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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中法制思想的探究.doc

上传人:春华秋实 文档编号:2899261 上传时间:2018-09-29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29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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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 唐律中法制思想的探究 学生姓名: 侯晓飞 学 号: 1003050135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 1001 指导教师: 肖玉明 完成日期: 2014 年 4 月 20 日.唐律中法制思想的探究内 容 摘 要研究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对于我国当代法制建设意义重大,而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一部法典,集中的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精华。所以本文主要以唐律为例研究唐代法制思想,主要从德主刑辅、厉行法制、维护封建专制特权、维护家族伦理四个典型法制思想着手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从中得出对于今天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和教训。关键词:唐律 法制思想 礼法.Tang In The

2、Study Of Legal ThoughtsAbstractStudy of ancient Chinese legal thoughts in contemporary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our country,The Tang is most complete the code of a feudal society in China.Concentrated embody the essence of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So in this study,The Ta

3、ng dynasty legal system thought Tang ,for example,mainly from the morality given priority over penality,Enforcement of the rule of law,Maintaining the feudal autocratic privileges,To maintain the family ethics Four typical legal system thought of analyzed.To come to the conclusion draw the enlighten

4、ment and lessons in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today.Key words:Tang code legal thought law and discipline rite.目录一、唐律中的法制思想及其体现1(一)德主刑辅思想 11.德主刑辅思想的渊源 12.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3(二)厉行法制 51.厉行法制的原因52.厉行法制在唐律中的体现5(三)维护君主专制主义和封建特权 51.等级制度 52.维护君主专制主义和封建特权在唐律中的表现 6(四)维护封建家族伦理及重农抑商政策91.维护封建家族伦理 92.重农抑商,以秩

5、序为核心 10二、唐律中法制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原因13(一)政治制度14(二)儒家文化 131儒家“义利观”的教化作用142.儒家崇礼15三、唐律中法制思想的影响15(一)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15(二)厉行法制思想的影响15(三)维护专制特权的影响15(四)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15四、唐律中法制思想的启示与教训16(一)唐律礼法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161.促进儒家思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结合162.借鉴唐律礼法结合的成功经验17(二)法制与法治181.从概念上区分法制与法治 192.法制与法治的联系19 (三)特权与平等20 1.中国古代特权法的本质:阶级统治的工具 202.现代中国法

6、的本质要求平等20(四)秩序与人权21 1.中国古代法的最高价值取向:秩序212.现代法的价值取向:维护秩序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1五、结语22参考文献22.引言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各自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这些风采各异的法律文化体系,是人类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后人回顾人类社会发展足迹,了解不同历史文化,吸收并且继承前人人生智慧的重要途径。 从世界历史看,中国传统文明不仅历史悠久,博大精深,而且其发展演变一直未曾中断。这正

7、是中华文化所具有的特点和优点之一,自古以来, “刑德”就被视为经世治民之“二柄” ,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传统观念与制度的重要载体。由中国古代史来说,中国封建社会经历过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局面后,进入了大一统的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获得全面的发展,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应该特别提出的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典型代表。因而很具有研究意义。一、唐律中的法制思想及其体现(一)德主刑辅思想德主刑辅,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以礼

8、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1.德主刑辅思想的渊源(1)先秦时期德主刑辅德主刑辅这一思想萌芽于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 、 “明德慎罚”的思想,西周的法制思想虽然仍然是神权法思想,没有摆脱“天命” 、 “天罚”的观念,但西周时期对夏商的天命观进行了改造,提出了“以德配天”说,认为有德者获得天命,统治者是否有德是一个王朝兴衰的根据。那么怎样算是有德呢?周初统治者认为必须“敬天保民” ,作为宇宙的主宰上天,不可不敬,而民心也是天意,保民也是敬天。保民就要求在经济政治上轻徭薄赋,在法制上“明德慎罚” ,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慎罚”就是适用刑罚要慎重,不能滥酷,以教化为主,先教后刑。 “明

