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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应用研究.doc

上传人:春华秋实 文档编号:2228813 上传时间:2018-09-06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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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设计报告(论文)报告(论文) 题目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作者所在系部作者所在专业 社会工作作者所在班级作者姓名 作者学号 指导教师姓名完成时间 2014 年 06 月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教务处制.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设计(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设计(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设计(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本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归北

2、华航天工业学院所有。本人遵循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规定,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本人同意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可以公布非涉密毕业设计(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特此声明毕业设计(论文)作者: 指导教师:年 月 日 年 月 日.摘 要民间借贷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词,无论是生活在土地上的农民还是生活在繁华城市的企业主,都逐渐对这个词熟络起来,这个词也更多的出现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它相对于银行借贷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因为它受

3、限少,很少受到条条框框的规定,人们可以“切实的”按自己的意愿办事情,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民间借贷”在大多数时候更多的是人们的无奈之举,很多人,很多小企业他们的经济能力有限,资产更是有限,所以他们没有资本去银行贷款,为了解燃眉之急,只能去跟亲朋好友去借,亲朋好友没有的只能去借陌生人的,而陌生人不会跟你讲人情,他们更多的是高利贷的放贷者,也因此在民间大多的借贷都是高利贷,一些贫苦人民的生活中不能没有它,但是人们的生活也深受其害,如何让民间借贷更有规范,既造福于民又不会对人们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呢,既促进 社会的发展,由不扰乱社会秩序呢,本文就此来做一个初步的探索。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条文很少

4、,大多都是规定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法院在办理民间借贷的相关案件的时候查找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难度,也从一方面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难以避免的造成这一类型的案件的裁决参差不齐,使很多当事人都觉得法院的裁决有失公平,不合理也不合法,其实法官也很为难,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作为裁判的依据。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索这一问题,首先,我会对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一个调查,分析其发展的程度和影响范围,初步的总结一下民间借贷这样迅速发展的原因,从而说明现在进行这方面法律建设的必要性;然后我会对现有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条文进行一下梳理,归纳其有建设性的一方面,同时也说出其不足及不完善的地方;最后我会提出一些相关的意见和建

5、议,希望这些探索能够对相关法律的建设有所裨益。关键词 民间借贷 借贷危害 法律规制此页无页码.AbstractPrivate lending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hot word in todays society , whether it is living in the land of farmers still live in the citys downtown business owners are gradually conversational of the word , the word is also more in peoples econo

6、mic life, it is relative to bank loans more easily accepted by people , because it is limited to small, rarely prescribed outside the box , people can “ practical “ to do things according to their own wishes , there are more important point is that “folk borrowing “ most of the time more people are

7、upset, a lot of people , a lot of small businesses with limited financial capacity of their assets is limited, so they do not have the capital to bank loans, to understand the pressing need only talk to friends and family Friends borrow , borrow friends not only strangers , but strangers will not te

8、ll you human, they are more usurious moneylenders , and therefore most of the civil usury lending are some poor people life can not live without it, but peoples lives have suffered , how to get more private lending standards, both for the benefit of the people would not cause unnecessary harm people

9、 do, not on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from not disturb social order it, this paper, this do a preliminary exploration.The provisions of the current legal regulation of private lending is small, mostly in civil law and the provisions of contract law, the court look at when handling cases

10、related to private lending related laws have a certain degree of difficulty, from one hand to expand the Judge discretion, it is difficult to avoid this type of case rulings caused uneven, so a lot of the courts ruling party feel unfair, unreasonable and illegal, in fact, the judge is also very diff

11、icult, because there is no clear legal as a referee basis.This paper will explore three aspects to this question, first of all, the status quo, I will conduct a survey of private lending to analyze the extent and scope of its development, a preliminary summary of the reasons for this rapid developme

12、nt of private lending, which will now proceed to explain in this regard the need for legal construction; then I will existing provisions relating to conduct some sort of private lending, summarized its constructive one hand, but also say its shortcomings and imperfections; Finally, I will propose so

13、me related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and hope to be able to explor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se relevant laws benefit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Borrowing hazards Legal Regulation.目 录摘 要ABSTRACT一 民间借贷概述1(一)当前民间借贷运行趋势及特点21 民间借贷需求较为活跃,行业差异明显2“内部”集资主体地位增强,利率略有下降3借贷方式相对原始,有待进一步规范(1)作用非常关键(2)成本并不高昂(3)风险总体可控(

