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审检查表受审核部门:生产部 审核准则:ISO22000、体系文件、适用法律法规审核日期: 审核组长: 审核员:检查方法ISO22000条款 审核要点 提 问 文件查阅 现场检查 审核记录结论检查有无形成文件的食品安全方针、目标有无形成文件的食品安全方针、目标检查有无 ISO22000 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有无ISO22000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4.2.1总则检查文件的充分性 现有文件能否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实施和更新4.2.2文件控制制定的文件控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程序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可操作性? 程序文件是否对文件的编制、批准、发布、存档、查找、修订、
2、评审做出了规定? 程序文件是否有效版本? 外来文件(如标准)是否包括在控制范围? 是否规定了文件的保管办法? 是否规定了适时和定期评审文件的有效性? 是否规定了失效文件的处置、管理办法?文件的编写、批准、发布、保管、修订、评审情况 所有文件是否字迹清楚? 所有文件标识是否明确? 文件发布前是否得到授权人的批准? 在 体 系 运 行 至 关 重 要 的 所 有 操作 点 , 是 否 有 适 宜 版 本 的 文 件 ? 外 来 文 件 能 否 得 到 识 别 , 并 控制 其 分 发 ? 失 效 文 件 是 否 从 所 有 发 放 和 使用 场 所 及 时 将 撤 回 ? 有 无 记 录 ?有 无
3、 其 他 措 施 防 止 误 用 ? 需 要 保 存 的 失 效 文 件 , 怎 样 标 识 ? 各 种 文 件 保 存 期 限 如 何 ? 是 否满 足 产 品 寿 命 、 法 规 和 相 关 方 的要 求 ? 对 文 件 修 改 状 态 标 识 怎 样 规 定 ,实 际 如 何 ? 是 否 有 文 件 、 记 录 清 单 ? 共 多少 文 件 ?2是否有对记录进行管理的程序 程 序 中 是 否 对 记 录 的 标 识 、 收 集 、批 准 、 归 档 、 保 存 、 评 审 、 更 新 、查 阅 、 处 置 等 管 理 内 容 做 了 规 定? 本 部 门 与 有 关 的 记 录 有 哪
4、些 ? 程 序 中 是 否 包 含 对 记 录 的 质 量 要求 ? 是否 有 保 存 期 限 的 规 定 ? 保 存 期 限 是否 符 合 要 求 ?4.2.3记录控制记录管理的实况 是否对记录进行了清理。并列出清单? 对 记 录 的 标 识 、 储 存 、 检 索 、保 护 是 否 与 书 面 程 序 的 要 求 相 一致 ? 记 录 是 否 填 写 正 确 、 字 迹 清 楚 ? 储 存 是 否 便 于 存 取 和 检 索 ? 储 存 环 境 如 温 度 、 湿 度 是 否 适宜 , 防 尘 、 防 蛀 等 保 护 措 施 是 否得 当 ? 过 期 记 录 是 否 按 要 求 进 行 处
5、 置 ? 现 行 记 录 是 否 完 整 ? 能 否 提 供足 够 信 息 ? 信 息 是 否 可 靠 , 可 见证 ? 记 录 能 否 做 到 对 相 关 活 动 、 产品 或 服 务 的 可 追 溯 性 ? 员 工 在 需 要 时 能 否 从 记 录 、 信息 管 理 系 统 中 获 取 相 应 的 信 息 ? 5.4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规定了组织的结构、职责与权限 是 否 有 清 晰 的 组 织 结 构 图 相 关 职 部 门 或 岗 位 的 职 责 是 否得 到 规 定 并 形 成 文 件 ? 受 审 核 部 门 的 职 责 是 什 么 ? 是 否 规 定 所 有 员 工 有 责 任 向
