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双随机”事项随机抽查实 施细则(共对应 11 个实施细则) 2 一、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 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 2016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 201630 号)要求,体现监 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二、工作职责(一)国 家 认 监 委 认 可 监 管 部 (以 下 简 称 认 可 部 )负 责
2、 管理 体 系 和 服 务 认 证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双 随 机 ,一 公 开 ”工 作 的组 织 实 施 。(二)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样系 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并协助认可部完成认证结果样本、认证监 管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三)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的工作部署完成本辖区内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 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检查结果。 3 三、检查内容(一)检查认证活动的合规性。对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通 过对认证档案及获证组织现场的核查,检查认证活动是否有 违规行
3、为。(二)检查认证档案的真实性。抽取认证档案记载的审核活动重要事项,前往获证企业核对档案记载 内容的真实性。 四、工作程序(一)抽查的领域。以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活动作为检查对象进行检查。(二)抽查的比例。根据年度检查经费安排情况,确定对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结果抽取比例。(三)抽查的频率。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每年抽查一次。(四)抽查的原则。国家认监委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认证机构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抽样比例分别进行随机抽样。对抽中的认证结果,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相关地方局到认证机构调取相应的认证档案。(五)分配抽查任务。国家认监委根据抽取样本涉及的获证企业地域分布情况,分别向相关的省级质监局和直属检验检疫
4、局下达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检查任务及检查经费。(六)实施抽查工作。承担任务的地方两局按照随机选派的认证监管人员名单,随机组成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检查工作要求完成检查任务。在检查开始前,国家认监委派员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需要派员或抽调行政监管专家人员 4 参加检查工作。(七)抽查结果汇总。承担任务的地方两局在完成现场检查以及检查结果的汇总整理工作,按照要求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认可部。对检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任务的地方两局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公开并报国家认监委。(八)认监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5 二、CCC 获证产品市 场抽查
5、“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 2016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 201630 号)要求,体现监 管的公正性、规范性,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国家认监委组织的 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工作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的 CCC 获证产品市场抽查活动。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的 CCC 获证产品市场抽查工作所实施的“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模式,是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6、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监委的工作任务,在实施CCC 获证产品市场 抽查的工作中,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检查人员,并公开有关检查结果。二、工作职责(一)国家认监委负责统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 6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抽查实施方案,建立被检查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库。1.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和市场调研情况,建立本辖区的被检查企业名录库。2. 建立检查人员库
7、。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检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单位、性别、专业技能、联系方式等。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三)“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行全程电 子化管理,通过CCC 认证获证产品市 场抽查管理系统 操作和实现。三、工作程序(一)抽查领域 以 保 障 民 生 、保 护 消 费 者 安 全 为 目 标 ,全 面 反 映 CCC获 证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状 况 为 重 点 的 原 则 ,选 取 确 定 需 要 抽 查的 产 品 领 域 ,主 要 以 历 年 抽 查 合 格 率 低 、消 费 者 关 注 高 的产 品 类 别 为 抽 查 重 点 。(二)
8、任务下达 国家认监委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分别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抽查任务。(三)抽样实施 1. 抽样点选取 应在有抽查对象的生产企业仓库(成品 7 堆放区)、流通领域实体店、电商网店或其仓库(含物流站、配送站),进口环节流转仓库(含销售现场)中选取。2. 抽样证据留存 抽样时,根据样品特点及需要,重点对以下信息进行证据留存:生产厂门或经销商店面、抽样产品的外包装(尽可能包括包装盒上各侧面及顶、底面照片)、去除外包装后产品整体外观、产品铭牌信息、规格型号、生产企业、CCC 证书号、生 产日期或批次号等信息。3. 核实样本获证信息 在