9、德慎罚的思想对后世的法制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且对儒家思想的形成也有极大的影响。.孔子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从“礼” 、 “仁”结合的思想出发,主张为政以德,提倡“仁”政,反对暴政。孔子认为,统治阶级要治理好国家,实行“礼”治,必须以道德教化为主。他不仅注重教化,还扩大了教化的范围,主张不分贫富贵贱,对庶民也进行教育,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思想。另外孔子并不完全排斥否定刑罚和法律的作用,统治阶级的道德教化不起作用的时候,孔子仍主张用暴力镇压人民的反抗。他主张的是“宽猛相济,德刑并用”,道德与法律各有其功用,结合起来才会运用恰当。在德礼与刑罚之间,孔子强调的是德礼而非刑罚,认为刑罚只能

10、惩办于犯罪之后,而德化与礼教却能防患于未然,即所谓“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 。孔子曾经将德礼与刑罚的作用进行比较,其结论是“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也就是说,使用政令和刑罚的强制手段来治民,只能使人们暂时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们感到犯罪可耻;只有以德礼为治,才能使人们有羞耻之心,而从内心归复。刑罚的暴力虽可以镇压人们的反抗行为,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的反抗之心。只有以道德来治理国家,教化百姓,才能使人民心服口服。所以最有效的统治方法莫过于以道德礼义来化民向善。此外,对于必须使用刑罚的情况,孔子也主张先教后诛,先德后刑,反对

11、“不教而诛”,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 。在一般情况下,孔子总是强调道德教化,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是他首倡的“德主刑辅”说。这种主张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有很深远的意义。孟子继承和发展了春秋时期兴起的重民思想,特别重视民心的向背,主张“仁政”,重视教化。他和孔子一样,把“德”置于首要地位,把“刑”与“法”置于从属地位。他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心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 。孟子强调道德教化,并不只是对“小民”讲的,他要求每个人都应重视道德修养, 用伦理道德进行自我约束。他理想的人格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

12、大丈夫” 。 “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他的这些言论,对后世影响很大。此外孟子针对当时各国的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实,提出“省刑罚”的主张,反对严刑峻法,反对法家的重刑主义,反对株连。孟子思想与孔子一脉相承,在历史上被视为儒家的正统,传承二千多年,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2)董仲舒新儒学中的德主刑辅法家的严刑重罚导致了秦二世而亡,汉朝建立以后,汉初的统治阶级认真吸取秦亡的历史教训,转而以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西汉中期,黄老思想已无力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统治阶级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政治思想,作为治国的统治思想。董仲舒以先秦儒家学说为中心,吸收了道

13、家、法家、阴阳家以及西周的天命神权中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 提出“罢黜百家,表彰六经”的建议,形成了统治中国达二千年之久的封建正统儒家思想。在统治方法上, 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并将其置于“天人感应” 、 “阴阳五行”说的基础之上,与其人性论捏合在一起,加以论证,使“德主刑辅”思想得以理论化。他从阴阳学说出发,特别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先德而后刑,明德慎罚,用“仁德”代替严刑,但他并不否认刑罚,只不过德与刑相比,应有主次之分。汉代儒家的德刑观强调了德治与法治相互辅佐,互为.表里,二者缺一不可。刑罚只能在出现恶的行为之后加以惩罚,而道德教化则能

14、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刑罚只能惩戒邪恶,而道德教化在治理天下时更能笼络人心。两者相比较,自然德政的功用更可以治本。(3)隋唐时期的德主刑辅隋初,统治者尚能认识到儒家理论的教化作用,至后期,隋朝统治者改奉法家理论,到晚期,隋朝统治者破坏法制,实行暴政,终于覆亡。唐初的统治者以隋为鉴,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唐太宗就常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唐代制定了“先存百姓” “安国宁人”的基本方针,采取“轻徭薄赋” “选用廉吏”政策,并极力推崇儒家学说,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在历史上得以重新确立。2.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1)以儒家经典

