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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民诉法第一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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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罗素自传前言“我为什么而活着”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热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为什么要学习民法?,权利与权力联系的紧密性民法与社会生活联系的紧密性,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未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梅因,1、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 2、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促进民主政治 5、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意义,第一讲 民法是什么,推荐书目,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一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一、 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词源罗马法 在奴隶制社会里,为了维护简单商品生产和正常的交换秩序,便出现了相当完善的罗马法。 (1)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450) (2)民法大全/国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1115世纪 ) 推荐:周枏罗马法导论,Jusdinian(483-565),查士丁尼一世非常重视法律文献的整理和汇编。528年下令编纂法典,组成以法学家 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典编纂委员会。收集历代罗马皇帝 的诏令和元老院的决议,529年编成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随后又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著,533年辑成法学汇纂(又译学

3、说汇编)共50卷;以及法学阶梯(又译法理概要、法学总论),简要阐明法学原理,作为讲授和学习罗马法的教材;565年又把534年到查士丁尼一世逝世所颁布的法令,汇编成新律(又译法令新编)。这4部法典统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对后世西方各国的法律有重大影响。,“民法”一词源自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它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中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系日本学者自荷兰语或法语翻译而来。 Civil law,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则复从拿翁法典之droit civil,译为今称梅仲协民法要义,拿破仑,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怀着“作

4、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事实证明确实如此。起草委员会仅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

5、下获得通过。,拿破仑对这部倾注了心血的民法典是极为珍惜且引以为荣的。这首先表现在他禁止对法典进行任何形式的解释。而且,在拿破仑的戎马生涯中,法国民法典也常常紧随于军旗之后,被拿破仑作为“革命的法典”强行施加于被征服地,企图通过法典统一整个欧洲。最终,理想的破灭源于一场著名的失利。但是,即便当拿破仑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之时,提及民法典他依旧不无自豪:“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场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2.民法的概念(通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

6、章-民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她是我国基本法律之一。,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3.民法的类型,(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是指系统编纂的民法,即冠以民法名称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都属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是指从法律的内容上而非形式上来定义的民法,即规律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命名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A广义的民法为私法。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以外的私

7、法。 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一含义。 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凡属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规范。,补充,乌尔比安学说汇纂: 它们(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私法是自然法、万民法或市民法的总和 公法 政治国家的法 “权力”为核心 私法 市民社会的法 “权利”为核心,1、区别:“公法”,以“权力”为核心,其运作依赖于权威,命令与服从,其内容体现为政治、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利益。 “私法”,以“权利”为核心,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内容体现为私人利

8、益 2、划分意义:承认公私法划分,将导致法观念及国家观念的变革。公法之设,目标在于保护私权。,公法与私法在地位上的优劣,反映历史的变迁和时代的进步。 公法优位主义:国家中心主义法律观,专制国家的法制。以公法地位优于私法,私法被包括在公法之中。 私法优位主义,认为私法应居于优越地位。其根据为“社会契约论”,表现为法治国家的制度。,我们认为: 公法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私权。人民私权神圣,非有重大的正当事由及依法定程序,不受限制和剥夺。 如物权法,B狭义的民法为私法的一部分。 但在狭义民法应包括哪些内容上,有不同的观点。 在我国,一般认为,狭义的民法不包括亲属法以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

9、等商事特别法, 仅包括民法总则、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含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根据其适用范围,民法可分为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适用于全国的、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 特别民法则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 如民法通则为普通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则为特别民法。,(4)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根据其表现形式,民法可分为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 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为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等不成

10、文的民事法律规范。,二、民法与民法学,二者是性质不同的概念 1、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科学。 2、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3、二者相互联系,互有影响,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案例讨论,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一直未见面。一年后,张男约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上午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欣然同意。李女十分重视,专门到美容店进行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餐厅。但直到傍晚,也未见张男出现。李女十分恼怒,便按

11、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一万元,【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到法院告法官简直就是笑话?,据2006年9月27日华商报 陕西省礼泉县某印刷厂接下了为该县法院印刷传票、拘留 证等司法文书的活,结果法院欠了印刷厂的印刷费,5年还不还,债权人在讨要无望后,想到了通过打官司来 追回法院所欠债务。但是,礼泉县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提 出的诉讼拒不立案。主管立案的副院长李选锋还告诉债权 到法院告法院简直就是笑话。,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我们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平等主体 平等的法律地位; 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在

12、市民社会中,无论社会成员结成何种社会关系,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正是由于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地位,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因而其意志也是平等和自由的,各自得以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的结成各种关系。这种平等反映在民法上,也就是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平等的受法律保护。,(2)财产关系,A.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包括:(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2)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商标等;(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3、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通常是有偿的,有时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B.财产关系的特点在于: 第一, 以财产为客体; 第二,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第三, 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劳动力除),C.小结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特点,(3)人身关系 A.又称为人身非物质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经济利益为内容而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杨立新先生指出:民法通则对人身关