14、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31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突出矛盾(1)民间借贷在立法上的缺陷(2)民间借贷的形式规范引发的问题二 涉高利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4(一)农村涉高利贷案件现状41、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高利贷2、投机行为不断增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3、引发诸多刑事犯罪,威胁社会安定(二)涉高利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51 民间借贷利率和收费繁杂2 对民间借贷监管空缺,机构杂乱无序3 高利贷借款涉黑问题日趋严重(1) 从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2) 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规的立场出发(3) 从保障社会安定,减少刑事犯罪的目的出发 三 法律规制相关建议6(一) 我国民间借贷法

15、律规制理念的改进6.1以借贷自主为基础的法律承认和保护2. 以权利合理配置为根本导向3 以提升经济效率为关键4 以稳定市场秩序为依靠(二) 我国民间法律规制制度的改进71 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原则2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市场准入制度(2)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范围(三)防止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7(四) 对商事性民间借贷主体设定准入标准8(五)完善高利贷法律责任规制9四 致谢10五 参考文献11六 小结12.民间借贷现状分析一、民间借贷概述民间借贷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方便快捷,人们不用通过繁杂的程序获得贷款,具有迅速高效的特点

16、,可以在短时间内使资金到位,使有些资金短时间周转困难的公司度过难关,所以,因其高利率这个领域吸引了很多资金富裕的个人和组织,它既是一种投资又是一种民间金融的形式。民间借贷的高速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弥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但是它也有负面的影响,带来了社会的不安因素,它只需要当事人双方对其真实性认可即是有效,其中涉及到的因为借贷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抵押也会相应有效,但是这种借贷活动需注意一点,那就是其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有效但法律不予支持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的对象,可以把民间借贷分成个人的借贷活动和金融企业与组织之间涉及到的借贷。另外民间借贷活动还得遵循一些原则,

17、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首先应该遵守的就是国家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同时还需遵循一般市场原则中的诚信与自愿的原则。从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来讲,民间借贷指的是公民依照相互之间的约定对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证券进行借贷的一种行为,具有民事法律的性质。从广义上来讲,民间借贷主要指的是除了其狭义所指的内容之外,还同时包括了公民和法人以及公民和其他组织所涉及到的有关货币与有价证券的相互借贷。而在实际生活中一般用到的都是民间借贷的涵义。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农村的民间借贷,因为我国的依然是农民人数占绝大多数的国家,而农村的民间借贷在我国本来就有着很久

18、的历史,这些民间借贷为那些不能在国家金融机构中贷到款的人们提供了筹集资金的便利,不仅如此,民间借贷也为部分的资金拥有着创造了一定的收益,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民间借贷也盘活了农村的经济活动,促进了农村经济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农村的民间信贷也开始涌现出不少问题,仔细分析这些问题出现,不难发现,都与一个因素有关系,那就是高利率贷款,他对农村的经济与社会产生了很多不好的影响。(一)当前民间借贷运行趋势及特点目前民间借贷已相当普遍,许多中小企业大多都依靠民间借贷使得公司能够正常的.运行,甚至一些大型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时候也会选择民间借贷,因其方便快捷性,得到不少个人

19、和企业的亲来。1民间借贷需求较为活跃,行业差异明显经过调查显示,在调查中的 30 家企业中有 45%在二季度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过资金的筹措,相比一季度提高了 6.8 个百分点,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现象已经相当普遍而且活跃。但从民间借贷的规模来看,户均额度呈下降趋势,二季度企业户均借贷额度为 165 万元,比一季度户均 244 万元减少了 79 万元,其主要原因是本季度企业的资金运行状况与借贷环境与上季度相比有明显改善,在本次调查的 30 家企业中显示,30% 的企业选择“比较宽松”,60% 的企业选择“一般化” ,只有 10% 的企业选择“偏紧”;之后对企业的借贷环境调查显示,55% 的企业选择

20、“有所改善”,35% 的企业选择“持平”,只有 5% 的企业选择“有所恶化”。分行业看,不同行业资金状况差异明显。调查显示,33.33% 的房地产企业认为未来一个季度企业资金状况 “偏紧”,排在首位,比排名第二位的工业企业高出 4.76 个百分点。如三峰茶叶公司春茶上市后,企业步入资金回笼状态,因此企业本月对外借出资金 30 万元,同时,企业对下季度的资金面的预期较为宽松。而对伟业房地产公司来讲,虽然本季度公司以私贷公用的名义获得银行贷款 960 万元,但受房地产调控及企业项目建设进度的影响,企业资金回笼少而建设投入大,致使企业感受到当前和下一个季度资金状况都偏紧。2“内部”集资主体地位增强,