9、确定拟抽样产品后,抽样人员确认拟抽查产品的获证情况,可登录认监委官网查询核实,以保证拟抽取样品为获证产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4. 样品信息确认 抽样结束后,应将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抽样单、抽样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寄送给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或持证者进行确认。同时妥善留存快递单及快递状态查询截图等样品信息确认证据以备查。(四)样品检测 按 CCC 认证有关标 准规定的试验(测试)方法对样本的确定特性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完整准确记录,以备查验。1. 检测结果判定 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的总体未发现不合格;如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
10、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的总体不合格。2. 检测结果通知 应将检测结果通知被抽查对象。同时 8 妥善留存快递单及快递状态查询截图等检测结果确认证据以备查,确保全程可追溯。3. 检测结果异议处理 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当被抽查对象对抽样单元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五)抽查结果汇总承担任务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在每年 10 月前完成抽查工作及抽查结果的汇总整理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六)结果公开在次年的 1 月底之前,国家认监委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 CCC 认证获证产 品市场抽查结 果,主要包括存在严重不合格项目的生产企业名称(标称)、产品型号和规格、CCC 证书号
11、、具体不合格 项目等结果信息。四、纪律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9 三、食品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双随机” 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 号)和 2016 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提出的“ 提高监管效能,推 进协同监管” 等工作要求,贯彻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行“双随机” 监管要求,在 2
12、016 年开展“双随机 ”监督抽查试点的基 础上,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制定本细则。一、监督抽查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的“食品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 ,抽查对 象包括获得有机 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 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的产品或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实施“三同工程” (同 线同 标同质)中 获得相关认证产 品进行监督抽查也依照本细则进行。二、基本原则抽 查 场 所 遵 循 生 产 企 业 现 场 与 销 售 终 端 抽 检 联 动 原 则 ;区域 选 择 遵 循 产 品 消 费 、生 产 和 进 出 口 集 中 等 风 险 较
13、高 区 域 的原 则 ;产 品 选 择 遵 循 重 点 选 择 舆 情 曝 光 率 高 、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管 理 重 点 产 品 、上 一 年 度 抽 检 不 合 格 及 认 证 标 识 发 现 问 题 较多 的 产 品 的 原 则 。三、方法步骤 10 (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同线同标同质服务平台为基础,根据认证类型分别建立或导出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获证信息、产品类别等内容。(二)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国家认监委专项组织专项监督抽查涉及在具体地域实施,需由执法人员实施或参加的,从“认证认可行
14、政执法检查人员库”中按需要数量抽取,如对执法人 员专长、行业特点、出差交通、个人工作是否冲突等有特殊要求,可进行多轮抽取或一次性抽出足够数量后进行人工筛选。监督抽查需要使用专家的,从监督抽查专家库中根据需要抽取。(三)建立检测机构名录库。考虑有机产品、 “同线 同标同质” 产品及其他 获证食品农产品的检测要求,选择具有相应承检能力的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机构名录库。检测机构相关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能力并获得国家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2.为国家相关部门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3.具备多项农药全扫描筛选排查能力;4.具有食品农产品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四)实行动态管
15、理。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检测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 11 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四、职责分工研究所根据认监委的要求,建立“双随机” 抽查信息平台,并协助认监委完成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由地方两局负责样品的抽样、买样及样品确认工作;由检测机构负责抽取产品的检测工作。五、检查工作流程(一)确定抽样区域及产品类别。选取产品消费、生产和进出口集中,风险较高的区域,以及舆情曝光度高、国务院食安办年度重点检查产品、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及认证标识发现问题较多的产品。(二)确定检测机构。从检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检测机构 3-6 家,
16、生成检测机构名录,并确定检测机构承担抽检任务范围及数量等。 12 (三)随机抽取生产企业。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选择产品类别,从该产品库中随机抽取生产企业,生成生产企业名录。(四)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检查人员库中抽取检查人员负责样品抽样工作。(五)抽取样品。按照生成的生产企业名录,到企业现场及销售终端(商超及/ 或网络)抽取样 品。(六)样品真实性核查。检 查 人 员 要 对 抽 取 样 品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核 查 ,通 过 查 询 有机 码 、HACCP 标 识 等 相 应 编 码 或 标 识 、查 验 认 证 证 书 、对 照 认证 范 围 等 方 式 验 证 产 品 认 证 真 实
