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历史论文论文.doc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627082 上传时间:2018-08-1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历史论文论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历史论文论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历史论文论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历史论文论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历史论文论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历史论文论文本文采用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筒的材料及史籍的相关记载。对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作了探讨,指出该时期的奴婢情况复杂,应作深入、具体的分析和评价,不宜以偏概全。 秦汉;奴婢;牛马羊 长期以来,史学界习称中国古代的私家奴婢(或称私家奴隶) 为主人的“ 财产”,有如牛马,不仅不算公民,而且不算是人。这个看法是有根据的,不过,停留在这样的认识上,似过于简单了。对此,海外学者早已提出异议,指出:“目前几乎所有学者都把中国古代的奴隶按其地位看作财产,这是不够的。奴隶是财产,但不全是财产。含义比财产要丰富得多。”这一看法是很有见地的,可惜他未展开阐述,而这一观点也未能引

2、起史学界的重视。本文拟将近年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的材料和睡虎地秦墓竹简及其它的文献材料结合起来,围绕着以上看法,就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的社会地位问题略作探讨。 张家山汉墓竹简(下简称汉简) 所载若干私家奴婢的材料,证实了私家奴婢的确具有财产的属性。例如,二年律令户律载:“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子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显而易见。这里把奴婢和田宅、马牛羊、其它财物相提并论,都视其为主人的财产,仅就这一点来说,他们与后者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再如,二年律令贼律:“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頜

3、,畀主。” 二年律令 具律:“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迁) 、耐罪,黥( 颜),畀主。”二年律令告律:“ 奴婢自讼不审,斩奴左止,黥婢(颜),畀其主。”奴婢在触犯汉律时,要分别不同情况或处以黥颧,或黥额、颧,或斩左脚、黥额、颧,但处罚后却一律交还其主人。犯罪的奴婢不必如自由民那样被判处为刑徒,在官府的强制下服事苦役。这种情况在秦代亦然。睡虎地秦墓竹简(下简称秦简)载有这方面的材料,如法律答问:“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人奴妾治(笞) 子,子以月古死,黥颜,畀主。”而秦律规定: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 ”(秦简法律答问)自由民擅杀己子,要被判处为刑徒,服城旦舂的苦役,但私家奴婢擅自杀死自己

4、之子,或笞打自己之子而致其死亡的,则都应在额、额上刺墨后交还其主人。 这反映了在惩处私家奴婢的犯罪方面,汉律是承袭了秦律的。也说明了秦汉时期国家在行使惩治罪犯的权力的同时,又注意尊重和保护主人对于其奴婢的所有权,不去损害主人对于奴婢所享有的权益。这恰恰体现了奴婢是主人的财产的属性。在一般情况下,主人对于奴婢所拥有的所有权、所享有的权益,并不因为奴婢的犯罪而丧失。二年律令亡律:“ 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为私家奴婢的妻子之所以不被官府收没,原因即在于她本身也是奴婢,是其主人的私有财产。 然而,如果奴婢犯下死罪,就不因其是主人的私产而免于处死。二年律令告律:“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

5、者于市。”奴婢控告主人、主人的父母妻子,官府不仅不予受理,还要将提起诉讼的奴婢处以死刑一一弃市。这时私权必须完全服从公权。不过就其实质而言。还是为了维护私权一一为了使奴婢服服贴贴地听命于主人的役使,而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和反抗。二年律令贼律:“母妻子者,弃市。其悍主而谒杀之,亦弃市;谒斩若刑,为斩,刑之。”这则规定显然也是出于维护主人利益的考虑。这二则律文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奴婢是财产,所以他们没有诉权,主人可以谒杀之。但它也显示了另一方面的现像,即奴婢是有其思想的,有时还敢于违忤主人一一悍主;有的甚至希冀通过诉讼达到某种目的。类似的现像在秦律里也可看到,秦简封诊式告臣:“ 某里士五(伍) 甲缚诣男子

