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2010 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简报第一期2010 年 10 月 30 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2010 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新校区中南大讲堂举行。开幕式由研究会副会长漆多俊教授主持,蒋建湘、高文兵、周成奎、谢勇、吴志攀等领导先后致辞。开幕式后,大会接着展开“主题研讨” ,由研究会副会长程信和教授主持。杨紫烜、李昌麒、史际春、郑少华、陈云良、李剑等学者先后做大会主题报告。 第一单元 开幕式主持人漆多俊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学者、来自全国各地经济法学界的
2、朋友们同学们,上午好!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2010 年年会暨第十八界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现在开始。首先,我介绍在主席台就坐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副主任谢勇同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同志,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教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微同志,湖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文泽纯同志,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方工业大学张士元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3、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程信和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邵建东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张守文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卢代富教授。由于时间关系,还有很多领导和来宾,就不一一介绍了。下面请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蒋建湘教授致辞。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蒋建湘教授致辞: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上午好!我谨代表中南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诚挚欢迎来自全国 28 个省市自治区、百余所大学、出版单位的 300 多位专家学者,欢迎诸位,欢迎大家回到长沙。
4、说回到,而不是来到,是因为 8 年前的 10月 25 日,全国经济法学者也曾共聚长沙,召开 “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正是在那次长沙会议上,正式成立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里是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发源地。这里不仅是研究会的故乡,还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摇篮。许多湘籍革命先驱为推动中国民主之路贡献出青春和热血,写就了上个世纪辉煌壮丽的中国解放诗篇。正因为如此,在这里探讨经济法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问题别具意义。昨天,湖南以政治家摇篮著称,今天,则以法治湖南为人所乐道。小小湖南的这一悄然转变正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一个最好缩影,也是今天年会主题的绝佳分析样本。八年前,我
5、们会议的主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等基本理论问题。八年后,学者们已将思维的触角深入到民主与宪政问题,这充分展示了经济法学者济国致用的情怀和务实落地的态度。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关注之基本,则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无疑是中国社会最大的福祉。中国民主宪政这个问题有点辣,但是湖南这个地方恰恰是“怕不辣” 。然而,与这样一个深刻的命题相比较,我们的研究会似乎还很年轻,但收录论文集的 245 篇专论已充分彰显了中国经济法学科的少年盛气。而与学会同样年轻而焕发勃勃生机的,还有中南大学法学院。上个世纪 90 年代,原中南工业大学创办法律系。本世纪初,漆多俊先生应邀从珞珈山来到岳麓山下正式组建法学院。创业
6、多艰,困难重重,一路走来,得到全国法学界诸多专家学者的鼎力帮扶。如今学院在师资队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基础逐渐夯实,发展已步入正轨。学院本着“实践中求真知、以真知务实事”的理念,在人才培养上,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搭建平台让实务专家走进课堂,将庭审搬进校园,让学生走出校门;在科学研究上我院侧重开展交叉应用研究、实质性参与地方立法,为法治湖南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智囊外脑作用。我们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今年 9 月我们又通过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评审。后发赶超,特色强院,时不我待,任重而道远!中南大学法学院点滴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位专家的无私关怀和真诚帮助。各位专家都是中南大学法
7、学院的见证人和支持者。请允许我代表法学院全体师生对各位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秋已深,冬将至,春已不远!期待这次盛会法学人所发出的声音,是唤春的布谷。相信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必将助推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走进一个新的春天。下一个春天,正是辛亥革命百年,一百年前的此刻正孕育着一场深刻的思想启蒙。而相信今明两天这场深度研讨定将为经济法学与中国民主法治关系问题破题。因此,我们由衷感谢各位专家给予我院师生见证并服务于这次思想盛宴的良机。谢谢中国法学会,感谢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谢谢各位。主持人漆多俊:下面请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同志致辞。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教授致辞:尊敬的谢勇主任、周成奎会长,各位同学,