17、 性 。将 确 认 后 的 产 品 交 付 检测 中 心 检 测 。(七)样品检测。承检机构就样品的抽样规则、封样、样品的运输及储存等与抽样单位保持良好沟通,并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八)结果处理。对于监督抽样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查处。六、检查结果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及后续处理结果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公布。 13 四、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 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 号)、 质检总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18、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 “双随机”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第三条 国境口岸 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放口岸的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或中转的货物、集装箱和其他物品储存的仓库或场地。第四条 质检总局卫生司负责全国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 双随机” 抽查工作的管理和 组织工作;各直属 检验检疫局(具有储存场地卫生监督业务的)负责本辖区内储存场地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应引入“双随机”抽查理念,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切实规范监管行为。第二章 卫生要求第五条 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一般卫生要求:(一)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
19、制度、医 14 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度),对场地定期清洁,做好清洁记录;(二)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当地面平整硬化,排水通畅,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三)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和防鼠带,配备必要的消毒、杀虫、灭鼠的药物和器械,病媒生物密度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四)应当设立固定的堆放生产垃圾的地点和设施,生产垃圾应当定期清除;生活垃圾应袋装化或存放在带盖容器内,日产日清,不得有渗漏;需要设立卫生间的,应当设立冲水式卫生间,并配有洗手设施,做到无蝇无异味; (五)货物应当分类存放,堆垛之间应保留适当间距;(六)对应当实行特殊仓储管理的有毒有害以及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物品,
20、储存场地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第六条 出入境食品储存场地除达到一般卫生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卫生条件:(一)场地选址必须远离污染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二)所有食品均应当按品种分类,分区存放,同一仓库内不得同时储存相互影响食品风味的原材料或其他材料;每批食品应当有明显标志,若需特殊管理,应当予以标注;(三)仓库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防潮设施,防止食品受潮霉变,食品应当离地、离墙堆放; 15 (四)冷库应保持适当的温度,定期清洁,并保持完整的温度检查记录;(五)腐败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清除,必要时实施消毒,防止造成污染;(六)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21、。第七条 出入境废旧物品储存场地除达到一般卫生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场地选址应远离水源、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场所、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等,与外界相对封闭,防止环境污染;(二)废弃物的清运应保证事先已经无害化处理。第三章 操作规范第八条 建立“全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企业名录库)。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具有储存场地卫生监督业务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从事储存场业务的企业地进行登记,建立企业档案。登记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配置情况说明、卫生管理制度、经营范围(分为出入境一般货物储存场地、出入境食品储存场地、出入境废旧货物储存场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各直属检验
22、检疫局对分支机构的企业备案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后上报质检总局卫生司,卫生司建立 16 “企 业 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 全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专家名录” (以下简 称专家名录库)。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具有储存场地监督经验的人员进行筛选,挑选专家报送质检总局卫生司。专家条件是具有医学或医学相关学历背景和有 3 年以上从事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经历或目前从事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工作的副处级以下人员。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专家名单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后上报质检总局卫生司,卫生司建立“专家名 录库” 。第十条 建立全国国境口岸 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抽
23、查系统)。质检总局卫生司统一建立双随机抽查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确定双随机抽查频次。质检总局卫生司每年第一季度运用双随机抽查系统随机抽取本年度被抽查的口岸储存场地名单及参加抽查人员名单,确定检查时间。原则上每年度抽取全国口岸储存场地 1%的企业开展 1次全国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 ”抽查,如遇特殊情况(疫情爆发等),可增加抽查频次。参加抽查人员随机从“专家名录库” 中抽取,原 则上每个储存场地的抽查人员不少于 3 名。 17 第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抽查人员按照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评分表(见附 1)的要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