21、利率略有下降期限以一年以上为主企业通过向职工内部集资解决生产上的资金困难,在一些小微型民营企业中较为普遍,调查显示,60% 的样本企业通过 “股东或内部职工”进行民间借贷借。同时,企业对民间借贷更注重其资金的稳定性,以避免由于资金频繁变动给企业本身带来的潜在风险,因此民间借贷期限较以往明显延长,以一年以上的长期借贷为主,占比达 60%。同时,由于货币政策的微调和物价回落等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央行基准利率的下调,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二季度较一度略有下降,平均年利率下降了 0.58 个百分点。3借贷方式相对原始,有待进一步规范但是总体违约率较低调查显示,民间借贷的交易方

22、式仍相对原始,借贷手续极其简单、不够规范,多数仅凭一张借条或口头承诺即可成交,且极少对信贷期限、借贷利率以及还款方式进行明确,仅有 11.11% 的样本企业签订正式的合同,另有 77.78% 的协议形势为借据形式,以财产为担保方式的占比 44.44% ,无担保,仅凭信用占比为 22.22% 。虽然绝大多数民间借贷主要以信用方式进行,但由于民间借贷对象双方信息的较为透明,其借贷风险也是稳定和可控的,发生恶意违约的风险很少。从二季度的监测样本来看,还没有出现借贷违约案例。对当前民间借贷客观评价:(1)作用非常关键民间借贷是民营企业的“孵化器”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下,民.间借贷对民

23、营经济部门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优序借贷理论表明,企业在初创期除了依赖于自身积累为主的内源借贷,民间借贷可能是其最重要甚至唯一的外源借贷渠道,借贷顺序上民间借贷也必然先于银行贷款。因为民间借贷与民营经济主体“短、小、频、急”的借贷特点能够更好地匹配,特别是内部集资的民间借贷利率不高、期限灵活、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尤其适合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部门的借贷需求;而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则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亲大疏小”,民营企业在初创期规模小、实力弱,几乎得不到银行贷款,即使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其贷款的成本高、可得性低,获得信贷支持也较为有限。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断内生出对民间借

24、贷的需求,而内生的制度往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更匹配民营经济的借贷需求。(2)成本并不高昂民间借贷平均利率大体合理传统观念往往将民间借贷等同于高利贷。实际上,无论从民间借贷自身还是与银行贷款的比较来看,民间借贷的总体成本并不高昂。从民间借贷内部结构比例看,内部集资模式这种主流的民间借贷体现的是互帮互助,利率并不高,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其中也存在媒体曝光较多、利率奇高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但这部分民间借贷并非主流、占比较小,因此总体来看,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大体上还是合理的。从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成本比较看,虽然银行贷款的名义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相比有优势,但其他的诸如审批时间、非常

25、规手续费、搭售理财产品等隐性成本推高了银行贷款的实际成本,更重要的是,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主体来说,银行贷款的可得性较低,因而导致民间借贷这种便捷快速的借贷渠道被市场所认可,民间借贷这种反映真实资金成本的利率水平为市场所接受。(3)风险总体可控民间借贷风险应区别看待利率就是对资金风险的定价。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借贷方式,其利率基本不受政策管制影响,能够全面反映资金供求的风险水平。从利率与风险的对应关系看,民间借贷中内部集资这种主流模式的利率不高,民间借贷整体平均利率大体合理,因此,民间借贷总体风险仍是可控的。具体来讲,内部集资模式民间借贷在实际运行当中的利率不高,而且其借贷关系依靠地缘、

26、亲缘、商缘等维系,同时具有借贷双方信息对称、道德约束较强的特征,因此这部分民间借贷的风险不大,反而有利于帮助借款主体度过暂时性的资金困境,实现持续性的生产经营,对维护社会稳定有正面作用。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实质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圈钱”行为,高利贷则大大增加借款者的财务负担并容易引发资金断链,这部分民间借贷才是风险的主要根源,但其仅仅是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借贷中的一部分,在全部民间借贷份额中占比较低。因此,必须对民间借贷风险总体可控有一个清晰、客观的认识,同时也应区别对待不同形式、不同风险的民间借贷。(二) 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