15、作为立法的理论依据唐律疏议旁征博引,引用了大量儒家经典,诸如尚书 、 诗经 、 礼记 、 孝经 、 国语 、 春秋 、 左传 、 公羊传 、 周礼 、 论语等儒家之重要经典,几乎无一遗漏。特别是在名例篇中,涉及十恶、八议、五刑等刑法基本制度和重大原则时,引证更见频繁,其立法的理论依据多出自其中。“十恶”重罪,见于律条始于北齐律,称“重罪十条”,后历经魏晋及隋相沿, 至唐更臻规范, 是唐律所严惩的行为。李悝的法经早一步就提出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而唐律疏议是对十恶重罪的认识更深化了一步,指出其要害是“亏损名教,毁裂冠冕”,所以要“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但是在对十恶重罪进行评价时, 唐律疏

16、议不引法经,而是引春秋 、 左传 。例如:“盗及伪造御宝”是“大不敬”罪中的一条, 法经早有“盗玺者诛”的说明文,但是唐律疏议不引法经而引礼运说:“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名例 “议”条的疏议说:“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 ”说明律中的“八议”原则来自周礼规定的“八辟”之制。八议中的“议宾”是对前朝遗臣的优待。所谓“宾”是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 唐律疏议为了说明“先代之后”特意引诗经“有客有客,亦白其马”之句 1。从如此久远的历史中搜寻一句古诗作为立法依据,足见立法者的煞费苦心了。“五刑”是名例中规定的

17、刑法,包括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刑种、刑罚等级的确定都与儒家经义有关。 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 ”由此可见光是“五刑”的来源就足以说明礼在唐律中的地位。 唐律疏议 “于礼以为出入”,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阐明律义,将儒家宗法伦理道德观念渗透到律典的字里行间,使得儒家礼义道德牢固的处于统帅律的支配地位, 儒家经义贯穿于整个唐律疏议的始终,成为唐律疏议立法的主要理论依据。1 这句诗译成白话是“客来啦,客来啦,骑着白色的骏马” 。诗中的客人是指殷商的旧臣微子。周建国以后,封微子于宋,并以客礼待之。.(2)把儒家主张的伦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儒家的一贯主张是先

18、礼后刑,出礼而入刑。在唐律疏议中,立法者们始终坚持着这两条立法原则:其一,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以孔子为宗的儒家最推崇的就是伦理教化思想,尤其对于德,他们认为最有效的统治方式莫过于以道德礼义来化民向善。在唐律疏议中,儒家的这一思想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唐律疏议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2“德礼为本”就是以宗法伦理作为治国治民的大经大法。 “刑罚为用”就是以刑罚作为治国治民的工具和手段。礼法并用缺一不可,但是两者的关系不是平行的,而是“主”与“辅” “,本”与“用”的关系“,德礼为本”,正是唐律疏议的指导思想,而“德礼”的核心内容乃是宗法伦理

19、,即“三纲五常” 。其二, “一准乎礼”唐律疏议 “一准乎礼”,就是说唐律疏议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宗法人伦观念为指导的。唐太宗李世民曾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也说明了唐律疏议的制定是“于礼以为出入”的。这里所说的礼,是指儒家的纲常名教。也就是说,作为封建伦理观念核心的纲常名教成了制订和实施唐律的依据和准绳;同时,唐律疏议也使体现纲常名教的“礼”与法律规范更紧密地糅合起来。唐律疏议 “一准乎礼”的最明显体现是“十恶”大罪的立法规定。它们的立法依据都是“宗教人伦”, 也就是纲常名教。 唐律疏议中“十恶”都是反映的“宗教人伦” 。例如:“君为臣纲”与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罪。 “君为臣

