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死刑的废止一、 死刑的历史渊源西方死刑渊源通说认为于活人祭祀,牺牲者多为战俘,奴隶部族内的童男童女,标准是年轻貌美,因为是奉献给神的。所以这样残忍的仪式,还有一种唯美的欲求。到其演变为纯然的惩戒行为时,这种唯美的欲求似还残存着,自然其残忍更是有增无已。而古代中国死刑渊源有两种,通说认为:死刑以原始“食人”习惯为渊源。我国古籍中素有“古人相食”的传说:“近佛国遇有商船至其国,群起擒之,以巨竹夹而烧食之。 ”在上个世纪,南美大陆和太平洋岛屿中的一些土著人中还存在着食人的现象,这的确可以说明, “古人相食”的传说并非虚构。据蔡枢衡先生考证:死刑与远古时期食人兼惩罚的习惯有关。五帝时期有五种死刑,
2、其中有一种叫“有邦” ,即用火烧熟后食之。宁汉林先生进一步指出:“有邦确实烧炙。也就是用火将罪犯烤死,并将其肉烤熟,然后将其吃掉” 。这是最野蛮的死刑,显然是原始社会吃人旧俗而采用的死刑。而另一种说法是中国最初的死刑从战争行为中产生。首先,中国的刑罚是战争的产物,即“刑起于兵” “兵之于刑,二而一也。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一般称为“刑” ,战争(征战)则称为“兵” 。法律与战争的关系也就是“刑”与“兵”的关系。我国历来就有“刑始于兵”的说法。据某些权威资料显示,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惯,是一种剥夺人生命权的刑罚。死刑之重,在于其会夺取人的性命,作为一种生命刑的存在就不难理解其存废会对整
3、个社会有多么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总共才 424 种刑罪,而死刑罪却足足占了 68 种,由此可见我国杀人偿命的观念有多么的深厚。那么,杀人偿命是不是真的如一些人所言乃天经地义呢?我看未必。在下面展开论述中,我将会详细阐述死刑的现实基础和论述其之所以废除的原因,在阐述的过程中逐步的得出自己想要论证的观点,即废除死刑。.二、 死刑存废的各方争论保留论者关于死刑是防止私刑的必要手段、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死刑是彻底剥夺再犯能力的必要之刑、不可避免的错杀与滥用是死刑之利的必要代价、死刑不如终身监禁残忍、死刑的不经济性不足以成为废除死刑的根据等立论,均极为明显地是以功利论为基础的立论。因为死刑是防止私刑的
4、必要手段的立论根据是没有死刑便可能导致私刑,而私刑相对于作为公刑的死刑具有更大的随意性,其害更大,以死刑遏制私刑,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与死刑是彻底剥夺再犯罪能力的必要手段的立论旨在表明死刑的效益大于其他刑罚之效益而是正当的;不可避免的错杀与滥用是死刑之利的必要代价的立论旨在表明,死刑之利大于其害,以小害换取大利是一种正当的选择;死刑不如终身监禁残忍的立论旨在表明死刑符合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法则;死刑的不经济性不足以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旨在证明死刑之大于其他刑罚的经济代价因有大于其他刑罚的效益相对应而是正当的。显然,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效益的功利论原理,是死刑保留论的以上
5、诸立论的渊源所在。废止论者认为死刑之诞生就应运出其四大弊端,即残酷性,随意性,显失公平,死刑一旦错判将难以挽回。刑罚是为预防犯罪而存在,刑罚的创制以对犯罪的有效遏制性为基本理性,刑罚的发动以有必要以刑罚遏制的人为对象,刑罚的分配以足以遏制犯罪为必要与限度,刑罚的执行以遏制性、必要性、适度性、相应性与经济性等为理性。死刑废除论的某些重要立论均是功利论的派生物。死刑不具有特别的一般威慑功能与死刑不具有特别的个别预防功能之所以自死刑废除论一提出便始终是其中最重要的立论,便是因为死刑因不具有预防犯罪的特别效果而不符合制刑的遏制性规定;死刑误判难以纠正之所以被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是因为死刑因被适用于根本
6、不具有犯罪可能性的人而不符合动刑的有效性规定;死刑因不具有可分性而不具有可变性之所以被列为废除死刑的根据,是因为其不符合配刑与行刑的适度性的规定,牺牲了作为刑罚之最重要功能的改造功能,造成刑罚浪费;死刑的不经济性之所以成为废除死刑的立论,是因为其代价过高而不符合行刑的经济性规定。.我以为,在死刑存废的功利之争上,死刑废除论者与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可以说针锋相对,各执一词。但是,双方对于死刑是否必要的“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却是共同的,而恰恰在这一点上,双方都失之片面。实际上,死刑的存废问题,简单的肯定与简单的否定都是错误的。对于死刑的利弊应当有一个客观的、中肯的评价:一方面,死刑确实具有威慑作用。
7、因为大多数犯罪人毕竟还是喜生厌死的。另一方面,死刑的威慑作用又是有限的,那种神化死刑的威慑力,把死刑视为对付犯罪的神丹妙药的观点也是缺乏实证根据的。三.死刑价值之分析(一)死刑的效益性分析刑罚的效益性是产生于刑罚之于法律的秩序价值之中。所谓效益,也就是指效果和利益。死刑的效果产生于死刑的功能之上,而利益则是由死刑功能产生的效果作为产出或收益,与死刑对于人之权利的剥夺作为投入或代价而产生的投入产出比,确切的说是指作为收益的死刑所实际保护的权益扣除作为成本的死刑所实际剥夺的权益后的剩余值。1.死刑的效果死刑的效果主要是体现在死刑基于犯罪人之上而产生的某种实际效果与作用。死刑的功能是死刑效果的前提,
