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 谈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报 告 和 裁 判 文 书 的 写 作李 宇 先【 学 科 分 类 】 其 他【 写 作 年 份 】 2008 年【 正 文 】从 事 刑 事 审 判 以 来 , 我 一 直 比 较 关 注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报 告 和 裁 判 文 书的 写 作 。 过 去 刚 参 加 工 作 时 , 庭 领 导 就 注 意 严 格 要 求 , 要 求 我 们 刚 参 加要 向 老 同 志 学 习 , 庭 领 导 也 经 常 进 行 讲 评 。 多 年 过 去 了 , 我 在 总 结 过 去的 写 作 经 验 的 同 时 , 对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报 告 、 裁
2、判 文 书 的 写 作 又 进 行 了 理论 思 考 , 力 争 做 到 知 其 然 , 还 要 知 其 所 以 然 。 在 担 任 庭 室 负 责 人 后 , 对审 理 报 告 、 裁 判 文 书 的 写 作 就 更 加 注 意 , 这 一 方 面 是 工 作 的 需 要 , 同 时也 是 个 人 近 些 年 来 对 法 学 和 语 言 学 知 识 学 习 的 心 得 。 在 此 , 我 就 如 何 写好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报 告 和 裁 判 文 书 谈 一 点 体 会 , 供 大 家 参 考 。 一 、 写 好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报 告 和 裁 判 文 书 的 意 义 二 千
3、多 年 前 的 古 希 腊 哲 学 家 柏 拉 图 曾 经 说 过 : “每 个 人 都 清 楚 ,立 法 工 作 是 很 重 要 的 事 情 , 可 是 , 如 果 在 一 个 秩 序 良 好 的 国 家 安 置 一 个不 称 职 的 官 吏 去 执 行 那 些 制 定 得 很 好 的 法 律 , 那 么 , 这 些 法 律 的 价 值 便被 掠 夺 了 , 并 使 得 荒 谬 的 事 情 大 大 增 多 , 而 且 最 严 重 的 政 治 破 坏 和 恶 行也 会 从 中 滋 长 。 ”这 就 是 说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 特 别 是 审 判 人 员 必 须 要 有良 好 的 素
4、 质 , 包 括 品 质 ( 政 治 )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 。 作 为 审 判 人 员 来 说 ,能 否 写 好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报 告 和 裁 判 文 书 则 是 是 量 其 业 务 素 质 高 低 的 一 个重 要 标 志 。 由 于 我 国 法 院 组 织 法 规 定 的 审 判 组 织 结 构 以 及 我 国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造成 的 “卷 宗 主 义 ”的 原 因 , 使 得 我 们 国 家 的 法 官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存 在 一 定程 度 的 审 批 程 序 和 以 卷 宗 为 出 发 点 , 这 就 要 求 审 判 人 员 在 阅 卷 、 开 庭
5、 后 ,必 须 写 刑 事 案 件 的 审 理 报 告 向 有 关 具 有 “审 批 权 ”的 审 判 组 织 汇 报 。因 此 , 刑 事 案 件 的 审 理 报 告 , 是 审 判 人 员 写 明 案 件 情 况 、 证 据 审 查 和 处理 意 见 , 提 请 上 位 审 判 组 织 和 上 级 法 院 审 批 、 审 理 的 法 律 文 书 , 它 是 反映 案 件 审 理 全 过 程 的 综 合 材 料 , 如 同 一 个 案 件 的 “缩 影 ”一 样 , 既 是审 判 人 员 、 合 议 庭 向 审 判 委 员 会 汇 报 案 件 情 况 的 主 要 材 料 , 又 是 审 判
6、委员 会 讨 论 案 件 的 根 据 , 是 判 断 审 判 人 员 是 否 “吃 透 ”了 案 件 的 重 要 标志 。 白 纸 黑 字 、 红 口 白 牙 , 别 人 相 信 什 么 ? 当 然 相 信 白 纸 黑 。 刑 事 案 件的 审 理 报 告 同 时 也 是 制 作 裁 判 文 书 的 主 要 素 材 甚 至 于 可 以 说 是 依 据 , 一个 情 节 不 能 审 理 报 告 这 样 写 , 裁 判 文 书 又 那 样 写 , 如 果 是 这 样 的 话 , 就可 以 说 审 判 人 员 在 欺 骗 、 或 者 糊 弄 上 位 审 判 组 织 、 上 级 法 院 。 因 此 ,
