动 空 间 。第 十 二 条 每 个 社 区 拟 建 居 住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大 于 3 万 平 方 米 , 应 配 建 全 民 健 身 活动 场 所 一 所 , 活 动 场 所 的 用 地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150 平 方 米 ( 可 设 置 于 建 筑 物 架 空层 内 ) , 并 配 置 健 身 活 动 设 施 。 健 身 活 动 场 所 用 地 面 积 按 3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11、 积为 单 位 递 增 , 并 且 宜 结 合 小 区 绿 地 、 社 区 文 化 活 动 站 等 配 套 设 施 统 一 规 划 建 设 。第 十 三 条 住 宅 楼 底 层 严 禁 设 置 影 响 环 境 质 量 、 居 民 休 息 的 经 营 性 项 目 。第 三 章 建 筑 容 量第 十 四 条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建 筑 工 程 的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u2 ( 含 建 筑 容积 率 和 建 筑 密 度 , 下 同 ) 应 按 照 城 市 规 划 分 区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未 编 制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12、地 块 , 由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或 其 他 上 层 次 规划 , 并 结 合 现 状 情 况 、 服 务 区 位 、 交 通 区 位 、 环 境 区 位 、 土 地 价 值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后确 定 。第 十 五 条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大 于 1 万 平 方 米 的 成 片 开 发 地 区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控 制 性详 细 规 划 成 果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 经 论 证 、 评 审 、 核 定 后 批 准 实 施 ; 未 编 制 修 建性 详 细 规 划 的 , 不 予 审 批 。第 十 六 条 建 设 用

13、地 面 积 小 于 或 等 于 1 万 平 方 米 的 高 、 多 层 居 住 建 筑 用 地 和 高 、多 层 公 共 建 筑 用 地 , 其 建 筑 容 量 指 标 在 经 批 准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已 确 定 的 , 应 按批 准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对 混 合 类 型 的 建 设 用 地 , 其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应 将 建 筑 基 地 按 使 用 性 质分 类 划 定 后 , 按 不 同 类 型 分 别 执 行 ; 对 难 以 分 类 执 行 的 建 设 用 地 和 综 合 楼 用 地 , 应按 不 同 性 质 建

14、 筑 面 积 比 例 和 不 同 的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换 算 建 筑 容 量 综 合 指 标 。第 十 八 条 科 研 机 构 、 大 中 专 院 校 、 中 小 学 校 、 体 育 场 馆 以 及 医 疗 卫 生 、 文 化 艺 术 、幼 托 等 设 施 的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 应 按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规 范 、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在 地 块 内 临 街 增 加 开 放 的 公 共 绿 地 、 公益 性 公 共 建 筑 配 套 设 施 和 公 共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

15、 如 公 共 厕 所 、 环 卫 设 施 等 ) , 每 增 加一 平 方 米 绿 化 用 地 或 设 施 用 地 , 并 按 规 划 要 求 建 设 , 在 其 本 次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中 可 以允 许 增 加 十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奖 励 。第 二 十 条 在 原 有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 建 筑 的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已 达 到 或 超 出 规 定 值的 建 筑 物 , 一 般 不 得 在 原 有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扩 建 、 加 层 ; 用 地 范 围 内 原 有 建 筑 容 量控 制 指 标 未 超 出 其 规 定 值 , 但 其

16、扩 建 、 加 层 对 原 有 空 间 布 局 有 不 良 影 响 的 也 不 得 建设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筑 物 之 间 因 公 共 交 通 需 要 , 架 设 穿 越 城 市 道 路 的 空 中 人 行 廊 道 的 ,应 报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和 市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廊 道 的 净 宽 度 不 大 于 6 米 , 廊 道 下 的 净 空 高 度 不 小 于 5.5 米 ;但 穿 越 宽 度 小 于16 米 且 不 通 行 公 交 车 辆 的 城 市 支 路 的 廊 道 下 的 净 空 高 度 可 不 小

17、 于 4.6 米 。廊 道 内 不 得 设 置 商 业 设 施 。 凡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的 廊 道 ,其 建 筑 面 积 可 不 计 入 建 筑 容量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筑 物 架 空 层 没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围 合 , 用 作 停 车 、 绿 化 、 居 民 休 闲 等 公共 用 途 的 , 经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后 , 建 筑 面 积 可 不 计 入 容 积 率 。 建 筑 物 的架 空 层 面 积 不 得 计 入 绿 地 。第 四 章 建 筑 间 距第 二 十 三 条 建 筑 间 距 的 确 定 应 当 综 合