6、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 )公,斩以为城旦,受贾( 价)钱。”封诊式黥妾:“ 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 (也) 。乙使甲日:丙悍,谒黥劓丙。”男子丙和大女子丙都是敢于在一定程度上和主人抗争的奴婢。奴婢在这方面的表现,绝对不是牛马羊及其它财物所能具有的,因此也决不是后者所能比拟的。这就说明奴婢虽是主人的财产,但他们和牛马羊及其它财产是有所区别的,不应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 秦汉律法中关于奴婢问题的规定,存在着一些人性化的因素。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 其小隶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 小隶臣若非病死,须报官对

7、责任人加以论处,可见官奴婢不能任意杀害。那么,私家奴婢能否擅自杀伤吗?法律答问:“ 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这里的 “子”是什么身份呢?汉简 二年律令 杂律:“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子。主婢奸,若为它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据此可知,不管男奴之妻是自由民还是婢女,所生之于仍为奴婢否则,就不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子畀奴主” 、“子畀婢主”了。可见人奴擅杀之子只能是奴婢,而人奴因此举则要被处以黥城旦那样的黥刑。由于这里擅杀奴婢的责任人身份也是奴婢,也许有人会认为这则律文不能说明秦律也禁止主人擅自杀伤奴婢。若此,再来看看其它的规定吧。法律答问:“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8、,勿听。”主人擅杀、刑其子或奴婢,其子或奴婢提出控告,官府不予受理。这并非等于说家主可以任意杀害子女或奴婢,因为“擅杀” 二字即已透露了这个信息。 史记田儋列传记载,秦末陈胜首倡起义后,原齐国贵族田儋欲趁机起兵反秦,于是“佯为缚其奴,从少年之廷,欲谒杀奴,见狄令,因击杀令。”集解 注引服虔说: “古杀奴婢,皆当告官,儋欲杀令,故诈缚奴而以谒也。”这说明最迟至秦时,主人欲杀奴婢,是必需经官府批准的。汉简奏谳书载一案例:“汉中守( 谳):公大夫昌苔( 笞)奴相如,以辜死,先自告。相如故民,当免作少府,昌与相如约,弗免,已狱治,不当为昌错告不孝,疑罪。廷报:错告,当治。”主人公大夫昌笞打其奴相如,导

9、致其死亡。昌自己向官府报了案,但又告相如“不孝 ”。廷报认为他是错告,应当治罪,此案例进一步证实,秦时主人要处死奴婢确是必须经过报告的程序,也就是“谒杀” 。昌擅杀其奴于前,而报告于后,已违反了这一程序,其杀奴的理由便得不到承认,因之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这则案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昌竟是告奴相如“不孝” 。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开脱自己的罪责,但也说明奴婢“不孝” 主人,是导致被谒杀的一个罪状。不过,如果奴婢等同于牛马羊等财产,主人自然是不能加之于“不孝” 之罪的。本来“孝”是家庭内部对于子女、晚辈的要求,而今却要求奴婢也须孝敬主人,这足以说明主人已在一定程度上把奴婢视同自己的子女了。更须指出的是,从

10、上引案例可知,对此法律是给予支持的。 有的学者早已指出,有些奴主常把奴隶当作家庭成员,从奴隶对奴主的称谓就能看出,如元周达观真腊风土记记古真腊的情况是:“人家奴婢,皆买野人以充其役,呼主人为巴驼,呼主母为米,巴驼者,父也;米者,母也。”在现代民族志材料中,也有此类例子。如云南西盟佤族,过去那里的奴隶对年龄较大的奴主呼之为父母,对和自己年龄相差不多的则称以兄弟或刪未。西藏的珞巴人,奴隶呼奴主为祖父或祖母。奴隶在衣着、饮食方面和主人也没有很大的差别,凉山彝族即如此。由之我们不难发现秦时主人要求奴婢尽孝,且得到法律认可,并非偶然。 同时,主奴在长期的相处中,有时也会产生超乎一般主奴关系的情感。后汉书

