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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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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章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7.1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的性质具有违法性,即行为在本质上违反了竞争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有的还违反了相关的其他法律。(3)行为的结

2、果具有损害性,即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有:(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案例分析71】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以下简称健翔食品厂)。 被告: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以下简称宣武冷库)。 “老边”饺子是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公司老边饺子馆的老字号,并注册了商标,在北方市场上有一定的声誉。2002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菜蔬公司与沈阳老边饺子馆签订了联合生产销售速冻老边饺子的协议。为此,海淀区菜蔬公司成立了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以下简称健翔厂),获得了使用“老边”注册商标的权利。8月6日,海淀区技术监督局对该厂申请生产速冻老边饺子的企

3、业标准作了备案,,批准其产品的企业标准代号为Q海ZJXOOl-93,并于2003年9月7日签发了京海技监食标认字第930201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健翔厂于同年9月开始生产、销售老边饺子,其设计使用的包装袋上印有老边饺子馆楼房图案、产品介绍标准代号。由于老边饺子的传统信誉和饺子的质量较好,很快在北京市场上打开了销路,销售量稳步上升。 2003年11月,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亦与沈阳市饮食公司老边饺子馆签订联合经营速冻老边饺子协议。经营期间,宣武区菜蔬冷库按照对方提供的样品,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制作食品包装袋15万个,用以包装老边饺子上市销售。该包装袋上装潢设计图案与海淀区健翔厂的相似,且标有产品的标准

4、代号Q海ZJX00193。,2003年12月。健翔厂发现并调查证实北京市场上有一种与该厂生产的老边饺子的包装基本相似的“老边饺子”,不但包装袋的装潢设计图案与该厂的相同,还印有相同的“产品介绍”,以及健翔厂的企业标准代号Q海ZJX00l一93。经调查,该产品系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下称宣武冷库)生产销售。 健翔厂向宣武冷库指出这是侵权行为,并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宣武区菜蔬冷库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使用其企业标准代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400元。 被告宣武冷库辩称:2003年11月,该冷库亦同沈阳老边饺子馆签证了联合经营速冻老边饺子的协议,内容和健翔厂与沈阳方签的基本相

5、似,亦取得了老边商标的转让使用权。在开始生产后,按照沈阳方提供的样品,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印制了食品包装袋15万个,用以,包装速冻饺子在市场上销售。因系照样品印制,只改了一下生产厂名,其他与原样品相同,故误将原告的企业标准也印上了,但一经发现这个包装袋是原告设计,企业标准代号系原告所有,并接到原告的交涉异议后,即马上采取了补救措施,对原袋作了停用,包装袋作了改印,并于2004年1月20日向技术监督部门获得了自己的企业标准备案。对原告的企业标准虽有误用,但情节和后果都不严重,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 1本案中,( )老边饺子商标的使用权。A健翔食品厂享有 B宣武冷库享有 C两者都享有 D两者都不享

6、有 2宣武冷库是否存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解析】1C 2本案双方当事人都使用沈阳老边饺子馆的知名商品老边饺子的特有名称。都有老边饺子商标的转让使用权,是得到权利人许可的,因而都是合法的。但是,健翔食品厂在老边饺子这一知名商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却是自己独创的,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健翔食品厂。在北京市场上,广大的消费者已经认可了这一装潢设计,改装潢设计也起到了一定的促销作用。宣武冷库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这种独有的装潢设计相似的包装,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是同一个生产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

7、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宣武冷库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宣武冷库的另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北京市海淀区技术监督局是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有权进行质量认证。健翔食品厂的老边饺子企业标准代号是Q海ZJXOOl-93,是海淀区技术监督局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健翔食品厂拥有专用权。健翔食品厂使用这种产品质量标准的认证标志,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和产品的竞争力。而宣武冷库没有获得国家认证机构的质量认证,而擅自使用竞争对手的企业标准代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