18、 考 虑 日 照 、 消 防 、 环 保 、 管 线 敷 设 、 国 家 安全 、 建 筑 保 护 、 卫 生 以 及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等 因 素 。在 已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地 区 , 应 当 按 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 的 建 筑 间 距 执 行 ; 在 未 编 制 详 细规 划 或 详 细 规 划 未 经 批 准 的 地 区 按 本 章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应 符 合 不 低 于 大 寒 日 日 照 2 小 时 的 标 准 要 求 , 其 中旧 区 改 建 的 项 目 内 新 建 住 宅 日 照 标 准 可 酌 情 降 低

19、, 但 不 应 低 于 大 寒 日 日 照 1小 时 的 标 准 要 求 。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除 外 :( 一 ) 、 对 已 建 成 住 宅 , 相 邻 新 建 建 筑 其 侧 向 间 距 已 满 足 本 章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时 , 对已 建 成 住 宅 不 再 作 日 照 分 析 。( 二 ) 、 对 新 建 建 筑 由 于 建 筑 布 局 和 建 筑 艺 术 处 理 的 需 要 , 局 部 不 能 满 足 日 照 标 准的 住 宅 , 不 再 作 日 照 分 析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除 满 足 以 上 日 照 标 准 要 求 , 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要

20、求 :( 一 ) 、 多 、 低 层 住 宅 间 距1、 多 、 低 层 住 宅 建 筑 平 行 布 置 主 朝 向 为 南 北 向 时 , 其 间 距 不 小 于 南 侧 建 筑 物 高 度 的 1.2 倍 ( 旧 城 区 1.1倍 ) 。 主 朝 向 为 东 西 向 时 , 其 间 距 小 不 于 影 响 日 照 的 建 筑 物 高 度 的 1.1 倍 。2、 多 、 低 层 住 宅 建 筑 垂 直 布 置 最 小 控 制 间 距 多 层 为 13 米 , 低 层 为 4.5 米 。 垂 直 布 置 的 多 、 低 层 建 筑 山 墙 宽 度 必 须 小 于 等 于 13 米 ; 大 于

21、13 米 的 其 间距 按 照 平 行 布 置 的 间 距 要 求 控 制 。3、 多 、 低 层 住 宅 建 筑 并 列 布 置 的 间 距 山 墙 最 小 控 制 间 距 多 层 为 6 米 , 低 层 为 4.5 米 , 并 应 同 时 满 足 消 防 及 通 道 的要 求 。 山 墙 开 有 卧 室 窗 的 , 其 山 墙 间 距 应 适 当 加 大 。4、 多 、 低 层 点 式 住 宅 次 要 朝 向 有 卧 室 窗 的 , 其 间 距 按 主 朝 向 间 距 要 求 控 制 。5、 中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布 置 方 式 朝 向 为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的 , 按 第

22、 本 条 规 定 执 行 , 其 余方 式 按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执 行 。6、 多 、 低 层 住 宅 对 角 布 置 时 , 其 对 角 最 小 控 制 距 离 按 并 列 布 置 间 距 控 制 。( 二 ) 、 高 层 住 宅 与 高 、 多 、 低 层 住 宅 的 间 距1、 高 层 住 宅 与 高 层 住 宅 平 行 布 置 时 最 小 控 制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下 表 所 列 值 :高 度 ( 米 )主 朝 向 2460 城 市 主 干 路60L40 城 市 次 干 路40L25 城 市 支 路25L15H24 米 8 6 5 524 米 H40 米 12 10

23、8 640 米 H60 米 18 15 12 860 米 H80 米 20 18 15 1280 米 H 100米 25 20 18 15( 一 )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100 米 的 , 应 相 应 加 大 后 退 距 离 , 具 体 标 准 由 规 划 部门 核 定 。( 二 ) 、 建 筑 次 要 朝 向 后 退 距 离 按 表 2 所 列 指 标 的 0.8 倍 控 制 , 且 最 小 值 为5 米 。( 三 ) 、 高 层 建 筑 裙 房 部 分 后 退 距 离 按 表 2 所 列 指 标 的 0.6 倍 控 制 , 且 最 小 值为 5 米 。( 四 ) 、 城 市