11、独行列传载有一则生动的事例:“李善,字次孙,南阳清阳人,本同县李元苍头也。建武中疾疫,元家相继死没,唯孤儿续始生数旬,而赀财千万。诸奴婢私共计议,欲谋杀续,分其财产。善深伤李氏而力不能制,乃潜负续逃去”,“ 亲自哺养 ”,“备尝艰勤”,“续年十岁,善与归本县,修理旧业。告奴婢于长吏,悉收杀之”。后李善官至日南太守,经淯阳赴任时,“过李元冢。未至一里,乃脱朝服,持锄去草,及拜墓,哭泣甚悲,身自炊爂,执鼎俎以修祭祀。垂泣曰:君夫人,善在此。尽哀,数日乃去”。李善原是李元的苍头( 家奴),却能在李氏危难之际挺身而出,历尽千辛万苦保护、抚养李元的遗孤李续,并帮助李续保有其家业。即使当上封疆大吏后,仍不

12、忘旧主,经祭墓尽哀后才去上任。对这种表现,是不能简单地以“伪善” 加以斥责的。李善之所以能这样去做,可能是一方面因其具有强烈的忠主观念;另一方面则理应是他和李元仆主之间已建立起相当深厚的感情。当然,这种情况在秦汉时期的主奴关系中应当较为罕见。但它毕竟是存在着的。 汉简载有关于主人可以放免奴婢的律文,即可能与存在以上情况有关。二年律令亡律:“ 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箅(算) ,事之如奴婢,主死或:有罪,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汉律规定,奴婢表现好,主人可以放免他们,男奴为私属,婢女为庶人,事之仍如奴婢。这种放 免有利于提高他们事役的积极性,密切主奴关系。对

13、其所包含的功利目的,是不必讳言的。但也不能排除实行此举者,可能有出于其它原因和考虑的,且客观上奴婢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在其主人死亡或犯罪时,私属又可为庶人,和原已放免的婢女一样都有了自由民的名分。我们不能不承认以上的法律精神具有明显的人性化的因素。 而在汉律中,在这方面最为突出者,莫过于允许奴婢作为主人的继承人的规定了。二年律令置后律:“ 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 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子若主所言吏者。” 在主人没有后嗣而有奴婢的情况下,汉律允许放免奴婢一人作为代产者。在秦律中已经有允许主人放免奴婢的内容。如秦简封珍式告臣 :“某里士五( 伍)甲

14、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 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 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日: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 身免丙。丙毋(无) 病 (也) ,毋(无)它坐罪。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 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 若干钱。丞某告某乡主:男子丙有鞫,辞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 ,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甲赏( 尝)身免丙复臣之不殴(也)?以律封守之,到以书言。”士伍甲之奴丙向官府供认甲没有解除过他的奴婢身份。而县丞某在官府买下丙后,还责成某乡负责人,就士伍甲有否曾经解除过丙的奴婢身份然后又去奴役他

15、的问题进行调查。这说明秦时已有主人放免奴婢为庶人的事例,且他是秦律所认可的如果甲已放免丙为庶人,而后又去役使他,还要把他卖给官府,那么,甲就构成了犯罪,是要受到惩处的。 从目前所能看到的秦律而言,尚未发见有如汉律那样规定绝嗣的主人可以放免奴婢为庶人以代户的内容。因为出土的秦律远非秦律的全部,我们是不能断言秦律是无此规定的。而从秦简和汉简所载相对应的律文大多相同或相似来看,秦律中含有这方面内容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 总而言之,秦汉律允许主人可以放免奴婢为私属、庶人,汉律允许绝嗣主人可以放免奴婢为庶人以代户。之所以会如此立法,从法理上讲,实质上已承认奴婢是人,只是认为其社会地位低于自由民罢了。奴婢通