20、纲”是“三纲”之首,是纲中之纲,其目的是巩固封建皇权。违背了“忠”的道德是最大的恶,是最严重的非礼,非礼即非法。所以,对皇帝不忠,自然成了最大的犯罪。把上述犯罪列入“十恶”,其立法意图是旨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君为臣纲”的纲常和“忠”的道德。所谓“谋”不是行为的结果,而仅仅是一种意图。将“谋反”、 “谋大逆” 、 “谋叛”作为十恶”大罪来惩罚,不是惩罚侵犯君主和国家安全的行为,而是惩罚“不忠”的主观恶性。可见,唐律疏议维护“君为臣纲”的宗旨无与伦比。(3) “用刑持平” 、 “务在宽简”的刑罚制度其一, “务在宽简”的刑法体系从刑罚体系上来看,唐律规定的刑罚体系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称

21、之为五刑。每刑又分五等,五刑分为二十等。而在秦朝虽刑罚主要只有七大类,可单个死刑来看,就分腰斩、弃市、具五刑、车裂、烹杀等十二多种。唐律中还规定,主刑一般都采用一罪一刑,而不是一罪数刑;刑罚加减以从轻为原则;设立加役流刑,以适用可杀可不杀的死刑犯。其二, “用刑持平”的量罚原则从刑罚幅度上看,唐律的刑罚幅度也相对较轻。以谋反大逆罪为例,唐代本犯处斩,而秦汉2 大意是:德礼是为政教化之根本,刑罚是为政教化所必需的手段,德礼与刑罚相辅相承,犹如早晚相续而成昼夜,如阳春阴秋而成为年岁一样。.时期或具五刑或腰斩,明清凌迟;唐律规定连坐亲属范围仅及其父和十六岁以上之子,其他则免死从流,而秦律夷三族,汉律

22、不管老少皆弃于市,明、清律不管老疾,成年男子一概处斩。此外,唐律还有疑罪从轻的明文规定,较前后各代用刑更为慎重。由此可见,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出唐律的“用刑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真正体现了“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思想。(二)厉行法制1.厉行法制的原因据辩证法的观点来看,事物总是有相辅相成的两方面组成,而这两方面通常又是矛盾的对立双方。唐律作为封建时代的产物,自不会例外。作为一个人治的社会,唐朝统治者要想不重蹈前朝之覆辙,就必须有一个能使这个社会顺利发展,社会机制正常运行的制度保障,这就是法制。法制就如同一把双刃剑,既要体现出统治者“以民为本”的仁政思

23、想,又不能失去其实质是统治者的“保护神”这样一种更为有力的实质性功用,所以在德主刑辅,用刑持平之外,厉行法制又是不可或缺的。2.厉行法制在唐律中的体现: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 ”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时代罪刑法定的最典型而又简洁的概括。唐代要求以国家颁布的成文法典作为量刑的根据,定罪量刑必须以律文为依据,并将律文写入量刑文书中,防止司法官任意断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唐律规定若某种犯罪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采用法律类推的办法定,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犯罪,列举性质相类的轻罪条款以明确如何重罚,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犯罪,列举性质相类的重罪条款以明确如何轻罚,即轻重相举

24、。在封建专制时代,引律比附不仅破坏了罪刑法定的法律制度,实际上也否定了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唐代没有独立的侦查机构和起诉机构,相应的职能均由审判机关承担。审判机构行使侦查职能、审判职能,导致有罪推定、先入为主,使被告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三)维护君主专制主义和封建特权唐律的最根本任务是维护封建皇权制度与等级特权制度,这也是贯彻于唐律各条的基本精神。1.等级制度维护专制特权,从等级制度可见一斑。 “所谓等级,即指不同的社会集团,社会等级其实就是由法律或道德习惯所确立和固定的,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分别享受不同权利、承担不同义务的社会政治生活模式。 ”等级制度的内容表现在各个方面,包

25、括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方面。在经济上,表现为包括从皇帝到贵族官僚的统治阶级与作为被通知阶级的平民阶层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存在巨大差异,这种经济上的等级差异必然反映在政治上的等级区别,封建国家通过分封制、官僚制度、中央集权制度等一系列政治制度来维持这种等级差别。经济上的等级差异决定.了政治上的等级差异,反过来这种政治上的等级制度保障和维持着经济上的差异。统治阶级为维护这种等级差异,除了通过国家的强力来保障以外,还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各个阶层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上的不平等。法律确认了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赋予了贵族官僚各种特权,维护这种等级差别,不容僭越。在思想上,以“礼”教化人们,维护宗法等

