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余杭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服务,努力构建“广覆盖、保质量、多元化” 的学前教育公共服 务体系,切实解决“入园难” 、“入园贵”问题,促 进我区城乡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余杭区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7113 号)、余杭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201739 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
2、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按等级收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三条(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办园。经余杭区教育局审批,并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上年度年检与督导评估合格,达到省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二)规范管理。按核定规模招生。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法人产权明晰,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财务独立核算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保教费收费参照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不得另立名目收取其他
3、费用。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其年收入必须符合有关要求。(三)科学保教。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办园,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第四条(申报形式)实行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在当年 3 月 15 日向镇(街道)和教育局提出认定申请。第五条(认定程序)1.初审。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镇(街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初步审核。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在申领办学许可证时,必须阐明是否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公示
4、。经初审的幼儿园名单在 4 月初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3.复核。公示有异议的,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4.公布。复核后,由区教育局于 4 月底前发文认定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单,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第六条(协议授匾) 区教育局与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签订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幼儿园和区教育局及幼儿园所在地镇(街道)备存。遵照前款规定的协议,就双方权利(力)义务、监督检查、陈述申辩、违约责任和撤销认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区教育局统一制作“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牌匾并授予经认定的幼儿园,幼儿园应在园门口等醒目位置悬挂
5、。第三章 政策保障第七条(经费扶持)对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经考核后,除享受余杭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费之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其生均办园成本和收费的差额按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教育机构符合余杭区入园条件的学籍人数给予补助,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年度督导考核优秀的给予 110%的补助,良好的给予 105%的补助,合格的给予 100%的补助,基本合格的给予50%的补助,不合格的不予补助。民办幼儿园的生均办园成本原则上参照同级公办园生均办园成本。第八条(师资扶持) 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公办幼儿园通过结对帮扶、
6、双向派遣、集团化运作等形式,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骨干教师队伍的帮扶,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评定时限) 区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第十条(日常监管) 区教育局、属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保教费、政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二条(安全管理) 区教育
7、局和属地镇街负责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园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标准;指导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三条(风险防范) 区教育局负责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针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并按相关规定监督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第十四条(督导评估) 区教育局每年对辖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专项督导评估结果和年度检查情况作为财政经费扶持、招生计划等下达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违约处理) 对普
8、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之协议的,区教育局应责令其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情节严重的,应依法采取措施,可按本办法和协议约定撤消原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结果,并停拨相应年度的财政补助经费。第十六条(信用管理) 申报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查实的,由区教育局予以通报批评,2年内暂停其申报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资格,并按“信用杭州”建设规 定纳入信用 “黑名单”管理。第十七条(经费用途及违规处理)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等,不得用于顶抵举办者办园投入、回报举办者、清偿债务
9、、支付捐款、赞助投资、支付罚款等用途。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局根据本办法和协议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少拨、停拨或收回补助经费,撤消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结果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公用经费支出未达标的;(二)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的;(三)组织在园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四)园所环境陈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存在乱收费(包括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克扣幼儿伙食费
10、等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六)管理疏漏,家长投诉较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未按核定规模招收不符合入园条件幼儿的;(八)未按规定配置教职员工的;未按要求为教职工办理社保,教职工收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九)未按规定配置幼儿园各项设施设备与教玩具的;(十)幼儿园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十一)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八条(自愿退出) 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须提前一年向区教育局和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退出后,新生保教费由幼儿园自行确定,老生按原标准执行至毕业,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退出申请提出后,区教育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接
11、受政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经审核同意退出的,区教育局及时撤消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同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余杭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余杭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报材料2.余杭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表附件 1余杭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报材料1余杭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报审核表(原件,加盖幼儿园公章,一式三份);2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按政府规定的审计指引出具的上一年度幼儿
12、园财务审计报告(审验原件,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3幼儿园登记资料复印件(审验原件,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4最新收费备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审验原件,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及申报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后拟调整的收费标准;5幼儿园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含幼儿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安排表,加盖幼儿园公章);6幼儿园上一学年度银行缴费凭证、银行代发薪证明材料、本年度银行帐(验原件,留复印件)及本年度近 3 个月教职工工资签领表;7教职工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附件 2余杭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报审核表申报单位(全称)法人代表 地 址联系电话 所属街道(乡镇)社区开园时间 办学证编号园车 辆 车牌号码在园幼儿人数 班 、 数教职工人数 保教费/月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近年来幼儿园投入情况、幼儿园总资产(万元)所获国家、省市区级奖项申报事由申报单位: (公章)申报时间: 年 月 日镇(街道)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区教育局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