8、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经济法学界的这次盛会,也很高兴经济法学的大师、专家和年轻的学者能齐聚中南讲坛。中南大学自合并组建十年来,学校实现了改革发展的历史跨越,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教学成果丰硕。应该说中南大学的理工医类学科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人文社会学科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在宪法行政法研究方面,学校已成功举办两次“法治政府南岳论坛” 。中南大学十分重视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不断营造发展环境,明确指导方针,立足优势,充分发掘人文社会学科潜力,求得发展。为了适应引领社会进步所面临的环境和需求变化,大学的社会职能经历了从单纯的传播知识,扩大到创造知识,再扩大到服务社会的过程。今天的盛会承载着创造知识、传播知识
9、、服务社会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我们需要有很多这样的创造新知识的平台,我们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一方面我们现实生活和实务部门反映出来了诸多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全国性的学术组织将本领域内最顶尖的专家聚集在一起,利用研讨会的方式进行交流碰撞,在辩论中明晰新知识,传播真道理,实现学术大发展。本次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有政法实务界代表,可以给我们提供最直接最核心的现实问题;有全国最顶尖的经济法学专家对现实的关注;更有全国性研讨会这类长期交流沟通的机制存在。我想不仅本次会议将取得成功,而且今后的经济法学研究将持续获得精彩。最后衷心祝愿本次大会圆满成功!希望长沙给大家留下美好的回忆,希望中南大学给
10、大家留下深刻的印象,更希望依法治国、依法治学的理念传播更广、更深入人心!谢谢大家。主持人漆多俊:感谢高书记的致辞。下面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致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致辞:各位领导、专家、同志、同学,今天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研讨会在中南大学召开,我代表中国法学会韩杼滨会长、常务副会长刘飏向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本次承办者中南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次经济法年会参加人数是最多的,报名的有 350 人左右。看到这种兴旺发达的盛况我们由衷的高兴。本次研讨会主题是“经济法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 ,意义重大!对于新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学界对建国以来的六十年有许多的不同的分法。有的分为
11、两个时期,即前三十年后三十年;还有的分为三阶段,即1949 年到 1957 年、1957 年到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结束至今;另有观点将文革后的时段的又分为几期。不管怎么分,这六十年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是在曲折当中不断的向前发展。如果是两分法,前三十年按彭真同志说的,对法律有时候很重视、有时候不重视、有时丢掉,所以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种灾难性事件。在座的年轻人不大了解,最近有些讨论主张应该淡化文化大革命,不要讲得太多,我赞成,但也不完全赞成。因为没有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我们改革开放不可能这么顺利,千万不能忘记掉教训。1978 年的三中全会有两个主要转变,一个是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12、另外一个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这个基本方针我们要长期的毫不动摇的走下去。这 30 年我们正是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走过的,所以这三十年应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时期。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法律 235 件、行政法规 800 余件,地方法规及自治条例8000 多件,所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到今年可以如期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专门讲到这一问题。即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形成的科学的完
13、整的体系。这一个核心、三个层次和七个门类构成了一个内部和谐的整体。到现在为止,应该说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现在全国人大正在调查研究,据我所知准备在适当的时间要宣布这件事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占了相当大的分量。因为众所周知,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就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改革取向。同时我们也决定要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所以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强调经济法的立法要作为立法重点,同时完善各个方面的立法。经济法立法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后续任务依然很重。现在中央又提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以后,还需进一步完善。完善工作当然也包括经济法的立法。
14、今年是 2010 年,后年是 2012年,十八大马上召开,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也即将产生,新的五年又将来临。我希望经济法在座和不在座的各位同志能否抓紧时间研究一下。根据中央的精神我们要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经济法还有哪些基本的起到支架性作用的法需要制定出来,哪些需要修订,哪些需要完善,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宪法的协调一致性怎么样,建议去认真研究。我们有个想法:2012 年中国法学会争取提出今后五年我国立法的专家建议。我们特别希望各个分会,特别经济法研究会和其他几个分会,能够抽出时间抓紧研究一下,在 2012 年能够提出一个完整的意见,供 2013 年组成新的人大常委会后制定新的五年立法规划作为参
