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的概念(定义) “物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由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在法律上首先对物权概念下定义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有关物权概念的各种学术表述: (一)“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总义 (二)“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 (四)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2条的定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分析上述概念,那一更好,理由何在?,二、物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关系(分析物权与
2、债权、继承权之关系) 结论: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的起点和终点 (一)物权与债权:在很多情况下,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最终归宿。没有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和处分,就不可能发生以交换为典型代表的各种债权;而债权的最终目的(即交易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交易对象的所有权。 (二)物权与继承权:继承的客体是遗产,而遗产只能是死者生前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财产。确定遗产的范围是继承的第一步。继承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遗产的归属,对继承人而言,是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案例介绍 张五常诉陈逸飞遗产案。,三、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 (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
3、人都有意义。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 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 (三)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物,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有三种情况: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如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如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如所有权。 (四)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支配效力产
4、生的,是题中应有之义。,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一、物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现有的物权种类如下: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含: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示图如下:自物权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 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 两者的区别所在: 1、自物权
5、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 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一,该物权自身权能受到限制;其二,该物权将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3、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 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他人之物担保债权实现的他物权。 两者的区别所在: 1、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支配之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以对
6、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该属性。 物上代位是指,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灭失时,担保物权人可请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替代;担保物因灭失而使原物之所有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担保物权就此赔偿金继续存在。(举例说明),(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权利物权:以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 1、两者设立他物权种类不同: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 2、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动产的享有和
7、变动的公示手段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和变更登记。 3、受法律调整的手段不同:动产,私法;不动产,公法私法。 4、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意定物权: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区别的意义: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举例:不动产的抵押与法定抵押、抵押与留置、法定优先权等。 (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区分标准。如不动产、大型交通工具 (六)本权与占有 本权:即各种基本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 占
8、有:其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问是否基于权利。 两者的区别:逻辑起点不同:本权,从权利出发,基于本权的占有,是权利的效力所致;占有的逻辑起点是对事实状态的尊重,从事实状态出发,可作权利推定。,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一物一权主义 如何理解“一物”?依具体的交易习惯。举例:鞋一双、家具一套等。 二、物权之客体及种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1、土地 1、土地中的沙土、岩石;与土地分离前或后之性质2、地下之矿物;得与土地分离另为一物3、水面;为渔业权之客体;4、土地之地上、地面、地下;2、建筑物 未完成建筑之性质;违章建筑之性质;3、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 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意义:,二、主物与从物 如何区
9、分主物与从物,依物之使用上的意义; 注意区分从物与物之组成部分的区别;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从物的命运由主物而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约定。 举例:以越野车作抵押的,处分时是否及于备用轮胎;以围棋作质押的,处分时是否及于棋盒? 三、原物与孳息 如何区分原物与孳息 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孳息归属的两种立法:生产、原物 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如婚姻法;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约定。,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通说认为: 物权的效力是指根据物权的支配属性所产生的特殊的法律效力。通常认为物权的具体效力如下: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债权不具有此性,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 1、“一物一权”:在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
10、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分析重复抵押的属性。排他效力的强弱:所有权、有占有权能之物权、无占有权能之物权。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有关权利优先的说明。有学者称此为伪命题) 1、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物权优先;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举例: (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 但不能得出物权破除债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分析:基于合法占有,不得请求返还。,2、两种不同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依物权性质决定先后。 (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分配 (2)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与抵押权。
