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二

物权法讲座,梁三利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电话:83974885,房屋纠纷如何处理,赵某通过中介公司将位于南京某区的房屋卖给李某,赵某及其妻子“黄某”和李某一同到区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公证,随后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搬进房子半年后,一自称赵某真正妻子黄某的女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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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讲座,梁三利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电话:83974885,房屋纠纷如何处理,赵某通过中介公司将位于南京某区的房屋卖给李某,赵某及其妻子“黄某”和李某一同到区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公证,随后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搬进房子半年后,一自称赵某真正妻子黄某的女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原来卖房子时赵某找别的女子来代替自己的妻子。,李某此时才知在四个月前,该女子将公证处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公证书,后公证处撤销公证书后,该女子撤回行政起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李某以办理产权过户为由请求法院驳回。

2、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物权法则,第八章 物 权,第三节 涉外国有化,第四节 涉外破产,一、概念,第一节 概 述,二、物权的法律冲突,物,冲突高发领域,(五)物权的保护方法,(一)物权的主体和客体,(二)物权的种类与内容,(三)物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四)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一、历史流变,第二节 物权法则,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三、物权法则的范围及其例外,四、我国之规定,物之所在地法区别适用时期,一、历史流变,物之所在地法一体适用时期,(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2012年1月2日星期一,自治规范视野下的网规 网络法治的必由之路,高富平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一、网络自治规范的必然性,网络自治规范:必要性和必然性,二、网络自治规范的基本类型,三、网规的定位和定性,四、网规的效力和实施,谢谢 联系:gaofupingecupl.edu.cn,。

4、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的概念(定义) “物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由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在法律上首先对物权概念下定义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有关物权概念的各种学术表述: (一)“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总义 (二)“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 (四)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2条的定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

5、物权法,民法总则 人格权法 物权法(07) 合同法(99) 婚姻法(80、01) 收养法(91、98) 继承法(85) 侵权责任法(09)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0),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特征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第四节 物权法,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一、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概念、特征 三、物的分类,一、物权的客体,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6、物权法,第一部分 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客体 1、概念我国物权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本法所称物,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有体 无体的问题 2、法律特征 (1)非人格性 尸体 动物 (2)有体 (3)可支配 (4)有用性 (5)整体独立性 能被人支配的物,应是一个整体独立物,而非物的组成部分 (6)特定性 可支配的一定是特定物,种类物只能发生债的问题,合同问题,(二)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 分类的。

7、,第一节 概述,何为物权,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法之作用,国家对个人的财产利益一旦予以肯定,公众对财富的进取之心就会被激发出来。公众对财富的进取之心一旦得到释放,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1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

8、第二章 物权法,2019年2月28日,2019年2月28日,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包括广义(实质意义)和狭义(形式意义)物权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第2条第1款),一、物权法概述,【案情介绍】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法律问题】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物的。

9、物权法,主讲人:白非 教授,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教学方法与要求,课程性质:法学专业本科生专业必修课,36学时2学分;先修课程民法总论 教学方法:理论讲解与自主学习、探究、研讨相结合(看得见的物权、看不懂的物权法) 课外学习:相关书籍、文章、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相关网站 联系方式:1392966275,主要内容,第一讲 物权法概述(2学时) 第二讲 物权概论(4学时) 第三讲 物权的变动(4学时) 第四讲 所有权(8学时) 第五讲 用益物权(6学时) 第六讲 担保物权(10学时) 第七讲 占有(2学时),第一讲 物权法概述,珠海半边楼,善意取。

10、物权法培训,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王惠萍 律师,一、基本原则,1.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案例:张某房产纠纷案(1) 离婚之诉(不动。

11、民法总论,主讲教师:马波,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何谓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自我,他人,第一章 民法概述,二、民法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人格和身份关系三、民法特点 权利法 私法 任意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关系 经济法 行政法 劳动法 婚姻法 商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四、民法体系 五、民法渊源 六、民法的使用范围 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一、何谓民法原则? 二、民法原则的作用 指导立法;规范司法;理解法律 三、。

12、第二编 物 权 法,主讲教师 张静,第九章 物权概述 本章重点: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分类、效力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四、物权的变动 五、物权的保护 本章难点: 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法的功能1、确定物的归属关系,“定分止争”。2、确定物的利用关系,最大限度实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一、传统的物权种类自物权-所有权 地上权 物 用益物权 地役权 权 永佃权他物权 抵押权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二、我国。

13、第二编 物权,本编结构,教材结构(目录页) 我国物权法的结构,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所有权,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五编 占有,附则,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我国物权法的结构,第二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结构,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

14、1物权法逐条释义二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释 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概念的规定。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物上担。

15、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及物权法的一般理论 一、物权 2007年3月16日颁布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债权:,(一) 债权概述 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罗马法中也叫法锁) 债的关系与物权比较:债为动态、主体特定、客体多样、请求权、依法定或约定、其对债权人的效力仅限于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受领给付的保。

16、物权法原理,物权的基本特征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 用益物权,物权的基本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权利的行驶无需他人的行为。2、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主体只有一个,义务主体是 不特定的第三人。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的是排他性的权利:一物一权、物权的优先效力、追及效力。5、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类型强制 类型固定)2、公示公信原则3、一物一权员原则(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 所有权、所有权 所有权、他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 。

17、二一四年六月,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gaolawaliyun.com,物权法定及其司法适用,2014,高圣平版权所有,2014年同等学力法学硕士物权法,物权法的结构与物权法学习,物权法的结构安排,2,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登记 / 动产交付 / 其他规定)/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章 共有/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物权法的结构安排,2,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

18、第三节 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区分:是否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原始取得: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取得后标的物上原有的负担归于消灭,原物权人不得就标的物主张权利。包括:(1) 国有化和没收(2) 生产。对自然界的直接占有,如采矿、捕鱼;对自然或自有材料的加工。(3) 添附:附合(如用他人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混合(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混合不能区分) 、加工新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归 属 , 应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处 理 , 或 归 一 方 所 有 , 或 归 当 事 人 共 有 。 如 果不 能 达 成 协 议 ,。

19、物权法(二),第一部分、用益物权,概念: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特点有: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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