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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238752 上传时间:2018-10-0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0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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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山 东 经 济 学 院本 科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设计(论文)题目: 指导教师: 学 号: 姓 名: 院 ( 部 ) 专 业 届山东经济学院教务处制会计工作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会计学 会计学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山东经济学院关于论文使用授

2、权的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山东经济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士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指导教师签名: 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会计工作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摘要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至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

3、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文章阐述了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概括了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列举了会计法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原则,分析了会计法律责任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预防会计法律责任的若干措施。本文认为只有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会计法律监督机构,强化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避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特征;分类;缺陷;预防Research On Liability Accounting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ABSTRACTOn C

4、hinese economic reform, its basic point of departure is to nurture and develop unified, open, equal competition, regulations sound, orderly, fully functional and flexible functioning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Accounting Law, a number of units and personnel,

5、particularly accounting staff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accounting liability still have many errors. Therefore, in dealing with accounting matters, the staff are lack of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work deviation, and make more mistakes. At the same time, when soci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such

6、as accounting firms) issue report and the capital verification report, false often occurs. This article described implications of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accounting, summed up the accounting liability characteristics, cited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accounting classification and made a leg

7、al responsibility to prevent a number of accounting measures. The article thought only to popularize legal knowledge, strengthe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accountant, establish and perfect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and strengthe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accounting supervision, can we effecti

8、vely avoid the legal liability of accounting.Keywords: Accounting legal duty; Features; Classify; Defect; Prevention目录一、 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1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一)会计违法行为的双重性 .1(二)承担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1(三)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机关的多元性 .1三、会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2四、会计法律责任分类 .2(一)行政责任 .2(二)刑事责任 .2(三)民事责任 .3五、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意义 .3六、我国现行法律对

9、会计责任的规定及其存在的缺陷 .3(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会计责任的规定 .3(二)会计法律责任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 .4七、会计法律责任的预防 .5(一)尽快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 .5(二)加强单位内控制度建设 .5(三)设立会计法律监督机构,强化法律责任的监督 .6(四)加强会计行业诚信制度建设 .6(五)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6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1一、 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通常是指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会计法律责任,则是指从事会计工作有关的

10、单位或自然人,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会计行为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不仅包括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而且还包括税法 、 公司法 、 证券法 、 审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文本中相关的会计法律责任。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违反会计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在会计账簿设置、凭证与财会报告编制、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设置、会计人员任用等中的不规范行为;出于主观故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

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等等。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一)会计违法行为的双重性会计违法行为的双重性,表现在会计行为本身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同时又违反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会计人员不按照借贷记账法的规则记账,不及时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或者违反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的规定,伪造凭证并据以记账,这种会计违法行为同时又违反了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偷税的主要行为,就是伪造会计凭证、销毁凭证、涂改凭证等,这些行为就是会计违法行为,也就是这种会计违法行为既违反会计法,又违反税法。因此,会计违法行为具有双重性的特征。(

12、二)承担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多样性,就是实施会计违法行为的主体涉及多方面,因此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也具有多样性。例如会计人员实施会计违法行为,进行伪造凭证、涂改凭证等,必然涉及到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因为他们对单位的经济收入具有决定权,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本身就是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主体,由于提供财务信息不实,致使股东或众多投资人、债权人,甚至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会计法律责任。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涉及到的不仅是具体的会计人员,还包括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这就是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三)

13、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机关的多元性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追究会计违法行为的主要机关是财政部门。但由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双重性的特点,其他有关机关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会计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处理。例如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有关会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这就是追究会计法律责任的机关多元性的表现。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2三、会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会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类:一是主观归责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客观归责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存在违反规范的行为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行为人

14、只要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可以不承担责任。长期以来,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会计职业人士基本上都采取了此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对有关行为进行社会性的价值评价,从而使行为的是非界限和责任界限得到明确划分,并有助于使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得到准确判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进入 20 世纪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会计职业领域有了一席之地。其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侵权法的确立对会计责任归责产生了直接影响、公司财务舞弊与欺诈使社会提高了对会计职业的责任要求、会计职业履行职责的过程和质量难以为外界