24、 道 路 交 叉 口 四 周 建 筑 后 退 道 路 转 交 红 线 距 离 按 表 2 所 列 较 宽 道 路指 标 的 0.5 倍 控 制 , 且 最 小 值 为 5 米 。( 五 ) 、 地 下 建 筑 物 和 地 下 附 属 设 施 , 退 让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最 小 距 离 为 3 米 。( 六 ) 、 除 满 足 上 述 规 定 外 , 同 时 应 符 合 第 六 章 规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新 建 影 剧 院 、 游 乐 场 、 体 育 馆 、 展 览 馆 、 博 物 馆 、 大 型 商 场 、 宾 馆 等有 大 量 人 流 、 车 流 集 散 的 建 筑 物 ,

25、其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距 离 应 满 足 停 车 、 人 流 集 散的 要 求 , 除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另 有 规 定 外 , 一 般 不 小 于 15 米 , 并 应 留 出 临 时停 车 或 回 车 场 地 。第 三 十 九 条 围 墙 退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不 少 于 1.5 米 ; 大 门 退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不 少 于 5米 。第 四 十 条 旧 城 区 及 传 统 商 业 街 道 两 侧 的 建 筑 在 满 足 消 防 、 交 通 、 管 线 敷 设 前 提 下 ,经 规 划 部 门 核 定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距 离 可 适

26、 当 减 少 。第 四 十 一 条 建 筑 物 的 基 础 、 台 阶 、 阳 台 、 雨 篷 、 散 水 及 附 属 设 施 不 得 占 压 道 路 红线 。 在 规 定 退 让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内 , 不 得 设 置 零 星 的 建 ( 构 ) 筑 物 ( 围 墙 除 外 ) 。第 四 十 二 条 沿 河 ( 渠 ) 道 规 划 蓝 线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长 期 保 留 的 河 道 规 划 线 )两 侧 的 建 筑 其 后 退 河 ( 渠 ) 道 规 划 蓝 线 的 距 离 , 除 详 细 规 划 另 有 规 定 外 , 均 不 得 小于 5 米 。第 四 十

27、 三 条 沿 铁 路 两 侧 新 建 、 扩 建 建 筑 工 程 ( 直 接 为 铁 路 服 务 的 设 施 除 外 ) , 应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一 ) 、 高 速 铁 路 两 侧 的 建 筑 工 程 与 最 近 一 侧 铁 路 边 轨 的 最 小 距 离 不 得 小 于50 米 ; 铁 路 干 线 两 侧 的 建 筑 工 程 与 最 近 一 侧 铁 路 边 轨 的 最 小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0米 ; 铁 路 支 线 、 专 用 线 两 侧 的 建 筑 工 程 与 最 近 一 侧 铁 路 边 轨 的 最 小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0米 ; 铁 路 两 侧 的 围 墙 与

28、 最 近 一 侧 铁 路 边 轨 的 最 小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0 米 , 且 围 墙的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2.5 米 。( 二 ) 、 铁 路 两 侧 的 高 层 建 筑 、 高 大 构 筑 物 ( 水 塔 、 烟 囱 等 ) 、 危 险 品 仓 库 和 厂 房与 最 近 一 侧 铁 路 边 轨 的 最 小 距 离 须 经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确 定 。( 三 ) 、 在 铁 路 道 口 附 近 进 行 建 设 的 , 须 符 合 铁 路 道 口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 不 得 新 建 、

29、 改 建 、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 一 ) 、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 指 导 线 边 线 向 外 侧 延 伸 所 形 成 的 两 平 行 线 内 的 区 域 。1、 一 般 地 区 沿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两 侧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建 筑 物 , 其 后 退 导 线 边 线 距 离除 有 关 规 划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得 小 于 以 下 距 离 :110 千 伏 , 5 米 ;35110 千 伏 , 10 米 ;154330 千 伏 , 15 米 ;500 千 伏 , 20 米 。2、 中 心 城 和 郊 区 城 镇 人 口 密 集

30、 地 区 , 沿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两 侧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建 筑物 , 其 后 退 线 路 中 心 线 距 离 应 符 合 电 力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二 ) 、 电 力 电 缆 线 路 保 护 区 , 指 地 下 电 力 电 缆 线 路 向 外 两 侧 延 伸 所 形 成 的 两 平 行线 内 的 区 域 。 其 每 边 向 外 侧 延 伸 的 距 离 应 不 小 于 0.75 米 。 第 六 章 建 筑 高 度 和 景 观 控 制第 四 十 五 条 建 筑 物 高 度 除 须 符 合 日 照 、 建 筑 间 距 、 消 防 、 抗 震 等 方 面 的