26、级制度。 “礼”的本质就是宗法等级制度,强调君臣之分、尊卑有序。封建社会的这种等级差异渗透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服饰、建筑、车轿、婚姻、丧葬、祭祀、官制等方面都有体现。这种森严的等级制度在官阶上反映得尤为明显,中国古代大量的典章都明文规定,不同的官阶等级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拥有不同的权力,绝对不允许僭越,并且不允许假借。统治者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的官阶等级划分,形成上下有别、高低有序、主从有分的严格统属关系,从而使得不同等级的官吏能够各守其职、各行其权、各尽其责。在中国封建专制社会,围绕着君主形成统治阶层,而这个统治阶层按照一定的原则排列等级,这种排列原则,一是要看他们和君主的血缘姻亲及

27、亲疏远近的关系;二是要看他们在国家政权创建和运转过程中的贡献和职权大小。依照这个原则,各种成员在政治、经济上拉开了档次,从而形成了严格而森严的等级。2.维护君主专制主义和封建特权在唐律中的表现(1)维护皇权专制统治 侵犯皇权专制统治罪是危害皇帝人身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严重犯罪。到唐代,随着专制主义加强,皇权不断强大,为了维护皇权,唐律对侵犯皇权的犯罪作了相当系统、全面的规定。 唐律疏议总则性规范名例律明确规定:“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将维护皇权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作为其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唐律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皇权加

28、以保障:其一,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冒犯皇帝尊严及以推翻国家政权为目的的犯罪 对于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唐律主要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以及妖书妖言、隐匿谋反逆叛、诬告谋反逆叛这几个罪名。谋反, “谓谋危社稷” ,为“十恶”之首,即阴谋以各种手段推翻国家政权的行为。这种谋反的行为并不仅仅指已经实施了推翻政权的行为,而且在只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时也是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犯罪意图就构成犯罪的。按照唐律规定,只要存在某种不满的言论,则不论是否已经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都要以谋反来论罪。谋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为“十恶”罪名中的一个,即企图毁坏皇帝的宗庙、皇陵和宫阙的行为。对于谋反及

29、谋大逆者, 唐律疏议贼盗律总第 248 条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由此可见,对犯谋反及谋大逆之罪者,是唐律中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 ,也是“十恶”之一,即企图背叛国家投靠敌人的行为。对于犯谋叛之罪者,已经实施或者预备实施者,都视为犯罪,分别予以处罚。妖书妖言实际上是以思想论罪,是封建专制主义刑法的一大特点。根据唐律的规定,妖书妖言罪分分为两种类型:制造妖书妖言与传用妖书妖言。对于制造妖.书妖言

30、者,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造妖书妖言者,绞。 ”犯传用妖书妖言罪的人,如果惑众三人以上将被判处处死刑,而如果惑众一人以上、不满三人者则将被处以流刑。隐匿谋反逆叛罪,指明明知道有谋大逆、谋叛、谋反的犯罪行为而不向官府告发、检举的行为。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 ”而诬告谋反逆叛罪,则是指明明知道其没有谋反叛逆的行为,而故意向官府告发,以图达到陷害之目的的行为。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若事容不审,原情非诬者,上请。若告谋大逆、谋叛者,亦如之。 ”皇帝是皇权的中心,为维护皇权,唐律规定凡可

31、能危害皇帝安全的行为,哪怕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唐律中关于此类犯罪,主要有制造御用物品有误、侵犯宗庙陵墓及宫殿、宿卫人员失职等。唐律对于冒犯皇帝尊严的犯罪,主要包括“大不敬”中的“指斥乘舆,情理切害” 、 “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除此之外还包括在皇帝亲自主持的祭祀活动或国家大典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礼仪出现差错等,当值的官吏都要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如果有人出于过失而犯了皇帝的庙讳,也要受到刑事制裁。其二,维护皇帝的最高行政权、司法审判权 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君主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为了维护君主这一至高无上的权力,唐律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赋予君主这一权力的神圣性和