7、 认真 写 好 刑 事 案 件 的 审 理 报 告 十 分 重 要 , 这 是 办 案 的 一 项 基 本 功 , 我 们 要下 功 夫 努 力 写 好 。 如 果 写 得 不 好 , 或 者 不 合 格 , 以 其 昏 昏 , 使 人 昭 昭 ,重 则 出 现 差 错 、 造 成 错 判 。 轻 则 影 响 审 判 人 员 个 人 形 象 , 或 者 重 写 , 影响 办 案 效 率 。 裁 判 文 书 是 刑 事 审 判 的 终 极 产 品 , 是 国 家 刑 罚 权 、 国 家 强 制 力 得 以实 现 的 最 重 要 的 法 律 文 书 , 关 乎 当 事 人 生 命 、 自 由 、
8、财 产 的 生 杀 予 夺 。裁 判 文 书 必 须 合 乎 法 律 规 定 , 逻 辑 严 密 、 语 言 明 了 , 结 论 明 确 。 我 们 必须 提 高 裁 判 文 书 质 量 , 以 体 现 司 法 公 正 为 目 的 , 强 化 裁 判 文 书 对 事 实 的.叙 述 和 证 据 的 分 析 、 认 证 , 增 加 裁 判 文 书 的 说 理 性 。 肖 扬 院 长 曾 经 对 审判 过 程 中 裁 判 文 书 存 在 的 问 题 给 予 严 厉 的 的 批 评 : “现 在 的 裁 判 文 书千 案 一 面 , 缺 乏 认 证 断 理 , 看 不 出 判 决 结 果 的 形 成
9、 过 程 , 缺 乏 说 服 力 ,严 重 影 响 了 公 正 司 法 形 象 。 ”强 调 指 出 : “要 提 高 办 案 质 量 , 最 重 要的 就 是 要 做 到 程 序 合 法 , 认 定 事 实 准 确 ,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 裁 判 文 书 叙 述事 实 清 楚 , 说 理 充 分 , 引 用 法 律 条 文 准 确 无 误 , 说 服 力 强 。 ”必 须“做 到 裁 判 文 书 无 懈 可 击 , 使 裁 判 文 书 成 为 向 社 会 公 众 展 示 法 院 文 明 、公 正 司 法 形 象 的 载 体 , 真 正 具 有 司 法 权 威 。 ” 要 写 作 出
10、高 质 量 的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报 告 和 裁 判 文 书 , 除 了 必 须 吃 透 案情 , 有 丰 富 的 审 判 实 践 经 验 和 较 好 的 法 律 素 养 以 外 , 还 必 须 具 备 良 好 的逻 辑 思 维 能 力 和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 上 世 纪 以 降 , 哲 学 开 始 了 语 言 学 的 转 向 ,分 析 哲 学 大 行 其 道 , 逻 辑 实 证 主 义 、 语 言 分 析 主 义 、 日 常 语 言 哲 学 等 流派 纷 至 沓 来 。 语 言 已 经 成 为 哲 学 本 体 本 身 , 哲 学 推 理 的 结 果 不 是 命 题 ,而 是 对
11、 命 题 的 阐 明 。 法 律 语 言 学 研 究 者 甚 至 于 提 出 了 在 实 在 法 这 一 境 域中 , 法 律 的 终 极 权 利 是 通 过 语 言 来 实 现 的 , 国 家 的 刑 罚 权 只 有 通 过 语 言才 能 得 以 实 现 。 法 律 的 思 维 离 不 开 法 律 的 语 言 , 法 律 的 逻 辑 离 不 开 法 律的 语 言 。 德 国 哲 学 学 家 G&; #8226; 弗 雷 格 曾 经 指 出 : “句 子 可 以 被看 着 是 思 想 的 影 像 , 思 想 中 部 分 与 整 体 的 关 系 完 全 对 应 于 句 子 的 部 分 与与 句
12、子 的 相 同 关 系 。 ”思 想 的 结 构 必 定 反 映 在 表 达 这 个 思 想 的 句 子 结 构中 , 句 子 表 达 思 想 是 由 于 它 具 有 语 义 特 征 。 因 此 , 学 好 语 言 、 学 好 逻 辑是 写 好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报 告 和 裁 判 文 书 的 基 本 要 求 。 二 、 关 于 首 部 的 写 作 1、 关 于 制 作 裁 判 文 书 的 主 体 。 在 文 书 上 部 正 中 写 “湖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湖 南 省 某 某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 “湖 南 省 某 某 市 人 民 法 院 ”、 “湖 南