16、过放免最终可以成为无异于自由民的人。这里的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具有社会属性,因为他们作为人的身份已得到法律的承认,社会的承认。但是我们不能设想牛马羊等通过“放免 ”可以变为自由民,变成人。法律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规定。而其原因即在于牛马羊是牲畜,而不是人。所以尽管奴婢和牛马羊等同属主人的财产,却不能说前后二者具有完全相同或相似的社会法律地位。 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和殷商时期的奴隶已有不少差异。对于后者,主人不仅可以用来赏赐、买卖、交换,还可以任意加以屠杀,用来作为祭祀的牺牲或殉葬。而对于前者,前已述及,主人可以用来赏赐、买卖、交换,但已不能擅自杀伤了。关于秦汉时期主人不能擅自杀伤奴婢的问题,史籍

17、记载和简牍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汉书赵广汉传:“丞相傅婢有过,自绞死。广汉闻之,疑丞相夫人妒杀之府舍”,“ 遂自将吏卒突人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 责以杀婢事 ”。赵广汉之所以敢于如此对待丞相夫人,是因为擅杀奴婢有罪。汉书王莽传:西汉哀帝时,王莽“中子获杀奴,莽切责获,令自杀” 。王莽此举固然是为了沽名钓誉,但毕竟是事出有因,因为获已触犯了刑律。东观汉纪祝良传:祝良“为洛阳令,常侍樊丰妻杀侍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杀之” 。东观汉纪段普传:“首乡侯段普曾孙胜,坐杀婢,国除”建武十一年(公元 35 年) 光武帝刘秀先后颁发两道诏令:“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敢灸灼奴婢,论如律

18、,免所灸灼者为庶人。”这两道诏令值得高度重视。前已述及,在秦汉律中已有禁止主人擅自杀伤奴婢的规定,而允许主人放免奴婢为庶人,允许绝嗣的主人放免奴婢为庶人以为代户者,要求奴婢对主人尽孝等,这些规定,反映了其时从法理上来说实质上已承认奴婢是人,只是认为他们的地位低于庶人罢了。但从秦至西汉,始终未见在律令中公开明白地提出奴婢是人的说法。而光武帝刘秀首次明确地以诏令的形式指出奴婢是人,因此杀害奴婢不能减轻处罚。须知,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皇帝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尽管东汉一代奴婢仍是主人的财产,但他们在法律上已具有人的地位。这是牛马羊等牲畜及其它财产所决不能同日而语的。清代学者赵翼对于刘秀屡颁诏令,

19、提高奴婢社会地位,严禁虐待奴婢,感到大惑不解,他说:“主藉奴婢以供使令,奴婢亦借主以资生养,固王法所不禁。而光武独为之偏护,岂以当时富家巨室虐使臧获之风过甚,故屡降诏以惩其弊耶?”其实,刘秀此举固然有其现实的缘由,但更有其历史的根源,这从前述可知。 秦汉时期的奴婢由于所处环境的不同,作为社会的一个阶层,其实际的政治经济地位也是千差万别的。 前述秦简封诊式的告臣、黥妾所载奴婢即因对主人稍有违忤,就分别被处以斩为城旦和黥劓,其处境是十分悲惨的,汉书处戚列传载:窦皇后弟广国“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处,传十余家,至宜阳,为其主人人山作炭”。这样的家奴自然也是苦不堪言。大概是为了驯服奴婢,

20、防止他们逃亡,秦汉时私家奴婢也有被施以髡钳的。史记季布列传载:汉初,高祖刘邦悬赏抓拿季布,“季布匿濮阳周氏。周氏曰:汉购将军急,迹且至臣室将军能听臣,臣敢献计;即不能,愿先自刭。季布许之,乃髡钳季布,衣褐衣,置广柳车中,并与其家僮数十人,之鲁朱家所卖之”,朱家 “乃买而置之田”。据此,和季布一起卖给朱家的数十名家僮(奴婢) 也当都是被施以髡钳的。这些人脖子上戴着铁钳,还要从事劳作,其痛苦可想而知。后汉书樊宏传载:西汉末年,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 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樊重的童隶( 奴婢)是被投入农业劳动的。汉书张汤传附子安世传载,汉宣帝时,大臣张