31、要 求 外 ,应 同 时 符 合 本 章 规 定 。第 四 十 六 条 在 有 净 空 高 度 限 制 的 飞 机 场 、 气 象 台 、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以 及 其 他 无线 电 通 讯 ( 含 微 波 通 讯 ) 设 施 周 围 的 建 ( 构 ) 筑 物 其 控 制 高 度 应 符 合 有 关 净 空 高 度限 制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七 条 在 涉 及 文 物 保 护 的 区 域 和 建 筑 保 护 单 位 周 围 的 建 筑 工 程 , 其 建 筑 高 度的 控 制 应 符 合 文 物 和 建 筑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规 划 部 门 会 同 有

32、关 部 门 具 体 核 定 。第 四 十 八 条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工 程 控 制 高 度 除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符 合 下 列 表 3 所 列 规 定 :表 3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宽 度 ( L) 建 筑 高 度 ( H)城 市 支 路 25L 15 H40 米城 市 次 干 路 40L 25 H60 米城 市 主 干 路 60L 40 H80 米城 市 快 速 路 L 60 H 100 米( 一 ) 、 建 筑 临 两 条 ( 含 两 条 以 上 ) 道 路 时 , 按 较 宽 的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宽 度 控 制 高 度

33、 。( 二 ) 、 建 筑 临 接 或 其 面 前 道 路 临 接 广 场 、 河 、 ( 渠 ) 道 、 电 力 线 保 护 区 、 绿 化 带的 在 控 制 高 度 时 , 可 将 广 场 、 河 、 ( 渠 ) 道 、 电 力 线 保 护 区 、 绿 化 带 二 分 之 一 宽 度计 为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宽 度 。第 四 十 九 条 下 列 建 筑 物 的 地 上 层 数 设 定 :无 电 梯 的 住 宅 不 应 超 过 六 层 ;中 学 教 学 楼 不 应 超 过 五 层 ;小 学 教 学 楼 不 应 超 过 四 层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教 学 、 生 活 用 房 不 应

34、 超 过 三 层 。第 五 十 条 多 层 住 宅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80 米 , 高 层 住 宅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60 米 。第 五 十 一 条 沿 城 市 道 路 、 建 设 用 地 的 围 墙 宜 用 绿 篱 、 透 空 围 栏 等 形 式 , 其 高 度 不宜 超 过 1.8 米 。第 五 十 二 条 主 次 干 路 两 侧 的 建 筑 应 符 合 景 观 要 求 , 不 得 临 街 布 置 有 碍 市 容 观 瞻 的烟 囱 、 锅 炉 房 等 建 ( 构 ) 筑 物 。第 五 十 三 条 沿 街 建 筑 立 面 要 全 面 装 修 、 粉 刷 , 其 装 修 标 准 、

35、 装 饰 材 料 、 色 粉 、 格调 及 所 要 设 置 的 牌 匾 、 楹 联 、 霓 虹 灯 等 应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 并 报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后 实施 , 装 饰 面 应 及 时 清 洗 、 换 新 。第 五 十 四 条 沿 街 建 筑 物 不 准 擅 自 改 门 、 改 窗 、 掏 孔 、 挖 洞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建 筑 物造 型 和 立 面 。第 七 章 建 筑 基 地 的 绿 地 和 停 车第 五 十 五 条 各 类 建 筑 用 地 内 的 绿 地 面 积 占 用 地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 以 下 称 绿 地 率 ) 必须 与 建 筑 项

36、目 同 时 实 施 , 一 并 交 付 使 用 。第 五 十 六 条 建 筑 基 地 内 的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在 居 住 区 内 组 团 不 少 于 0.5 人 ,小 区 ( 含 组 团 ) 不 少 于 1 人 , 居 住 区 ( 含 小 区 域 组 团 ) 不 少 于 1.5 /人 ,旧 区 改 建 可 酌 情 降 低 , 但 不 得 低 于 相 应 指 标 70%; 在 医 疗 、 卫 生 、 体 育 和 教 育科 研 用 地 中 应 符 合 有 关 专 业 的 规 定 ; 在 其 他 类 别 用 地 中 应 不 少 于 总 用 地 5%。建 设 项 目 绿 地 率 新 区 建 设

37、 不 应 低 于 35%, 旧 区 改 建 不 宜 低 于 30%。第 五 十 七 条 位 于 旧 区 改 建 的 建 筑 基 地 确 实 难 以 达 到 本 章 规 定 要 求 的 , 经 市 规 划 部门 和 市 园 林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 可 将 屋 面 地 栽 绿 地 面 积 ( 每 块 不 得 小 于100 ) 折 算 成 地 栽 绿 地 面 积 , 其 折 算 公 式 如 下 :F=MN 式 中 : F地 面 绿 地 面 积 , M屋 面 地 栽 绿 地 面 积 , N有 效 系 数 ( 见 表 4)表 4:屋 面 标 高 与 基 地 面 的 高 差