8、刑罚的功能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说在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方法,其功能也表现在一般预防功能与特殊预防功能。(1).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产生的阻止其犯罪的作用。而一般预防又可具体分化为对被害人的功能和对社会的功能。具体而言,对被害人产生的是一种安抚功能,.即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并使其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对于死刑的安抚功能,我们无须做太多的论证,因为就如同死刑之于杀人者,在“杀人者死”这样的当前思想基础下,让杀人者偿命比什么都可以更好的安抚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对社会的功能即一种社
9、会预防,也就是说以刑罚的严厉后果警告社会上的其他人,告诫他们不要去犯同样的罪,否则将受到刑罚的惩罚,从而产生防卫社会的功效。防卫社会,需要的是一种威慑效果。不管承不承认,死刑的威慑效果是十分明显的,威慑里的大小在于刑罚的严厉性,死刑剥夺的是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因此在如此严厉的刑罚下,死刑的社会预防功能也是显而易见的。(2).死刑特殊预防功能特殊预防功能,亦称个别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刑罚,使其永远或一段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比其一般预防功能更为明显,因为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而人的活动所需要的基础便是使人作为人而去为一切行为的生命。当人的生命被剥夺后,其便不再具有这个
10、基础,也不可能再去为任何的行为,自然也不可能再去为犯罪行为了。因此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也较其他刑罚方法更大。2.死刑的利益死刑的利益就是作为收益的死刑所实际保护的权益扣除作为成本的死刑所实际剥夺的权益后的剩余值。死刑所保护的某种利益是死刑的收益或称之为产出,死刑的耗费则作为死刑的投入或称为为死刑成本。死刑的成本就是死刑剥夺的内容,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而生命的价值却是具有一个唯一性,因此死刑的成本便是一个“不变价”。由此可见,死刑的利益大小是和其所保护利益大小成正比的。当保护利益大时,死刑的收益亦大;当死刑保护的利益较小时,死刑产生的收益亦较小。死刑的利益分析便是对死刑投入与产出的分析,其基本准
11、则在于死刑所所保护的利益越大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死刑更符合利死刑的利益价值,反之则死刑不具有利益价值。刑法保护的是某种法益,而刑罚剥夺的则是因犯罪行为而丧失的某种权益。从存在死刑的各国刑.法规定来看,死刑一般是规定在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罪名之上,例如在一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上。而这些被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在利益比较上都至少不低于死刑所剥夺的利益。例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一些罪名,刑法所保护是他人的生命,而由此配置死刑,剥夺的亦是生命,生命与生命的比较,至少可以说明所保护的利益不低于被剥夺的利益,从而可以认为是一种投入与利益保护想等;而当死刑配置于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
12、安全的罪名上,刑法保护的便是高于个人生命的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其配置的死刑从成本上说可以认为是小于收益的。而当所保护利益大于所剥夺利益的时候,死刑功能达到最大而投入却较小时,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种“有利可图”。所以死刑规定在一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上,是符合死刑利益价值的3.死刑的效益性总结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死刑的效果较其他刑罚大,而在利益性上却要分不同情况看待。综合考虑便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一些保护法益价值大于生命价值的罪名上,例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上配置死刑,由于其效果最大同时收益大于投入因此具有
13、利益性,因此,这时的死刑是具有效益性的。而在一些保护法益小于生命价值的罪名中,例如在一些侵犯财产罪名上或一些侵犯人身健康的罪名上配置死刑,虽然死刑的功能仍然达到最大性,但由于所保护的利益比较中,作为收益的财产价值明显小于人之生命价值,因此没有达到保护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我们可以说,这时的死刑是没有效益性可言的。(二)死刑的公正性评析公正性也是刑罚的基本价值之一。刑罚的公正性是产生于刑罚基于作为法律价值之一的公平的实现关系之中。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即公平和正义。因此死刑的公正性分析也要从公平与正义进入,细言之就是分析死刑的公正性内容时,看死刑自身存在是否正当,死刑运用是否公平。1.死刑存在的