32、权威性。 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事应奏而不奏者,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 ”3并且,唐律还规定,虽然官员向上作了请示,但未等指示下达就擅自行动的,同于不奏不申之罪。 “应奏而不奏”的行为妨碍皇帝正常行使权力,而“不应奏而奏”妨碍皇帝集中精力处理重要政务,所以,对此类犯罪,唐律规定各杖八十。 为保证皇帝的最高审判权,唐律规定对相应的司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首先,制敕断罪是皇权至上的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而且这种断罪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力,但唐律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形下,制敕断罪不得随意引用,否则视为犯罪, 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33、。 ”4也就是说,制敕断罪必须在上升为正式的法律形式时,才具有效力,否则,就是犯罪。除此之外,唐律还规定死刑必须经过皇帝的最后批准,否则,将处流二千里。赦令是皇帝权威的象征,是至高无上的,为保证赦令的严格遵守和执行,唐律规定对破坏赦令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唐律疏议断狱律的有关规定,若有人事先知道皇帝即将颁布大赦令的消息而故意犯罪,则“不得以赦原” 。如果官吏犯罪徇私舞弊, “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犯人,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若“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又不得引律比附入重,违者各以故失论” 。其三,确保皇帝的最高军事指挥权 军事指挥权是皇权的重要方面,历代皇帝都非常重视军事指挥权的掌握与运用。为保障

34、皇帝3 “应奏而不奏”是指“谓依律、令及式,事应奏而不奏” ;而“不应奏而奏”则指“依律、令及式无合奏之文及事理不须闻奏者”而奏。4 即按同律“官司出入人罪”条规定的内容处以刑罚。.的军事最高指挥权,唐律对擅自发兵和擅自调发军需物资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唐律疏议擅兴律(224、225、226)可以看出,唐朝官员不能随意调遣军队,除非遇有非常紧急的情况且要上报给皇上之后才能允许,否则“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 ”在调兵的时候依唐令:“差兵十人以上,并须铜鱼、救书堪同,始合差发。 ”由此可见,皇帝将军权牢牢控制在手中,在律文 224 条进一步补充:“其寇

35、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虽非所属,比部官司亦得调发给与,并即言上。 ”而且律文强调的是“谓急须兵,不容得先言上者。 ”将无命令便发兵的情形限制在“急须兵,不容得先言上”的情形下,有利于皇帝对军队调动权的控制。皇帝不仅严格控制军队的调动权,而且批准征发物资的权力亦掌握在皇帝手中。如果没有皇帝的命令而擅自调发军需者,构成犯罪。 唐律擅兴律规定:“诸应调发杂物,供给军事者,皆先言上报。违者,徒一年;给予者,减一等。 ”(2)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在维护皇帝权威和最高统治地位的同时,唐律还致力于维护贵族、官僚特权。根据古代官民有别的观念,唐律赋予了贵族、官僚各种各样的

36、特权和优遇,具体表现在:对于犯罪的贵族官僚,原则上不加以真正惩罚,而是通过议、请、减、赎、除名和官当等各种优遇方式,使得犯罪的官僚能够被减刑、免刑或换刑。在唐代贵族官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中,影响最大的是八议制度。 唐律疏议中的“八议” ,是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群犯罪时所采取的特殊处罚办法,也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公开保护官吏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法律时能够被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一项刑法原则。根据唐律疏议的解释, “议亲是指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有关亲属,即皇亲国戚;议故是指有治国治军才能的人;议贤是指有德行的贤人君子;议能是指有治国治军才能的人;议功是指在治国平天下中有大功的人