8、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宣武冷库的冒用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取秘密手段,向客户或有关工作人员给付财物或其他报酬,以取得交易或经营上的便利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即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

9、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随堂演练71】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中,是不正确的。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C酒厂的做法构成商业贿赂行为D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解析】C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

10、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本题并非暗中给予好处。(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是指以广告等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宣传,使消费者误解从而误买的行为。,【案例分析72】2005年12月,市场报刊登了“青少年助长的特效良药张灵助长晶”的广告。内称“经过多位医学专家多年的努力研制成功的助长新药,采中外各种名贵药材,以特殊工艺精制而成,对人体骨胳增长有奇效。经美国医学家对万名矮个青少年服用本药后观察,用药者明显地增长。实践证明,本药对青少年发育助长有显著功效。本药品还荣获1994年优秀产品奖。本品两盒起邮,只售价24元,款到寄货。”,请问:1如何认定虚假

11、宣传行为?2如何认定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解析】1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商品内容介绍或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等作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上当受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射作、发布虚假广告。,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利用广告形式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和服务项目所作的宣传可能导致客户和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定的

12、行为。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看以下四方面: (1)主体是商品经营者和服务经营者,其中包括广告经营者;(2)形式主要是广告宣传和其他形式;(3)内容主要是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对象是经营者、客户的消费者。,(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实际中,技术信息包括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等;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性。(2)价值性。(3)保密性。,【案例分析73】2000年5月,A公司在申请并取得专利后决定将其

13、研制的S60涡轮机(简称“S60机”)投入市场。同时,公司对S60机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年12月,A公司与B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B厂按照A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工艺参数生产S60机,并对A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01年10月,C公司聘请技术人员,运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对S60机进行解析、实测,按所得数据绘制了图纸。2002年7月,C公司使用A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T8型涡轮机”产品说明书并用于推销。同年12月,C公司与B厂签订了承揽合同。,2003年6月,A公司得知B厂为C公司制造与S60机相同产品的情况后,以C公司和B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有证

14、据证明:B厂为C公司制造的产品与A公司的S60机完全相同。C公司自行绘制的图纸存在严重技术缺陷。生产线上使用的有C公司签章的图纸中,一部分是A公司向B厂提供的图纸的复印件。在部分图纸上,加注了以“反向工程”方法所无法取得的工艺参数。问题:1A公司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2本案中的哪些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3二被告之间在行为和责任方面关系如何?,【解析】1A公司的下列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1)A公司对其S60机所享有的专利权受到侵犯。(2)A公司的商业秘密(S60机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受到了侵犯。(3)A公司对其产品说明书享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2本案中下列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15、(1)B厂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A公司向B厂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2)C公司明知B厂泄露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3)C公司委托B厂生产与S60机相同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4)C公司使用A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T8型涡轮机”的产品说明书,侵犯了A公司对该说明书的著作权。 3二被告之间在行为和责任方面的关系如下:(1)B厂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又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如果A公司选择要求B厂承担违约责任,则B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A公司可请求C公司承担侵

16、犯其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如果A公司选择要求B厂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则B厂与C公司构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B厂与C公司共同侵犯A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C公司应对自己侵犯A公司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五)低价销售行为低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六)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所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

17、等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销售,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案例分析74】以下几种有奖销售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甲商场为促销,设立一等奖1名,奖金为5 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为3 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为1 000元,总奖金额为14 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B丁商场宣布了一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计划,但只有一个奖,奖金为5 000元,另外加送一个价值100元的MP3C乙商场宣布了一项总奖金额为1亿元,但最高奖仅为5元的有奖销售计划,D丙商场有一款低档次彩电一直无人问津,于是丙商场采用有奖销售的方式,宣布