13、省 某 某 县 人 民 法院 ”、 “湖 南 省 某 某 市 某 某 区 人 民 法 院 ”等 一 般 都 要 冠 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名 称 , 涉 外 案 件 还 应 当 在 上 方 冠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国 名 。 2、 关 于 审 理 报 告 的 名 称 。 一 般 应 当 写 明 被 告 人 的 名 字 和 罪 名 。 如 “关 于 被 告 人 某 某 某 某 故意 杀 人 一 案 的 审 理 报 告 ”、 多 被 告 人 、 多 罪 名 的 应 当 尽 量 写 全 , 如“关 于 被 告 人 王 某 故 意 杀 人 、 张 某 某 窝 藏
14、一 案 的 审 理 报 告 ”。 如 果 被告 人 太 多 、 罪 名 也 太 多 , 一 般 可 以 简 写 , 如 “关 于 被 告 人 刘 俊 勇 等 九十 七 名 被 告 人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犯 罪 等 于 二 十 二 个 罪 一 案 的 审 理 报 告 ”。 3、 关 于 裁 判 文 书 的 名 称 。 一 般 分 为 刑 事 判 决 书 、 刑 事 裁 定 书 、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 刑 事 附带 民 事 裁 定 书 。 三 、 关 于 刑 事 诉 讼 双 方 的 基 本 情 况 1、 关 于 公 诉 机 关 的 称 谓 。 公 诉 机 关 要 用
15、全 称 , 应 当 与 审 判 机 关 相 对 应 当 。 如 湖 南 省 人 民 检 察院 、 湖 南 省 某 某 人 民 检 察 院 。 我 们 的 一 些 写 作 时 往 往 不 冠 以 “湖 南省 ”省 名 。 涉 外 案 件 同 样 也 应 当 冠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国 名 , 如“公 诉 机 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某 某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二 审 案 件 要 写 明.“原 公 诉 机 关 ”, 抗 诉 案 件 则 写 “抗 诉 机 关 ( 原 公 诉 机 关 ) 湖 南 省 某 某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2、 关 于 当 事 人 的
16、 身 份 事 项 。 当 事 人 分 为 自 诉 人 、 被 害 人 、 附 带 民 事 诉 诉 讼 原 告 人 、 附 带 民 事 诉讼 被 告 人 、 被 告 人 、 上 诉 人 等 。 一 般 应 当 写 明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日 、 出 生 地 、 民 族 、 文 化 程 度 、 职 业 、 住 址 、 是 否 死 亡 或 者 重 伤 、 是 否采 取 了 强 制 措 施 等 。 我 认 为 具 体 应 当 这 样 写 比 较 好 , “被 告 人 王 某 某 ,曾 用 名 某 某 某 , 1982 年 12 月 11 日 出 生 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17、 龙 胜 各 族 自治 县 , 壮 族 , 初 中 文 化 , 农 民 , 住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龙 胜 各 族 自 治 县 中 荣镇 某 某 村 某 某 组 , 现 暂 住 湖 南 省 通 道 侗 族 自 治 县 双 江 镇 某 某 街 某 某 号 。因 涉 嫌 故 意 杀 人 犯 罪 于 2007 年 11 月 12 日 被 刑 事 拘 留 , 同 年 12 月12 日 被 逮 捕 。 现 押 湖 南 省 侗 族 自 治 县 看 守 所 。 ”这 里 有 这 么 几 个 问 题要 说 明 , 一 是 姓 名 要 写 全 名 , 外 国 人 的 名 字 除 了 中 文 音 译 外
18、, 还 应 当 写上 外 文 原 名 。 对 于 曾 用 名 、 化 名 、 别 名 一 般 要 写 , 特 别 是 一 些 与 案 件 本身 有 关 的 名 字 。 而 对 于 外 号 , 我 不 主 张 写 ; 二 是 出 生 地 , 我 主 张 将 出 生年 月 日 与 出 生 地 合 并 写 ; 三 是 涉 及 地 名 时 , 要 注 意 写 全 称 , 特 别 是 涉 及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地 方 时 , 更 加 应 当 注 意 ; 四 是 强 制 措 施 问 题 , 过 去 一 些 同志 总 喜 欢 写 被 告 人 因 为 故 意 杀 人 罪 被 刑 事 拘 留 等 。 但 是
