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中興大學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87 年 5 月 21 日第 34 次校務會議延續會議通過94 年 12 月 9 日第 49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4、68 條)103 年 5 月 9 日第 69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49 條)第一條 本大學為鼓勵教師吸收國外學術新知,提升學術研究風氣,加強教學與學術研究,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大學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三條 出國講學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講師以上資格;出國進修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助教(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0319 修正公布前聘任者)以上資格。並均須在本大學連續專任二年以
2、上者為限。出國進修人員,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前項人員如係依其他法令規定有服務義務者,應依該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 申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以不影響學校教學為原則,並須經系(所、室、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審議(含通訊投票方式)通過後,依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定。惟出國講學、研究期間在一個月以內或寒暑假期間,得逕依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定。其原任課程,須有適當人員擔任。前項人員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出國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出國期間改遴聘他人兼任;未滿三個月者,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經校長核定。第五條 各系(所、室、中心、學位學程)每年依本辦法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之人數以各該系(所、室、
3、中心、學位學程)專任教師總人數未逾十人者至多為二人,十一人至廿人者至多為三人,廿一人以上者至多四人為限。經專案報請或層報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者,不受前項人數比例之限制。第六條 申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講學、研究、進修計畫及國外學校或研究機構同意函等文件,於出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序,報請校長核定。第七條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期間如下:一、講學、研究為一年以內。二、進修博士學位為三年以內,碩士學位為二年以內。如有必要延長,至多不得超過下列年限:一、講學、研究不得超過一年。二、進修博士學位者不得超過二年,進修碩士學
4、位者不得超過一年。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期間者,應在期間屆滿前二個月,除應列舉不能依規定如期完成之事實外,另講學者須檢送國外聘函,研究者檢送研究單位證明函,進修者檢送成績單及教授推薦函等有關證明文件,依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定。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每學期(季)結束二個月內及返國三個月內應向本大學提出講學、研究或進修報告,出國進修者並應附就讀學校之成績單。第八條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得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規定如下:一、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師連續服務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留職停薪;三年以上,並經校長核定者,得帶職帶薪,最長一年,第二年起改為留職停薪,留職停薪進修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
5、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二、出國講學、進修研究人員如依教育部、科技部或其他文教機構遴定選送者,出國期間之帶職帶薪、留職停薪以及權利義務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三、利用教授休假或寒暑假期間出國講學、進修及研究者,得帶職帶薪。第九條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應於出國前簽妥契約並辦妥保證手續,返國後應回本大學服務。帶職帶薪部分之服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兩倍;拒回本大學服務者,應賠償相等於帶職帶薪期間所領薪津之金額。留職停薪部分之服務期限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其他權利義務,依出國前與本大學所簽訂之契約處理之。第十條 依本辦法核准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返國後應即依前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未完成服務義務前,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出國。第十一條 本大學專任研究人員比照辦理。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