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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上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区分及其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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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第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 )总 第 期 【 民 商 法 研 究 】民 法 学 上 权 利 客 体 与 权 利 对 象 的 区 分 及 其 意 义刘 德 良(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京 ) 摘 要 主 流 观 点 直 接 将 哲 学 上 的 “ 客 体 ” 移 植 于 法 学 领 域 , 不 区 分 “ 权 利 客 体 ” 与 “ 权 利 对 象 ” , 认 为 权 利 的 客 体 是 物 、 行 为 、 信 息 等 具 体 对 象 。 该 观 点 既 导 致 了 对 人 们 作 品 及 其 权 利 性 质 的 争 论 , 更 难

2、 以 为 个 人 信 息 商 业 价 值 与 “ 特 殊 物 ” 的 法 律 保 护 提 供 自 洽 的 理 论 解 释 , 最 终 使 得 人 格 权 与 财 产 权 区 分 理 论 陷 入 困 境 。 在 法 学 上 , 应 该 区 分 权 利 客 体 与 权 利 对 象 : 前 者 是 一 个 抽 象 的 范 畴 , 是 指 体 现 在 各 种 权 利 对 象 上 的 人 格 利 益 或 财 产 利 益 ; 后 者 是 一 个 相 对 具 体 的 范 畴 , 包 括 物 、 行 为 、 信 息 等 承 载 各 种 财 产 利 益 或 人 格 利 益 的 载 体 。 由 于 同 一 个 对

3、 象 上 可 以 同 时 体 现 财 产 利 益 和 人 格 利 益 , 因 此 , 可 以 同 时 给 予 人 格 权 和 财 产 权 双 重 权 利 保 护 。 这 样 , 既 可 以 顺 畅 地 解 释 作 品 及 其 权 利 性 质 问 题 , 也 可 以 为 个 人 信 息 商 业 价 值 和 特 殊 物 的 法 律 保 护 提 供 有 力 的 理 论 依 据 , 又 坚 守 了 人 格 权 和 财 产 权 区 分 的 基 本 理 论 , 还 可 以 据 此 科 学 地 划 分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 此 值 我 国 民 法 典 起 草 之 际 , 区 分 权 利 客 体 与 权

4、 利 对 象 有 助 于 民 法 典 体 系 的 构 建 , 也 可 以 为 知 识 产 权 等 信 息 财 产 纳 入 到 民 法 典 中 提 供 体 系 化 的 理 论 依 据 , 从 而 为 中 国 特 色 的 民 法 典 体 系 构 建 作 出 贡 献 。 关 键 词 客 权 利 体 ; 权 利 对 象 ; 人 格 权 ; 财 产 权 ; 区 分 中 图 分 类 号 文 献 标 识 码 文 章 编 号 ( ) 随 着 个 人 信 息 商 业 化 现 象 的 盛 行 , 个 人 信 息 的 商 业 价 值 日 益 成 为 一 种 重 要 的 财 产 。 既 然 个 人 信 息 的 商 业

5、 价 值 是 一 种 财 产 , 那 么 , 它 就 应 该 是 可 以 被 转 让 和 继 承 的 。 然 而 , 长 期 以 来 , 在 民 法 理 论 上 , 个 人 信 息 被 视 为 人 格 要 素 和 人 格 权 的 客 体 , 属 于 人 格 权 保 护 的 范 畴 , 与 财 产 权 无 缘 。 一 方 面 , 随 着 司 法 实 践 中 越 来 越 多 的 有 关 遗 物 、 继 承 物 、 婚 姻 戒 指 、 人 体 器 官 等 “ 特 殊 物 ” 诉 讼 的 出 现 , 受 害 人 寻 求 保 护 这 些 “ 特 殊 物 ” 上 的 人 格 利 益 会 面 临 障 碍 。

