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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军事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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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古罗马军事法律制度古罗马军事法律制度是指指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军事法律制度,也就是从古罗马国家产生到公元6世记罗马法编成法典为止的全部古罗马国家的军事法律制度。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欧洲意大利半岛,从公元前753年王政时期的开始,到公元前6 世记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再到公元前510年古罗马开始了共和时期,最后到公元前27 年古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军事法律渊源 从古罗马国家形成到公元前451年十二表法颁布之前这200 年间,古罗马国家的军事法律渊源基本上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它包括古老的氏族习惯、社会上通行的各种规范以及司法判例这三个部分。习惯法得到古罗马国家的认可并赋

2、予法律效力。除习惯法以外,民众大会、平民大会通过的决议也是军事法律渊源。 国防体制 古罗马王政时期统率军队的是王,王权的核心在于军事权力和宗教权力。到了共和时期,古罗马军队的最高指挥权掌握在两个平权的执政官手中。当共和国面临严重危机时,则由元老院宣布进入非常状态,任命独裁官统帅军队,再由独裁官指定骑兵长官作为自己的助手。共和时期,古罗马军队分成两个部分,每一部分有两个军团,各由一位执政官统率。在军队合在一起统一行动时,两个执政官逐日轮流负责指挥军队。后来,由于古罗马不断进行侵略扩张,随着军团数目的增多和领地的扩大,行省总督也享有统率部分军队的权力。军团的指挥官起初是6位军事保民官,有些是由执政

3、官直接任命,有些是民选产生的,他们也实行轮值制。后来,凯撒取消了这种轮值制,他任命副将为军团首长,把军事保民官降为连队的指挥官,或执行其它任务。辅助部队的统帅权属于古罗马将领,他们是由执政官从古罗马公民中选出的3位司令官,其他中级和低级指挥官仍由辅助部队本身人员担任。在古罗马军队中,除了负责军事指挥的各级长官以外,还有其他各种官员和下属人员。财务官负责管理全军的军需供应和经济事务,有时也接受军事领导任务。每个百人队都有一名百人队长副手,负责杂务工作。另有军需官负责采办粮秣。在军团本部,有文书、财务人员、祭司、信使、探子、警卫等。皇帝戴克里先为了削弱地方权力和防止行省,缩小行省的规模,把全国划分

4、为100个行省(意大利也是行省之一),每10至12 个行省合为一个大行政区,实行军政分治,地方总督不得兼任军职。 兵役制度 古罗马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兵民合一制的国家。古罗马公民从17岁到45 岁须在野战军中服役;年达46岁至60 岁的公民,战时担负守卫后方的任务。他们自备武装,战后解甲归田。只有参加了20次远征的步兵和 10次远征的骑兵可以免除军役。按塞维 图里乌改革的规定,无产者开始不能成为正式的战斗兵,后来只能充当作战的轻装步兵。古罗马内战前出现了马略的军事改革,采用志愿兵役制度,这一兵役制度不论财产资格,因而有大量的无产者响应入伍。但由于志愿兵役制不能总是保证充足的兵源,原有的义务兵役制度

5、仍辅助实行。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为16年。志愿兵退役后,可以从国家分得一块份地。到公元前1世记末,由于战争频繁,志愿兵的服役期限延长至20年,古罗马军队已成为一支职业军队。古罗马帝国前期,近卫联队和城市联队的士兵都是从意大利公民中挑选的,服役期限为16年。军团士兵也从意大利公民中招募,服役期限为20年。作为同盟军的辅助军队,从行省居民中招募,服役期限为25年。军团士兵退役后,由国家分配给土地。辅助部队士兵退役后,也给以土地和金钱的奖赏。除了陆军外,还有海军。在意大利的两岸各有一支舰队护卫着。公元3世记,潘诺尼亚总督塞维鲁称帝后,改组了近卫军:他解散了原有的近卫军,开始从行省军团素质较好的士兵中招募