27、来规制民间借贷活动,使之在规范有效的环境中发展。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通常滞后于经济发展,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往往产生无“法”规范的境地。1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民间借贷活动本身就具有的一定的风险性,而且现行的法律也没有明文规范,使得不但无法有效控制风险,而且金融安全造成巨大的危害。(1)民间借贷在立法上的缺陷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问题,但根源还是因为民间借贷法律地位的空缺,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和其空白的地位之间是极不相吻合的。(2)民间借贷的形式规范引发的问题民间借贷的程序方便快捷、内容灵活多样、借贷担保门槛低,这正好解决了官方金融机构高门槛担保制度给借贷者带来的不便。但是民间借

28、贷的优点如果不能有效监管,优点可能变成缺点还有引发纠纷的隐患。尽管国务院已经明确由银监会负责组织协调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但对其认定,批准,管理程序等方面还没有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在当前我国经济背景下,民间资金对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微利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然而,我国现存的部门法律中尚未有一部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其有关规定都是穿插在几部部门法之中。二涉高利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高利贷的危害性相信大家都知道,高利贷并不等同于民间借贷,它只是民间借贷中的一部分,如果民间借贷没有法律的规制,那相关的经济领域一定会发展畸形。(一)农村涉高利贷案件现状农村高利

29、贷引发的恶性暴力案件频发,让我们提高了对民间借贷的警惕性,一些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高利贷”的打击力度,但是仍然遏制不住其发展的势头。经过调查显示:1、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高利贷。一部分富裕人游资增加,不停地在寻找新的投资方向,因为投资平台的短缺,越富裕的群体越喜欢投资高利贷、房产等虚拟经济。在银根紧缩的政策背景下,资金成为稀缺资源,房地产“限购令”堵住了一部分民间资本,股市持续低迷使之丧失投资的诱惑力,于是高利贷成了富人们投资方向的首选。2、投机行为不断增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随着越来越多的游资进入金融市场,不但造成高利贷借贷行为的增多,也促使一些以转借高利贷为生的群体产生。投机行为不断增多,对社

30、会经济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受高利贷的高利息吸引,民间借贷乱象丛生,民间大量资本脱离了实体产业,造成实体产.业空心化。同时,不规范借贷活动冲击着社会经济秩序,给金融管理和监督带来不便。3、引发诸多刑事犯罪,威胁社会安定高利贷的横流,致使很多人的借贷变成了滚雪球,最后甚至压垮整个家庭。一些人因为还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一些人因为被逼的走投无路,选择自杀 ;一些因为追不到钱,放贷人杀害借款人 ;也有一些人因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胁,失去理智杀害放贷人。这些悲惨的结局每年都在全国各地上演,高利贷不仅干扰社会经济秩序,也威胁着社会的安定和谐。(二)涉高利贷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在一部分关于民间借

31、贷的纠纷案件中,因为没有相关的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给法官的裁判带来一定的困难,大多案件的判决都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很多同质的案件不同判的现象。1 民间借贷利率和收费繁杂目前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和 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规制。其中合同法第 211 条第二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 200 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而

32、依据 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是在很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利率的约定远高于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很多都是按照月率甚至日率来计算的,造成利滚利的现象。并且因为一些人也知道高出四倍利率后,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很多人以各种名义变相提高利率,以规避法律规定。各种管理费、手续费、过高的违约金等行为,使得实际的利息远远高出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2对民间借贷监

33、管空缺,机构杂乱无序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虽然规定不完善,但是或多或少的还有一些规定,而对于纯粹民间借贷行为尚未形成监管制度,这样很容易因为监管缺陷产生民间借贷失范、失调、失控。包括对借贷利率的执行、借贷行为的规范、借贷风险的控制等。3高利贷借款涉黑问题日趋严重我国目前民间借贷中涉高利贷的行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监管,一些放贷人考虑借贷风险的时候,不是考虑对方资金用途,资金运行是否良好或者是否能够及时偿还,而是考虑在对方不能负担的情况下,其名下的不动产能否进行补偿。这种借贷思路没有从控制风险角度出发,增加了整个社会的不稳定性。不仅如此,借贷双方很多时候.知道自己签订的借款合同无