6、 按 照 传 统 民 法 理 论 , 这 些 “ 特 殊 物 ” 属 于 物 权 财 产 权 的 客 体 , 因 此 , 对 于 “ 特 殊 物 ” 的 损 害 赔 偿 是 不 能 适 用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 也 许 正 是 看 到 了 传 统 理 论 有 悖 于 现 实 , 最 高 法 院 年 发 布 的 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认 可 了 受害 人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的 合 理 性 。 但 是 , 这 种 做 法 与 传 统 主 流 理 论 之 间 存 在 巨 大 鸿 沟 , 因 此 , 如 何 为 该

7、司 法 解 释 找 到 合 理 的 理 论 依 据 就 是 民 法 理 论 创 新 不 可 回 避 的 课 题 。 另 一 方 面 , 在 大 陆 法 系 , 作 品 既 被 视 为 是 作 者 人 格 的 体 现 , 又 被 视 为 著 作 财 产 权 的 客 体 。 据 此 , 同 一 部 作 品 何 以 可 以 作 为 性 质 截 然 相 反 的 两 类 权 利 的 客 体 ? 这 是 不 是 意 味 着 人 格 权 和 财 产 权 的 客 体 可 以 是 一 样 的 ? 如 此 , 也 与 其 “ 人 格 权 的 客 体 是 人 格 利 益 ” 这 一 基 本 认 识 相 左 。 本

8、文 认 为 , 之 所 以 会 出 现 上 述 问 题 , 根 本 原 因 在 于 传 统 民 法 理 论 混 淆 了 权 利 对 象 与 权 利 客 体 ; 其 不 仅 有 碍 于 实 践 , 而 且 , 还 不 利 于 构 建 科 学 合 理 的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和 民 法 典 。 有 鉴 于 此 , 有 必 要 对 权 利 客 体 和 权 利 对 象 进 行 区 分 。 收 稿 日 期 作 者 简 介 刘 德 良 ( ) , 男 , 河 南 信 阳 人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法 学 博 士 , 主 要 从 事 网 络 法 、 民 商 法 研 究 。

9、刘 德 良 : 民 法 学 上 权 利 客 体 与 权 利 对 象 的 区 分 及 其 意 义 年 月一 、 关 于 权 利 客 体 与 权 利 对 象 的 既 有 认 识目 前 , 关 于 权 利 客 体 与 权 利 对 象 的 认 识 , 大 致 有 以 下 几 类 :同 一 说 。 该 类 观 点 对 权 利 客 体 和 权 利 对 象 不 加 区 分 , 认 为 二 者 属 于 同 一 范 畴 。 史 尚 宽 先 生 认 为 , 权 利 以 有 形 或 无 形 之 社 会 利 益 为 其 内 容 或 目 的 , 为 此 内 容 或 目 的 之 成 立 所 必 要 之 一 定 对 象 ,

10、 为 权 利 之 客 体 。 胡 长 清 先 生 认 为 , 无 论 何 种 权 利 , 莫 不 以 一 定 利 益 为 其 权 利 之 内 容 。 为 构 成 此 内 容 , 则 必 有 一 定 之 对 象 , 例 如 物 权 , 以 一 定 之 物 为 其 权 利 之 对 象 。 此 对 象 , 即 此 所 谓 私 权 之 客 体 。 李 宜 琛 先 生 也 认 为 , 权 利 之 内 容 即 为 特 定 之 利 益 , 故 就 权 利 之 实 质 而 言 , 不 外 为 归 属 于 各 个 权 利 主 体 之 社 会 的 利 益 之 界 限 而 已 。 权 利 标 的 ( 内 容 ) 之

