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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農業機械學會章程.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183794 上传时间:2018-06-1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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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農業機械學會章程- 19 -中 華 農 業 機 械 學 會 章 程中華民國80年1月6日會員大會通過中華民國81年12月4日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83年12月9日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85年12月13日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1年12月12日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農業機械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譯名為Chinese 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縮寫為 C.I.A.M.)。第二條:本會係依據有關法令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第三條:本會以促進農業機械之學術研究與發展為宗旨。第四條:本會

2、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第二章 任 務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促進國內外農業機械之學術研究、交流及合作。(二)研究改進農業機械教育及協助人才之培養訓練。(三)舉辦農業機械學術研討會及推廣活動。(四)發行並收集農業機械學術與推廣刊物、專集及資料。(五)接受委託辦理有關農業機械之研究、諮詢、調查、評鑑、訓練、推廣及法案草擬等工作。(六)審擬農業機械名詞及有關農業機械各種標準及規範。(七)協助會員發展農業機械事業並為會員介紹服務機會。(八)辦理農業機械研究與發展之獎勵事項。(九)其他有關事項。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一)本會

3、會員依性質分為下列五種:、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從事農業機械教學、研究、推廣、經營及有關工作者,經由會員二人介紹,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凡在校之農機或相關科系學生,經由科(系)主任或研究所所長之推薦,得為本會之學生會員,畢業後得申請為個人會員。、贊助會員-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由會員二人推薦,得為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由理事二人推薦,得為榮譽會員。、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經由會員二人介紹,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派一人為代表。(二)前項各種會員均應經過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第八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一)

4、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二) 罪刑經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中者。(三) 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0 -(四)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第九條: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名譽或經判刑確定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於一個月前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十三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二) 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四) 獲贈或

5、優先購買、使用本會刊物及資訊。(五) 其它應享之權利。惟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不具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二) 繳納會費。(三) 擔任本會所委託之職務。第四章 組 織 及 職 員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6、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辦法如下:(一)理事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經由會員票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惟連任理事、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二)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三)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二年,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監事選舉如採用參考名單選票時,上屆理事

7、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四)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方式,但不得連續辦理。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如下:(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二)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21 -(三)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四) 審定會員之資格。(五)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六)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七) 聘免工作人員。(八) 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務之決定。第十九條:監事會職權如下:(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 審核年度決算。(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五) 其它應監察事項。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之

8、一者,應即解任:(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一條:本會新舊理事、監事及職員之交接應於新任當選後或應聘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二十四條:本會選任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第五章 會 議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

9、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 會員之除名。(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四) 財產之處分。(五) 團體之解散。(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10、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22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 個人會員入會費五佰元及常年會費八佰元;學生會員入會費一佰元及常年會費二佰元。 。(二) 團體會員入會費五仟元及常年會費二仟元。(三) 補助經費。(四) 會員捐款。(五) 委託收益。(六) 其他收入。第三十一條:各種會員之常年會費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繳清。第三十二條:凡會員連續二年不繳常年會費者,即予停權,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凡連續三年不繳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每年編造預(決) 算報告,於每年度開始前( 終了後) 二個月內,經理(監) 事會審查後,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第三十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所有。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五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六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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