34、法受到法律保护,在发生高利贷纠纷时,往往选择雇佣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帮自己讨债。在这个过程中,使得高利贷涉黑问题加剧,甚至某种程度上,因为高利贷的原因滋生了一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目前我国对高利贷涉嫌犯罪的规定尚不明确。我国的广义刑法没有针对高利贷行为本身的罪行设置,实践中往往通过对刑法特定条款的类推解释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高利贷行为除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之外,还可能引发其他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应该专门针对高利贷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中进行规定。规范民间借贷中涉高利贷纠纷的法律建议:(1)从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完善立法要加快

35、构建符合金融市场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的市场规则和法律体系。要从法律理念、立法原则、专项立法、执法、司法等各层面关注民间借贷的市场和法律风险,加强对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构建符合民间借贷的规则体系。对于民间借贷,应该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民间借贷涉高利贷行为的区别。对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以引导为原则,而高利贷行为,首先应该从法律上明确高利贷的定义 ;其次,对高利贷行为应该禁止。一般情况下,如果违反规定,则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则应该承担刑事责任。(2)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规的立场出发强化监管对于民间借贷,既要保持社会金融市场的灵活性,也要保障其应有的

36、秩序。为了避免无人监管或多头监管的情形出现,要确定监管的主体,然后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情况及时制定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以防出现制度性真空 ;因为关于民间金融中其他借贷机构已经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管,所以应该防止因多头管理、监管分散所带来的各自为政、各管一块、不相协调的问题。人民银行、商务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尽快建立信息互换、行政决策和风险处置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系统和整体监管合力。(3)从保障社会安定,减少刑事犯罪的目的出发将高利贷入罪我国刑法与其他刑事特别法并没有直接针对高利贷的定罪条款,实践中一些法院通过类推适用刑法的有关法条对

37、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属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关于高利贷行为,目前实践中法院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定罪的突破口主要是以“非法经营罪” 、 “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为主。笔者认为,高利贷行为主要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高利贷的定罪依据也应该从刑法分则第三章着手。本章第 4 节“ 破坏金融秩序罪”第 175 条和第 176 条经常成为实践中的定罪依据,其中,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信贷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后者的构成要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因此,这两项法条可以规范的都只是个别的高利贷活动,

38、刑法不能实现对高利贷行为本身的规制。而刑法中关于“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高利贷行为一般不符合这个目的。三法律规制相关建议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在当前我国经济背景下,民间资金对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微利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然而,我国现存的部门法律中尚未有一部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其有关规定都是穿插在几部部门法之中。(一)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理念的改进一提到民间借贷,我们大多都会想到“高利贷“并且对其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罪恶的源泉,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都起到破坏的作用。1以借贷自主为基础的法律承认和保护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会使民间借贷对经济

39、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制应当以金融自由作为其基本的理念追求。这不仅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也有助于对公民财产的尊重和保护。2. 以权利合理配置为根本导向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其不仅要求金借贷源有效配置,同时也要求配置的公平性,使全体成员权利和利益都得到公平高效的维护。金借贷源的自身特点决定配置的不公平性,因此需要政府来引导、规范。完善对不同金融主体之间利益和风险比例的协调,似的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公平的机会。3. 以提升经济效率为关键效率是经济的根本所在其制度设计必须以效率为核心,并将此作为制度设计的理念导向。法律应将权利授予能够创造更多财富的一方,民间借贷活动的参与人正是创造财富的主

40、力军。其次,赋予民间借贷正式的法律地位,以法律对其自主借贷权进行确认、规范和保护,从而使权利人在安全的借贷环境中创造更多的财富。最后,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以市场为基石。可将民间借贷过程中的交易习惯及行业规范应用于在正式立法中,避免资源浪费降低成本压力。4 以稳定市场秩序为依靠法与自由不是相对立的自由是法律规范下的自由但自由往往被人误解,认为是无所节制,因此在赋予市场主体借贷自由的同时,要依靠法律来对其进行规制,以免自由被不轨人员滥用。因此,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要在保护合法权利的同时保证其始终运行于法律控制之中,最终似的民间借贷的自由与效率齐头并进。(二) 我国民间法律规制制度的改进随着民间