24、打分,根据得分情况做出本次监督检查结论。当监督结果为一般或差时,需下达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见附 2)。检查过程中注重搜集企业的诚信情况,诚信采信条目包括拒绝卫生监督、拒绝进行整改、瞒报医学媒介生物超标或食品安全事件以及提供不真实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和出入境食品储存场地从业人员伪造健康证明)等4 种情况。无以上 4 种情况,则本次检查的诚信情况为良好;出现以上 4 种情况之一,则本次检查的情况为失信。第四章 结果处置第十三条 每年度的 “双随机”抽查结果将在双随机抽查系统中登记录入,并通过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在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故意不予配合、蓄意拖延、隐瞒实际情况等抵
25、制卫生监督行为的;对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卫生问题拒绝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处罚。附:1.国境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评分表2.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 18 附 1全国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评分表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监督对象 监督项目 审 查 内 容 扣分值 得分 小计卫生制度 (10 分)无 完 善 的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卫 生 保 洁 制 度 、货物 堆 放 制 度 、医 学 媒 介 生 物 防 控 制 度 ) 10人员 (5 分) 无 专 职 或 兼 职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5库房管理 (2 分)库 内 货 物 未 分 类 存 放 ,堆 垛 之 间 未 保
26、 留 适当 的 间 距 2卫 生 事 件报 告 (5 分 )发 生 突 发 卫 生 事 件 未 及 时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构报 告 5场 地 环 境 不 整 洁 ,缺 乏 清 洁 记 录 2地面未平整硬化 2场 地 要 求 (6 分 )排 水 不 通 畅 2生 产 垃 圾 无 固 定 堆 放 地 点 和 设 施 2生 产 垃 圾 不 能 定 期 清 除 ,无 清 洁 记 录 2生 活 垃 圾 未 做 到 袋 装 化 或 存 放 在 带 盖 容 器 内 2存 放 生 活 垃 圾 的 容 器 渗 漏 2卫 生 间 未 采 用 冲 水 式 卫 生 间 无 消 毒 洗 手 设 施 2卫 生 间
27、无 法 做 到 无 蝇 无 异 味 2卫 生 控 制(17 分 )对 实 行 特 殊 仓 储 管 理 的 有 毒 有 害 以 及 具 有放 射 性 危 害 的 物 品 ,无 明 显 警 示 标 志 5医 学 媒 介 生 物 密 度 超 过 国 家 标 准 无 必 要 的 消 毒 、杀 虫 、灭 鼠 的 药 物 和 器 械 5场 地 及 周 围 环 境 无 有 效 的 防 鼠 设 施 和 防 鼠 带 5国 境 口 岸一 般 出 入境 货 物 储存 场 地 (60分 )媒 介 控 制(15 分 )场 地 及 周 围 环 境 发 现 医 学 媒 介 生 物 孳 生 地 5选 址 附 近 存 在 污
28、染 源 或 其 它 存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品的 场 所 从 业 人 员 未 经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5体 检 培 训(10 分 ) 发 现 从 业 人 员 存 在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 不 良 卫生 习 惯 5食 品 类 货 物 与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混 放 无 通 风 防 潮 设 施 5食 品 未 按 品 种 分 类 ,分 区 堆 放 ,无 明 显 标志 ,食 品 堆 放 未 离 地 、离 墙 。 5国 境 口 岸食 品 储 存场 地 卫 生要 求 (45分 ) 仓 库 管 理(20 分 )同 一 库 内 同 时 储 存 相 互 影 响 食 品 风 味 的 原材 料 或
29、 其 他 食 品 5 19 仓 库 内 腐 败 变 质 食 品 未 及 时 清 除 5制 冷 设 备 运 转 不 正 常 ,无 法 保 持 适 当 温 度 冷 库 要 求(5 分 ) 未 做 温 度 检 查 记 录 5场 地 无 封 闭 管 理 ,易 造 成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污 染 不具备对集装箱实施查验和熏蒸处理的设施及场地 国境口岸废旧物品储存场地卫生要求( 5 分 )废 弃 物 清 运 前 未 经 无 害 化 处 理 5拒 绝 卫 生 监 督 拒 绝 进 行 整 改 瞒 报 医 学 媒 介 生 物 超 标 或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企 业 诚 信 情 况提 供 不 真 实 材
30、料 合 计注 :1. 是 关 键 监 督 项 目 ,如 果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则 评 为 差 。某 关 键 项 目 符 合 要 求 的 用 “”标示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用 “ ”标 示 。2. 10 分 、5 分 、2 分 是 按 风 险 大 小 及 对 人 体 健 康 危 害 程 度 大 小 而 定 的 ,如 果 不 符 合 要 求 ,该 项 不 得 分 。3. 可 以 有 合 理 缺 项 (合 理 缺 项 项 目 用 “-” 标 示 ),但 需 标 化 。标 化 分 =所 得 的 分 数 除 以 该 单位 应 得 的 最 高 分 数 100。4. 根 据 得 分 ,
31、做 出 良 好 、一 般 、差 的 审 查 结 论 。(一 )实 际 得 分 在 应 得 总 分 的 85%以 上 者 评 为 良 好 ;(二 )实 际 得 分 在 应 得 总 分 的 60%85%者 评 为 一 般 ;(三 )实 际 得 分 低 于 应 得 总 分 的 60%者 评 为 差 。得 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标化分: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附 2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 )检卫监字( )第 号:经对你单位的卫生监督,发现存在下列问题:根据以上存在问题,特作如下处理: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在整改合格前暂停开展检验检疫
32、有关的业务。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对不予整改或抵制卫生监督的行为,将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被监督方签收: 监督员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监督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五、 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 21 日常监 管“双随机” 工作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推进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 抽查工作,提高企业监管的科学性,增强检验检疫的监管效能,制定本实施细则。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
