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全国 2006 年 4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课程代码:00246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的是( )A互惠待遇 B最惠国待遇C对等待遇 D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2下列选项中,属于南北合作原则实践的是( )A七十七国集团 B科托努协定C东盟 D南方共同市场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卖方交付货物必须( )A与合同约定相符 B同时转移所有权C同时转移风险 D同时得到买方的货款4关于信用证支付
2、方式的基本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开证银行负次要付款责任,买方负首要付款责任B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单证是否实质相符C信用证受买卖合同制约D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单据业务5属于 GATS 的“ 一般义务和纪律 ”的选项是(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C市场准入 D附加承诺6我国对于制定、调整和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进行规定的法律是( )A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B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C 外资企业法 D 对外贸易法7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除技术的受方外,技术的供方及第三方不可以使用该技术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是( )A独占性许可合同 B普通性许可合同C排他性许可合同 D交叉性许可合同8 与贸易
3、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 )A最高标准 B最低标准C最惠国待遇标准 D国民待遇标准9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该期限( )2A从授予日起算 B从申请日起算C从审查日起算 D从发明日起算10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判断技术进出口的标准是( )A当事人的国籍B合同的约定C技术进出中国国境D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审批机构11根据华盛顿公约 ,下述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的论述,正确的选项是( )A中心受理资本输出国与其国民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受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公司之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C中心受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D中
4、心受理东道国政府与其国民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12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与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重要区别在于( )A间接参与型由代理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B直接参与型各银行承担连带责任C直接参与型各银行必须分别与借款人进行谈判D间接参与型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后,将部分贷款转让给其他参与行13下列有关欧洲货币贷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A欧元区的银行发放的欧元贷款B贷款银行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贷款C中国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D贷款银行受到贷款货币发行国的法律管制欧 洲 货 币 贷 款 泛 指 一 国 银 行 以 其 非 所 在 地 国 货 币 提 供 的 贷 款 。 作 为 离
5、 岸 交 易 , 欧 洲 货 币 贷 款 最 大 法 律 特 点是 不 受 贷 款 货 币 发 行 国 的 法 律 管 制 , 而 贷 款 银 行 的 资 金 来 源 除 了 小 部 分 是 自 有 资 金 外 , 大 部 分 是 从 其 他 银 行 拆借 而 来 的 。 这 种 在 货 币 发 行 国 国 境 外 存 款 或 者 放 款 的 货 币 叫 做 欧 洲 货 币 , 由 众 多 欧 洲 银 行 经 营 欧 洲 货 币 业务 所 形 成 的 国 际 金 融 市 场 就 是 所 谓 的 “欧 洲 货 币 市 场 ”。14国际货币牙买加体系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重大区别在于( )A采取黄金-
6、美元本位制 B采取固定汇率制C废除特别提款权制度 D黄金与货币脱钩15浮动抵押与一般物权担保的区别在于( )A浮动抵押的债权是不确定的B违约行为发生前,浮动抵押的资产是不确定的C一般物权担保的债务人是不确定的3D浮动抵押的效力是不确定的16下列有关无追索权项目贷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A贷款人向举办项目的主办人贷款B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C贷款人对除项目主办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无追索权D风险低,贷款人比较愿意接受无追索权项目贷款方式17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 )A国籍原则 B. 居住地原则C固定基地原则 D密切联系原则在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方面,一条普
7、通遵行的原则是固定基地原则(the Principle of a Fixed Base) 。该原则是经合范本建议采用的原则。经合范本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经常为从事上述活动目的的固定基地的除外。对于上述固定基地,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对仅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亦即根据固定基地原则,一国对非居民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是以其在本国境内设有固定基地(fixed base)为前提,并以可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为限。这里的固定基地,是指类似于医生的诊所、律师或会计师的事务所这样的个人用于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8、的固定场所或设施。固定基地这一概念接近于常设机构,只不过固定基地是个人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场所,而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场所。18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视为已经缴纳,从而给予抵免的方法称为( )A免税法 B限额抵免法C间接抵免法 D税收饶让抵免19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在于( )A课税对象不同 B纳税主体的非同一性C征税期间不同 D税收性质不同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由来已久。目前,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即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关于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经济合作组织阐述:“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
9、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这种法律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是当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以及相互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力图解决的核心问题。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则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该公司获取的股息征税。公司的利润和股东分得的股息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在对公司的利润征税的同时,又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20欧盟的宗旨是( )A建立关