19、 这 种 写 法 违 反 了无 罪 推 定 的 原 则 , 而 用 “涉 嫌 故 意 杀 人 犯 罪 ”这 种 表 述 就 比 较 准 确 。有 同 志 提 出 用 “涉 嫌 犯 故 意 杀 人 罪 ”这 样 的 表 述 , 好 象 也 并 无 不 可 。但 是 , 我 个 人 认 为 还 是 “涉 嫌 故 意 杀 人 犯 罪 ”的 表 述 比 较 好 ; 五 是 对“因 涉 嫌 故 意 杀 人 犯 罪 于 2007 年 11 月 12 日 被 刑 事 拘 留 ”这 一 段 ,过 去 我 们 曾 经 这 样 表 述 “2007 年 11 月 12 日 因 涉 嫌 故 意 杀 人 犯 罪 被 刑
20、事 拘 留 ”, 后 来 有 同 志 提 出 这 样 表 述 易 产 生 歧 义 , 好 象 是 行 为 时 间 是“2007 年 11 月 12 日 ”, 因 此 , 我 们 现 场 改 为 “因 涉 嫌 故 意 杀 人 犯 罪于 2007 年 11 月 12 日 被 刑 事 拘 留 ”这 样 表 述 ; 六 是 对 于 羁 押 场 所 , 很多 同 志 喜 欢 在 看 守 所 前 面 加 上 “公 安 局 ”, 但 是 , 据 我 了 解 , 看 守 所的 称 呼 前 面 是 不 加 “公 安 局 ”; 七 是 对 于 前 科 问 题 , 我 认 为 如 果 是 法 定的 量 刑 情 节
21、, 就 应 当 写 , 如 果 不 是 就 不 应 当 写 。 如 被 告 人 曾 被 劳 教 过 、非 毒 品 犯 罪 的 再 犯 、 行 政 拘 留 过 等 , 这 些 不 影 响 量 刑 的 前 科 不 写 为 好 ,至 少 在 裁 判 文 书 中 不 要 写 , 以 免 本 来 法 院 是 依 法 判 决 的 , 但 是 在 外 人 看来 法 院 是 因 为 被 告 人 的 前 科 而 加 重 了 被 告 人 的 刑 罚 。 而 且 在 表 述 时 应 当是 “曾 因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于 二 00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2005
22、年 8 月 10 日 刑 满 释 放 。 ”同 样 不 要 写 成 “二 00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二日 因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 ”避 免 产 生 前 科 犯 罪 行 为 实施 时 间 是 二 00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的 歧 义 。 存 在 的 问 题 : 一 是 在 写 审 理 报 告 时 将 当 事 人 的 家 庭 情 况 、 社 会 关 系写 得 太 多 。 这 虽 然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要 求 , 但 是 在 我 看 来 , 应 当 根 据 案件 的 实 际 情 况 来 写 , 不 要 太 机 械 了 。 我
23、个 人 认 为 要 体 现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等 的 原 则 , 当 事 人 的 家 庭 情 况 、 社 会 关 系 不 能 成 为 审 判 的 背 景 材 料 。 只有 为 了 体 现 某 些 政 策 时 , 才 可 能 涉 及 这 些 家 庭 情 况 、 社 会 关 系 。 如 是 不是 统 战 对 象 等 。 二 是 在 写 审 理 报 告 时 , 将 当 事 人 的 个 人 经 历 写 得 太 多 ,从 八 岁 读 书 开 始 写 起 。 大 可 不 必 。 三 是 关 于 被 害 人 的 情 况 , 一 些 审 理 报告 没 有 写 被 害 人 的 情 况 , 有 些 又 写
24、 得 太 多 。 我 个 人 认 为 一 般 只 要 将 死 亡 、.重 伤 的 被 害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写 上 就 可 以 了 。 四 是 多 被 告 人 、 多 被 害 人 的 不注 意 编 号 。 建 议 对 多 当 事 人 的 应 当 编 个 号 。 三 、 关 于 审 理 经 过 这 一 部 分 绝 大 多 数 没 有 什 么 问 题 , 存 在 问 题 的 主 要 是 二 审 。 特 别 是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 当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没 有 上 诉 时 ,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已经 法 律 效 力 的 情 况 下 , 我 建 议 在 写 当