11、 (3)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优先于没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与质押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3、两种相同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 (1)依设定先后决定效力先后,如:不动产抵押依登记先后; (2)依是否依法公示决定效力先后,如:动产抵押是否登记; 4、优先受偿权(数债权人间); 数个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财产,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担保物有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受偿。 5、优先购买权(数购买人间) 就同一标的有数个购买人时,就该标的物享有占有和物权的人得优先于其他购买人受让。,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就共有份) 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租赁物)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共
12、有人优先还是承租人优先?理由。 两者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否相同?分析。 案例:张光张明两兄弟共同继承了父母的房屋,出租给李丽。现张光因生意上的需要急需一笔现金,打算将该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出让。现张明想要,承租人李丽也想要。 问:张明和李丽谁享有优先购买权,理由何在?,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含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标的物无论落入谁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追及效力的具体表现: (一)物权人非法占有人物权人得直接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不受限制; (二)物权人非法占有人第三人(善意、恶意) 物权人得直接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但得补偿善意第三人
13、(三)物权人合法占有人第三人(善意、恶意) 对恶意占有人得直接主张物权,但善意第三人除外。善意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在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时,阻却物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物权追及效力的阻却事由除外规定 (一)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按此两项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二)物权未依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举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该动产的受让人,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对该受让人不具有追及效力。 (三)物权登记有误时,因信其
14、登记的公信力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我国物权法106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1、受让人受让时善意;2、以合理价格取得;3、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完成变更登记、4、出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四、物权的请求效力物权的请求效力,也称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两者之区别),指物权人由于他人的妨碍,不能对物为完全支配时,得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对物的支配。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和防止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效力是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各种具体手段。 我国物权法有关物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1、第33条:请求确认物权:适
15、用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2、第34条:请求返还原物:适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 3、第35条: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适用侵害或可能侵害物权 4、第36条:请求恢复原状:适用原物被他人毁损有恢复之可能。 5、第37条:请求赔偿损失:适用原物被他人毁损而不能回复者。 注意:前四种为物上请求权,第5种属债的请求权,两者性质不同,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构成条件: (一)请求权之主体须为所有人或者依法得行使所有权之人。 1、所有人。在共有情况下的行使;在出租、出借时的行使。 2、虽非所有人,但依法的行使属所有权人之权利者。如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之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 3、其他占有人。
16、如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已实际占有标的物者。 (二)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该物之人。 侵夺所有物后之出租人、出借人、寄托人,亦得为本请求权之相对人。但占有人为受雇人,因受他人指示而占有,不得为该请求权之相对人。 (三)相对人之占有须为无权占有或者侵夺。 占有人有正当占有之理由,如租用、借用、行使地上权、同时履行抗辩等,所有人不得对其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案例分析: 一、甲向乙受让一项不动产并付清价款,乙将该不动产交付于甲占有使用,但未及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10年后乙死亡,该不动产由乙之子丙继承,并完成继承登记。甲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设问题: (一)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具有正
17、当权源,丙是否有权请求甲返还该不动产? (二)丙将该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于第三人丁,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丁是否得请求甲返还该不动产? 2、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 3、丁是否对该不动产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 4、甲、丁两者冲突时法律应该如何处理?理由何在?,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指物权法所特有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法定”者为何?两种理解: 1、台湾、德国、日本法的规定;物权类型法定,解释时可扩大 2、我国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问题:1)为何物权法定,物权能否约定?2)除物权外其他权利的类型和内容
18、是否法定?为何强调物权法定?民事权利示意图:3)物权法定是否包含习惯法?物权法定原因分析: 1)物权无从约定(义务人不特定);2)整理旧有物权的结果;(实务与立法、司法之异);3)物权的公示公信,保障交易安全需要 物权法定不是绝对的,生活中存在物权法没有规定的但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的物权,如典权、浮动抵押等。,民事权利示意图:物权绝对权 人格权 权能法定知识产权 权利 约定之债合同(权能约定)债权 无因管理相对权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 权能法定侵权之债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 权能法定亲属权 结论:除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约定外,其他权利内容均为法定。,二、一物一权原则(也有人称一物一归属) 一物的认定原则:
19、依交易习惯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其主体可单一、可多数人,多数人主体形成共有关系、总有关系; 2、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相冲突)的物权。 注意:一个物上可以存在若干个不同属性的物权,举例; 问题:如何理解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否违背“一物一权”? 结论: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有占有权能的用益物权;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有占有内容的担保物权;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用益物权与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公信的含义:物权的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 (二)物权公示的手段(物权的享有和物