15、考,这样法学界法律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今天趁这个年会我就想讲这一点意见。经济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非常重要的一个研究会。现在中国法学会有 43 个研究会。同时,2006 年国务院已决定将全国有关法律研究和法律交流的社会团体都交由中国法学会主管。原来由司法部主管的一些团体也要逐步移交过来。预计明年中国法学会的分会大概会达到 50 个左右。经济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这几年做了大量的工作,卓有成效。原来是只有一个研究会民法商法经济法研究会,现在分开后干得都不错。希望我们继续努力再接再砺,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各位!主持人漆多俊:感谢周成奎会长的致辞。下面
16、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教授致辞。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教授致辞:尊敬的各位专家教授、各位嘉宾、同学们,今天我们相聚在岳麓山下、湘水之滨,共同参与由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2010 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我谨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与会各位专家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湖南发展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我把湖南省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向各位专家教授、各位嘉宾作一个简要汇报。近年来,湖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策部署,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积极实施国家中部崛起战略,大力推进“一化三基” (在湖
17、南, “一化”就是推进新型工业化,以新型工业化带动新型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基”就是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基础工作) ;着力抓好长株潭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全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全省经济社会呈现出了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发展趋势。一是经济总量快速增长。2009 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 13059.7 亿元,总量位居全国第 10 位,同比增长 13.7%,增速排名全国第 6 位。粮食总产量实现连续 6 年增产。今年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达到 6805.4 亿元,同比增长15.1%,1-8 月规模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分别增长 24%、29.2%、
18、28.6%、18.6%,延续了近年来的高位运行态势。二是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湖南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2009 年全省三产业的比重为 15.2:43.9:40.9,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2009 年首次超过 50%,创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好水平。大力发展科技事业,2009 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达 11%,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 51%,大力推进节能减排,2009 年化学耗氧量减排超额完成年度目标,提前完成二氧化碳十一五减排任务。三是两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目前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已基本完成了“打好基础、重点突破”的第一阶段任务,实现了规划体系全覆
19、盖、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基本形成,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显著进展以及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的四项目标。尤其是以长株潭通信实现并网升位、统一区号,芙蓉大道、红易大道建成通车,城际铁路开工建设等为标志,实验区改革建设得以全面推进。四是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显著提高。央企对接收获丰硕成果,目前已与70 多家央企实施对接,合作项目 187 个,涉及投资总额超过 4000 亿元。承接产业转移保持良好趋势,2009 年新增承接项目 2054 个,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45.98 亿美元,引进内资 1443 亿元。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明显进展,2009 年我省海外投资总额在全国各省市区中排名第一位
20、。湖南的建筑机械有两个龙头企业,一个三一,去年在德国投资一亿美元建设工业园,成功落地。我们的中联重科成功收购意大利的一家企业,这家企业在混凝土领域在全球排名第二。目前,中联重科在混凝土机械领域在全球范围内的龙头地位得到巩固。我们的钢铁企业华菱集团去年收购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在国内一些央企,包括地方企业在国外收购受到阻击的背景下,湖南成功地收购了资源企业。所以在去年,湖南“走出去”的战略是比较成功的。五是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加快。就业稳定增长,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指标全部超额完成进度目标。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顺利实施,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1、和新农合加快推进。教育强省和文化强省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六是地方法治建设许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2008 年,中国第一个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2009 年,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 ;目前正在起草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为打造服务型政府树立标准,建立规范。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推动法治经济建设上,中国经济法学界做出了有目共睹的历史性贡献,本次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2010 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将主题定为“经济法与民主法治” ,显示了经济法学界对法治经济建设更广阔的理论视野,更深入的研究触角。全国经济法学界