38、 ( 米 ) 有 效 系 数 ( N)H1.5 0.71.5 H5.0 0.55.0 H12.0 0.3H 12 0第 五 十 八 条 各 类 建 筑 均 须 按 下 列 表 5 所 列 指 标 设 置 相 应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表 5:建 筑 物 性 质 及 分 类 配 建 单 位 建 议 机 动 车 配 建 最低 指 标别 墅 车 位 户 1.5住 宅建 筑 住 宅 车 位 100 建 筑 面 积 0.8机 关 办 公 车 位 100 建 筑 面 积 1办 公建 筑 商 业 办 公 车 位 100 建 筑 面 积 1旅 馆 、 商 业 场 所 车 位 100 建 筑 面 积 1

39、批 发 交 易 市 场 车 位 100 建 筑 面 积 1市 场农 贸 市 场 车 位 100 建 筑 面 积 0.15-0.20餐 饮 、 娱 乐 、 服 务 健 身 车 位 100 建 筑 面 积 3市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车 位 100 建 筑 面 积 0.5医 院市 级 以 下 医 院 车 位 100 建 筑 面 积 0.4图 书 馆 车 位 100 建 筑 面 积 0.5博 物 馆 、 展 览 馆 车 位 100 建 筑 面 积 0.2博 览建 筑市 郊 车 位 公 顷 5.0体 育 场 馆 车 位 100 座 位 1.5-5火 车 站 车 位 年 高 峰 日 1000 旅 客

40、2.2汽 车 站 车 位 年 高 峰 日 1000 旅 客 2.2交 通建 筑机 场 车 位 年 高 峰 日 1000 旅 客 2.2省 市 级 影 剧 院 车 位 100 座 位 5影 剧 院普 通 影 剧 院 车 位 100 座 位 4第 五 十 九 条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按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第 八 章 附 则第 六 十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日 照 影 响 分 析 , 应 同 时 注 意 以 下 要 求 :1、 居 室 是 指 卧 室 、 起 居 室 ( 也 称 厅 ) 。2、 高 层 建 筑 的 主 楼 和 裙 楼 应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进 行 分 析 (

41、商 业 除 外 ) 。3、 居 住 建 筑 受 高 层 建 筑 遮 挡 的 , 其 日 照 分 析 应 对 新 建 高 层 建 筑 和 原 有 高 层 建 筑 遮挡 日 照 产 生 的 影 响 , 进 行 叠 加 分 析 ; 同 时 还 应 对 其 周 围 方 案 经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审 定 的 ,但 尚 未 建 设 的 高 层 建 筑 遮 挡 日 照 产 生 的 影 响 , 进 行 叠 加 分 析 。 日 照 叠 加 分 析 的 先 后次 序 以 设 计 方 案 的 批 准 日 期 为 准 。4、 一 户 住 宅 的 主 要 朝 向 有 两 个 以 上 居 室 受 遮 挡 的 , 最

42、 少 应 有 一 个 居 室 满 足 日 照 时间 规 定 。5、 一 个 居 室 有 几 个 朝 向 的 窗 户 的 , 以 主 要 朝 向 的 窗 户 作 为 日 照 范 围 , 其 他 朝 向 的窗 户 不 计 ; 居 室 有 转 角 直 角 窗 户 的 , 以 主 要 朝 向 的 窗 户 作 为 日 照 范 围 ; 居 室 有 转 角弧 形 窗 户 的 , 按 圆 弧 的 角 平 分 线 划 分 为 两 个 朝 向 , 并 以 其 中 主 要 朝 向 作 为 日 照 的 范围 。6、 对 日 照 分 析 计 算 结 果 有 异 议 , 以 市 规 划 局 备 案 的 电 脑 日 照 分

43、 析 软 件 分 析 计 算 结果 为 准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是 实 施 临 汾 市 旧 城 区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临 汾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的 具 体 技 术 规 定 , 违 反 本 规 定 可 依 照 城乡 规 划 法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由 临 汾 市 规 划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录 1制 订 依 据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二 、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三 、