6、 指定 人 员 汇 报 与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有 关 的 问 题注:1.文 件 查 阅 含 记 录 的 查 阅 2.在 结论处栏:符合轻微不符合严重不符合 编号:LD-JL-2195.6.2 内 部 沟 通 内 部 沟 通 包 括 哪 几 种 ? 是 否 包 括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岗 位 员 工 间 的 沟 通 ;HACCP 小 组 的 信 息 ; HACCP 小 组 的 信 息 怎 样 获 得 和 传出 ? 举 例 。 是 否 能 够 确 保 HACCP 小 组 充 分 获取 可 能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的 任 何 工 艺 变化 , 怎 样 获 得 ? 怎 样 确 保
7、 食 品 安 全 小 组 及 时 获 得变 更 的 信 息 ,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如 下例 子 : 产 品 或 新 产 品 ; 原 料 、 配 料和 服 务 ; 生 产 系 统 和 设 备 ; 清 洁和 卫 生 计 划 ; 生 产 场 所 , 设 备 位 置 ,周 围 环 境 ; 包 装 , 贮 存 和 分 销 体 系 ;人 员 资 格 水 平 和 /或 职 责 和 权 限 分配 ; 食 品 安 全 危 害 和 控 制 措 施 有 关的 知 识 ;5.6 沟 通 5.6.2 内 部 沟 通 组 织 遵 守 的 消 费 者 、 部 门 和 其 他要 求 ; 来 自 外 部 相 关 方
8、的 相 关 询问 ; 与 产 品 有 关 健 康 危 害 的 抱 怨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的 其 他 条 件 。 以 上 信 息 是 否 体 现 在 食 品 安 全管 理 体 系 的 更 新 中 。 以 上 信 息 是 否 作 为 管 理 评 审 的输 入5.7 应 急 准 备和 响 应识 别 、 建 立 程 序 、 规 定 是 否 建 立 和 保 持 应 急 准 备 和 响应 的 程 序 , 程 序 名 称 ? 可 以 防 止和 解 决 哪 些 可 能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的潜 在 事 故 和 紧 急 情 况 ? 程 序 是 否适 宜 ? 是 否 针 对 以 往 发 生 过 的 情
9、况 ? 是 否 演 练 过 这 些 程 序 ? 是 否 有 改 进 程 序 的 规 定 ? 应 急 处 理 结 论 是 否 作 为 管 理 评审 的 输 入6.4 工 作 环 境 组 织 是 否 具 备 了 合 适 的 工 作 环境 组 织 是 否 制 定 了 管 理 工 作 环 境的 办 法 工 作 环 境 是 否 得 到 了 管 理 与 工 作 环 境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有哪 些7.2 前 提 方 案 7.2 前 提 方 案 要 求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 实 施 和 保 持 前提 方 案 前 提 方 案 是 否 与 组 织 在 食 品 安全 方 面 的 需 求 相 适 应