11、 成 立 , 必 须 有 一 定 之 对 象 , 是 即 所 谓 权 利 之 客 体 。 刘 清 波 先 生 也 认 为 , 私 权 之 客 体 者 , 乃 属 于 私 权 主 体 之 对 象 。 此 对 象 即 生 活 资 料 之 存 在 , 故 物 为 私 权 之 客 体 , 亦 即 标 的 也 。 刘 春 堂 先 生 认 为 ,所 谓 权 利 之 客 体 者 , 乃 权 利 人 依 其 权 利 所 得 支资 源 ” , 也 可 以 作 为 下 位 概 念 的 “ 生 活 资 源 ” , 还 可 以 兼 指 作 为 上 位 概 念 的 “ 权 利 ” 、 “ 法 益 ” 、 “ 自 由 资

12、 源 ” 和 作 为 下 位 概 念 的 “ 生 活 资 源 ” 。 不 问 所 指 何 者 , 基 石 乃 在 于 生 活 资 源 。 方 新 军 教 授 在 权 利 客 体 的 概 念 与 层 次 一 文 中 实 际 上 也 持 此 种 观 点 。混 同 分 别 说 。 持 该 观 点 的 学 者 往 往 对 权 利 客 体 、 权 利 标 的 、 权 利 对 象 等 概 念 不 加 区 别 , 并 认 为 人 格 权 的 客 体 是 人 格 利 益 ; 物 权 的 客 体 是 物 ; 债 权 的 客 体 是 债 务 人 的 履 行 行 为 ; 知 识 产 权 的 客 体 是 知 识 产

13、品 或 智 力 成 果 、 质 权 的 客 体 是 权 利 。我 国 台 湾 学 者 黄 立 先 生 认 为 , 权 利 的 客 体 是 物 , 它 包 括 有 体 物 、 无 体 物 、 权 利 , 甚 至 包 括 脱 离 人 体 的 组 织 、 器 官 、 动 物 等 。 法 国 学 者 雅 克 盖 斯 旦 在 其 法 国 民 法 总 论 中 认 为 , 物 权 的 客 体 是 物 、 债 权 的 客 体 是 债 务 人 的 行 为 、 知 识 产 权 的 客 体 是 智 力 活 动 的 无 形 物 、 人 格 权 是 以 主 体 本 身 为 客 体 的 权 利 。 德 国 学 者 迪 特

14、 尔 梅 迪 库 斯 在 其 德 国 民 法 总 论 第 五 编 “ 权 利 客 体 ” 中 分 别 以 “ 物 ” 和 “ 收 益 、 费 用 和 负 担 ” 等 作 为 其 第 六 十 九 章 和 第 七 十 章 的 标 题 , 由 此 可 见 , 在 迪 特 尔 梅 迪 库 斯 看 来 , 权 利 配 之 有 形 或 无 形 社 会 利 益 之 本 体 。 客 体 也 是 一 个 直 接 、 具 体 的 范 畴 。 实 际分 层 说 。 该 类 观 点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和 视 角 来 认 识 和 界 定 权 利 客 体 。 德 国 学 者 拉 伦 茨 先 生 认 为 , 权 利

15、客 体 使 用 于 三 种 意 义 , 一 是 指 支 配 权 或 利 用 权 的 标 的 , 此 种 狭 义 上 的 权 利 客 体 , 称 为 第 一 顺 位 的 权 利 客 体 ; 第 二 种 是 指 权 利 主 体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行 为 予 以 处 分 的 标 的 ( 权 利 和 法 律 关 系 ) , 为 第 二 顺 位 的 权 利 客 体 ; 第 三 种 是 指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并 且 可 以 被 一 体 处 分 的 某 种 财 产 的 权 利 , 即 所 谓 的 第 三 顺 位 的 权 利 客 体 。 王 泽 鉴 先 生 也 认 为 , 物 、 精 神 上 的