15、直观地观察等。无论是会计的反映职能还是审计的验证过程,都存在着大量的主观判断。会计职业活动的特点凸显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会计法律责任不合理的一面,即无过错责任体现了社会公众对会计职业行为及会计信息提供的“保证”的过高期望。因此,应选择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原则。此外,还有如下理由: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在规范会计行为的同时尊重了会计行为的相对自由;第二,过错责任原则所确立的会计法律责任起到了教育和预防作用;第三,过错责任原则所确立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保持了适度的弹性。总之,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其在行为指导、道德评判等方面的独有功能已获公认。相反,无过错责

16、任原则会使会计职业界为规避责任而减少对社会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会计职业的健康发展。四、会计法律责任分类(一)行政责任我国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 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其中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通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四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三种处分措施。除此之外,我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注册会计师法等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17、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二)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除会计法对会计违法的刑事责任作了一般规定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和会计人员因会计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犯罪:企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方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3面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妨

18、害税收征管方面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三)民事责任我国 1999 年颁布的会计法虽没规定民事责任,但我国证券法 、 注册会计师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三个司法解释都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如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函199656 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在其所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释199710号规定“金融机构

19、、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五、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意义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别。在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中,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追究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会计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现代社会会计已成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用法律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对会计违法行

20、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能使违法者受到惩罚,同时也使违法行为得以校正,使得会计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其次,追究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能起到事前警示和事后救济的作用。会计违法行为的选择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利益问题,当违法者权衡会计违法行为的实际收益和违法成本时,如果收益大于付出,则违法者就会付出违法的风险成本,进行会计违法行为。追究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其中包含重要的经济责任,违法者因此承受高昂的违法付出,这就使违法者在进行违法行为时,会事前进行利益比较,不轻易做出违法行为。同时当会计违法行为出现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又可以使利益受损主体得到相应的补偿,起到事后救济的作用。六、我国现行法律对会计责任的

21、规定及其存在的缺陷(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会计责任的规定我国在 1985、1993、1999 年制定会计法 。1999 年的会计法第 6 章 42 条至 46 条规定了法律责任。1.会计违法行为必须是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经济基础)和思想关系(上层建筑)。如果一个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社会关系,这就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决不能把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结果联系在一起,有些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也应认定该行为违法,危害结果只是对该行为进行处罚时的酌定情节。2.会计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山东经

22、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4人的行为可以分为积极地作为,主要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消极地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我国不存在思想违法。如一个单位仅有想做假账的想法,就不能因此而对之进行处罚。所有确定行为违法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认定。3.违法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谓主观意志,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违法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3、,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过失两种。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与过失是追究会计违法的重要前提。4.会计违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违法主体就是违反一定法律法规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必须具备法定责任年龄能力和法定责任行为能力。法定责任年龄能力,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最低年龄。按行政处罚法 、 刑法的规定自然人法律责任年龄为 14 周岁以上。法定责任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会计违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自然人和单位两大类。自然人是指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而单位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

24、位、法人组织、行政机关因违法而被追究时所表现的主体形式。一种主体是近时期法律所规定的,其中有一般违法主体,即法律仅规定主体为单位,而没有具体列举什么单位;二是特殊违法主体,即法律明确规定了为何种单位,如证券法就明确对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二)会计法律责任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1.对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界定不严密,偏重于从社会管理角度界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现行规定较少从资产的责任、权利关系上界定法律责任主体,从而导致实务操作中对会计责任和会计岗位责任不能严格的区分。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下,企业会计人员都是本企业直接聘任的,其人事关系、经济关系都依附于该企业,基于自身利益,会计人

25、员往往不得不按领导的意图违反原则处理会计事务,否则就可能“下岗”或受到打击报复, “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已成为揭露这种现象的顺口溜,可当需要界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时,却较少考虑这种实际情况。2.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没有可操作的法律解释,不利于实务操作。如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解释,但却未解释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而会计人员则认为,只要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因为企业中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以及会计估计业务的大量存在,会计人员对其把握度不同,由此造成财务报告

26、与事实不符并不是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所能解决的,不应视为违法行为。3.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没有可操作的法律解释。会计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故意”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对“过失”违法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实务中没有区分“普通过失” 、 “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从会计法规定看,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但就会计工作实践而言,由于会计工作的专业分工,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难于深入经济活动各个方面,不可能了解经济活动的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5全过程。如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收受各种“回扣” ,而将发货票价格提高,造成凭证中价格不真实,如仅强调会计人员和单