18、总奖金为10万元,这引起消费者的抢购,最终丙商场以每台均高于高档次彩电的价格把这批低档次彩电出售 【分析】BD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B错。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D错。(八)商业诽谤行为 所谓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案例分析75】甲商厦与乙商场是某市最大的两家商场,它们都位于市中心且相距不远。甲商厦经营有方,生意兴隆,乙商场营业较为冷清。2003年10月,甲商厦发现该市晚报上多次出现批评甲商厦产品质量和

19、服务质量的文章,其中有一篇署名为张三的读者来信指责甲商厦的许多名牌产品均为假冒产品,称甲商厦为“假冒伪劣的集散地”。一时间,甲商厦的商业信誉严重受损,销售额下降。后经甲商厦调查核实晚报上诸多自称为消费者的读者来信,均使用虚假联系地址。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诸多所谓“读者”均系乙商场职工,他们写信批评甲商厦是由单位授意而为。甲商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乙,商场损坏其商业信誉,要求法院判决乙商场立即停止侵害,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因乙商场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请问:1乙商场的行为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2如果是,属于哪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3如何认定? 【解析】1本案中乙商场散布虚假事实,

20、损害甲商厦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乙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冒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损害了甲商厦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已构成了商业诽谤行为。3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唆使利用他人,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或服务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妄图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竞争优势的行为。 认定商业诽谤行为,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可以是经营者自己,也可以是经营者唆使收买的其他组

21、织或个人;行为人确实捏造、散布了虚假事实;行为人是故意实施这种行为的;行为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在客观方面已经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案例分析76】 某县化肥厂为某县的利税大户。2004年10月份,正是农民为种麦购买化肥的时候,外地化肥也纷纷涌入该县,使该厂的化肥销售不出去。该厂向县政府反映了这一情况,县政府非常重视,经县长办公室研究决定:任何人不得经营外地化肥,违者按投机倒把论处,并对其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行政责任。 此文件下达后,由于县各部门的联合查缉,外地化

22、肥未能再进入该县市场。2005年2月,外地化肥厂向县所属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了上述情况,市工商局来县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市工商局调查后认为:县政府采用的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长此下去非但无助于化肥厂提高经济效益,反而会使其增长懒惰的风气,而且也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30条的规定,责令县政府取消限制外地化肥进入本地市场的禁令,并建议给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 请问:1为什么县政府限制本县单位经销外地化肥的行政行为受到查处?2县政府的这种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何认定?,【解析】1本案中县政府的行政行为受到查处,是因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我国

2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往外地市场。”显然,本案中政府的行为,就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体现。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1)行为人仅限于政府及所属部门。政府所属部门包括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2)被损害的对象是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和其他地区的经营者。(3)从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看,之所以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往往是因为被指定的经营者与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有直接或间接

24、的利害关系。(4)从行为主体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看,由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一般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其他经营者和外地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使之失去公平竞争机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十一)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 不正当招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底标价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案例分析77】乙市办公大楼公开招标,有A、B、C、D四家有资质的公司投标。其中A公司与市政府达成协议,由市政府将标底从1 200万元压到800万元。其余三家投标书中底价均为1 000万元以上,只有A公司为900万元,

25、于是A以低价中标。在建设中,双方不断调整工程量,增加费用,最终A公司取得工程款1 300万元。试问该招投标过程合法吗?,【分析】不合法。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即市政府与A公司串通,压低价格,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机关。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机关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权(三)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涉及到刑事责任。,7.2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26、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国际标准化组织把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二)消费的特征(1)消费的性质专指生活消费,不包括生产消费,消费的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2)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既包括自己出钱获得的消费,也包括他人出钱获得的消费。(3)消费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单位。(4)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适用于生活消费,农民购买农用生产资料时参照适用本法

27、。(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案例分析78】 2007年2月11日,位于西峡县汽车站附近的“奥斯卡”影楼挂出了美国科幻片天煞地球反击战的巨幅宣传广告,票价8元。从2月11日到2月15日,“奥斯卡”影楼场场爆满,100个座位座无虚席,甚至走廊上都挤满了人。2月16日早上6点左右,影楼老板让女服务员在天煞一地球反击战巨幅广告下方写了“今日最后一天,切莫错过良机”的敬告。当天早上7点左右,