16、创 造 或 权 利 作 为 权 利 支 配 的 客 体 是 第 一 阶 层 的 权 利 客 体 ; 权 利 、 法 律 关 系 作 为 权 利 人 处 分 的 对 象 是 第 二 阶 层 的 权 利 客 体 。 曾 世 雄 先 生 认 为 , 法 律 之 上 的 客 体 既 可 指 上 位 概 念 的 “ 权 利 ” 、 “ 法 益 ” 、 “ 自 由上 , 物 权 的 客 体 是 有 体 物 、 知 识 产 权 的 客 体 是 精神 作 品 和 发 明 也 属 于 德 国 民 法 学 界 的 主 流 观 点 。目 前 , 该 类 观 点 也 是 我 国 大 陆 地 区 民 法 学 界 的 主

17、 流 和 权 威 观 点 。 王 利 明 先 生 在 其 民 法 总 则 研 究 中 认 为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是 指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所 共 同 指 向 的 对 象 , 比 如 名 誉 权 的 对 象 就 是 名 誉 。 虽 然 在 学 理 上 可 以 把 它 分 为 物 、 行 为 、 知 识 产 品 等 , 但 是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必 须 根 据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分 别 确 定 。 客 体 不 可 能 是 人 身 , 只 能 是 人 身 之 外 的 利 益 ; 人 身 权 是 以 人 格 利 益 为 客 体 。 王 利 明

18、 先 生 主 编 的 中 国 民 法 典 草 案 建 议 稿 及 说 明 在 其 “ 说 明 ” 部 分 中 指 出 , 所 谓 的 客 体 , 是 指 民 事 权 利 和 参 见 魏 振 瀛 主 编 : 民 法 ( 第 三 版 )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王 利 明 主 编 : 民 法 ( 第 三 版 )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郭 明 瑞 等 : 民 商 法 原 理 ( 一 )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郭 明 瑞 主 编 : 民 法 学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年 版 ,

19、 第 页 ; 尹 田 主 编 : 民 法 教 程 , 法 律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彭 万 林 主 编 : 民 法 学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王 卫 国 主 编 : 民 法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第 卷 第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义 务 所 指 向 的 对 象 ; 进 而 该 建 议 稿 把 民 事 权 利 客 体 的 范 围 界 定 为 物 、 有 价 证 券 、 人 身 利 益 、 智 力 成 果 和 信 息 等 。 梁 慧 星 先 生 主 编 的 中 国 民

20、法 典 草 案 建 议 稿 附 理 由 中 认 为 , 民 事 权 利 客 体 , 是 与 民 事 权 利 主 体 相 对 应 的 概 念 。 按 照 民 法 理 论 上 关 于 权 利 本 质 的 通 说 , 权 利 是 由 特 定 利 益 与 法 律 上 之 力 两 要 素 构 成 , 本 质 上 是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特 定 利 益 。 此 特 定 利 益 之 本 体 即 为 权 利 的 客 体 , 也 可 以 称 为 权 利 的 标 的 , 或 权 利 的 对 象 。 民 事 权 利 的 客 体 一 般 包 括 物 、 行 为 、 人 格 利 益 、 智 力 成 果 、 民 事

21、权 利 , 自 然 人 的 器 官 、 血 液 、 骨 髓 、 组 织 、 镜 子 、 卵 子 等 在 不 违 背 公 共 秩 序 与 善 良 风 俗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成 为 民 事 权 利 的 客 体 。 物 权 的 客 体 是 物 , 债 权 的 客 体 是 债 务 人 的 履 行 行 为 , 人 格 权 的 客 体 是 存 在 于 权 利 人 自 身 的 人 格 利 益 。 在 其 民 法 总 论 中 梁 慧 星 先 生 也 持 类 似 的 观 点 。纵 观 上 述 观 点 , 尽 管 关 于 权 利 客 体 的 认 识存 在 分 歧 , 但 是 , 总 体 而 言 , 基

