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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托收承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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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托收承付知识点:托收承付(一)托收承付概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 1000 元)。3.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

2、理托收承付结算。(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5)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4.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二)托收承付的基本流程1.托收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据买卖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收款人办理托收,

3、应填制托收凭证,盖章后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填写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的,将有关托收凭证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2.承付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2)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 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

4、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3)收款人则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4)无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此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三)拒绝付款的处理1.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于如下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都或部分拒绝付款:(1)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

5、式买卖合同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2.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如果属前述其他情形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3.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有关条款,并提供有关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4.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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