28、王某骑车经过“奥斯卡”影楼时发现了广告上的敬告,就买了当天上午8点的电影票。7点40分左右,王某及另外两位观众凭票进入影楼,到了8点依旧只有他们三人。影楼老板回答说观众太少放电影要亏本,请他们再等一会儿。王某等只好静坐等待。大约又过了20分钟,影院老板,突然通过话简通知他们,要么退票,要么是晚上来看。王某要求立即放电影,遭拒绝后,决定晚上再来看。当天下午6点左右。王某来到“奥斯卡”影楼,发现放映的不是天煞地球反击战,觉得自己被愚弄了,非常愤怒。1997年2月17日,王某一纸诉状把“奥斯卡”影楼送上了被告席,要求该影院为其放天煞地球反击战,并赔偿其为看电影支出的各项费用300元。西峡县法院依法支

29、持了王某的请求,判决“奥斯卡”影楼败诉。 请问:1西峡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影院老板辩称,实际履行显失公平,所以他才按照惯例退票,这是合理合法的。对此你如何看?,【解析】1西峡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王某购买了电影票,实际上就与影楼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该影楼应当按电影票上规定的时间放映天煞地球反击战。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影楼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擅自决定退票,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

30、则,构成了违约行为。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本案中的影楼应当实际履行其放映天煞地球反击战的义务并赔偿王某的损失。,2本案中的情况不构成显失公平。按照司法实践,判断某种情况是否属于显失公平,大体有三条标准:(1)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大致相当;(2)一方获利或者另一方受损是否违背法律、政策或者交易习惯;(3)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否正当。从以上可以看出,本案中影楼为王某等三人放电影纵然亏本也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因为他们是按照合同的规定享有这项权利,并且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也相当。而且即使

31、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影楼擅自退票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而不是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意加以变更或撤销。,【随堂演练72】农民万某从某种子站购买了五种农作物良种,正常耕种后有三种农作物减产40。经鉴定,这三种种子部分属于假良种。对此,下列选项中,不正确。A万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B万某只能要求种子站退还购良种款C万某可以要求种子站赔偿减产损失D万某可以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要求对种子站进行罚款 【解析】B,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权利:1、安全

32、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 8、受尊重权,【随堂演练73】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中,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A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店堂告示“未成年人须由成人陪伴方可入内”C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D出售蛋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 【解析】D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3、因此A、B错误。根据第2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开具发票与否与购物金额大小没有关系,因此C也不对。根据第19条第3款,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商品价格根据市场变化而改变并没有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D正确。9、监督权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案例分析79】某自选商场是北京一家大型自选超市,2004年1月3日,李某(学生)去该超市购物,上午10时,当李某欲从珠宝店出来时,服务员张某挡住了她的去路,张说:“我怀疑你拿了本店的,手饰

34、,能否让我看看。”当即遭到李某的断然拒绝,张说:“看你贼眉鼠眼的样子,就知道不是好人,做贼心虚吧!”张某遂叫保安人员,将李某强拉到保卫室,由超市的女工作人员对李的大衣口袋及裤兜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超市的手饰,便放走了李某。李某很气愤,遂于2004年2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声称自选超市侵犯其名誉权与人身自由,要求自选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损失。 请问: 1、消费者享有维护尊严权的含义是什么? 2、本案中的自选超市是否侵权?,【解析】1消费者享有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

35、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2本案中的自选超市已经侵权。该超市对消费者身体擅自搜查,肆意侮辱,并限制李某自由达半个小时之久。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自选超市应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据情节单处或并处

36、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可见,本案中自选超市还可受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二)经营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履行合同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提供真实信息5、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7、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8、按规定或约定承担“三包”责任或其他责任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主要是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个人三方面进行保护。 四、争议的解决 消