20、权的变动) 1、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占有;物权变动的公示:交付 2、不动产:物权的享有:登记;物权的变动: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不动产者,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如:因法院判决、继承等原因而变动物权。 (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依法公示的物权具有取信于社会的效力。即便动产的占有人、不动产的登记人不是真物权人或者不是唯一的物权人,因相信对动产的占有、不动产登记的正确而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受该交易保护。,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1、自登记名义人取得所有权者,即使登记有误,登记名义人非真权利人或唯一的权利人,
21、受让人仍确切地取得其名下登记的所有权,真所有人因此而丧失所有权。 2、自登记名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者,如该财产上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则视该抵押权不存在,受让人取得不负有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 3、自处分权受到限制的登记名义人(如受破产宣告)受让物权者,如果登记簿上未记载限制事项,受让人所受让之物权视为不受限制。确定的取得完整的物权。 4、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如非真权利人,第三人所为给付仍然有效。真权利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请求给付,只能向登记名义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动产的实际占有具有使公众相信占有人为该动产物权人的公信力。即使占有人对其所占有的财产无处分权,相信占有的公信力
22、,受让该动产的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确定的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第三人受公信力保护应具备的条件: (1)登记之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上发现; (2)第三人受让时须善意; (3)第三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该物权,该法律行为符合有限条件; (4)须物权登记时无登记异议。,对于真权利人的保护: 1、对于不动产物权的错误登记,在交易发生前,真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以阻止错误登记的公信力;在交易发生后第三人实际取得物权前,真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否定登记名义人的权利而确认自己的权利。诉讼获胜后,真权利人可依法院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更正错误登记。2、对于不动产物权的错误登记,在交易完成后,善意第
23、三人实际取得物权时,真权利人有权请求登记名义人赔偿损失;登记机关有过错的,可依行政程序,请求登记机关赔偿损失。3、动产物权真权利人,因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后,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四)现行法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两种理论、两种立法例: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发生或变动,未经登记不生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发生或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第三人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有三种除外) 1、依法属于国有的自然资源,不经登记不改变其国有属性; 2、非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
24、变动:如判决、继承、添附等,非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处分。 3、某些不动产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可产生对抗效力。(物权法第129、158条) 理由:土地承包权、地役权发生的熟人环境。 l,(五)动产物权的公示效力 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占有(物权享有)、交付(物权变更) 交付:占有的转移。 交付的四种形态及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1、现实交付:自出让人脱离占有时。通常所说:占有的转移 2、简易交付:权利人已占有动产的,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3、占有改定:物权转移自双方约定时生效。 4、指示交付:自向受让人转让对第三人原物返还请求权时。 特殊动产物权:大型交通工具,经登记
25、发生对抗效力。除外的几种情况:1、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物权者,占有即是权利取得的依据;2、以继承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交付不具有法律意义;3、以交易的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当事人可以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三:、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继承、添附、善意取得等;、公法上的原因:法院判决、国家的征收征用。 二、物权的取得(发生) 物权发生的含义: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即物权从无到有。 物权发生的两种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一)物权的原始取得:不依赖原物权人的意志而直接取得。物权原始取得的两种情况:
26、、该物上未曾有过物权;、该物上曾经有过物权,但物权人取得物权不是根据原物权人的意志,而是法律规定的结果。 物权原始取得的通常方式:生产、收益、先占、添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生产该物上未曾有物权 收益原始取得 先占该物上曾经有物权 添附 没收 物权的取得 善意 时效创设的继受取得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继受取得 买卖传来的继受取得 赠与继承,(二)物权的继受取得 含义:根据原物权人的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的两种形态: 、传来的继受取得: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继承;物权取得的时间:动产交付、不动产变更登记。 、创设的派生取得:所有人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担保物权物权取得的时间:完成物权行为,登
27、记或其他。 物权继受取得的范围:特定取得、概括取得。 特定取得:就某一具体的特定物而取得物权, 概括取得:就一项综合财产(含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概括取得,如:继承、企业的合并,三、物权的消灭 (一)物权的绝对消灭:物之不复存在,客体消灭。 (二)物权的相对消灭:物权主体的变动,物权的转让或吸收。 物权消灭的具体原因: 1、物权客体的不复存在; 2、公法行为:国家的征收、法院判决等; 3、物权主体的混同:如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质权被吸收; 4、担保物权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5、因物权人的物权行为:物权转让、物权抛弃; 6、物权存续期限届满:用益物权存有期限时,期限满物权消灭; 7、物权人死亡。
28、 补充:物权主体混同时物权不消灭的例外。如因继承使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不消灭的情形。,第六节 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及生效条件 概念: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消灭为目的的 法律行为。 单方物权行为:物权抛弃 双方物权行为:物权契约 物权行为有效应具备的条件: 1、物权行为为法律行为,须具备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条件: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2、物权行为,对于不动产之物权行为,为要式行为; 3、依物权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时,在不动产须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在动产须经交付。登记与交付为物权行为的生效条件。,二、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及意义物权行为理论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29、于1820年在柏林大学的讲学中率先提出:“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契约而实践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一项包含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交付一方面作为占有的现实转移,同时包含有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根据这一理论,仅买卖合同本身,不直接发生物之所有权的转移,仅发生债的关系,发生买卖双方的请求权。要使买卖标的发生所有权转移,必须有一个在买卖合同以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出卖人的交付。由这一理论引申出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独立性。物权行为的无因行: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已经完成的交付或登记仍然有效。仍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因缺乏有