10、税联盟 B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4C建立政治联盟,并制定欧盟宪法 D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有( )A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B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C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D国际经济法是内国经济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E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2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1、 )A和平共处原则 B公平互利原则C经济主权原则 D全球合作原则E有约必守原则23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家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合同条款的效力、惯例的效力C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公约D适用于国际电力、船舶买卖合同E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24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通则是国际公约,但不具有强制性B因其制定者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故通则是国际公约C 通则适用于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各类国际商事合同D 通则以示范法的形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E 通则
12、以示范法的形式影响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 PICC)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1994 年编撰的,2004 年做了大的修订。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法。它可为各国立法参考,为司法、仲裁所适用,是起草合同、谈判的工具,也是合同法教学的参考书。25关税的征收方法包括( )A从量征税 B从价征税C混合征税 D选择征税E附加征税5关税征收的最基本的两种方法是从量税和从价税。在这两种税收的基础上,又有复合税和选择税。(一)从量税(Specific Duti
13、es)从量税是指以征税货物的数量、重量、容量、面积、体积或长度等为标准,每一单位保证一定金额的关税。 (二)从价税(Ad Valorem Duties)从价税是按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一定百分率。 (三)复合税(Mixed or compound Duties)它是指对于同一种商品同时制定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对某种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方法。 (四)选择税(Alternative Duties )选择税是指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规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收,在征收时选择其中一种税额较高的征收。但有时为了鼓励进口,也选择其中税额较低的一种征收。26关于
14、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中国境内某律师事务所为美国境内某公司在中国投资提供法律意见书属于跨境交付B一日本公民到中国某中医院就医属于境外消费C中国银行到新加坡设立分行属于商业存在D中国一武术运动员到瑞士利用业余时间传授中国武术属于商业存在E中国公民到欧洲留学属于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所下的定义代表多数专家的意见,该协定从贸易方式的角度,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是指涉及下列范围的交易活动: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这些交易活动的具体解释是: 1、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 。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其中的“跨境”是
15、指“服务”过境,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联网等实现,至于人员和物资在现代科技环境下则一般无需过境。例如,国际金融中的电子清算与支付、国际电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卫星影视服务等。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外国人到本国旅游、本国学生到外国留学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它是 4 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是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它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直接投资,即允许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商在另一
16、成员方境内投资设立机构并提供服务,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该机构的服务人员既可以从提供商母国带来,也可以从东道国雇佣。例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酒店、建零售商店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等。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的实体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进口方允许个人入境来本国提供服务。例如,外国教授、工程师或医生来本国从事个体服务。27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B进口数量激增是由于未曾预见的发展和成员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C进口激增是出口方倾销的结果D进
17、口激增是出口方补贴的结果E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6与反倾销措施要求的“实质损害(material injury) ”相比较,保障措施要求更为严格,它要求必须造成“ 严重损害(serious injury)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进口数量增加是实施 WTO 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一)实体性要求1、 出现未预料到的情况(as a result of unforeseen developments)实施 WTO 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总体而言,GATT 第 19 条和 SA 的所有规定都是对实施 WTO 保障措施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以下要求是任何一项保障措施
18、在实施时都应同时满足的。2、 进口数量绝对或相对增加. 3、 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4、 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28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篮子”货币定值。目前据以定值的货币包括( )A法郎 B美元C日元 D欧元E英镑国 际 货 币 基 金 已 确 定 四 种 货 币 ( 美 元 、 欧 元 、 日 元 和 英 镑 ) 符 合 上 述 两 个 标 准 , 并 将 其 作 为 2001-2005 年特 别 提 款 权 重 的 篮 子 货 币 。29在国际税法中,关于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正确的表述是( )A经合组织范本强调居住国课税原则B联合国范本强调来
19、源国税收管辖权原则C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均为国际多边条约D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均规范双重征税问题E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均为示范法30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表现为( )A公民税收管辖权 B法人税收管辖权C居民税收管辖权 D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E营业活动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三、简答题(本大题共 3 小题,每小题 5 分,共 15 分)31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一)投资。美
20、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所控制领土,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它包括:1、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包含各种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以及质权等) ;72、公司、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公司资产的各种利益;3、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并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求权;4、各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名称、工业设计、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以及商业信誉等项权利;5、由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各种权利以及依法授予的各种特许证和许可证。(二)外资准入及待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规定,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或法规