10、前 提 方 案 是 否 在 整 个 生 产 系 统中 实 施 前 提 方 案 是 否 获 得 食 品 安 全 小组 的 批 准 前 提 方 案 制 定 时 有 关 的 法 律 法规 是 否 得 到 识 别 和 利 用 文 件 宜 规 定 如 何 管 理 前 提 方 案中 包 括 的 活 动 。 前 提 方 案 实 施 效 果 是 否 进 行 了验 证 ? 是 否 保 持 了 前 提 方 案 验 证 呈 更改 的 记 录47.2 前 提 方 案 内 容 前 提 方 案 是 否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建筑物和设施(包括工作空间、员工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布局、设计和建设b.包括工作空间和员工
11、设施在内的厂房布局c. 空气、水、能源和其他条件的供应d. 包括废弃物和排水处理的支持性服务e. 设备,包括其预防性维护、卫生设计和每个单元维护和清洁的可达性f. 对采购材料(如原料、辅料、化学品) 、供给(水、空气、蒸汽等) 、清理(如废物和排水系统)和产品处理(如贮存和运输)的管理g. 交叉污染的预防措施h. 清洁和消毒i. 虫害控制j. 人员卫生k.其他适用的方面 7.5 操 作 前提 方 案 的 建立操 作 前 提 方 案 的 内 容 、 实 施 的 基 本 要求 、 涉 及 的 项 目 HACCP 小 组 是 否 建 立 、 识 别所 有 与 食 品 安 全 有 关 的 可 操 作P
12、RP(s), 包 括 哪 些 方 案 ? 每 个 方 案 是 否 规 定 : a 需 控制 的 潜 在 危 害 ; b 相 关 程 序 ; c相 关 的 监 视 记 录 ; d 一 旦 方 案 没有 得 到 遵 守 , 采 取 的 纠 正 和 纠正 措 施 ; e 方 案 责 任 人 。 方 案 是 否 得 到 批 准 ? 怎 样 批准 ? 有 哪 些 相 关 指 导 书 、 规 范 、教 育 、 培 训 和 监 管 的 支 持 ? OPRP 是 否 定 期 进 行 验 证 ? 查 看 厂 区 /车 间 布 局 、 人 物 流 、供 排 水 、 灭 鼠 等 图 , 同 时 询 问车 间 布 局
13、 怎 样 防 止 生 物 危 害 ? 查 OPRP 中 各 个 方 面 ; 包 括 文件 及 实 际 情 况 。 重 点 审 核 以 下 方 面人 员 卫 生 ; 清 洁 和 消 毒 ; 虫 害控 制 ; 交 叉 污 染 的 预 防 措 施 ;包 装 程 序 ; 对 采 购 材 料 ( 如 ,原 料 、 辅 料 、 化 学 制 品 )、 供 给( 水 、 气 、 蒸 汽 、 冰 等 )、 清 理( 废 物 和 污 水 ) 和 产 品 处 置( 贮 存 和 运 输 ) 的 管 理 。注:1.文 件 查 阅 含 记 录 的 查 阅 2.在 结论处栏:符合轻微不符合严重不符合 编号:LD-JL-21
14、97.6.1 HACCP 计 划HACCP计 划 的 框 架 HACCP 计 划 是 否 是 受 控 文 件 是 否 包 括 如 下 信 息 :所 要 控 制 的 危 害 ;确 定 危 害 将 得 到 控 制 的 关 键控 制 点 ;针 对 每 个 关 键 控 制 点 的 关 键限 值 ;针 对 每 个 关 键 控 制 点 上 危 害的 监 视 程 序 ;关 键 限 值 偏 离 时 所 采 取 的 措施 ;执 行 每 个 监 视 程 序 的 负 责 人员 ;监 视 记 录 。7.6.2 关 键控 制 点 CCP的 确 定关 键 控 制 点 CCP 的 确 定 的 正 确 性 对 所 审 核 产
15、 品 生 产 过 程 已 确定 的 所 有 显 著 危 害 , 是 否 都 确定 关 键 控 制 点 并 有 文 件 ? 关 键 控 制 点 的 确 定 方 法 是 否科 学 、 合 理 ; 是 否 对 判 断 树 的使 用 方 法 进 行 培 训 ? 所 审 核 产 品 的 生 产 过 程 共 有几 个 CCP? 分 别 控 制 的 危 害 ? 每 个 关 键 控 制 点 选 择 相 关 的监 视 参 数 是 什 么 ? , 这 些 参 数能 否 清 楚 地 表 明 控 制 措 施 得 到预 期 实 施 ? 是 否 有 关 键 控 制 点 都 不 能 充分 控 制 的 潜 在 危 害 或 显