21、安世“食邑万户,然身衣弋绨,夫人自纺织,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这是私家奴婢从事手工业劳动的事例。汉代王褒的僮约记载蜀郡王子渊,向寡妇杨惠买家奴匣了,立券文要求便了“当从百役使” ,“锄园斫陌”,“结捕鱼”,“喂食马牛”,“汲水作鋪” 等等,样样都得干,真是内外一把手。僮约虽属游戏文字,但并非无中生有,从中可以了解其时一些私家奴婢所受役使之重。 然而,也有一些私家奴婢穿着华丽,游手好闲的。汉书成帝纪提到西汉后期,“ 世俗奢僭”,民间“或乃奢侈逸豫, 多蓄奴婢,被服绮 ”。后汉书安帝纪也言及京城里的“走卒奴婢,被绮穀,著珠玑” 。这些身着讲究的奴婢,应当多是

22、主人的仆从,是游离于生产劳动之外的。 有些家奴,倚仗其主人的权势,横行不法,官吏无可奈何。如西汉中期,“是时,大将军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人市斗变,吏不能禁”。 再加东汉前期,外戚窦 “宪既平匈奴,威名大震,景为执金吾,镶光禄勋,权贵显赫,倾动京都,虽俱骄纵,而景为尤甚。奴客缇骑依倚形势,侵陵小人,强夺财货,篡取罪人,妻略妇女,商贾闭塞,如避寇仇,有司畏懦,莫敢举奏”。更有甚者,霍氏的一些家奴还敢于擅闯御史大夫府撒野。汉书霍光传载,霍光和御史大夫“两家奴争道” 引起争执,而霍氏家奴倚仗大将军霍光的威权,竟冲“人御史府,欲躢大夫门,御史为叩头谢,乃去”。这类狐假虎威、为非作歹的家奴,在

23、贵族、显宦家中恐不在少数。有些家奴本身就很有权势。如霍光的家奴冯子都,王子方。汉书霍光传载,霍光“爱幸监奴冯子都,常与计事”。“百官以下但事冯子都、王子方等(服虔注:“皆光奴。”),视丞相亡如也”。在百官眼中冯子都、王子方比丞相还显赫。东汉末年,大宦官张让“有监奴典任家事,交通货赂,威形誼赫” 。这类家奴连官吏都要趋奉巴结。 有些私家奴婢还很富有。西汉末年,大臣王嘉奏称哀帝宠爱董贤,一次就赏赐董贤家的“仓头奴婢,人十万钱” 。大臣鲍宣也谈到哀帝对董贤“多赏赐” ,“使奴从宾客,浆酒霍肉,苍头庐儿,皆用致富” 。 以上各类不事生产、养尊处优的奴婢,从他们仍是其主人的财产这一角度来看,认为他们还属

24、于奴隶,似是可以接受的。但他们和那些整日从事劳作、食不果腹的奴婢相比,社会地位与生活状况要优越得多了。而和那些髡发戴钳、形同囚徒、被强制役使的奴婢相比,则更是有天渊之别了。 综上所述,可知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情况复杂:有的必需终生为奴;有的则有望免为庶人,甚至成为主人的代户者。有的整日操劳,困苦潦倒;有的则横行霸道生活富裕。有的髡钳褐衣,任人役使;有的则权势在握,金玉在堂。因此研究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不应不分青红皂白地拿其和牛马比附。当然,也不宜笼统地说他们“生活优越,享受过分”。而必须作深入、具体的分析,是不能一言以蔽之的。 注: 彭年:秦汉同居考辨,社会科学研究1990 年第 6期。 叶山Robin DS Yates:中国古代奴隶制的比较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1986 年第 4 期。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文物出版社,2001 年 11 月版。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 吴荣曾:对春秋战国家长制奴隶制残余的考察,北京大学学报1987 年第 2 期。 赵翼:二十二史札记卷四,光武多免奴婢。 全汉文卷四十二。 汉书卷七十六尹翁归传。 后汉书卷二十三窦融传附曾孙宪传。 后汉书卷七十八宦者列传。 汉书 卷八十六王嘉传。 汉书卷七十二鲍宣传。 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82 年 12 月版第 227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