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婚姻家庭法婚姻无效和可撤销,2008年,意大利甲男与中国乙女在上海结婚。婚后甲男发现乙女在婚前与他人发生过性行为并因此怀孕,甲男遂在乙女分娩一周后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问题:甲男在中国法院的离婚请求如果不能得到支持,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手段?,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
2、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在处理时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意大利民法典第117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原因
3、包括重大误解的婚姻。 重大误解:鉴于另一方配偶的情况,如果真正了解,就不会做出允婚的许诺,并且是出于对以下方面的误解: 有阻碍夫妻生活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性变异的; 因非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 惯犯或职业罪犯; 因卖淫被判处不低于2年有期徒刑的; 对于非配偶导致的妊娠,如果发生可能导致丈夫否认亲子关系的情况。,结婚要件,结婚的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达到法定婚龄,具有结婚的合意,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配偶者不得结婚,婚姻要素、要件、无效和可撤销,婚 姻,婚 姻 缔 结 的 要 件,婚 姻
4、 可 撤 销婚 姻 无 效,内地:无效婚姻概说,无效婚姻,婚姻无效法定事由,程序事项,重婚、近亲婚、疾病婚、早婚,请求权主体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请求权限制,受理机关,性质,宣告无效、自始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应未消失,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人民法院,内地婚姻法:婚姻的无效,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自始无效 婚姻法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宣告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
5、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内地婚姻法:婚姻无效的性质,案例,甲男年轻时患有精神分裂症,1987年与乙女结婚,1989年生下女儿。2001年,两人所居平房拆迁,甲男得到一笔可观拆迁款。甲男之弟丙男此时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丙男声称甲男早年患有精神分裂症,1981年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婚后再度复发,于2001年又住院进行治疗,因此认为其兄精神分裂症一直未治愈。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甲男的诉讼能力进行了精神司法鉴定。法医最终作出了甲男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诉讼能力的鉴定结论。
6、另查,甲男之弟丙男1983年成家,一直在别处居住,未与甲男共同生活。,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近亲属: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7、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甲男与乙女因感情破裂2003年离婚。甲男与丙女是表兄妹,2004年元月甲男因肝癌实施手术,丙女一直在医院照顾。同年三月,甲男与丙女隐瞒真实情况,在医院病房内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8月16日甲男因病死亡。2004年9月甲男之女向法院申请宣告甲男与丙女婚姻无效。,案例,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解释(二)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
8、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权的行使时间,解释(二)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的限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构成要件,具有胁迫故意,实施胁迫行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请求权人,限制,法院,程序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提交胁迫结婚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受理机关,请求权人,结婚登记或自
9、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胁迫一方,胁迫行为不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 行政程序,登记机关
10、受理条件,限制,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签署声明书,受理机关,结婚登记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胁迫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
11、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可撤销婚姻,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一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民政部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的后果,无效或撤销婚姻,性质,非婚生子女享
12、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财产,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重婚无效处理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身关系,其他,法院收缴结婚证书,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时宣告结婚证作废,婚姻法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的后果,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可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