16、 著 危 害 ?列 出 危 害 。 用 什 么 措 施 防 止 这 些 危 害 的发 生 。 是 否 为 此 修 改 原 料 、 辅 料 、加 工 步 骤 、 最 终 产 品 性 能 、 分销 方 式 和 ( 或 ) 预 期 用 途 。 或者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充 分 的 信 息 或标 识 ?7.6.3 关 键 控制 点 的 关 键限 值 的 确 定关 键 控 制 点 的 关 键 限 值 的 确 定 的 要 求与 实 施 情 况 是 否 为 每 个 CCP 都 确 定 了 关键 限 值 ? 选 定 的 关 键 限 值 对 危 害 的 防止 、 消 除 或 降 低 能 否 得 到 验 证
17、?有 哪 些 验 证 材 料 ? 分 别 有 哪 些 支 持 性 材 料 ? 怎 样 考 虑 国 家 标 准 /法 律 法 规/专 家 建 议 等 ? CL 值 的 确 定 人 , 批 准 人 是 否小 组 成 员 ? 哪 些 点 设 了 OL 值 ? CL 值 、 OL 值 实 际 应 用 的 控 制效 果 如 何 ? 小 组 活 动 记 录 中 , 有 无 CL 值确 定 的 记 录 , 是 如 何 确 定 的 ?可 提 问 或 查 看 。67.6.4 关 键控 制 点 的 监视 系 统关 键 控 制 点 的 监 视 要 求 、 内 容 和 实 施情 况 各 关 键 控 制 点 和 必 要
18、 的 过 程是 否 建 立 监 视 系 统 ? 文 件 规 定怎 样 监 视 ? 关 键 控 制 点 监 视 系 统 是 否 包括 下 列 信 息 :a) 监 视 方 法 ; b) 监 视 频 次 ;c) 负 责 监 视 的 人 员 ; d) 负责 评 估 监 视 结 论 的 人 员 ; e) 记 录 监 视 结 论 。 CCP 监 视 的 方 法 和 频 次 能 否及 时 识 别 任 何 对 关 键 限 值 的 不符 合 , 以 便 对 产 品 处 置 ? 对 CCP 的 监 视 结 论 是 否 进 行评 估 ? 谁 评 估 ? 评 估 人 是 否 有权 启 动 纠 正 措 施 ? 检 查
19、3 份 实 际 监 视 过 程 的 各种 记 录 ; 能 否 表 明 关 键 控 制 点 是 否 处于 受 控 状 态7.6.5 监 视结 果 偏 离 关键 限 值 时 的措 施纠 偏 措 施 要 求 和 实 施 情 况 对 每 个 关 键 控 制 点 和 必 要 过程 是 否 制 定 形 成 文 件 的 纠 正 和纠 正 措 施 ? 纠 正 措 施 能 否 确 保 CCP 和 过程 恢 复 受 控 ; 当 CCP 失 控 时 生 产 的 产 品 是否 作 为 不 合 格 品 处 置 , 处 置 措施 ? 抽 查 记 录 或 操 作 人 。 出 现 偏 离 的 频 率 多 少 ? 是 否合 理
20、 ? 为 什 么 频 率 会 不 合 理 ? 是 否分 析 过 ? 是 否 考 虑 修 改 文 件 或其 它 措 施 ? 针 对 偏 离 , 是 否 分 析 发 生 原因 ,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并 确 认 其 有效 性 , 抽 查 2 份 记 录 。7.9 可 追 溯性 系 统产 品 标 识 和 可 追 溯 性 是 否 建 立 可 追 溯 程 序 , 哪 些文 件 记 录 能 够 识 别 产 品 批 次 及其 相 关 原 料 和 加 工 过 程 ; 追 溯 记 录 是 否 能 够 识 别 产 品批 次 及 其 与 原 料 批 次 、 加 工 和分 销 记 录 ; 追 溯 记 录 保 存