25、事 人 是 否 上 诉 时 应 当 对 此 表 个 态 。如 “原 审 被 告 人 张 某 某 对 刑 事 判 决 不 服 , 提 出 上 诉 , 本 案 附 带 民 事 判 决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如 果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提 出 上 诉 , 刑 事 判 决 发生 法 律 效 力 或 者 待 核 准 时 , 应 当 对 刑 事 部 分 表 个 态 , 如 “原 审 附 带 民事 诉 讼 原 告 人 王 某 某 对 民 事 判 决 不 服 , 提 出 上 诉 , 本 案 刑 事 判 决 已 经 发生 法 律 效 力 。 ”或 者 “原 审 附 带 民 事 诉
26、讼 原 告 人 王 某 某 对 民 事 判 决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湖 南 省 某 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将 对 被 告 人 王 某 某 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的 判 决 报 送 本 院 复 核 ( 核 准 ) 。”这 样 表 述 的 目 的 是 防 止 一 些 当 事 人 因 为 不 明 了 法 律 而 对 附 带 民 事 判 决部 分 进 行 纠 缠 , 说 二 审 没 有 对 一 审 的 民 事 或 者 刑 事 判 决 表 态 , 而 且 还 发生 过 当 事 人 申 请 执 行 时 , 执 行 人 员
27、说 二 审 没 有 对 民 事 判 决 表 态 , 民 事 判决 没 有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不 予 执 行 的 情 况 。 四 、 关 于 破 案 经 过 破 案 经 过 是 审 理 报 告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破 案 经 过 其 实 也 是 重 要的 “证 据 ”, 线 索 来 源 清 楚 、 破 案 经 过 自 然 , 可 以 使 人 一 看 就 放 心 , 这个 案 子 定 得 , 就 可 以 下 决 心 。 因 此 , 破 案 经 过 是 审 理 报 告 的 重 头 戏 。 那么 怎 样 才 能 写 好 呢 ? 我 个 人 认 为 应 当 分 几 种 不
28、同 的 情 况 。 第 一 种 情 况 就 是 多 人 目 睹 的 、 当 场 抓 获 的 、 作 案 后 直 接 投 案 自 首 的 。对 这 一 类 比 较 好 办 , 简 要 地 写 一 下 就 可 以 了 。 甚 至 可 以 不 写 而 在 犯 罪 事实 部 分 结 尾 处 带 一 笔 即 可 。 写 上 当 场 抓 获 、 投 案 自 首 。 第 二 种 是 抢 车 杀 人 案 。 这 一 类 案 件 往 往 是 通 过 侦 查 破 案 的 。 要 从 找赃 车 入 手 。 一 般 而 言 , 是 家 属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或 者 是 尸 体 发 现 人 向 公 安机 关
29、报 案 。 公 安 机 关 接 到 报 案 后 , 查 找 车 辆 , 再 从 收 赃 人 处 查 找 销 赃 人 ,从 而 查 找 到 抢 车 杀 人 者 。 例 如 黎 某 抢 劫 案 的 破 案 经 过 的 写 法 : “一九 九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晚 上 七 时 许 , 与 长 沙 市 某 某 区 某 某 乡 某 某 村 村 民曾 某 同 在 长 沙 市 东 塘 广 场 出 租 摩 托 车 的 曾 某 的 连 襟 姜 某 见 曾 某 出 车 去 新开 铺 便 约 凛 某 八 点 钟 一 同 回 家 吃 饭 。 姜 某 等 到 晚 上 九 点 还 没 有 见 到 曾 某回
30、东 塘 , 以 为 曾 某 已 经 回 家 , 便 驾 车 到 曾 某 家 。 曾 某 之 妻 徐 某 告 诉 姜 某说 曾 某 还 没 有 回 家 。 姜 某 便 对 徐 某 说 曾 某 可 能 出 事 了 。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徐 某 见 曾 某 一 夜 未 归 , 即 曾 某 所 在 单 位 保 卫 科 报 告 。 保 卫 科 即 组 织 人 员四 处 寻 找 。 同 月 二 十 一 日 下 午 五 时 许 , 该 厂 职 工 王 某 和 曾 某 妻 兄 徐 某 某在 新 开 铺 省 微 生 物 研 究 所 墙 边 发 现 了 曾 某 的 尸 体 , 经 过 徐 某 、 姜 某