22、本 上 是 将 权 利 客 体 与 权 利 对 象 混 同 使 用 , 认 为 权 利 客 体 是 权 利客 体 是 “ 人 格 利 益 ” 这 一 抽 象 的 范 畴 , 那 么 , 按 照 这 种 逻 辑 , 作 为 人 格 权 下 位 概 念 的 姓 名 权 、 肖 像 权 、 隐 私 权 等 具 体 人 格 权 的 客 体 也 应 该 分 别 是 体 现 在 姓 名 、 肖 像 、 隐 私 上 的 “ 人 格 利 益 ” , 而 不 应 该 是 姓 名 、 肖 像 、 隐 私 等 各 种 “ 人 格 要 素 ” 本 身 。 显 然 , 其 关 于 一 般 人 格 权 客 体 和 具 体

23、 人 格 权 客 体 之 间 的 认 识 存 在 严 重 的 逻 辑 缺 陷 。另 一 方 面 , 它 关 于 人 格 权 和 财 产 权 客 体 的 认 识 在 逻 辑 上 相 互 矛 盾 。 按 照 “ 权 利 是 法 律 保 护 的 利 益 ” 这 一 基 本 共 识 , 既 然 它 将 人 格 权 视 为 主 体 对 自 己 人 格 利 益 的 支 配 权 , 人 格 权 的 客 体 是 人 格 利 益 的 话 , 那 么 , 照 此 逻 辑 , 财 产 权 也 应 该 是 主 体 对 自 己 财 产 利 益 的 支 配 权 , 相 应 地 , 财 产 权 的 客 体 也 就 应 该

24、是 一 个 抽 象 的 概 念 财 产 利 益 。 再 以 此 逻 辑 推 演 , 作 为 财 产 权 下 位 概 念 的 物 权 、 债 权 、 知 识 产 权 等 具 体 财 产 权 的 客 体 应 该 分 别 是 物 上 体 现 的 财 产 利 益 、 债 务 人 履 行 行 为 所 体 现 的 财 产 利 益 、 智 力 成 果 上 所 体 现 的 财 产 利 益 等 , 而 不 应 该 是 物 、 行 为 、 信 息 或 知 识所 指 向 的 对 象 , 即 民 事 权 利 利 益 的 载 体 或 权 利 产 品 等 具 体 范 畴 。 显 然 , 主 流 观 点 关 于 物 权 的

25、主 体 可 支 配 对 象 利 益 ( 或 权 利 内 容 ) 的 本 体 、 对 象 、 载 体 或 标 的 物 。 具 体 来 说 , 物 权 的 客 体 是 物 、 债 权 的 客 体 是 行 为 、 知 识 产 权 的 客 体 是 智 力 成 果 或 知 识 产 品 、 人 格 权 的 客 体 是 人 格 利 益 。二 、 对 既 有 理 论 的 分 析 与 评 价( 一 ) 主 流 观 点 的 缺 陷 分 析笔 者 认 为 , 这 种 主 流 观 点 主 要 存 在 以 下 缺 陷 : 第 一 , 逻 辑 上 相 互 矛 盾 , 有 悖 于 逻 辑 的 同一 律 。一 方 面 , 它

26、 关 于 一 般 人 格 权 客 体 和 具 体 人 格 权 客 体 的 认 识 上 相 互 矛 盾 。 既 然 它 将 人 格 权 视 为 主 体 对 自 己 人 格 利 益 的 支 配 权 , 并 认 为 其客 体 是 物 、 债 权 的 客 体 是 行 为 、 知 识 产 权 的 客 体是 知 识 产 品 等 见 解 与 其 关 于 人 格 权 的 客 体 是 人 格 利 益 的 认 识 在 逻 辑 上 相 悖 。再 一 方 面 , 它 不 区 分 权 利 对 象 和 权 利 客 体 的 做 法 违 反 了 概 念 的 同 质 性 规 律 。 按 照 一 般 认 识 , 下 定 义 的