44、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四 、 临 汾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五 、 临 汾 市 旧 城 区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六 、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市 区 规 划 管 理 的 决 定 附 录 2名 词 解 释一 、 城 市 规 划 重 点 控 制 地 区 地 段 :( 一 ) 、 中 心 城 区 : 向 阳 路 以 南 , 五 一 路 以 北 , 迎 春 街 以 西 , 西 城 墙 以 东 围 合 区 域 。( 二 ) 、 城 市 重 点 控 制 地 段 ) : 位 于 中 心 城 区 的 平 阳 街 以

45、 西 、 解 放 路 两 侧 、 鼓 楼 大街 以 东 、 五 一 路 两 侧 。二 、 主 干 路 : 指 规 划 红 线 宽 度 大 于 40 米 的 道 路 。三 、 低 层 建 筑 : 指 高 度 小 于 、 等 于 10 米 的 建 筑 , 低 层 住 宅 为 一 至 三 层 。四 、 多 层 建 筑 : 指 高 度 大 于 10 米 , 小 于 等 于 24 米 的 建 筑 , 多 层 住 宅 为 四 层 至六 层 。五 、 中 高 层 建 筑 : 指 七 至 九 层 的 居 住 建 筑 。六 、 高 层 建 筑 : 指 高 度 大 于 24 米 的 建 筑 , 高 层 住 宅 为

46、 十 层 (含 十 层 )以 上 。 七 、 裙 房 : 指 与 高 层 建 筑 紧 密 连 接 , 组 成 一 个 整 体 的 多 、 低 层 建 筑 , 裙 房 高 度 应 小于 等 于 24 米 , 如 大 于 24 米 的 按 高 层 建 筑 处 理 。八 、 高 层 塔 式 住 宅 : 指 主 要 朝 向 长 度 小 于 等 于 40 米 次 要 朝 向 宽 度 大 于 等 于16 米 的 高 层 住 宅 。九 、 高 层 板 式 住 宅 : 指 主 要 朝 向 长 度 大 于 40 米 次 要 朝 向 宽 度 小 于 16 米 的 高层 住 宅 。附 录 3计 算 规 则一 、 建

47、 筑 间 距 的 计 算( 一 )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建 筑 间 距 是 指 两 幢 建 筑 的 外 墙 面 之 间 的 最 小 的 垂 直 距 离 。( 二 ) 、 建 筑 物 有 每 处 不 超 过 3 米 长 ( 含 3 米 ) 的 凸 出 部 分 ( 如 楼 梯 间 ) , 凸出 距 离 不 超 过 1 米 , 且 其 累 计 总 长 度 不 超 过 同 一 面 建 筑 外 墙 总 长 度 的 1/4 者 ,其 最 小 间 距 可 忽 略 不 计 凸 出 部 分 。 居 住 建 筑 阳 台 累 计 总 长 度 ( 突 出 于 山 墙 面 之 外 或转 弯 到 山 墙 面

48、上 的 阳 台 长 度 可 不 计 ) 不 超 过 同 一 建 筑 外 墙 总 长 度 1/2 的 ( 含1/2) , 其 最 小 间 距 仍 以 建 筑 外 墙 计 算 ; 超 过 1/2 的 , 应 以 阳 台 外 缘 计 算 建 筑 间距 。( 三 ) 、 坡 度 大 于 45 度 的 坡 屋 面 建 筑 , 其 建 筑 间 距 是 指 自 屋 脊 线 在 地 面 上 的 垂 直投 影 线 至 被 遮 挡 建 筑 的 外 墙 面 之 间 最 小 的 垂 直 距 离 。二 、 离 界 距 离 的 计 算离 界 距 离 指 建 筑 临 地 界 外 墙 面 距 离 用 地 界 线 的 最 小

49、垂 直 距 离 ,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三 、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计 算后 退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指 建 筑 临 道 路 外 墙 面 距 离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的 最 小 垂 直 距 离 , 具 体 计算 方 法 同 上 。四 、 建 筑 高 度 的 计 算 ( 详 见 附 图 1-4)( 一 ) 、 平 屋 面 建 筑 : 挑 檐 屋 面 自 室 外 地 面 算 至 檐 口 顶 ; 加 上 檐 口 挑 出 宽 度 ; 有 女儿 墙 的 屋 面 , 自 室 外 地 面 算 至 女 儿 墙 顶 。( 二 ) 、 坡 屋 面 建 筑 : 屋 面 坡 度 小 于 45 度 ( 含 45 度 ) 的 , 自 室 外 地 面 算 至 檐口 顶 上 檐 口 挑 出 宽 度 ; 坡 度 大 于 45 度 的 , 自 室 外 地 面 算 至 屋 背 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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