14、正当性评析.从历史角度看,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很少受到质疑,哪怕是死刑废除论学者,也很少在论述其废除观点时对死刑存在的正当性进行发难,因此,死刑的正当性几乎成为一个不容置疑的命题了。但是也有少数学者对此发难,例如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其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否认国家拥有判处公民死刑权利,从而认为死刑存在的非正当性。但是正如我在上文所分析的,贝卡里亚的分析是建立在一种虚幻的理论基础之上社会契约论,以此作为否认死刑的依据,显然是软弱无力的。刑罚是作为惩治犯罪,防卫社会的法律制裁手段出现的。死刑是最原始的刑罚方法,是基于原始的“以命偿命”式的同态复仇的思想下产生的,其本身就是原始社会公正要求的产物
15、。犯罪被认为是一种恶因,而死刑作为恶果表现形式之一,从而产生一种派生与被派生的关系,是一种先验的、天然的正当。因此死刑存在的正当性是应当得到承认的。2.死刑运用的公平性评析死刑的存在符合正当性,但是并不意味着死刑便具有公正性。因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仅仅是死刑公正性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当死刑运用的具有公平性,才可以说,死刑具有公正性价值。死刑运用的公平性指的是死刑必须运用在一些必要的犯罪上方属于公平,换句话说,只有对一些必要的犯罪使用死刑才符合死刑适用的公平性。那何谓公平呢?从目前的社会观念看,等价观念是实现公平的基础。刑罚的属性包括惩罚属性和教育属性,并且以惩罚属性为主,这就意味着刑罚不可能
16、实现一种绝对的等价、一种一对一的利益等价。因此这种等价观念在死刑运用上的表现就是死刑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剥夺的利益方可能形成一种“等价”,也只有这样方能达到死刑适用的公平。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因此如果死刑的适用要符合公平,那么死刑所适用的犯罪,必须侵犯的权益高于个人生命,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等价”。与人的生命能形成“等价”关系的,从微观看,只有生命。因为对于个人来说,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任何东西比生命更“值钱”。因此对于侵犯个人权益的犯罪而言,只有对于故意杀人罪与死刑之间才能形成一个“等价”关系,从而达到死刑的公平性。但是从宏观而言,人是自然意义上的人的同时,还是社会意义上的人。
17、因此生命在微观上属于一种至.高无上的权益的同时,其在宏观的社会上也具有特定的权益价值。个人是社会组成的细胞,因此个人的一切权利都是社会权利的一部分。国家是社会权益的保护者,国家的安全当然的比个人利益重要,因此对于侵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适用死刑也是可能符合“等价”观念,从而达到死刑的公平性的。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个人的一切权利都是社会权利的一部分,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因此社会公共安全毫无疑问的高于个人生命,所以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适用死刑,也是可能符合“等价观念”而形成死刑的公平性。需要指出的是,我认为,等价观念是人的一个主观判断,而主观判断是随着文化背景、人文思想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从目前社
18、会的一般价值观而言,个人生命、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价值均不低于个人生命。但是,社会在前进,观念在改变,也许在将来的某天人们对于个人、社会、国家的关系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影响“等价观念”。因此我认为死刑适用的公平性中的公平是一个相对的公平、不稳定的公平。3.死刑的公正性总结死刑的存在具有天然的、先验的正义,而死刑适用于杀人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符合社会“等价观念”,而达到死刑的公平性。因此我们可以说与死刑效益性一样,死刑在存置于杀人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是符合公正性价值的。但是鉴于死刑适用公平性的相对性和不稳定性,我认为对于整个死刑公正性而言也是一个相对价值概念,
19、是一个可能变动的概念。(三)死刑人道性评析刑罚的人道性是产生于刑罚基于作为法律价值之一的个人自由的实现关系之中。个人自由是刑罚人道性的前提,虽然刑罚是以剥夺人的重要权益为内容,但是刑罚的人道性要求刑罚剥夺的不能是人最基本的权益。基于法律个人自由价值而产生的不能对个人剥夺基本权利构成了刑罚人道性的实质渊源。基于此渊源,我们可以把死刑是否具有人道性评判归纳为死刑剥夺的是否为人的基本权益,如果死刑是以剥夺人基本权益为内容,那么就可以认为死刑是不符合刑罚人道性要求,从而认定死刑的不.人道性。死刑是以剥夺人生命权益为基本内容的刑罚,由此可见对生命的认识是判断死刑是否符合人道性要求的决定因素。在人的所有权
20、利中,生命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一方面,生命是人存在的标志。人之所以成为人,是以生命作为前提和依据的。试想,如果连生命都没有了,还能称呼为人吗?另一方面,生命是个人其他权益存在的基础和载体。生命的丧失和终结同时意味着其他权益的丧失和终结。试想,生命的丧失和终结就是人的消灭,而当人都不存在的时候,其他权利还有存在的可能性吗?正是由于生命作为人存在的唯一标准,以剥夺人生命的死刑必定不能达到刑罚的人道性要求,从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结论。其理由便是死刑剥夺了人最基本的权益生命。刑罚人道性的本质内涵也要求,即使刑罚剥夺人的重要权益,但是同时也要把被剥夺权益人当人看。死刑在剥夺生命的同时意味着不再把人当人看待,