22、在中南大学群贤毕至,麓山论道,相信也会给中南大学和湖南省的经济法学研究,乃至整个法学研究、教学和地方法制建设带来新的启示和推动。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专家教授在湘期间工作愉快、身体安康!谢谢大家!主持人漆多俊:感谢谢勇主任的致辞。下面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志攀教授致辞,大家欢迎。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教授致辞:尊敬的周成奎副会长、谢勇副主任、高文兵书记,中南大学法学院的漆多俊教授、蒋建湘院长、马跃如书记,以及各位理事,各位老师:今天在中南大学召开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2010 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这次会议是经济法研究会
23、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昨天签到的有 290 多人,今天合影的有 350 人,现在到会的有 800 人。另外我们收到论文 267 篇,选择了 245 篇编入上下两本论文集。昨天晚上我看了看论文集,老中青三代学者的都有,而且学术水平都非常高,都有很好的学术价值。举办这样一次大会,确实要非常感谢中南大学法学院,感谢中南大学党委行政对本次研讨会的精心安排和大力支持;特别感谢中国法学会周会长的到来,感谢省人大、省高院、省司法厅等单位的地方领导百忙之中抽空参加研讨会;特别感谢北大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所有媒体,还有法学院的同学们,你们的到来使得本次会议蓬荜生辉!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经济法可谓应运而生,并随着
24、改革开放的步伐同步发展。我讲两点体会。第一点体会是,老一代的学者总结出来的经济法的一个特征,它是具有宏观调控特征的一个法律。宏观调控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没有宏观调控,任何一国政府,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想象。在北大校园内,有外国学生问我,在中秋,全中国都吃同一种食品,得需要多少面粉、多少糖,要生产、运输、销售,这是怎么做到的,是怎么组织和协调的。印度也有 11 亿人口,但他们没有在哪天吃同一种食品的,因为印度人信很多种教。而且中秋吃的月饼过了这一天就不吃了。外国人觉得真是不可思议!中国人真是神奇得要命。而中国春运时火车站、机场、汽车站,这么多人在这么短时间内送到全国各地,这显示出怎样的组织能力啊
25、!现在我们正在建设全世界规模最大的高铁网络。再过五年,高铁网络将遍布所有的省会所在地,建成后任何省会城市之间在 8 小时都可以到达。我这次从北大出校门到长沙所住酒店也用了 8 小时,但那是坐飞机!正如老一代学者所总结的,宏观调控是经济法一个明显的特征。另一个体会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为经济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比方说人民币的汇率的问题。我国的 CPI 已到达 3.6,已显示通货膨胀的趋势,人民币在国内是贬值的,但国外却要求升值。美国国会已经通过要求人民币升值的法案,如果中国不升值,美国将加税,目前正在进行谈判,以争取一点缓冲的时间。这已经不是一个国家两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世界的问题。另外,全球资源
26、、环境总是有限的,就需要保护。这不是一个企业,一组合同法,一个部门法能做到的,类似情况都是和全世界联系在一起的。还有一点,我们城市房价的调控。全国在进行房价调控,先是“国十条” ,十几个城市出台限购令。房价如果影响民生,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合同买卖关系,而是一个真正的民生问题,是一个人民生计的问题。这就上升到法律道德的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观念,一方面我们已经做出贡献,但仍需继续做出更大的贡献。经济法学之路是前人从未走过的道路,中国古代法家明确提出了完整理论,西方的法律先哲,也有非常完整的理论,这些都不能解决中国的情况。前苏联的法律,也给了我们很多的参照系
27、,也走了一些路,但没有走完。这些都给我们很多借鉴,但不能完全符合中国的发展情况,因为中国人口众多,有自己特色,我们今天的路是前所未有的。最后用两个湖南伟人的话来结束我今天的讲话。一个人是齐白石先生,他是湘潭人,在我看来至今还没有哪个国画家超过了他,因为他的思想在当今画坛是无人能超越的。齐先生说过:“学我者生,似我者死” , “太似为俗,不似为欺世,妙在似与不似之间” 。另外一句话是伟大领袖毛主席的。他在七大上说“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 ;在八大上说“社会主义的目的一定要达到,一定会达到” 。我们研讨会在湖南召开,今天我们就是来朝圣的!主持人漆多俊:感谢吴会长的致辞。上午的开幕式到此结束,
28、休息十分钟后开始下面的议程。第二单元 大会主题论坛主持人程信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喜看稻菽千重浪,遍地英雄下夕烟。 ”今天我们八百英雄来到长沙,共同商讨经济法的主义与问题。会长会议安排了老中青三代学者做今天的主题发言。首先请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发言。杨紫烜(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学:大家好。 论需求结构调整及其经济法对策是我提交本届年会的两篇论文之一。下面简要讲一讲这篇论文中的三个问题。第一,我国需求结构的现状。根据人民日报等报纸发表的材料,谈四点情况:一是我国内需与外需的结构严重不合理。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
29、依存度过高,其中,出口依存度接近国内生产总值的 40%。因此,当西方发达国家发生了生产过剩危机,外部需求急剧下降时,使我国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损害。我们应该正视这一教训。二是我国投资与居民消费比例失调。从 2000 年至 2008 年,我国投资率由 35.3%升至 43.5%,居民消费率由 46.4%下降到35.3%。1978 年至 2005 年,全球年均投资率为 22.1,而我国 2005 年投资率达到 41.2。2007 年中等收入国家居民消费率为 60%,而我国仅为 34%。对此,必须引起注意,并采取相应对策。三是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并逐年下降。2007 年,居民收
