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2000 年 9 月 18 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转变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增强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我市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2、。(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无房职工;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国家公务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二、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一)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住房补贴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市政府按照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交存率、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兼顾公平的原则,定期进行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二)住房补贴标准的计算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
3、度前的工龄补贴。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以下简称基准补贴额),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 2 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 4 倍除以 60 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 平方米。成都市 19992000 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定为每平方米 1600 元。经测定,基准补贴额为 30533 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基准补贴额市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次。2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
4、的工龄的乘积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职工的工龄。成都市年度工龄补贴额定为每平方米 6 元。我市职工工龄补贴工作年限一律计算到 1995 年底,1995 年后不再计算工龄补贴。3职工住房补贴为基准补贴额与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住房未达标比例的乘积。即:职工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未达标比例。即:住房补贴额(30533 元平方米6 元平方米1995 年前工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住房未达标比例。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成府发1998200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职工住房未达标比例(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有住房面积)住房面积控制标
5、准 100。无房职工的住房未达标比例为 1。住房已达标或超标职工的未达标比例为 0。公式中“已有住房”是指以夫妻任何一方名义享受实物分配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房(含赠予他人的住房),“已有住房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的建筑面积或公房使用证上的使用面积换算成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5 )夫妇任何一方分配的公有住房被拆迁后,新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已有住房面积。本人放弃安置并已领取拆迁补偿,拆迁补偿达到或超过本人应得住房补贴额的,不得再计发住房补贴;如果未达到住房补贴额的,可将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发给本人。(三)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按各自单位住房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确认的级别、工龄、
6、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分别计发。三、住房补贴的发放及相关政策(一)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根据住房补贴计发标准计算出的职工应得住房补贴总量,按不同工龄,采取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发放。1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工龄 20 年以上的职工,在其购建住房时,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发放。2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其应得住房补贴按平均 32 年工作年限分摊,计算出年度月补贴系数,采取逐月发放方式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境定居、去世或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时为止。月住房补贴额为月工资总额与年度月补贴系数的乘积。1999 年度月补
7、贴系数为 14。3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参加工作但工龄不足 20 年的,职工的基准住房补贴实行分段计算,已参加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额,在其购建住房时,可按已满 20年工龄职工发放办法计算,并采取一次性方式发放;未来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原则上应按新职工补贴办法逐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月工资总额与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不同工龄职工的住房补贴系数见附表)。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境定居、去世或由于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时为止。4对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工龄已满 10 年但不足 20 年的职工购房时,由本单位制定可行的管理办法,经过市财政局、市机关房委办同
8、意,市房委办批准,可按工龄已满20 年职工的住房补贴计发办法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5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为准。(二)已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合作建房或工龄 20 年以上一次性足额领取了住房补贴的职工,因职务升迁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可按新任职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与原标准之差计算未达标比例,并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三)住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1新职工计发住房补贴时间为进入住房补贴实施工作单位的次月;2其他职工计算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为 1999 年 1 月 1 日,发放时间为市房委办批准其单位住房补贴方案的次月。3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去世的职工不计发住房
9、补贴。(四)租赁公有住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市场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未达标部分可以按照本方案申领住房补贴。(五)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退出实物分配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修建的住房,职工从退出住房次月起可向单位申领住房补贴。(六)单身职工结婚前一方已申领住房补贴,若另一方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则从结婚登记次月起停止发放或核减住房补贴。(七)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离异,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四、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一)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二)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原从预算外
10、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单位住房基金;(四)上级部门以住房维修、购建等名义补助的资金;(五)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安排的、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单位住房补贴支出;(六)财政部门核拨的用于单位住房补贴专项资金;(七)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单位售房的资金节余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酌情调剂一部分售房资金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困难的个别单位发放住房补贴。五、住房补贴的申领程序:(一)属住房补贴发放对象的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核对职工与其配偶已有住房状况,并张榜公布。(三)单位计算出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在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级机关房委办同意,市房委办
11、批准后的次月开始发放。(四)对离退休人员应得的住房补贴,单位应直接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对在职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单位应在银行单独设立“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属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应全额划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属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按月划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从划入之日起,银行按个人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五)职工需动用住房补贴时,应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有效证明、资料,经单位和银行按使用与支取的有关规定审核后,从其“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中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六、住房补贴的使用(一)住房补贴是职工的个人住房基金,归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的重要资金来
12、源,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税基。(二)住房补贴的使用与支取1职工购房、建房时可动用住房补贴;2职工离退休、退职或出境定居时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本人一次性支取;3职工去世时,其积累的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4经财政、房改部门批准的特殊的使用与支取(如住房装修、租住市场租金的住房等)。(三)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由单位审核同意,其住房补贴可由其家庭直系亲属在购房时申请动用。(四)职工调动工作后,动用积累的住房补贴本息时,由调入单位予以审核。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动用积累的住房补贴本息时,由原单位予以审核。(五)各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住房补贴具体办法和
13、发放情况要予以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凡隐瞒、谎报住房情况,冒领住房补贴的,一经查实,必须如数追回,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侵吞住房补贴资金。财政、监察、审计和房改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住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七、住房补贴方案的实施和审批(一)市级机关的住房补贴工作要按照“统一步调、量力而行、分期分批、逐个落实”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由市级机关房委办牵头,市房委办、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参加,进行组织实施。(二)各单位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出本单位具体补贴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级机
14、关房委办同意和市房委办批准后实施。(三)五城区及高新区区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四)本实施办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五)本实施办法由市级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 工龄不足 20 年职工 1999 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表 工龄 补贴系数 工龄 补贴系数 1 1474 11 981 2 1436 12 912 3 1397 13 836 4 1355 14 752 5 1311 15 661 6 1264 16 559 7 1215 17 445 8 1162 18 316 9 1106 19 169 10 1046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 年 09 月 18 日 实施日期:2000 年 09 月 18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