21、而当成物。因为生命是人存在的唯一标准,对生命的剥夺就是对人存在的否定,因为失去生命的“人”是没有任何社会意义的。死刑的不人道不仅表现在对基本权益的剥夺,同时表现在死刑不可避免的顺带剥夺了人的其他所有权益。死刑虽然在形式上剥夺的仅仅是人的生命权,但是人生命权以外的所有权利均是基于生命权基础之上的,依附于生命。死刑逻辑上确实剥夺的仅仅是人的生命,但是当生命失去的时候,其他所有权利都不可避免的一起随着生命的剥夺而剥夺。因此死刑在剥夺生命的同时,必然顺带的剥夺了人的其他所有权利。而刑法人道性则要求刑罚不能剥夺应受剥夺权利之外的权利,也即刑罚只能剥夺应该剥夺的权益而不能剥夺该具体刑罚内容之外的权益。由此
22、可见,死刑的不人道性。死刑的不人道性也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同。国际人权组织大多对死刑的不人道做过详细的论述,而且也向联合国提交过基于死刑不人道而要求废除死刑的请求。联合国也不断通过一些决议从保护人权出发暗示死刑的不人道性,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等。综上所述,死刑的不人道性即在逻辑辨证中成立,亦得到现实生活中的广泛认可。(四)死刑价值的综合评说.从我以上的分析表明,死刑是一种具有效益性、公正性但不人道的刑罚。如果基于前两个价值,我们应当保留死刑,而如果从人道性看,我们又应该废除死刑。死刑的价值冲突决定了死刑的命运。人类始终存在着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如同日月星辰一样始终照耀着、指引着人类追
23、求理想社会状态的发展道路。正义是人类追求的首要目标,与正义对应的公正因此成为了人们制定法律后的首要追求目标,或者说公正价值居于法律价值首要位置。基于法律价值实现中的刑罚价值也受到法律价值轻重次序的决定。公正性当然的也就成为刑罚的首要价值,而作为刑罚刑种的死刑,公正性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死刑价值的核心。从公正性角度看,在社会的等价交换观念引导下,死刑配置、适用于一些特殊犯罪是具有公正性的。但是正如我在上文所分析的,等价观念是人的一个主观判断,而主观判断是随着文化背景、人文思想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死刑的公正性价值并非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价值。从人道性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死刑的废除。但是由于死刑公正性价
24、值的首要性和核心地位,死刑的人道性价值必须服从公正性价值。然而,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死刑的人道性与公正性正在逐渐的交叉融合,公正性的判断已经不仅仅是死刑的公正与公平。而是慢慢的以人道性作为公正性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社会是由无数的人构成,犯罪人也是社会的一员,对待犯罪的态度在一定程度反映了社会的公正、正义程度。从历史的发展看,这种人道性融于公正性是有目共睹的,历史上一些残酷肉刑,由于其非人道化而逐渐的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虽然这些肉刑从现在的公正性分析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但是由于人道性的逐渐融入导致公正性的整体评价受到了很大的“折扣”。所以我认为,随着国际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民权运动的发展,人道性越
25、来越为人们所认可,社会的等价观念也随着这种人道性的增强而在刑罚的公正性价值有所改变。可以设想,在人道性越来越重视的背后,死刑的公正性基础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可以预计,也是我希望:死刑在将来的某天由于失去了公正性价值的保护而逐渐走向衰亡。四、我本人提倡废止死刑.(一)从刑罚的目的论废止死刑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仔细想来,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
26、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的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我提倡废止死刑,不是说我完全否决了死刑的作用和威慑力,只是我觉得其没有达到特定的威慑力和应有的效果。引用贾宇教授的一句话:从理论上讲,死刑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以实践上讲,死刑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遏制力。 我们无法根据统计的资料精确的证明死刑对所有的犯罪都没有威慑力,但迷信死刑的威慑力至少是值得怀疑的。在某些废除死刑的国家,普通刑事犯罪率并没有上升,至少说明了这种怀疑的合理性。如果把人看作社会的目的话,无论如何也不能设置一个公
27、共的杀人犯他的目的就是通过杀人表演威慑其他人使之不敢犯罪;就特殊预防而言, “据说死刑可以使一个刺客永远失去再犯能力,如果这样,我们应该消灭使社会恐惧的精神病人和疯子死亡!死亡!它既不需要创造性的沉思,也不需要对激情的反抗。 ” 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太昂贵,也不符合刑罚的人道性品格。以上是从刑罚的目的论证死刑应废止,接下来我将从刑罚本质即报应观方面论证死刑废止的正确意义。(二)从报应观论废止死刑黑格尔说过:“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和量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具有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