30、效的原因,所得财产在法律上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受两个不同意志支配,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立法例: 一、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为典型代表全面采纳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德国民法典第837条:“为了让与土地所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对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登记入土地登记簿册。”929条:“为了让与动产所有权,必须有所有人将物交付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 二、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日本、意大利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当事人就标的物及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
31、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三、债权形式主义 也称折中立法 即债权行为加物权变动形式。以瑞士民法为代表。,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民法通则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3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32、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结论:我国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罗马法文献中并无所有权的定义,仅有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后世注释法学家将所有权概括为对所有物的各种支配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所有物的有绝对无限地使用、
33、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日本民法典第206条: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限制范围内,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权利。 三者相比缺占有一词,但只要使用必然以占有为前提。“使用”一词已实际包含占有,是题中应有之义。,二、所有权的特征 (一)所有权是自物权、完全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物权,因此该物权的权能最完整、最充分 。他物权的权能都或多或少受到一定限制。 (二)所有权是原始物物权、基础物权 所有权不能由其他物权产生是法律确认财产权属关系的结果。其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 。因此,所有权是产生其他物权的原始物权、基础物权。 (三)所有权具有独立性和恒久性 所有权的独立性,是指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
34、个独立所有权 所有权的恒久性,是指所有权不存在存续期限,物在权利在。 (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和回复性 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可以与所有权人分离而由他人行使,分离出去的权能经一定期限可以回归所有权人。,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罗马法时期的所有权不包含占有。罗马人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物权权能。罗马法上的所有权仅表现为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后世立法基本上没有突破罗马法的认识。 一、占有(权能)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所有权的占有权能,表现出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的实际控制。,所有人占有 占有 合法占有非所有人
35、占有 善意占有非法占有 恶意占有,二、使用(权能) 使用,是指就物的性质和用途对物进行利用。 使用本身亦是一种事实状态,与使用权能不同,使用权能是有权使用的法律效力。使用同样可以分为:,所有人使用 使用 合法使用(又:有权使用)非所有人使用 善意使用非法使用恶意使用 占有、使用虽为所有权的权能,但可以与所有权人分离而由他人享有并行使。如:租赁关系。,三、收益(权能) 收益:是指对物在利用过程中所生孳息的收取。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物的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前为物之组成部分,归所有人;与原物分离后成为一独立之物,存在归属问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归物之所有人。另有规定之情景:孳息归物
36、之使用人、善意占有人等。收益本身亦是一种事实状态。与收益权能不同,收益权能是依法收取利益的权利。只有享有收益权能的人所收取利益为合法所得,无权收益的人所取得收益为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之债得负返还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收益因使用而取得,但不必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两者可以分离。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其出资但并不享有对资金的使用权,但可享有收益权。,四、处分(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否被穷尽?)处分,是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命运。对物为事实上的处分,决定物之事实上的命运;对物为法律上的处分,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的实际消费,其结果导致物在客观上的不复存
37、在,此为绝对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是改变物的归属,是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此为相对处分。由于处分决定物之命运,因此,处分为所有权之核心权能,一般应有所有权人自己行使或者授权他人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所有权人授权,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所有权的完整权能,但对如何一项权能的侵害都构成对所有权的侵害。但这四项权能可以依所有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与所有人分离。但这种分离是暂时的、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分离出去的权能又回复所有权人。所有权重新回到圆满状态。 所有权的权能是否被穷尽?如何理解最完整、最全面的支配?,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
38、权和意志为根据,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不以原所有权或所有人的意志为根据,而是直接以法律规定,取得物之所有权。主要有生产、收益、添附、先占、善意取得等。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也称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是以他人既存的所有权为基础,依所有权人的意志取得所有权。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和遗赠。 三、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时间: 1、因法律行为,动产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民法通则72条 2、法律对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有特别规定的,以法律规定的时间; 3、交易当事人对(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归不动产所有人附合 归主物所有人动产与动产附合
39、 添附 混合 共有归材料所有人所有加工归加工人所有上述所有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几种所有权原始取得之介绍: 一、收取孳息孳息可以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归属的两种立法:原物主义、生产主义。我国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特别法的规定。 二、添附(附和、混合、加工) 添附:数个原属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由于某些原因而结合为一体。(一)附和:动产与不动产附和,归不动产所有人。动产与动产附和,归主物或经济价值较大一方。 (二)
40、混合:归主物或者经济价值较大的一方。 (三)加工:两种立法:材料主义、加工主义。我国的做法。 另: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失去所有权的一方补偿损失。,三、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并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无主动产先占取得的条件: 1、先占物须为无主物。只问占有时无主即可,是否曾经为人所有在所不问; 2、先占物须非为法律禁止占有物; 3、先占物须为动产。在我国不动产不适用先占取得,如有无主不动产推定国家所有; 4、占有人须以所有的意思而进行占有,为他人的财产进行保管、加工、运输等而发生的占有,因缺乏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不适用先占取得。,四、善意取得 含义:善意第三