31、辨 认无 误 , 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公 安 机 关 即 派 员 赶 赴 现 场 进 行 勘 验 、 走 访 调查 , 并 发 出 查 找 被 劫 摩 托 车 的 协 查 通 报 。 一 九 九 三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 宁 乡县 公 安 局 横 市 派 出 所 警 察 接 到 群 众 举 报 说 , 宁 乡 县 铁 冲 乡 云 贵 台 村 农 民称 黎 某 有 一 辆 来 历 不 明 的 全 新 五 羊 摩 托 车 。 派 出 所 警 察 即 传 讯 黎某 。 黎 某 交 代 他 的 买 了 别 人 的 , 车 子 放 在 表 姐 夫 刘 某 处 。 但 是 , 黎 某
32、 没有 交 代 出 是 从 何 人 处 买 来 的 。 经 找 刘 某 调 查 , 提 取 了 该 车 。 发 现 该 车 发动 机 号 为 920840320、 车 架 号 为 209130199, 号 码 有 改 动 痕 迹 。 刘 某 证.明 , 该 号 码 被 他 改 动 过 , 原 发 动 机 号 码 是 92081031, 车 架 号 是2093099。 此 号 码 与 长 沙 市 公 安 局 的 协 查 通 报 中 曾 某 被 劫 案 中 被 劫 摩 托 车号 码 一 致 。 公 安 人 员 遂 再 次 讯 问 黎 某 。 黎 某 供 述 了 他 与 哥 哥 黎 某 某 共 同抢
33、 劫 杀 人 的 犯 罪 事 实 上 , 经 传 讯 黎 某 某 , 黎 某 某 也 供 述 了 犯 罪 事 实 , 经查 证 属 实 。 遂 破 案 。 ”这 样 的 破 案 报 告 是 不 是 让 审 查 者 看 上 去 较 比 较 放心 。 第 三 种 是 无 名 尸 体 案 件 。 这 类 案 件 的 破 案 经 过 一 般 要 从 查 找 无 名 尸体 的 身 份 入 手 , 然 后 查 找 与 无 名 尸 体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嫌 疑 人 , 最 后 找 到 犯罪 嫌 疑 人 。 按 这 样 的 顺 序 写 的 话 , 条 理 就 很 清 晰 , 使 人 一 看 就 放 心
34、。 例如 刘 某 某 故 意 杀 人 案 的 破 案 经 过 的 写 法 : “一 九 九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七 时 四 十 分 , 长 沙 市 公 安 局 北 区 分 局 刑 侦 队 接 到 群 众 报 案 称 : 在 长 沙 市麻 园 岭 小 学 大 门 外 侧 有 一 堆 人 的 尸 骨 、 衣 服 等 。 刑 侦 人 员 迅 速 赶 赴 现 场进 行 勘 验 , 并 成 立 专 案 组 , 经 勘 查 发 现 这 是 一 具 被 肢 解 烧 煮 的 女 尸 , 死者 年 龄 在 二 十 二 周 岁 左 右 , 身 高 约 158 厘 米 。 公 安 人 员 提 取 了 死
35、者 生前 所 穿 的 黑 色 网 状 上 衣 一 件 , 黑 色 乳 罩 一 只 , 黑 色 背 带 裙 一 条 用 一 块 配有 红 丝 绳 的 激 光 佩 饰 ( 内 为 观 音 菩 萨 像 ) 。 专 案 组 一 路 召 开 北 区 内 部 单位 特 别 是 重 点 单 位 负 责 治 安 的 责 任 人 会 议 , 通 报 案 情 ; 一 路 通 过 电 视 台 ,重 点 展 示 死 者 着 装 并 根 据 法 医 给 死 者 画 像 迅 速 赶 制 一 个 模 特 , 穿 上 死 者的 衣 服 , 在 麻 园 岭 等 北 区 辖 区 巡 回 展 示 , 屐 群 众 ; 一 路 分 组
36、 下 到 附 近 居民 小 组 与 片 警 排 摸 , 查 找 尸 源 、 第 一 现 场 及 作 案 人 。 同 月 二 十 二 日 , 长沙 重 型 机 床 厂 职 工 欧 阳 某 夫 妇 到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称 看 了 模 特 和 电 视 , 发现 死 者 的 衣 服 等 与 六 月 十 九 日 后 失 踪 的 女 儿 欧 阳 某 某 所 穿 的 衣 服 一 样 。经 公 安 机 关 反 复 核 对 死 者 的 生 理 及 着 装 特 征 ( 注 : 当 时 我 国 刑 侦 工 作 还没 有 使 用 DNA 技 术 , 现 在 一 般 应 当 运 用 DNA 技 术 查 身
37、份 ) , 认 定 是 欧阳 某 某 。 专 案 组 在 查 实 死 者 是 欧 阳 某 某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欧 阳 某 某 的 亲 属排 查 欧 阳 某 某 的 落 脚 场 所 和 交 往 较 为 密 切 的 人 员 。 当 晚 十 一 时 许 , 公 安人 员 根 据 欧 阳 某 某 的 姐 姐 提 供 的 线 索 , 找 到 长 沙 市 蔡 锷 中 路 某 房 间 。 经查 该 房 间 是 某 老 板 委 托 欧 阳 某 某 代 为 看 管 同 时 供 欧 阳 某 某 临 时 居 住 的 。经 现 场 勘 查 , 发 现 了 大 量 血 迹 , 并 从 该 房 间 厕 所 内