41、借贷作用的不断凸显,我国也不再对民间借贷持全面否定的态度,对于民间借贷也更加宽容,有关的法律规定也更加完善。 1 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原则:.第一,适度干预原则。适度干预就是指政府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采用法律允许的方法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允许的干预。经济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因此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只能是弥补市场失灵的空缺。明确干预的范围,确保干预目标的完成,坚持以稳定为先导,效率为准绳,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宜的手段。第二,经济安全原则。经济安全原则就是指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首先要保证目标对象的运行不能对经济造成阻碍的基础上稳步前进。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秩序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金融作为经济核

42、心,其肯定渗透入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一旦其自身发展违规受阻,必将牵涉到经济活动的各方领域,从而影响整体经济进程。确立经济安全原则,就要使民间借贷的运行符合经济要求。确立经济安全原则,就要加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第三,经济效率原则。效率是经济的核心,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经济效率原则就是指制定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能够使其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确立经济效率原则,就首先要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充分调动经济主体的自主性。 2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准入制度可以规范主体范围,提升民间借贷安全性。这是参与

43、民间借贷的首要前提也是强制规定。其次,准入制度可以健全行业登记备案制度,更加有利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调整,对民间借贷的安全起到时候保障的作用。最后,准入制度还能有效的降低民间借贷对国家宏观调控的弱化作用。(2)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范围。制定相关法律的重要目的就是设定一个统一的判断尺度,使其对已存在民间借贷进行归类整理,以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取缔趁机钻孔的违法行为。(三)防止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扩大对虚假诉讼的审查范围和力度,平衡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在时间,空间,主体方面的多方位的限制。同时在赋予合法主体权利的同时也要规范权利的运用,以防权利滥用,资源浪费。第四、建立民间借贷的退出机制。首先要确立企业破

44、产制度。其次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要赋予主体一定的解散自由权利。第五、改进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首先要规范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标准。其次就要制定民间借贷的经营业务的范围。第三要采用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方式去监管民间借贷的行为。第四要针对不同的借贷主体制定不同的监管模式。最后,要建立民间借贷的事后审查制度,以确保民间借贷的安全运行。(四)对商事性民间借贷行为主体设定准入标准对商事性民间借贷行为主体设定准入标准,其前提是肯定商事性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必然性,然而是商事性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是严格限制的。但从民间借贷的作用及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商事性民间借贷能够有效地克服国家信用的诸多弊端,其.

45、合理性与合法性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 1对商事性民间借贷行为主体设定准入标准实际上是解决放贷资格的问题。对机构和个人从事放债业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发放牌照来确定其放债业务的合法资格。发放牌照从实质上是一种登记注册的形式,体现的是国家管制的介入,这与商法较强的公法性是一脉相承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放债人条例第十条规定,根据放债人领牌的程序,公司或商号提出申请后,由牌照法庭作出聆讯及裁定,当认定没有问题时即发给牌照。美国纽约州的放债人法也对发牌制度有详细规定。在我国,针对商事性借贷主体的准入,也可以采用发放放贷人牌照的形式,但是还需考虑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从注册资金角度进行限制。从注册资金进

46、行限制主要是针对法人而言,尽管从国际上的立法范例看,对于放贷人的注册资本没有过高的限制甚至没有限制,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制度尚不完善,通过较高的注册资金适当缩小民间借贷市场的准入范围可以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性。我国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经对注册资金的准入限制作了有益尝试。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类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类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 万元。在现阶段,这个资金准入门槛较高,但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对于自然人而言,由于其对外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因此不需要设定资金准入的要求。二是对放贷

47、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由于民间放贷行业风险性较强,引发犯罪的几率很高,因此对放贷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是国际范围内的普遍做法。香港放债人条例对牌照的发放要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经营放债业务的人选是否适当,申请人用以申请的牌照有无误导他人,发给牌照有无违反公众利益等。并由警方介入调查申请人的社会背景,没有不良记录后,由法官和两名市民协同审查,三人一致通过才能发放牌照。美国纽约州申请放贷人牌照审查的事项更加严格和复杂,需要提交候审的资料达十多项,包括信贷历史记录、过去十年的民事诉讼和破产诉讼记录、犯罪记录(包括重罪、轻罪和违规) 、教育经历、从业经历等等。对合伙人、股东、高管、董事等还需要通过提交指纹程序,审查有无犯罪记录。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情况更为混乱,立法对资格审查应当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五)完善高利贷的法律责任规制高利贷行为是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非法借贷行为。高利贷的存在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也危害了国家的金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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