21、期 是 多 少 ? 与顾 客 和 相 关 法 规 要 求 有 无 抵 触 ?是 否 足 以 确 保 体 系 的 评 价 , 潜在 不 安 全 产 品 的 处 置 和 可 能 发生 的 撤 回 ? 是 否 所 有 产 品 都 有 分 销 记 录 ? 查 看 追 溯 记 录 /分 销 记 录 , 与生 产 量 核 对 。注:1.文 件 查 阅 含 记 录 的 查 阅 2.在 结论处栏:符合轻微不符合严重不符合 编号:LD-JL-219监 视 和 测 量 状 态 标 识 对 检 验 状 态 标 识 是 否 有 管 理规 定 各 种 物 料 、 过 程 中 产 品 、 成品 的 检 验 状 态 标 识
22、 是 否 合 适 、正 确 用 标 签 、 印 章 或 区 域 表 示 产品 检 验 状 态 标 识 的 管 理 是 否 符合 要 求 存 放 的 方 式 是 否 能 区 分 不 同监 视 和 测 量 状 态 的 产 品 标 识 的 方 法 是 否 正 确 , 是 否随 着 检 验 状 态 变 化 而 更 改 标 识 是 否 保 护 好 检 验 状 态 标 识 。7.10.1 不 符合 控 制 纠正纠 正 的 要 求 公 司 对 关 键 控 制 点 ( 见7.6.5) 超 出 或 操 作 性 前 提 方 案失 控 时 , 受 影 响 的 终 产 品 如 何进 行 识 别 和 控 制 ? 是 否
23、 建 立 和 保 持 形 成 文 件 的程 序 ?审 核 要 点 处 理 流 程 是 否 清 楚 ? (识 别 、评 价 、 评 审 所 实 施 的 纠 正 、 处置 。 )7.10.1 不 符合 控 制 纠正纠 正 的 要 求 与 实 施 评 价 是 否 有 记 录 ? 记 录 还 应包 括 不 符 合 的 性 质 及 其 产 生 原因 和 后 果 以 及 不 合 格 批 次 的 可追 溯 性 信 息 。是 否 经 负 责 人 批 准 ? 当 CCP 失 控 时 生 产 的 产 品 是否 作 为 不 合 格 品 处 置 , 处 置 措施 ? 抽 查 记 录 或 操 作 人 。 对 监 视 数
24、 据 的 评 价 和 启 动 纠正 措 施 的 人 员 是 否 有 规 定 和 具备 足 够 知 识 和 权 限 。 其 它 过 程 没 有 达 到 要 求 时 ,如 何 纠 正 , 抽 查 是 否 及 时 。 抽查 卫 生 控 制 、 消 毒 等 。7.10.2 纠 正措 施纠 正 措 施 的 要 求 与 实 施 是 否 清 楚 纠 正 措 施 的 流 程 ?评 审 不 符 合 ( 包 括 顾 客 抱 怨 );对 可 能 表 明 向 失 控 发 展 的 监 视结 果 的 趋 势 进 行 评 审 ;确 定 不 符 合 的 原 因 ;评 价 采 取 措 施 的 需 求 以 确 保 不符 合 不
25、再 发 生 ;确 定 和 实 施 所 需 的 措 施 ;记 录 所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的 结 果 ;评 审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 以 确 保其 有 效 。 纠 正 措 施 应 予 以 记 录 。 是 否 考 虑 修 改 文 件 或 其 它 措施 ?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的 结 论 是 否 有记 录 ; 记 录 有 无 负 责 人 员 签 字 ,并 被 复 核 ; 针 对 偏 离 , 是 否 分 析 发 生 原因 ,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并 确 认 其 有效 性 , 抽 查 2 份 记 录 。 8是 否 制 定 了 程 序 是 否 有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文 件 ?
