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CEL038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仅使用城镇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 kW 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 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 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规定的燃气。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80 mm,宽度为 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2、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热效率(%); (5)额定热负荷(kW); (6)灶具类型;(如:台式大气式灶);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30720 的现行有效版本,热负荷的检- 1 -测方法应依据 GB 16410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3、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热效率应依据 GB 30720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应不超出相 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每个燃烧器的热效率应能满足能 效标识中的标注值。能效标识标注的额定热负荷是指所有燃烧器中热 负荷最大单
4、元的额定热负荷。产品类型的标注依据 GB 30720 的现 行有效版本中表 1 的相关表述。 4.4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30720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纸质标识应采用 80g 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粘贴在家用燃气灶具本体明显部位。 - 2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台家用燃气灶具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5.5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 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
5、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也可以单色印刷标识, 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 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燃气类别、燃烧器和结构相同,热效率和额定热负荷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见附件 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
6、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对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 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 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 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 3 -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 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7、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 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授权机构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 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 58811738,网址: “中国能效识网”( )。- 4 -附件 1: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样式与规格 注:标识样式以二级为例,实际标识等 级按产品能效等级确定。请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发展改革委公告 2004 年第 71 号)。-
8、5 -附件 2: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 主 检: 日 期: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 6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报告涂改无效。 5.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
9、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家用燃气灶具能源 效率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 7 -检 测 报 告 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 规格型号 样品名称 商 标 抽样单序号 样品等级 抽(送)样地点 样品数量 抽(送)样日期 样品基数 到样日期 检测完成日期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检测和判定 依据 检测项目 热负荷、热效率 检 测 结 论 对 XXXX 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XXXX 家用燃气灶具的热效率和热负荷项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分别符合 GB 30720 和 GB 16410 的相关要求,其能效等级为 X 级。 (以下空白) (检测报告专用章) 年 月 日 - 8 -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 灶具
10、类型 大气式灶 红外线灶 结构形式 台式 嵌入式 集成灶 其他_ 灶眼数量 单眼灶 双眼灶 _眼灶 燃气类别 人工煤气 ( 5R 6R 7R) 天然气( 4T 6T 10T 12T) 液化石油气( 19Y 20Y 22Y) 点火方式 人工点火 脉冲点火 压电点火 其他_ 熄火保护装置 离子式 热电式 调风装置 可调 不可调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燃气供气压力(Pa) 2000 2800 1000 其他_ 额定热负荷(kW) 挖孔尺寸(长宽)(mmmm) 外形尺寸(长宽高)(mmmmmm)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其他说明 - 9 -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 样品描述及说明
11、附样品铭牌和外观照片, 照片要求清晰可见。 - 10 -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 测 结 果 序号 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额定值标准 规定值实测值单项 判定 能效等级判定 1 热负荷2 热负荷3 热负荷 热负荷按 GB 16410 的规定。单位:kW 4 热效率5 热效率6 热效率 热效率按 GB 30720 的规定。单位:% 备注: 1、热负荷 、热负荷 、热负荷请根据被测灶具实际灶眼数量按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自大到小的顺序填写,多于 3 个灶眼的请自行将表格扩充,不需要填写的项,请填“/”。 2、额定值是指产品铭牌、说明书或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 11 -附件 3: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
12、率标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更新备案; 确保该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二、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信息 生产者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 标 : 项目 数值 备注 热效率(%) 热负荷(kW) 注:实测值填写实测折算值 灶具类型(如:台式大气灶) 能效等级 三、初始使用日期 本标识于 年 月 日开始使用。 - 12 -四、其他信息 样品描述 灶具类型 大气式灶 红外线灶 结构形式 台式 嵌入式 集成灶 其他_ 灶眼数量 单眼灶 双眼灶 _眼灶 燃气类别 人工煤气 ( 5R 6R 7R) 天然气( 4T 6T 10T 12T) 液化石油气( 19Y 20Y 22Y) 点火方式 人工点火 脉冲点火 压电点火 其他_ 熄火保护装置 离子式 热电式 调风装置 可调 不可调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燃气供气压力(Pa) 2000 2800 1000 其他_ 额定热负荷(kW) 挖孔尺寸(长宽)(mmmm) 外形尺寸(长宽高)(mmmmmm) 扩展型号信息 序号 规格型号 热效率(%) 额定热负荷(kW) 能效等级 备案方: 公章: 日期: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