6、。近卫军长官有参与国家大事权力,他们通常是从有经验的法学家中委任。公元3世记60 年代初,皇帝加里耶努斯建立了元首的特殊亲卫队和一支精锐骑兵队。皇帝戴克里先时期,军队开始征召隶农,帝国军团的数目增加至72个,各兵种的士兵总数60万人左右。军队编制体制 古罗马军中各兵种的划分和装备的轻重,是按塞维图里乌改革规定的财产资格为依据的。第一等级中最富裕的公民组成骑兵,配备有全套骑兵武装。第一等级中的重装步兵配备有矛、剑、头盔、圆盾、胫甲和胸铠。第二等级为次重装步兵,武器与第一等级相似,但无胸铠和铜制圆盾,只有长圆形木盾。第三等级也为次重装步兵,其装备与第二等级相同,但无胫甲。第四、五等级均为轻装步兵,

7、前者只有一支矛,而后者只带投石器和弓箭。古罗马军队的基本战术单位是军团。公元前4世记以前,古罗马大概有4 个军团,每个军团约有4200 名重装步兵和一定数量的轻装步兵。其中,两个军团由年轻的公民(17至45 岁)组成,担负野战任务;另两个军团由年长的公民(46至60岁)组成,战时负责卫戍任务。前两个军团还配备有一定数量的骑兵。在公元前5世记末至4 世记初的维爱和高卢战争中及其之后,古罗马统帅卡米路斯把上述按财产资格划分兵种的方法弃之不用,改为根据年龄和战斗经验的不同,把重装步兵排成三列。每列10个连队,前两列连队各由120名重装步兵组成,第三列连队由60名组成。每个连队后来又分成两个百人团,每

8、团60人或30 人。各列的年龄和作用也不同,第一列是最年轻战士组成的“矛兵”;第二列由成年的有经验的战士组成的 “主力兵”;第三列是由经受过锻炼而有胆识的老年组成的“后备兵” 。其中,第一列矛兵和第二列主力兵的各连队都是120人,而后备兵的各连队则为60人。除以上三列重装步兵外,每个百人团还配置有20 名轻装步兵,每一个军团还有300名骑兵,分为10个骑兵小队。马略创建了联队制的军团结构。联队是介于军团和连队之间的组织,人数为600人。每个军团有10 个联队,共6000 人。每个联队辖 3个连队,每个连队为200 人。联队士兵一律为重装步兵,此外,每个军团还配有一定数量的、来自同盟者或行省的骑

9、兵和轻装步兵。联队制的军团在阵式排列上仍保持过去的三列队法。第一列为4个联队,第二、三列各为3个联队。马略改革后,军团中包括有工兵、工匠和技师等后勤兵员。在罗马帝国前期,屋大维把原来的75个军团缩编为 25个精锐军团,士兵总数约为 14万人。军队驻守于各行省,在意大利和罗马有9个近卫联队保卫,每队1000人。军团的人数有所增加,步兵最多达6100人,骑兵约 726人。皇帝戴克里先把全国军队分为边防部队(驻守边境)和内部机动部队(流动的战略后备队)两种。 国防动员法律制度 当遇有战事时,古罗马所有后备役的公民必须按规定的信号集结在战神马尔的城郊。集结信号就是在卡皮托林山岗上升起的一面红旗。当局势

10、特别严重时,则悬挂起红与绿两面旗帜。如果逃避兵役,则予以严惩,直到被卖为奴隶。这是民兵是非备军,只在战时征召,战争结束后返回家园。 军队奖惩法律制度 古罗马军队为了保持良好的记律,采用了严明的奖惩制度。对战功卓著的士兵,实行各种奖励手段,例如在人民大会上表彰、提升军官、增加薪饷、多分战利品的份额、退役后发给金钱和土地、免除军中杂役以及在凯旋回城时发给奖章等。对于那些第一个登上敌人城墙、壁垒的战士,或者在激战中拯救过战友的士兵奖以花冠,这是最高的奖励。胜利的统帅如在一次战役中歼敌5000人以上,且有开拓疆域的功勋,则由元老院决定授予月桂冠,举行凯旋式,这是古罗马人最大的荣誉。同时,古罗马军队的惩罚手段也是很残酷的。士兵必须遵守命令,如有违者,当即处死。对于哨兵在站岗时睡觉等轻微过错也要到军事法庭受审并被苛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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