37、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发生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引起的争议。(一)争议的解决途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7.3产品

38、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国家在产品质量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即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是:1、“质量第一”原则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3、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举原则4、全额赔偿原则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

39、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于本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面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从法律的规定中,初级农产品、不动产、军工产品不适合本法。,(三)产品质量的构成要素产品质量由下列要素构成:(1)产品外观,包括产品的包装。(2)产品的原材料品质。(3)产品的适用性能、适用范围。(4)产品的安全性能。(5)产品的经济性能,即不会给使用者造成不应有的浪费。 【随堂演练74】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产品中,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A芝麻油 B大坝 C冰毒 D电力,

40、【分析】A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属于该法规定的产品;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所以,大坝属于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冰毒属于违禁品,电力不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只有A项属于法律中规定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范畴。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分别做了如下规定:(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证产品内在质量,【案例分析710】刘某伙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两人各分得一台。刘

41、某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问题:高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析】无权要求赔偿。虽然电扇厂的产品存在缺陷,但产品质量法规定:未将产品正式投入流通的,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2、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3、生产者的禁止性义务,【随堂演练75】某酒厂用食用酒精勾兑制成白酒,使用本厂酿制的粮食白酒“幸福特曲”的包装及标贴向社会销售。该种勾兑制成的白酒理化、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每瓶售价仅为“幸福特曲”的14,销售状况甚好。对该厂的上述作法,正确的

42、说法是 A属于以假充真行为B有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不属以假充真行为C与“幸福特曲”差价显著,不属以假充真行为D国家允许生产代粮白酒,不属以假充真行为 【分析】A 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为了谋取利润,用其他产品冒充此产品的行为。,(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做了专门规定。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检验和检疫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二)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

43、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颁发给合格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以及重要的工业产品实行强制认证,未经认证的产品不能销售。,3、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且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

44、证。其适用范围是重要的工业产品,特别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4、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四、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征的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默示担

45、保。(2)明示担保。(3)产品存在缺陷。只要产品质量违反上述三方面规定之一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案例分析711】刘某伙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两人各分得一台。刘某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请问:高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析】无权要求赔偿。虽然电扇厂的产品存在缺陷,但产品质量法规定:未将产品正式投入流通的,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因产品存在缺

46、陷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其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案例分析712】2005年6月3日,姚某从个体户杨某的小杂货店购买了4瓶“海鸥”牌啤酒。回到家中,姚某弯腰把啤酒放在地上,刚将啤酒放下未起身,其中的1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弹起的瓶盖将姚某的眼睛打伤,四处乱飞的碎玻璃片将姚某的脸、胳膊、腿多处划伤,鲜血直流。其他3瓶啤酒也被爆炸的那瓶啤酒冲倒摔破。,姚某住院治疗花去3000多元于是要求杨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杨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不应由他负责,而应由

47、啤酒生产者市啤酒厂负责。后来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得出如下结论:啤酒爆炸是由于瓶内啤酒的压力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所致,责任完全在于市啤酒厂。于是,姚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个体户杨某和市啤酒厂赔偿他因啤酒爆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而杨某则认为,啤酒爆炸完全是由于市啤酒厂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 1市啤酒厂是否要对啤酒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个体户杨某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解析】1市啤酒厂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造成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由于瓶内啤酒压力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市啤酒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

48、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14条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显然,市,啤酒厂生产的啤酒本身就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没有达到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个体户杨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

49、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中,个体户杨某销售的“海鸥”牌啤酒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因此杨某应当承担赔偿姚某遭受的损失的责任。但杨某在赔偿姚某的损失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即本市啤酒厂追偿。,(四)产品责任诉讼因产品责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形式解决。其中,诉讼是最有效的方式。产品质量责任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受害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自己的产品承担责任的时间为10年,自把产品交付给最初用户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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