38、 一 红 色 塑 料 桶 上 提 取了 一 枚 油 渍 指 纹 和 食 用 碱 。 在 对 死 者 交 往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时 发 现 长 沙 市 烟草 公 司 的 卢 某 与 死 者 生 前 交 往 过 密 。 同 月 二 十 五 日 , 公 安 人 员 传 唤 了 卢某 , 并 对 卢 某 进 行 调 查 , 发 现 卢 某 没 有 作 案 时 间 。 但 是 , 卢 某 证 明 , 六月 十 五 日 , 他 曾 与 欧 阳 某 某 一 起 到 过 长 沙 湘 江 风 机 厂 找 过 厂 长 刘 某 , 欧阳 某 某 与 刘 某 发 生 了 争 吵 。 在 返 回 途 中 , 欧
39、阳 某 某 对 卢 某 说 我 今天 喊 你 来 是 想 请 你 作 个 见 证 , 搞 不 好 我 死 了 连 收 尸 的 都 没 有 。 随即 , 公 安 人 员 将 侦 查 重 点 转 向 刘 某 。 经 查 刘 某 有 作 风 问 题 , 经 常 与 一 些女 人 来 往 。 与 此 同 时 , 在 第 一 专 制 调 查 的 警 察 获 悉 , 现 场 对 面 楼 房 的 钱某 曾 隐 约 看 见 一 个 四 十 多 岁 的 瘦 高 个 男 子 在 现 场 厨 房 内 活 动 。 钱 某 描 绘的 该 的 人 身 特 征 与 刘 某 相 似 。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 公 安 人
40、 员 抓 获 了 刘 某 。 经长 沙 市 公 安 局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鉴 定 , 刘 某 左 手 拇 指 指 纹 特 征 与 提 取 的 油 渍指 纹 特 征 同 一 。 经 审 讯 , 刘 某 交 代 了 犯 罪 事 实 。 公 安 人 员 根 据 刘 某 的 交代 在 刘 某 的 办 公 室 提 取 了 一 根 金 项 链 、 一 块 女 手 表 和 二 个 金 戒 指 。 经 欧阳 某 某 的 亲 属 辨 认 , 确 认 这 些 提 取 物 是 欧 阳 某 某 生 前 所 有 。 遂 破 案 。 ”这 样 的 破 案 报 告 条 理 清 晰 , 来 龙 去 脉 自 然 可 靠
41、。 .第 四 种 是 ( 无 人 命 的 ) 强 奸 案 。 一 般 要 从 公 安 人 员 接 到 被 害 人 的 报案 入 手 , 然 后 写 公 安 人 员 对 现 场 勘 验 , 人 身 检 查 确 认 发 生 了 强 奸 案 , 再找 犯 罪 嫌 疑 人 。 例 如 沈 某 强 奸 案 的 破 案 报 告 写 法 :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二月 二 十 四 日 十 三 时 许 , 长 沙 市 科 文 集 团 业 务 员 刘 某 在 其 同 事 的 陪 同 下 到长 沙 市 公 安 局 东 区 分 局 朝 阳 街 派 出 所 报 案 。 刘 某 报 称 , 昨 天 二 十 三 时
42、许到 今 天 十 二 时 许 , 被 长 沙 市 东 区 向 韶 村 一 个 男 子 劫 到 该 男 子 家 中 被 强 奸 ,并 向 公 安 人 员 出 示 了 被 扯 断 的 项 链 、 被 打 烂 的 手 表 。 公 安 人 员 问 明 情 况后 , 即 在 赶 赴 刘 某 指 控 的 地 点 向 韶 村 一 某 栋 某 房 间 , 发 现 一 男 子正 在 喝 酒 。 经 盘 查 , 该 男 子 是 沈 某 。 公 安 人 员 发 现 沈 某 床 上 有 血 迹 、 床上 、 床 下 的 较 长 的 毛 发 数 十 根 , 且 在 厕 所 内 发 现 许 多 沾 有 分 泌 特 的 卫
43、 生纸 。 公 安 人 员 将 沈 某 带 回 派 出 所 进 行 审 查 。 沈 某 对 与 刘 某 发 生 了 性 关 系并 不 否 认 , 但 是 否 认 是 强 奸 。 公 安 人 员 对 现 场 提 取 的 卫 生 纸 、 沈 某 、 刘某 的 短 裤 上 的 分 泌 物 进 行 了 鉴 定 , 且 对 刘 某 进 行 了 了 人 身 检 查 。 查 证 刘某 的 指 控 成 立 。 遂 破 案 。 ”而 原 来 一 审 的 破 案 报 告 是 怎 么 写 的 呢 ? 他 们是 这 样 写 的 “刘 某 被 沈 某 强 奸 后 , 乘 机 逃 出 , 逃 至 省 审 计 局 打 电
