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新建、改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项目法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能力的,一般应自行组织招标;业主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可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代业主招标的,若招标代理费估算大于 50 万元,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招标2代理费用估算小于 50 万元的,可采用招标方式或选择竞争性报价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业主不得划整为零、肢解项目规模,规避招标或指定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费用的测算,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测算。第四条 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以下称“招标人”)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原则上一个项目确定一家招
3、标代理机构;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也可以根据建设实际情况,分类别招标确定不同的代理机构,如:土建工程代理招标,路面工程代理招标,物资采购代理招标等;规模较小的农村公路或其它工程项目,可多个项目一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五条 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公路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第六条 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参与投标。3采用竞争性报价方式确定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人应当在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与 3 家以上具备资格
4、的招标代理机构洽谈。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违规的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三)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得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告知的其他事项。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审查条件
5、(资质、财务、业绩、信誉、拟投入人员等);4(二)评标办法;(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四)投标文件的格式及装订要求;(五)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的时间止,不得少于 14 个日历天数。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备。上一级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遗,应当
6、在投标截止日期 7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备案。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参与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和相应资质,不得以联合体形式或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子公司投标。5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并由投标人密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招标人。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
7、件。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递交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为 1-3 万元,招标人与中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5 天以内,应当向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未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为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等方式,按项目招标代理费的 10-20%取整数递交,低于 2 万元的按 2 万元确定。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协议,明确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比例和方法。第十七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或者以恶意压价、少收费或不收费、转嫁收费、抵毁他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6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八条
8、 招标人应设投标控制价上限,超出控制价上限的,将被视为超出招标人支付能力,按废标处理。第十九条 开标时间及地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按有关规定从省、州(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需提供开标记录。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
9、密。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澄清;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五条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0、。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通过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资质、业务能力、信誉、服务承诺、业绩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的投标文件,再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评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如两名及以上投标人的评标价并列第一的,按信用等级、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先后顺序等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招标代理招标,也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8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7 日内
11、,将评标报告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纪律与罚则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七部委 2003 年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我厅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我省公路招标代理企业信誉管理“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将不得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收取投标报名费的;(三)超出规定限额收取资料费,不听劝阻
12、的;或反复违规超出规定限额收取资料费的;(四)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出借或假借他人招9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五)招标文件编制或代理过程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操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显失公正的;(六)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多项不合理资质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七)招标文件编制中未严格按部、省有关招标文件范本执行,逻辑混乱、错、漏较多的;(八)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受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九)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规、违法要求和行为的。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将在云南交通信息网信用档案管理栏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符合国家、省及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