26、不 合 格 品 的 控 制 或 处 置 措 施有 哪 些 ? 包 括 用 作 其 他 目 的 、返 工 、 销 毁 或 经 后 续 验 证 而 获接 受 等 ;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或 处 置 人 和 条件 的 要 求 ?7.10.3 潜 在不 安 全 产 品的 处 置如 何 处 置 潜 在 不 安 全 产 品 出 现 以 后 ,如 何 进 行 处 理 ? 公 司 是 否 出 现 过 潜 在 不 安 全的 产 品 ? 是 否 有 评 价 记 录 ? 是 否 有 证 据 表 明 , 针 对 特 定产 品 的 控 制 措 施 的 组 合 作 用 达到 预 期 效 果 是 否 有 处 理 记 录
27、 ?7.10.3 潜 在不 安 全 产 品的 处 置如 何 处 置 抽 样 、 分 析 和 ( 或 ) 其 他 验证 活 动 证 实 受 影 响 批 次 的 产 品符 合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危 害 确 定 的可 接 受 水 平 。 如 果 潜 在 不 安 全 的 产 品 已 经流 入 市 场 , 该 如 何 处 理 ? ( 采取 撤 回 ) 是 否 有 文 件 规 定 处 理 潜 在 不安 全 产 品 的 控 制 要 求 、 相 关 响应 和 权 限 ? 。 不 合 格 品 处 置 记 录 是 否 符 合 ? 7.10.4 撤 回 如 何 做 好 撤 回 鉴 于 交 付 后 的 产 品
28、可 能 发 生食 品 安 全 危 害 , 是 否 有 实 施 产品 撤 回 程 序 ? 是 否 有 相 应 的 文件 规 定 通 知 相 关 方 ( 如 : 主 管部 门 、 顾 客 和 ( 或 ) 消 费 者 )。 处 置 撤 回 产 品 及 库 存 中 受 影响 的 产 品 , 采 取 措 施 的 顺 序 。 被 撤 回 产 品 在 监 督 下 予 以 保留 。 撤 回 的 原 因 、 范 围 和 结 果 是否 进 行 记 录 , 是 否 向 最 高 管 理者 报 告 , 并 作 为 管 理 评 审 ( 见5.8.2) 的 输 入 ? 启 动 撤 回 和 负 责 撤 回 的 执 行的 人
29、是 否 被 授 予 相 应 职 权 ; 是 否 演 练 过 程 序 , 检 查 记 录符 合 性 。注:1.文 件 查 阅 含 记 录 的 查 阅 2.在 结论处栏:符合轻微不符合严重不符合 编号:LD-JL-2198.3 监 视 和测 量 的 控 制配 置 、 校 准 、 使 用 和 管 理 有 无 用 于 监 视 CCP 点 和 OPRP方 案 有 关 测 量 设 备 和 方 法 的 控制 程 序 ? 名 称 ? 校 准 或 检 定 的 频 率 是 否 符 合相 关 要 求 ? 校 准 或 检 定 的 标 准 或 依 据 ?是 否 适 用 ? 是 否 对 其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
30、记 录 ? 对 校 准 状 态 有 何 标 识 ? 检 查2 种 。 现 场 有 无 测 量 设 备 无 标 识 ?( 特 别 CCP) 现 场 考 察 CCP 测 量 设 备 的 精确 度 /准 确 度 。 实 验 室 检 测 设 备 的 校 准 情 况 。 是 否 有 搬 运 、 保 养 和 贮 存 时的 保 护 措 施 ? 当 发 现 测 量 设 备 不 符 合 要 求时 , 是 否 对 以 前 的 测 量 结 论 的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和 记 录 ? 对 该设 备 以 及 所 有 受 到 影 响 的 产 品采 取 什 么 措 施 ? 。 是 否 有 校 准 和 检 定 结 论
31、记 录 ?抽 查 2 种 。10以下是赠送资料劳动合同,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劳动合同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
32、履行。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注:1.文 件 查 阅 含 记 录 的 查 阅 2.在 结论处栏:符合轻微不符合严重不符合 编号:LD-JL-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
33、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二)试用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二、工作内容(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
34、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三、工作时间(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
35、六小时。四,工资待遇(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元日)。2、其他形式:。(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
36、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九、本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8、本合同订立时
37、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甲方按照第 5、6、7、8、9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 6 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2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
38、健康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十、本合同的终止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鉴证机构(盖章):鉴证人: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