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及物权法的一般理论 一、物权 2007年3月16日颁布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债权:,(一) 债权概述 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罗马法中也叫法锁) 债的关系与物权比较:债为动态、主体特定、客体多样、请求权、依法定或约定、其对债权人的效力仅限于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受领给付的保持力)。,债的分类: 1 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 2 按份之债(源于行为、可分物
2、)和连带之债(源于法律规定,如合伙,不可分物) 3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债的发生: 1 合同约定之债 2 不当得利 3 无因管理 法定之债 4 侵权,侵权:指侵害他人绝对权,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不法行为。(既遂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人自己的行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其责任推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人管理的人或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实行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债的效力: 对内效力:对于债权人为债的请求效力、执行效力、保持效力。三种效力依次发生。 对于债务人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对外效力即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和撤销权。,二、物权的原则:
3、,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除留置权外,它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发生效力,而且即使物的处分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能有数个所有权,或不得同时成立数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 物上请求权。,三、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
4、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有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三、占有,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的占有是直接占有,出质人、寄存人、出租人的占有是间接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四、物权的变动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权属
5、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动产的变动及交付,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为准。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此外还有与之相对应的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1.简易交付:(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即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公示效果
6、递减,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特别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样在双方达成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画在展出期间被卖,展期内不交付。相当于出卖人暂时借用,这样买受人仅取得一个间接占有,但交付在法律上已经完成。标的物在此未发生任何实际转移,其公示效果最弱。),第二节 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特点:具有完全性、整体性、弹力性与永久存续性。 所有权的权能: 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消极权能: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干涉干涉的权能。,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包括生产、收益孳息、国家强制、无主财产。 继受取得,如买卖、赠与
7、、继承 所有权的消灭:物权客体的消灭;物权的转让;物权的抛弃;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的判决;物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私有财产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征收与征用的比较:,征收与征用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还适用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共同使用部分的共有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
8、成员权。 成员权中业主共同行使的权利: 一般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特殊事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相邻关系,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 相邻流水、排水关系; 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相邻音响、震动、光照卫生关系,共有,共有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
9、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财产的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共有财产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
10、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应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
11、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定规则: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他物权的准共有: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12、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原权利人 让与人 (丧失权利)受让人(善意取得) 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原则上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2.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相关部门。 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在返还原物时,可以要求支
13、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遗失物的转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
14、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张某将自己的首饰一件托李某保管,李某将首饰卖给刘某,刘某又赠予女友于某,于某带上5天后在路上被吴某抢走,吴某后来又遗失于街上,被齐某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首饰享有所有权的是( ) A.张某 B.刘某 C.于某 D. 齐某,主物与从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
15、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二、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如下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
16、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北京60周年大庆阅兵,拆迁费 10万/平米,一户60平米,得600万,限15天内搬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在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承包期届满,可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般为农地所属农业
17、组织的成员。已扩大为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各种农用地。(包括“四荒”)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成立。登记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的程序。(即“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也能设立物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与“登记生效主义”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
18、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三)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利用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而单独存在。 需役地和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
19、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效力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2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