14、系的调整和人身权制度的规范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是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个开创性的贡献。”,B.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 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第二, 具有非财产性;,第三,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专属性是指特定主体的人身利益只能由该主体享有,不能与该主体分离,也不能经由让与或者继承的方式转归他人享有,而且该主体也不能抛弃自己的人身利益。 古代社会的身份继承已经被今天的社会观念和法律制度所抛弃。,C.小结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有:人格尊重,身份平等。,D.人身关系的种类:,分两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人格权)民事主体本身所应具有的权

15、利主体资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身份权)基于身份(以自然人的血缘与婚姻为纽带而形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间、夫妻间、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该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非由民法规范调整。,因此,张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 因此,李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6、不能成立。,案例分析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Why,参考答案,本案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

17、析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 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思考:以下是否为民法的调整对象?,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卖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乙让甲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 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认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发生争议。,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

18、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 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800元,发生争议。,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 6、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7、公务员小李去商场卖办公用品,与商场发生争议。 8、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 9、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儿园将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思考:民法的外延,民法与宪法 民

19、法与刑法 民法与商法 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与行政法,【例】公法规定:“开业之医师,当患者请求诊治时,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私法规定:“土地所有者不得设置屋檐或工作物,使雨水直泻于邻地。”,【解析】二者都属禁止性规定。公法上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公法制裁,而遭拒绝的患者不能向他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私法上的违法行为,受害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土地所有者停止侵害并支付损害赔偿。,案例分析:高校招生纠纷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当年的高考中,她的笔试总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当年,江苏省共有

20、170名考生报考了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总成绩排名第二,第一名是一位姓吴的男生,笔试总成绩为597分,英语口试成绩也是5-。根据招生计划,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新生9名。,1995年8月7日,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工作的李某,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吴某和陈某在内的前12名考生。经过审查,外交学院的李某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5分为理由,将吴某、陈某等4名考生退档。该录取结果经江苏省高校招办录检组审核同意。这样,第一次只录取了8名新生,其中女生占6名。考虑到男女生的比例问题,李某希望再招收1名男生。在江苏省招办

21、的协助下又择优录取了刘某,他的笔试总成绩为533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分。陈某后来被山东大学录取,吴某则被苏州大学录取,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以后,十分震惊。此后,他们多次上访,先后找到省纪委、省教委、外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15万元”。而被告外交学院则认为:原告起诉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1996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审理,认为“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

22、,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裁定“驳回起诉”。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问:1、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通过审理来解决?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四、民法的属性,(一)民法是私法 相对与公法而言,在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即“法不明文禁止即为允许”;,(二)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民事法律的制度设计与施行都以权利为线索和中心。 民法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护。,(三)民法是实体法 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规定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义

23、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是实体法。 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实施的程序手续的法律是程序法。 民法主要规定的是民事主体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四)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作为行为规范,民法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确立生活规则两方面的功能。 作为裁判规范,民法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结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欧洲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家”为原型的各种自立权力构成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集中一切政治要素的国家与作为纯粹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彻底分离。 市民社会是“私人自治领

24、域”。市场经济借助交换,依靠供求、竞争、价格机制等来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排斥政治国家的干预。,政治国家的强大权力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扩张性和任意性。“权力趋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政治国家介入市民社会,必定限制市民权利,导致暴政。现代法治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政治国家的权力必须建立在市民社会公民权利基础上。法治精义在于“依法治权”,由法律来支配权力,限制权力行使范围,是调节二者关系不可或缺的中介力量。,五、民法的价值理念:,我们所说的大陆法学一般为概念法学,即从现实中间将类型化的事物抽象成为概念,然后围绕某一概念来展开所有的法律活动,如法律制定、适用等等。

25、但是,一切的概念都是抽象的,总结性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认识。也就是说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政治、经济、道德、和人民世界观的变化,对同一概念的解释就有不同内容,所以为了保证民法的一贯性,就要求比概念更高的理念来解释概念,这就是价值,它比思想、观念、理论、概念都稳定、广泛,价值也使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和中心点,也表明了某一社会学科的任务。,(一)秩序:是为其他价值提供了实现的基础(分为静态的秩序和动态的秩序)。(二)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包括形式的自由和实质的自由(民法仅仅能解决形式的自由,而无法保障实质的自由)。,(三)正义(公平):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在私法层面上来讲我们只能够解决矫正正义,即在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情况下保障在法律上的平等。分配正义的问题是由公法来完成的。,价值冲突的: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在基本价值中,自由最先、正义次之秩序最后。,民为邦本,法乃工器,为民法而奋斗,就是为个人自由尊严、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王泽鉴,本 讲 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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