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 节能减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节能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工程 项目造价管理, 统一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加强工程建设投资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神华工【2014】154 号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明确了所属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造价审查程序及管理规定。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第三条 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也就是一项工程通过建设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
2、需用一次性费用的总和。一般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形式。第四条 投资估算是指在投资决策阶段,以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预测和估计;在研究并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技术方案、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厂址方案、工程建 设以及项目进度计划等的基础上,依据特定的方法,估算项目从筹建、施工直至建成投产所需全部建设资金总额并测算建设期各年资金使用计划的过程。第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的图纸及说明,利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2概算定
3、额或综合指标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按照设计要求,对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进行的预计。第六条 施工图预算是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在工程施工前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费用进行的预测与计算。第七条 工程结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结束,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最终审核的技术经济文件。第八条 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是指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各相应专业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和工程
4、量计算规则基础上,针对具体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根据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综合单价,并汇总各清单合价得出工程总价。第十条 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的造价管理职责战略规划部负责项目前期投资估算及项目后评价工作。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变更结算、索赔费用、工程结算、合同款项支付等的审核。财务部负责项目决算及组织决算审核工作。3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的造价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公司有关造价管理规定;测定工程补充
5、定额,收集设备、材料价格,并 报送公司物资部、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估算、预算编制或审查;负责或参与项目投标/定标造价编制/审查;参与单位工程中间、竣工验收,审查工程进度结算;接受工程审计、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检查、监督和指导;应当履行的其他业务。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项目部要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及 时地、完整地收集、保管和报送工程造价资料,并在项目竣工后移交存档。第四章 造价管理程序与规定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估算、概算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预算(含标底、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结算由具有概预算资格的人员或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或审查,必须加盖单位及人员
6、印章。否则,不得作为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第十五条 造价委托管理1、初步设计概算一般由设计单位编制。2、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 变更与索赔价款、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委托神华国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 )实施。3、造价咨询委托由各子公司填写造价咨询委托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提交工程公司编制或审核。4、工程结算采取两级审核制度,预算和结算审核一般由两家不同的咨询单位交叉审核。5、第三方交付审定的造价成果文件由工程承包方、监理方、业主方签字盖章认可,经办人及子公司委托咨询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核。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第十六条 招标标底价编制:依据国务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4民
7、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编制: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算办法进行编制。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量确定: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第十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
8、构编制。第二十条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一)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发/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金额 及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5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二)
9、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当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后导致工程价款变化需对价款进行调整。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调整合同价款,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
10、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4、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通过验收、尾项整改完成;2、竣工结算文件提交齐全,发包方已向承包方提交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3、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已完成;4、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5、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已签字并6加盖造价工程师专用章。6、工程概、预算审核提供的资料齐全(包括初步设计图、施工图、技术文件、 设计概算及批文、施工图预算书等);7、商务文件齐全;8、 工程变更、 签证及索赔事项已取得签证;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