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程序 第三节 重整和和解,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没有Money了555,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什么是破产? 通俗意义的破产经济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思考:一般的债权债务如何偿还?在“破产”时,如何还钱?,法律意义的破产:指经济破产后,如何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解决债务人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的专门法律制度。 我国破产法有其自身特点。,二、我国破产法的特点1.体现了企业再生的理念重整、和解程序。占37条,破产程序占18条2.反映了我国的现实情况3.破产法是程序法,三、破产制度有
2、什么后果?为什么规定破产制度?破产法的社会作用? 1.债权人:保证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但不是完全受偿。 2.破产人:人性关怀,给破产人以经济上复苏的机会,但有条件的。 3.促使债权债务关系及时处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个人被宣告破产,以现有财产清偿债务后,在破产期限后,余下的债务得以免除,但主体地位仍存在,而且“无债一身轻” ,个人摆脱了债务。可以重新开始,得以重生和复苏。 但是有条件的。 诸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出入高档场所消费,不能打的、乘飞机,也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不能担任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等。破产期限。香港的做法。 企业,主体消失;但我国规定了重整与和
3、解程序,企业得以再生。,四、在我国,哪些人可以被宣告破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法人。2.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 如民办学校。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不适用破产。,五、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企业符合破产的条件和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重整、和解、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破产清算,重整,第二节、破产程序,程序:,破 产 申 请,破 产 受 理,指定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哪些人有权申请?,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申报时间:人
4、民法院确定,最短30日,最长3个月,破产宣告,破产宣告 清偿顺序,思考:没有申报的怎么办?,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分配的 财产,对其不再补充分配。由此产生的费用该债权人 承担。始终未申报的,不得分配。,债权人、债务人、特定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在涉及金融机构破产的情况下,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成为破产申请人。,法院,债权人,债务人,5日,通知,Y异议N,7日,法院裁定,10日,特殊者,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5日,5日,申请,申请,15日内交材料,15日,向上级法院上诉,受理的法律效果:等于法院承认其破产状态。 1、25日完成破产公告。 受理破产时间、债权人申报债权
5、期限等、债务人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等应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要求 2、债务人的债务人应清偿债务等 3、债权人申报债权 4、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管理人:有关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管理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个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由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职责:见教材117页。代替债务人管理财产。调查、保护、追回债务人财产状况。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职须经法院许可。,
6、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后直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或应当追回的债务人财产:,追回方式: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处理其财产的行为,或者宣告该行为无效。 1.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下列行为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2.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经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追回;但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 下列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
7、、转移财产;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成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缴纳认缴出资额,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5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收回。,取回权、抵销权,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债务人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会议。债权人会议职权: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营业、财产管理方案、分配方案;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计划;等等。,1.召开:第
8、一次,法院召开,之后的会议,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必须参加。 2.债权人会议上那些人有表决权:债权确定的债权人有表决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有在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对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才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代表,一名职工或工会代表,=9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应该怎样清偿?,第三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一、重整程序,重 整 申 请,重 整 受 理,裁 定 重 整,重 整 计 划,申请条件 申请人,重 整 计 划 批 准,债务人或管理人在六个月内未提 出重整计划草案的,宣告破产,债权人会议通不过, 或法院不批准,转入
10、破产,重整期间,转入破产,重 整 执 行,不执行或 不能执行重整计划 转入破产,(一)重整申请 1.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2. 申请人 债务人、债权人均可。 思考: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吗? 答案:可以。而且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以上的出资人也可。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重整计划的制定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制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 内容: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执行期限、监督期限 六个月内不制定重整计划的后果。,重整计划的批准: 1.债权分组 担保
11、债权、职工各项、税款、普通债权(必要时设小额债权组)、出资人组 2.各组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 3、通过后10日内,请求法院批准。,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对债权人、债务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的执行执行人:债务人 监督人:管理人 债务人向管理人报告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重整期间的问题: 1.管理:管理人管理的,同时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 或者债务人管理,但需经法院批准,并受管理人监督。,2.重整期间的法律效果 第一,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可以向
12、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第二,出资人不得请求受益分配 第三,可继续为营业借款,且可为之设定担保。 第四,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法院同意的除外。,重整期间转入破产,有下列情形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1.经营状况、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性。 2.债务人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明显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的法律后果,重整计划中的债权调整失效。因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有效,未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和解更多的适用中小企业,申请人:债务人 申请时间: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提出申请。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同重整。,一、和解程序,和 解 申 请,和 解 受 理,裁 定 和 解,和 解 协 议,申请时间 申请人:债务人,协 议 执 行,未通过,或未批准,债权人讨论、通过计划,法院批准、 和解程序结束,转入破产,不 执 行,担保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