44、话 给 其同 事 。 ”这 样 的 报 告 使 人 感 到 破 的 顺 序 不 清 , 既 然 已 经 知 道 是 沈 某强 奸 了 刘 某 , 还 破 个 什 么 案 。 奸 淫 幼 女 案 的 破 案 经 过 的 写 法 一 般 是 从 被害 人 的 监 护 人 发 现 被 害 人 的 身 体 状 态 异 常 , 然 后 询 问 被 害 人 , 被 害 人 指控 是 某 某 所 为 , 监 护 人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传 讯 犯 罪 嫌 疑 人 , 犯 罪 嫌 疑 人交 代 , 公 安 机 关 再 根 据 嫌 疑 人 的 交 代 查 证 其 他 被 害 人 , 查 证 属 实
45、, 遂 破案 。 应 当 按 这 样 一 个 脉 络 来 写 。 第 五 种 是 盗 窃 案 。 一 般 是 从 嫌 疑 人 在 某 一 次 盗 窃 时 被 抓 获 或 者 报 案后 破 获 的 盗 窃 案 入 手 , 突 破 案 情 。 按 这 样 一 个 脉 络 来 写 。 五 、 关 于 检 察 机 关 指 控 、 被 告 人 辩 解 、 原 审 判 决 、 上 诉 理 由 、 辩 护人 辩 护 部 分 总 的 要 求 是 简 略 。 当 然 全 文 照 抄 起 诉 书 的 事 实 部 分 或 者 原 审 审 理 查明 的 事 实 部 分 亦 无 不 可 。 一 审 的 起 句 应 当
46、是 “湖 南 省 某 某 市 人 民 检 察指 控 : 。 ”二 审 的 起 句 应 当 是 “湖 南 省 某 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认定 : 。 ”我 们 一 些 同 志 用 “原 判 认 定 ”、 “原 审 判 决 认 定 ”并 无原 则 问 题 , 但 是 我 个 人 认 为 用 “审 理 认 定 ”比 较 好 , 因 为 “审 理 ”后 “认 定 ”的 是 事 实 , “判 决 ”则 是 “处 理 ”的 结 果 。 团 伙 的 、 多 次 作 案 的 , 主 张 写 一 个 总 账 即 可 , 最 多 再 写 上 个 人 应 当负 责 的 分 付 账 。 如 “被 告
47、 人 王 某 某 、 李 某 某 、 张 某 某 于 2006 年 1月 20 日 至 2007 年 3 月 1 日 纠 集 在 一 起 , 在 某 地 方 共 计 抢 劫 多 少 次 , 抢得 财 物 价 值 多 少 多 少 元 , 销 赃 得 款 多 少 多 少 元 。 其 中 王 某 某 为 主 抢 劫 多少 多 少 次 、 参 与 多 少 多 少 次 , 共 计 抢 得 财 物 价 值 多 少 多 少 元 , 分 得 赃 款多 少 多 少 元 。 李 某 某 为 主 抢 劫 多 少 多 少 次 、 参 与 多 少 多 少 次 , 共 计 抢 得财 物 价 值 多 少 多 少 元 , 分
48、 得 赃 款 多 少 多 少 元 。 张 某 某 为 主 抢 劫 多 少 多 少次 、 参 与 多 少 多 少 次 , 共 计 抢 得 财 物 价 值 多 少 多 少 元 , 分 得 赃 款 多 少 多少 元 。 ”对 于 辩 解 、 上 诉 理 由 ; 公 诉 、 辩 护 意 见 主 张 只 写 与 定 罪 量 刑 有关 的 内 容 , 用 简 炼 的 语 言 概 括 一 下 。 对 检 察 机 关 提 交 的 证 据 和 一 审 的 证 据 可 以 简 要 地 写 一 下 说 明 有 哪 些证 据 证 明 。 存 在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一 是 乱 用 代 词 , 指 代 不 明
49、。 如 有 的 同 志 是 这 样.写 的 “原 审 被 告 人 上 诉 提 出 其 行 为 不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这 个 其 指的 是 谁 ? 好 象 应 当 是 “原 审 被 告 人 上 诉 提 出 我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故 意 杀人 罪 ”吧 。 二 是 概 括 不 精 炼 不 全 面 , 主 要 诉 求 遗 漏 。 特 别 是 刑 事 被 告人 上 诉 时 有 时 还 会 对 民 事 部 分 提 出 上 诉 , 而 这 一 点 主 审 人 往 往 疏 漏 。 这种 疏 漏 有 时 还 造 成 程 序 错 误 , 使 得 本 来 是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变 成 单 纯 的刑 事 诉 讼 了 。 六 、 关 于 犯 罪 事 实 部 分 这 是 全 部 审 理 报 告 和 裁 判 文 书 的 重 中 之 重 。 这 一 部 分 内 容 从 文 体 上来 讲 是 记 叙 文 的 文 体 。 记 叙 文 的 必 须 具 备 五 个 要 素 , 我 用 五 个 W 来概 括 , 即 Who( 谁 ) 在 Where( 什 么 地 方 ) When( 什 么 时 间 )Why( 什 么 原 因 ) What( 干 了 什 么 事 ) 。 这 五 个 要 素 齐 了 事 情 也 就 讲 清楚 了 。 从 语 法 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