33、业、出境饲料添加剂(不含动植物源性成分)注册登记企业、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上述四类企业以下简称为“进出境注册登 记企业” )的日常监督管理。三、职责(一)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双随机” 抽查信息化平台建 设需求,负责对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的岗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直属局“双随机” 抽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授权签证官、现场查验岗位人员的资质认定并向质检总局报备,负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负责辖区“双随机” 抽查的 组织及协调工作。 22 四、 “双随机” 抽查的 实施(一)建立检查对
34、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动态维护”的原则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见附 1。检查对象为各直属局辖区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全部企业均需进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直属局应结合各类产品的分类管理评估结论,按照类别分别设置名录,未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纳入最低等级类别的名录。各直属局应确定专人负责名录库的录入、动态维护及上报工作。(二)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资质管理、分级建立、动态维护”的原则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见附 2。检查人员为各直属局辖区正在从事动植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具备授权签证官资质或现场查验岗位人员资质。检查人员名录库精确到人员所在的分支检验检疫局。各直属
35、局应确定专人负责名录库的录入、动态维护及上报工作。(三)细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日常监管的要求,细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人员、频次和比例等,详见附 3。1. 频次 在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直属局每年组织随机抽查次数不超过四次或按照有关分类管理规定频率开展检 23 查。2. 比例 按照辖区企 业数合理安排抽查比例,原则上每次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 3%(竹木草制品不低于 2%),每次至少 1 家,辖区企业数超过 100 家则酌情降低抽查比例。(四)随机抽查流程。1. 确定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重复抽查同一家企业。2
36、. 确定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 人,其中签证官不少于 1 人。3. 明确检查内容按照附件 3 中的检查内容执行。4. 做好检查记录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或文件要求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跟进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5. 检查结果通报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直属局主管部门反馈检查结果。直属局主管部门应在本辖区内通报每次随机检查情况,并及时上报质检总局动植司。五、随机抽查工作的要求(一)随机抽查应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随机抽查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结果。对在随机抽查中被抽中、且检查后未发现 24 严重不符合项的企业,应适当减少日常监管次数。企业被随机抽中次数不超过该企业分类管理
37、方案中的日常监管次数。(二)随 机 选 派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时 ,如 果 存 在 应 予 回 避 的情 形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不 能 执 行 检 查 时 ,应 重 新 选派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三)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六、随机抽查事项的公开(一)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报质检总局备案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二)对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根据相应情况,采取限期整改、加强监管、降低企业类别、约谈公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等方式
38、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相应监管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及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附:1.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2. 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5 附1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企业分类 监管局12345678 26 附2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签证官类别 现场查验岗位类别序号姓名 性别 职务 专业所在单位联系电话 动检 植检 动检 植检是否在岗123456注:1.所在单位精确到分支检验检疫局;2.“签证官类别” 及“岗位类别”栏对
39、应进行打“”。 27 附 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人员抽查频次抽查比例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日常监管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一)按照规定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防疫工作;(二)按照规定的工艺加工、使用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三 )按 照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废 弃 物 进 行 处 理 ; (四)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包括出入 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处理等记录,档案至少保留 2 年;(五)如实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指定企业监管手册;(六)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