27、位负责人的责任,便会显失公允。4.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缺少对民事责任的法律界定。在现实操作中,民事责任的追究非常弱化,我国各级政府无论是以社会管理者身份还是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处理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时,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采取回避态度,从而导致民事责任在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中的缺位。如确认了某项会计信息是虚假会计信息,并已认定了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但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项经济损失,在法律上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5.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矛盾。会计法规定,各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刑法中与会计法律责任有关的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

28、污贿赂罪、渎职罪,这些犯罪条目并不适用会计法中“构成犯罪”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又如, 会计法和证券法强调的是会计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 、 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调的是会计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七、会计法律责任的预防会计信息失真在现实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危害,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法治社会推进的一大公害,成为上至中央领导下至一般百姓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的焦点问题。因此,我们应当采取一定的对策加以解决。(一)尽快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从目前来看,现有的会计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少弊端。如现有不同法律规范之间衔接性、

29、系统性差;会计监督法律法规约束机制不全,导致会计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职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并不健全,缺乏对民事责任的界定等。在现实操作中,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采取回避态度,从而导致民事责任在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中的缺位。因此,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应包含以下要义:一是法律制度要协调一致;二是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尽量适应会计环境的变化,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三是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加强其独立性。(二)加强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内控制度是现代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内控制度则是指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财产的安全,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其目

30、的是为了事前防范和化解会计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会计行业在市场活动中的正常秩序。 会计法第 27 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出相应要求:首先,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其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再次,进行财产清查的各项程序应当明确;最后,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虽然会计法突出了这些内控制度的要求,但目前我国相当多数的单位会计秩序混乱,要么至今未建立内控制度,要么内控制度存在缺陷,客观上加剧了会计法律责任风险。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内控制度已是迫切的现实需要。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6(三)设立会计

31、法律监督机构,强化法律责任的监督当前,我国在设立会计监管部门时主要强调的是技术管理,其次强调的是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的大部分精力放在会计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协调上,并对一些违规、违纪现象进行行政处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会计监督要逐步转移到法律问题的协调上。一旦遇到诸如会计信息理解方面的法律冲突时。作为会计监管部门,应站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对这些会计信息予以鉴定,并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给有关司法部门提供依据。(四)加强会计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孔子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信用关系的日益透明和不断扩大为基础的,没有信用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就无法建立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

32、序。建立规范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然而就会计行业而言,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会计制度的内在缺陷、利益驱动、失信成本低等种种因素促使其存在着行业诚信缺失的问题。事实上,会计诚信就其本质而言是属于个体道德范畴,但就其影响、范围而言却又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因此在目前整个行业面临诚信危机的情况下,解决这一危机问题仅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必须坚持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加强相应诚信制度或法律法规以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五)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所谓的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正确处理人与人之

33、间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主要包括:爱岗敬业、顾全大局、讲究效益、真实反映、认真监督、守法奉公、精通业务等方面的内容。就其业务素质而言,主要应避免前文所述的误区,加强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制意识。当前,许多会计相关人员并没有认识到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新的法律环境下,通过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从而做到依法办事。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7参考文献1陈雄根.浅谈会计法律责任及其预防J. 当代法学,2003(1):2

34、3-45.2明文聿,李煜均.浅谈会计职业道德J. 商场现代化,2006(10):45-56.3张明霞.谈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J.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6(4):29-31.4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 会计研究,2002(3):10-13.5郑在柏.会计责任与会计法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J. 财会月刊 (会计),2004(4):14-21.7王敏华.会计法律责任及认识误区J.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2007(3):23-31.8迟金凤.对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思考J. 时代经贸(中旬刊), 2007(6):17-21. 9陈雄根.会计法中的会计法律责任及处罚问题J. 财会月刊 , 2002(9):13-24. 10王秀清.对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考J. 科技资讯 , 2007(3):34-54. 11落实会计法律责任的建议J. 财会通讯, 2003(2):15-22. 12李明辉.浅谈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J. 财会月刊, 2003(5):13-23. 13李福忠.试述会计法律责任J. 中国卫生经济, 2004(1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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