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 树立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 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 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 购买 、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 由他人代写、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
2、位论文代写的;(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 伪 造数据的; (五)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 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的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已经取得毕业证书的,学校注销并收回其毕业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者毕业证书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根
3、据郑州大学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研发2009 3号)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六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郑州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暂停其招生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将降低
4、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九条 各院(系)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 任、 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 实性、原创性。第十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情况的,学校将扣减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院(系)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对该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 该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该学位论文应由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