40、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2 人及以上,至少 1 名签证官每年最多 4次。各直属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监管频次进行调整,必要时报质检总局备案不小于 3%2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日常监管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1.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或执行,和疫情防控条件和下脚料处理执行情况;2.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3.疫情监测是否按计划执行;4.防疫人员是否履行职责;5.企业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问题的整改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41、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2 人及以上直属局组织:至少 1 名签证官正常企业每年至少 1 次,高风险企业每年至少 2次。各 直 属 局 可根 据 具 体 情况 对 监 管 频根据企业数确定 28 情况;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全法及其实施条例5.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特 别 规 定 次 进 行 调 整 ,必 要 时 报 质检 总 局 备 案3出口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企业日常监管出口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企业1.环境卫生;2.有害生物防控措施;3.有毒有害
42、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4.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5.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6.生 产 设 备 、用 具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卫 生 ;7.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8.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9.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分支局出口饲料主管部门2 人及以上直属局组织:至少 1 名签证官每年最多 4次。各直属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监管频次进行调整,必要时报质检总局备案不小于 3%4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日常监管出境竹木
43、草制品注册登记企业1.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或执行,和防疫除害处 理措施执行情况;2.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3.企业自检自控是否按计划执行;4.厂检员是否履行职责;5.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及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机构2 人及以上直属局组织:至少 1 名签证官1 二 类 企 业 每年 至 少 1 次 ,三 类 企 业 每 年至 少 2 次 。2 各直属局可
44、根据具体情况对监管频次进行调整,必要时报质检总局备案根据企业数确定 29 六、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目 录 外 进 出 口 商 品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贯 彻 落 实 国务 院 关 于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规 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工 作 要 求 ,根 据 进 出口 商 品 抽 查 检 验 管 理 办 法 (总 局 令 第 39 号 )规 定 ,法 定 检 验 以 外 进出 口 商 品 的 抽 查 检 验 工 作 按 如 下 细 则 执 行 :一、抽查种类应重点关注国内外新的特殊技术要求,国内外发布通报、召回、扣留,质
45、量投诉较多,退货数量大、频次高,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进出口商品。二、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抽查商品种类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本辖区内的抽查对象。三、检验检疫机构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综合考虑执法人员地域、专业、在岗等情况。被 随 机 抽 中 的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照 产 品 名 录 库 中 被 抽 中的 抽 查 对 象 开 展 抽 查 检 验 工 作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抽 查 对 象 。四、实施现场抽查检验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名。执法人员应当在抽查检验前出示抽查检验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并向被抽查单位介绍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有关
46、规定及要求。五、执法人员应当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并进行封识后送检。被抽查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供被抽查商品的相关信息。 30 七、 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增强检验检疫监管效能,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简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 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和 的通知 (国质检法2016499 号),结合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备案出口食品(包括蔬菜、茶叶、大米等)原料种植场的随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随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第五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的结构要求并负责日常维护。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该持有有效的执法工作证,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熟悉所参与随机抽查产品种植场备案与监管的要求。第七条 被检查对象应该为经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