27、过 程 , 就 是 找 出 其 各 种 子 范 畴 的 共 同 属 性 的 过 程 ; 一 个 范 畴 就 是 对 其 所 包 括 的 各 种 子 范 畴 的 共 同 规 定 性 。 据 此 , 如 果 将 具 有 不 同 性 质 的 若 干 “ 子 范 畴 ” 放 在 一 起 进 行 列 举 的 话 , 那 么 , 其 所 下 的 “ 定 义 ” 一 定 是 有 悖 于 上 述 常 识 的 。 从 目 前 的 主 流 观 点 来 看 , 几 乎 都 把 物 、 行 为 、 智 力 成 果 、 有 价 证 券 、 人 格 利 益 、 权 利 等 不 具 有 同 质 性 的 “ 子 范 畴 ”

28、放 在 一 起 , 视 为 权 利 客 体 。 这 种 做 法 的 缺 陷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 首 先 , 物 、 参 见 谢 怀 縂 : 论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 法 学 研 究 年 第 期 ; 王 利 明 : 人 格 权 法 研 究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梁 慧 星 主 编 : 中 国 民 法 典 草 案 建 议 稿 附 理 由 , 法 律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梁 慧 星 : 民 法 总 论 , 法 律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页 ; 郭 明 瑞 主 编 : 民 法 学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年 版 ,

29、第 页 。 王 卫 国 主 编 : 民 法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年 , 第 页 。 实 际 上 , 很 多 著 述 在 讨 论 诸 如 姓 名 权 、 肖 像 权 、 隐 私 权 等 具 体 人 格 权 时 , 都 认 为 这 些 具 体 人 格 权 的 客 体 分 别 是 姓 名 、 肖 像 、 隐 私 等 所 谓 的 “ 人 格 要 素 ” 。 具 体 请 参 见 王 利 明 : 人 格 权 法 研 究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 、 、 页 。 实 际 上 , 无 论 是 物 、 债 务 人 履 行 行 为 , 抑 或 是 智 力 成

30、果 或 其 他 信 息 , 它 们 所 体 现 的 利 益 并 非 总 是 单 一 的 财 产 利 益 或 人 格 利 益 。 因 此 , 不 区 分 物 、 债 务 人 履 行 行 为 , 抑 或 是 智 力 成 果 或 其 他 信 息 与 分 别 体 现 在 它 们 各 自 上 面 的 利 益 的 做 法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就 会 出 现 问 题 。 刘 德 良 : 民 法 学 上 权 利 客 体 与 权 利 对 象 的 区 分 及 其 意 义 年 月行 为 、 智 力 成 果 、 有 价 证 券 等 与 人 格 利 益 不 是 一 个 层 次 上 的 范 畴 : 前 者 属 于

31、 相 对 具 体 的 范 畴 , 后 者 中 的 利 益 则 属 于 抽 象 范 畴 , 与 之 相 对 应 的 应 该 是 财 产 利 益 ; 而 物 、 行 为 、 智 力 成 果 和 有 价 证 券 等 具 体 范 畴 只 是 承 载 财 产 利 益 的 具 体 载 体 而 已 。 其 次 , 物 、 行 为 、 智 力 成 果 、 有 价 证 券 等 与 权 利 在 性 质 上 的 差 别 更 大 , 完 全 不 是 同 一 个 层 次 的 范 畴 。 由 此 , 根 据 前 述 下 定 义 的 一 般 方 法 , 我 们 既 无 法 从 物 、 行 为 、 智 力 成 果 和 有 价 证 券 等 利 益 的 载 体 和 人 格 利 益 之 间 抽 象 出 共 同 的“ 质 ” 或 “ 公 因 子 ” , 更 无 法 在 物 、 行 为 、 智 力 成 果 、 有 价 证 券 等 与 权 利 之 间 找 到 什 么 共 同 质 的 规 定 性 。 再 次 , 如 果 把 “ 权 利 ” 也 视 为 权 利 客 体 的 话 , 那 么 , 按 照 这 种 逻 辑 推 演 的 结 果 就 是 “ 权 利 的 客 体 是 权 利 ” 。 如 此 , “ 权 利 客 体 ” 和 “ 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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