41、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占有物,从而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完成交付;4、出让人属无权处分人。 法律后果: (一)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前者取得所有权,后者丧失权利 (二)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前者得对后者主张违约或侵权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按双方的原因行为承担各自义务 问题:1、善意取得是否适用其他物权?2、善意取得是否应考虑适用盗赃物、遗失物?民法中对占有委托物、占有脱离物的区分及意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五、时效取得: (一)含义:以所有的
42、意思或者为自己的利益,公开的、和平的、持续的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行使他人的权利,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如:动产年,不动产年或更长),从而取所占有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 时效取得可分为普通时效取得和特殊时效取得,两者构成条件有所不同。特殊时效取得仅适用不动产。,普通时效取得的构成条件:适用动产和不动产 1、占有人的占有须为和平、公然、自主占有,他主占有如租赁、保管,不论占有时间多长,不发生时效取得; 2、须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通常动产占有时间较短,不动产占有时间较长,如台湾民法:动产占有5年,不动产占有20年;日本民法:动产、不动产均须占有20年。 特殊时效取得的条件:仅适用不动
43、产 除要求占有须是和平、公然、持续占有外,还须占有为善意。占有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是无权占有而进行的占有,属非善意占有。不能构成特殊时效取得。由于特殊时效取得对占有的要求比较严,因此,特殊时效取得的占有经过的时间比普通时效要短。如按台湾民法、日本民法,不动产普通时效取得为20年,特殊取得时效则为10年。,六、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之取得 遗失物: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有权经营者购得该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
44、物权法第107条 遗失物的归属详见物权法第107113条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参照遗失物,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 物权法第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特征:、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权利客体的多样性;、权利内容的多重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不可分性。 二、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内容 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义务:不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相互容忍、共同维护。 三、业主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共有权的内容:公共设施、道路、绿地、车库车位(按约定) 四、业主成员权的内容:
45、物权法第、条。,二、 按份共有(也称分别所有、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共有人之间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 特征:1、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受权利承担义务;2、共有人按份共享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的量上分割;3、各共有人行使共有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4、共有人行使共有权时受其他共有人的牵制;5、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出、转让、抛弃自己的共有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分割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共有人在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二)按份共有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1、对共有物的支配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因共
46、有物的使用、收益或负担所生权利义务,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或分摊; 2、对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以维系共有关系的,从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物权法第99条 3、各共有人均有权管理共有物:包括维持共有物的原有状态和对共有物为改良和利用。因管理和改良共有物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共有人按比例分摊。对改良共有物各共有人意见不一时如何?台湾民法:半数以上共有人及共有分额同意即可 4、处分共有财产以及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
47、权法第97条 5、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三)按份共有人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 1、各共有人得就自己的份额对共有物为支配,得排除他人妨碍 2、各共有人有权就其共有份额设定他物权;如:共有份抵押;但就全部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时,得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3、各共有人得出让其共有份额的一部或全部并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在出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受让。 4、因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按份共有人依各自份额确定债权债务份额,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债权债务。按份共
48、有人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物权法第102条 5、各共有人有权仅就自己的份额单独对不法加害人主张权利。任何一个共有人对不法侵害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其效力及于其他共有人。如:诉讼时效的中断。,(四)按份共有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因法律行为,如合同,集资买某物;其他合法行为。 终止:1、共有人约定的共有期限届满;2、全体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3、共有物灭失。案例分析:甲、乙、丙为三兄弟因共同继承共有一栋三层楼房。现老大甲未经其他兄弟同意将其中底层一楼卖与丁。请试着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不能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取得底层的所有权,该买卖合同后果如何? 2、根据该买卖合同,丁可以行
49、使那些权利? (1)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 (2)是否可以请求将甲之共有权变更在自己名下? (3)是否可以请求与乙、丙保持共有关系?,三、 共同共有(也称互有、公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共同共有,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建立某种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该共同关系而共有一项财产。全体共有人对该共有财产平等的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如:夫妻共有。 特征:1、共同共有以共同的社会关系或共同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共有人之间存在身份关系,如因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关系,产生夫妻财产共有;2、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或认为分额是潜在的)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行使共有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3、由于共同共有基于共同的社会关系,在共同的社会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也不能出让自己的共有权。只有在共同的社会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终止时,才能通过共有物的分割,确定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