30、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 57.5%,比1992 年下降 10.8 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四是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这一比例,发达国家一般占 55以上,而我国却不到 42。工资占企业运营成本的比重,发达国家一般占 50左右,而我国还不到 10。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丛亚平、李长久指出: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 0.4 是警戒线,一旦基尼系数超过 0.4,表明财富已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我国基尼系数改革开放初是 0.28,目前已超过 0.5;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 5%的人口掌握了 60
31、%的财富,而中国则是 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 41.4%的财富;中国已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其原因是什么?应该采取什么对策?值得深思!第二,我国需求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一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二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战略举措;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由于时间关系,具体内容就不讲了。第三,我国需求结构调整的经济法对策。一是加强计划法制建设,依法完善计划调控;二是加强投资法制建设,依法完善投资调控;三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完善财政调控;四是加强对外贸易法制建设,依法完善外贸调控;五是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管理的法制建设,依法完善对社会主义公
32、共财产的管理。由于时间关系,我仅就第五项对策简要讲一讲。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比重下降并导致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公有制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说,我国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民营经济异军突起,现已形成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对此,人们要问:这是不是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的呢?他还说,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对此,人们要问:如果民营经济是什么富民经济的话,那么,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为什么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并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呢?应该指出:在我国,要使劳动报酬在国民
33、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有合理的比重,并从根本上解决两极分化的问题,必须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同时,公有制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针。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主持人程信和:下面请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发言。李昌麒(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到把“依法治省”作为重要建设目标的湖南参加本次年会和研讨会。本次年会和研讨会将“经济法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作为会议主题是很有深意的,按照我的理解它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在今天我们应当如何研究经济法的问题,或者说在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已
34、经为国家所确认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怎样寻求经济法自身的发展,这种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又在哪里?在我看来,它就蕴含在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之中,我愿意把经济法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说成是经济法的宪政追求或者说经济法的宪政目标。对于什么是宪政,学者有不同的见识。就我本人来讲,对此可以说是知之不多,但是对于宪政是与宪法紧密相连的一种政治形态以及宪政至少应当包括民主、法治、权利保护和权力限制等因素还是有所领悟的。我们讲经济法的宪政追求实际上就是要讲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如何体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此为基点,在寻求经济法宪政追求的时候,需要回答以下五个方面的追问:追问之一:在我的印象中,除了毛主席
35、提到过宪政之外,好像现在人们总是不愿意提及宪政一词,这是为什么?这里可能有四种解释:一是不知何为宪政,因此也就不好去谈宪政;二是把宪法与宪政混为一谈,以为有了宪法就当然有了宪政;三是认为宪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我们不必去效法;四是在我国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条件下,讲宪政就必然要讲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这就可能妨碍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主动作为和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为此,我认为,要在我国推进宪政建设,首先就必须在广泛范围内,特别是在领导干部中间进行深入的宪政理念教育。追问之二:在我国的纲领性文件以及领导人的讲话中,只字不提宪政,是否意味着在我国就没有宪政?我本人并不这样看,我觉得我们应当实事求是的评价我国的