37、;议贵是指封建贵族和大官僚,一般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之一品者;议勤是指为国家操劳、公而忘私的人;议宾是指前朝去位和“禅退”的国君及其后裔。即这八类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如犯死罪,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审理,必须将其所犯的罪行和应议的理由上奏皇帝,再由皇帝召集王公大臣们评议,评议之后,再由皇帝考虑如何处理。如果上述人犯流罪以下的罪行,则按律法规定可以直接予以减免,但是,如果上述人犯的是“十恶”之罪的,则不适用这一规定。贵族官僚享有的第二项特权为“请” ,享有这一特权的人主要有三类人:皇太子妃的大功以上亲属、享有“议”权的八种人的期以上亲属及孙、有四品和五品官爵的人,这些人犯死罪时报应当上请皇帝

38、裁决以减其死罪,如果是犯流罪以下的犯罪,则可以减一等处罚。但是,享有“请”权的人如果其所犯的罪是“十恶”之罪,或者因其亲属犯有谋反、谋大逆之罪而遭连坐、犯有杀人之罪者、作为监临主守却在其管辖区域内犯有奸淫、盗窃、略人之罪者以及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的,不适用唐律有关“请”权的规定。贵族官僚享有的第三项特权为“减” ,按照唐律的规定,享受这一特权的人主要有两种人:七品以上之官及享有“请”权人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妻子,这些人如果所犯的罪是流罪以下的,可以照例减一等处罚,但死罪不能减免。贵族官僚享有的第四项特权为“赎” ,享有赎权的人主要有三种:享有“议” “请” “减”特权之人、九品以上官员及七品

39、以上官员的亲属,这些人在其所犯.之罪为流罪以下的情况下可用金钱赎其罪。贵族官僚享有的第五项特权为“当” ,就是不享有“八议”特权的一般官员区分公私罪以官职抵消其应受的刑罚,例如五品以上的官员如果犯私罪,其一项官职可抵消二年的徒刑,九品以上的官员犯私罪,则其一项官职抵消一年的徒刑,假如官员所犯的罪为公罪,则另外各加一年。贵族官僚享有的第六项特权为“免” ,即用免去官职的办法抵消徒刑,分为免所居官、免官和除名,除名者可以抵消徒刑三年,免官者抵当徒刑二年,免所居官者抵当徒刑一年,而且在罚期过后,还可以降级重新做官。这样一来,达官贵族犯罪以后,可能会被免除刑罚,或者得到很少的惩罚,这与以严刑严厉镇压人

40、民的反抗活动,形成了十分鲜明的对比。(3)区分社会良贱的等级差别唐代,除了官和民有严格区分外, “民”也被划分为又有“良” 、 “贱”两个等级, 良又可以称之为“良人” 、 “凡人” 、 “常人” 、 “百姓” 、 “白丁” ,这些人对国家负有纳税、服役、征防等义务,若年老、年幼、妇女、患病疾者可依恤刑原则享有法律上的优待。 “贱”主要指工户、乐户、官户、杂户以及部曲和奴婢,他们是被奴役的贱民。 “根据依附不同的对象,可分为官贱民与私贱民。贱民又分成官贱和私贱,官贱民依附于官府,供役诸司,包括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私贱民依附于官僚地主和私人,包括部曲(也包括部曲妻、客女及随身)和奴婢

41、” 。为了维护等级制度,唐律对良贱之间相互伤害的行为采取了分别处理的原则,同罪不同罚。如果良人侵犯贱人,其量刑比常人相犯为轻,而如果贱人侵犯良人,则比常人相犯量刑更重。如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部曲、官户殴伤良人者,要加凡人相犯之罪一等处罚,而且最高可加重至死刑;奴婢殴伤良人的,要比凡人相犯之罪加重二等处罚。对于奸非罪,也是按这个原则处理。 “按照唐律疏议杂律的规定,部曲、杂户、官户等贱人奸良人者,较常人相奸加一等治罪,判处徒刑二年或二年半;强奸者加一等,因奸折伤加斗伤罪一等。而良人奸他人部曲、杂户、官户妇女的,仅处杖一百的刑罚,奸奴婢则在此基础上又减罪一等。 ”除此之外,主人犯处谋反、谋大逆、谋