21、、政策、行政惯例及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享有的法定权限) ,准许缔约对方投资,从而显示对东道国在外资准入方面自主权的尊重。(三)利润汇出。中法协定允许投资者在“合理期间内”自由转移利润、资本清算所得及征收补偿等收入。美式协定则规定此类款项应可“自由地和及时地”转移。(四)代位。中法协定规定缔约一方可为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已得到批准的投资提供担保;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之代位权。中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都有此种代位权条款。而美国由于已推行并签订了一进多项专门特设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其中已经含有代位索赔条款,因此美式的“投资保护协定”中并无代位条款。(五)征收补偿。中法协定和美止都
22、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即:为了公共目的采取非歧视性方式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给予补偿。但在补偿数额及支付方式方面,两种协定有着重大区别。中法协定正文仅规定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这反映发中国的一贯立场。中法协定附件对补偿数额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附件说明补款额“应相当于有关投资的实际价值”。而根据美式协定,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是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条件;补偿金额“应相当于被征用的投资在(东道国)采取或宣布征用行动前夕的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其中包括自征用之日起按商业上合理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六)争端解决。争端有两种,第一种是缔约国双方在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上的争端。中法
23、协定和美式协定有关此种争端解决方式的规定并无实质区别。二者均规定争端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等外交途径解决,其次便是通过国际仲裁(临时仲裁) 。第二种争端是投资争端,即缔约一方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争端。按中法协定,投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和解解决;如果六个月内未能达成和解,则可向东道国行政当局申请或向东道国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两者均属采用“当地救济”方式。如果此争端提出后一年内尚未得到双方满意的解决,则可提交国际仲裁(临时仲裁)。32简述 GATS 法律体系的构成。8(1)GATS 的正文(2)GATS 的附件(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人及国民待遇承诺表(4)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33简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准入的
24、法律管制。各国对跨国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准入管制主要有四个方面:(1)对进入形式的限制,如子行、分行、代表处等;(2)对进入条件的限制,如资信要求、审慎条件要求、资本金要求等;(3)对进入实行对等原则,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4)对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跨国银行的进人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四、论述题(本大题共 2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34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当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关条款就被称为限制性条款。(1)关于哪些约定属于限制性条款,各国立法不同。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下列行为或条款:搭售条款;
25、限制竞争条款;限制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限制合同期限;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限制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限制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根制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限制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限制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2)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限制性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限制。(3)其目的在于限制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4)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限制。35试述协
26、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1)常设机构原则的概念:指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常设机构原则的作用:将跨国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不适用于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这些通常由企业居住国独占征税。 9(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也构成常设机构。未通过固定场所但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可能构成常设机
27、构。(5)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用了“引力原则 ”和“有实际联系原则” 。(6)应税所得额的核定: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15 分)362004 年 5 月 8 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 5 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 年 11 月 7 日9 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 6 月 20 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 4 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 年 11 月 8 日,韩国公司
28、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 月 25 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 5 万套。问:(1)FCA 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2)中国公司 11 月 25 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 1 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4)若其中有 1.5 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
29、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1)FCA“货交承运人” 。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 FCA 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2)不能。因 FCA 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3)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4)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1 分,答 “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5)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法院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