28、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在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 ” 在这里,黑格尔较康德显然得理性化、人道性的多,而后来宾丁格又从法律角度进一步理性化的论述了法律报应主义的思想。总之,报应观的主张是越来越宽缓的。而且,尽管承认死刑的存在是满足国民的报应感情,符合其法的确信,也不能不说其是感性的、不人道的;更为重要的是国民的报应感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不断向理性化的方向发展的。比如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废止了死刑,有更多的国家有废止死刑的趋势;死刑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渐缩小,今年新的刑法修订草案把一些经济性犯罪和一些非人身性伤害行为都排除在适用死刑的范围之外,这无疑是在表明我国有废止死
29、刑的趋势;死刑执行的方式也不断人性化和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由残酷的击死、斩首、焚葬、肢肢碎割、十字架磔死、溺死、撕裂、剥皮、 ,到现在的枪决,而且我国现在已经用注射执行死亡。由死刑执行方式的人道性方向不难看出,即便是国民的报应感情、法律确信也是发展变化的,越来越人道性、宽缓化的。当我们已经感觉到如能用别的方法来处置那些罪犯,则我们似乎可以减少些野蛮性,而同时社会将获得同样的保障。当我们的国民报应感情、法律确信有一天认为即便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的死刑也是不人道的、难以接受的时候,死刑便失去了它存在的根基,而我们可以看出国民的报应感情的确是在向着一方向发展,所以死刑的废止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三)
30、我对我国死刑所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首先要在立法上缩减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范围,在现阶段至少废除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是必要而且可行的。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好“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的刑事政策思想,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最后,正确适用我国的死缓制度,使之真正发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作用。特别是对最后的死缓制度,我觉得,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对于限制死刑有重要意义。而正确适用的关键在于准确掌握死缓的适用条件,要特别强调死缓也只能对罪行极其严重即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适用,千万不能降低标准对罪不该处死的犯罪分子适用,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应的原则,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在经过一段较长的时期后,可
31、以考虑对现行死缓制度作一些改造,使之真正成为废止死刑的一种过渡性的法律制度。将死缓适用于所有的死刑犯人,实际上是废除死刑立即执行,把死刑的执行方式全部改为缓期执行,经过一定的考验期后,除极少数符合法定执行死刑条件者外,绝大多数都减为无期徒刑。只是对这样的犯罪分子假释的条件要作更严格的限制,以便与其他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所区别,使罪刑相应的原则能得到充分的体现。我个人觉得,死刑作为一种生命刑,研究其存废是有相当的必要性的。也许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以及种种的诸多因素决定了我国目前还不能够一下子就废除死刑,但是,在精神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世界总的趋势是呼吁废止死刑,而我国也强烈地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32、会,所以,废止死刑将成为我国的必然趋势。注释: 关于死刑特有的威慑力或遏制力,请参见贾宇罪与刑的思辩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34239 页. 英边沁:立法理论 ,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06 页.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04 页. 英齐林:犯罪学与刑罚学 ,查良鉴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66372 页.参考文献:1 罪与刑的思辩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2 立法理论 ,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3 法哲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 .4 犯罪学与刑罚学 ,查良鉴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