36、宪政历程和状态。一方面要看到,我国现行宪法和其他许多法律都体现了宪政的基本要求,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种体现并不充分,宪政机制也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追问之三: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它和宪政有什么关系?大家知道,宪政的核心是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宪政,但是这里的法治,不能只理解为宪法之治,而是以宪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整个法制体系之治。在我看来,一国的宪政体制是由“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各个法律部门的互为作用而建立起来的。由于我国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许多都涉及到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无疑经济法在推进我国宪政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按照宪政的要求推动经济法的立法
37、及其实施是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学者们的共同的历史使命。追问之四:我国现行的经济法是否反映了宪政要求?是怎样反映宪政要求的?有什么经验和不足?未来应当怎么办?我想,回答这些问题,正是这次年会和研讨会对经济法同仁们所寄予的期待。对此,我觉得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文本判断、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三个角度去作出回应。首先,就法律文本判断而言,就是要对经济法文本进行合宪性考察,看是否有违背宪法或者未能充分反映宪法要求的经济法规范。其次,就价值判断而言,就要充分认识到,宪政作为最高的政治文明,它具有普世的价值,我们不应当拒绝吸收,当然,也要允许符合我国国情的解释。最后,就经验判断而言,最有说服力的是
38、要对经济法中的与宪法权利相关的个案进行分析,比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东莞“禁猪”事件、北京画家村的“小产权房纠纷”等。因为这些事件都涉及到宪法权利的问题。通过对这些与宪法权利相关的个案分析,可以反思我国的经济立法、经济行政执法以及经济司法是否存在违宪的问题。追问之五:今天我们应当怎样构建符合宪政要求的经济法体系?这恐怕是一个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走完的过程。但是,我非常高兴的看到,在这次年会提供的两大本论文集中,在这方面已有许多真知灼见。事实上,现在党和国家已经把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在我看来,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包
39、括推动我国宪政体制的运行。最后,我要说,让我们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和宪政建设的推进继续大声地呐喊吧。祝年会和研讨会圆满成功!主持人程信和:下面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钟真真发言。钟真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尊敬的中国法学会周副会长、北京大学吴副校长,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上午好!作为一名来自中国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很高兴与会,和各位专家学者就经济法治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大家知道,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在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
40、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已经建立起来了。到目前,除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外,已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 235 件(其中包括起支架作用的法律 50 多件) 、行政法规 690 多件、地方性法规 8800 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00 多件,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这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中,已
41、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 60 多件。这些经济法律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肯定经济立法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有些重要的急需的法律,由于实践经验不足,立法难度较大,尚未制定出来。二是有的法律本身不够完善,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受到较大影响。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客观上要求修改原有的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来加以调整,因此,经济立法的任务还没有完成,仍然任重道远。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结构剧烈变革时期,各种新旧矛盾和问题正在交织出现,处理不好会愈演愈烈,干扰社
42、会和谐。主要表现在:其一,公民权利保护制度不适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创业积极性提高的新趋势。公共权力侵害私人权利、行政权侵害财产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拆迁、物业管理和农村征地等方面不断发生经济纠纷和财产纠纷,不仅影响社会安定,而且危及社会诚信。其二,收入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不适应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其三,我国正处于社会流动加快、社会分层明显的社会转型期,新的社会阶层不断生成,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和扩大社会参与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参与机会严重不对称,贫困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呼声还不能得到充分表达。社会成员的职业和地