42、叛等罪以外的一般罪行,不允许奴婢到官府告发,违反者将受到惩罚。在婚姻关系上,唐律也严格限制良贱等级之间的通婚,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奴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 ”且奴婢不能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而是由主人为其婚配,奴婢所生的子女也是奴籍。 唐律疏议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格区分贵贱、长幼、男女的等级差别,并用一定

43、的名分将这种等级差别固定,以求达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四)维护封建家族伦理及重农抑商政策在盛行君主专制主义的唐王朝,非常重视维护封建家族在巩固国家统治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大唐帝国,注重保护封建王朝的经济基础,这些都体现了唐律维护封建家族伦理与小农经济结构的基本精神。.1.维护封建家族伦理(1)唐律允许亲属对本家犯罪者实行“亲亲相隐”的原则,并不追究隐瞒者的刑事责任。只有当本家犯谋反、谋逆、谋叛等严重政治性犯罪时才不允许隐而不报。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封建家庭与家族的稳定性,不因为一般性犯罪而影响家长与族长的统治。为此竟不惜采用屈法伸礼的手段维护家族伦理。另外又规定依亲

44、属亲疏服制不等实施相应措施。(2)维护家族伦理在唐律中的表现其一,亲属关系越近,刑法上的效果越重。荫亲优免时,官品低者只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官品越高荫及面越广,可以荫及大功、小功以至缌麻亲。连坐时,凡连坐及于妻子,较重者及于父母,越重株连面越广。如“八议”之人犯罪,在量刑上给予宽免 之优待,并恩荫及其齐衰以上亲属,但涉及谋反、谋大逆等罪,反逆缘坐又株连大功以上亲属。其二,亲属相反,同罪异罚。刑法适用方面,尊长犯卑幼,服制愈近,处罚愈轻;卑幼犯尊长,服制愈近,处罚愈重。而涉及民事方面,如买卖、转让有犯,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即同一行为依服制不同而使用不同的处罚。其基本

45、用意在于维护家长族长等尊亲属的至上地位与相应的伦理观念。2.重农抑商,以秩序为核心重农抑商政策是中国古代历代王朝推行为维护国家财政利益和封建统治而实行的的基本经济政策。重农抑商在我国古代长期存在,它的存在,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私人工商业与国家争利,与农业争夺劳动力,于国家有害,商人讲究物质享受,生活奢侈,破坏上下有序的等级制度,而大商人往往与地方势力勾结,危害中央集权,形成割据势力,另外商人的厚礼利诱官僚经商或受贿,商人主张奢侈之风,也严重地危害了封建统治。可见,重农抑商是封建国家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法律上,表现为将秩序作为核心的立法价值。(1)重农抑商政策

46、的演变过程古代中国人“重农抑商”的思想,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萌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多依托古代圣君以自重,农家崇尚农业耕种,即重农学派则托之于神农。农家,属于诸子百家之一。农家的主导思想是四库全书总目卷 108“农家类”所说的四个字:“重农贵粟” 。秦朝商鞅变法,将重农抑商作为其实行“耕战”策略的重要步骤。商鞅认为小农经济是本业,而禁止商人贩卖粮食,不准商人雇佣劳动力,加重商人的徭役负担。秦朝统一以后,秦始皇推行 “上农除末”的政策,将工商业者的地位降低至与罪犯同等的地步。西汉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尤其到了汉武帝时期,抑商政策达到顶峰。东汉时,继续沿袭西汉重农抑商的传统,但其抑商思想的推行力度较西汉已减轻了许多,措施的执行也比较宽松。魏晋南北朝封建统治者均也继续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除在经济上通过对商人征收重税以外,在政治上还制定了很多歧视商人的规定。晋律规定“侩卖者皆当着巾白贴额,题所侩卖者及姓名,一足着白履,一足着黑履。 ”北魏律规定:工商皂隶不染清流。唐宋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颠峰时期,同时也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高潮时期。唐宋两代,农业.和商业经济基本上都得到了发展, “重农抑商”的传统思想,也处在发展阶段,一方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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