43、位势必在流动中不断变化,既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将引发不满情绪甚至过激行为,狭窄的沟通渠道和单调的社会协调机制已经不适应这种复杂的社会局面。其四,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一些企业不遵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社会保障规定,用工条件恶劣,劳资纠纷凸现,劳资关系紧张。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下岗失业职工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生活、养老、医疗等切身利益缺乏应有的保障。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我们把依法治国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的权益。中共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
44、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的社会就是民主决策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的社会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以切实维护和实现。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主要是通过完善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来实现。法治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的权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高于人情、法律高于权力。为了做到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法治要与民主相结合,以民主作为保障。制定法律要保证充分尊重民意,尊重人们民主权利,尊重并维护公众的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及民主监督权,使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
45、广泛调动。完善民主法治的制度建设,保证社会安定有序,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基础。我们经济法的主要作用和功能是,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防止权力与市场的高度结合,出现腐败;其次,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竞争,谁也不能任意掠夺别人的财富。再次,要保护弱者,特别是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消费关系中的消费者和市场竞争关系中小经营者。宏观调控、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产业发展等,都是经济法急需解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反思,我们经济法律还存在诸多不足。在社会急剧转型和变革时期,中国社会呼唤有良知、头脑清醒、思考深刻、富有真知灼见的知识分子,他
46、们如同黑夜中灯塔、前行中的瞭望哨,担当起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责任与使命!主持人程信和: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发言。史际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的各位同仁、中南大学的老师和同学们,大家上午好!我这次提交了一篇与赵忠龙合写的论文,题目是关于竞争政策,实际上是探讨法与政策的关系,试图阐述法的政策化和政策法治化的原理,然后顺便界定并定位竞争政策。法治国家为什么还需要政策?依法办事不就行了吗?政策与法的关系究竟如何,二者矛盾、冲突时如何处理?我 1991 年以来就思考这个问题。1985 年第一次看到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 ,他说经济法就是经济政策
47、法、竞争法就是竞争政策法等等,当时没怎么介意。日本还有法政策的概念。中川政直教授送我一本他写的竞争法政策研究 ,发现他说的法政策与法没有什么区别。22日我们与美国商会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开会,他们把会议文件上的“法”都改成了 law and policy。在发达国家,还将立法纳入政策体系。法的政策化是怎么回事?简言之,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劳动协作上升到了社会层面,政府、国家是社会暨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者,公共管理就渗透到经济内部,成为经济的内在要素、有机组成部分。政府作为公共管理主体,面对复杂多变、瞬息万变的经济,必需像企业 CEO 一样,为人民的利益、出于公心,随时作出判断和决策。在此条件下,宪
48、法暨公法范围内法没有规定的就是禁止的这一法治模式发生了变化,变成了法的概括授权加政府自由裁量加问责制的模式。传统法制不能适应社会化的新形势了。不同时期、不同主题、不同层次的法多如牛毛,如何适用?比如一个个案有八个具体法条可以适用,仅从法律上看适用哪个都不是错误,但以实践标准只能适用其中之一或者都不合宜,如果无需以政策作为理据,那就给行政执法者和法官的腐败和寻租提供了空间。法总是滞后的。美国有教授研究得出结论,立法平均滞后于实践 15 年。法治社会不允许任何社会关系、行为脱法,尚无纳入立法的事物诉诸司法或者需要政府管理的,就要通过政策说理以适用适当的上位法原则乃至宪法,同时创制出具体规范来。法还
49、总是充斥着矛盾、冲突、缺漏、错误,强推不合宜的、错误的法显然也不是法治。这就需要以政策对法进行梳理,以政策作为法的纲领和指南。另一方面,在法治条件下,政策也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受问责制的约束。问责制不是通俗理解的出了问题追究责任,而是一种三段式:一是角色的科学定位、权义的合理配置,包括领导角色和一般角色;二是动态、日常的问责,通过体制内外的各种途径和方式问责,角色担当者必须不时作出回应,不得我行我素或黑箱操作;三是角色扮演不到位、越位、错位,程序或内容经不起问责的,行为人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形式也不拘一格,从赔礼道歉、引咎辞职直至死刑。讲到这里就想到毛主席讲的一句话,他说“要人治不要法治” ,因为“法是人制定和执行的” 。如果不能认识到法是可能被拥有权力者任意立改废的,那我们就还没有超越毛主席。因此,政策纳入问责制就是法治,而立法、行政、司法如果不能纳入问责制就还是人治。由上,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属于同一个规则体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将竞争政策作为基础性经济政策,其作用是维护、修补、优化、弘扬市场机制。财政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环境和资源政策、消费政策等都要以竞争政策为基础,与竞争政策相协调,相矛盾时也要尽可能不损害市场机制,这是广义的竞争政策。但由于市场暨竞争政策不能解决市场机制所不及、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