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天津开发区(包括汉沽化工小区、西青微电子小区、武清逸仙园以及西区。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组织网络, 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负责人,包括开发区有关部门的下列人员:(一)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二)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三)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各部门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和本单位安全管
2、理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以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本地区本系统安全工作形势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协调和解决各职能科室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协助主要领导制定安全
3、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组织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定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领导和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场所和行为进行查处。各部门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的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分管行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程;督促检查所分管科室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管委会或安委会做出的有关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决定、决议 或工作部署。第三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的
4、范围是:火灾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建筑工地因工伤亡事故;其他安全事故。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探索、 创新监督管理手段,保障开发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第六条 管委会各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由主要负责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报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后要形成事故隐患检查及消除记录并报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5、公室备案。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 负责部门报请管委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根据管委会批示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生产许可证等。第七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 认证 、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消原批准;对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要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
6、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 开发区建立横向到 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承担本系统或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发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重点监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按“ 四不放过” 原 则进行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 和处理。负责对事故及时上报,协助组织事故抢救。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安全生产的投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的配备、从业人员培训记录、相关人
7、员持证上岗、个人防护设施的配备和使用。负责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负责新建、改建、扩 建、技改项目“三同时”的审批。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的初审及其改建、扩建的初步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批准证书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的初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汇总和上报,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二)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开发支队)负责指导各类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并对其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规 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按照有关规定确
8、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定期检查;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厂区内火灾爆炸隐患源点周边的防火间距、安全距离的审核、检查、整改;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统一指挥火灾扑救,进行火灾事故调查。负责对公共娱乐场所和医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有关资料的审核和消防安全检查,严厉查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即使用或开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举办大型集会、展览、商贸交易、文化体育等活动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的检查。(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发展局)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 门对建筑安全生
9、产的指 导和监督。 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时,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相关 图纸及资 料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发给施工许可
10、证。制定控制建筑业因工伤亡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业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从事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内建筑外檐、户外广告的监督检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发展局)编制城市规划要符合城市防火、防爆等要求,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 划适当区域专门 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 存,危 险 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 业其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生产、 储 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
11、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锅炉压力容器等易爆设备场所,应当设置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合理的位置。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处理。(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厂内机动车、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对擅自从事气瓶充、分装活动的查处取缔。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质检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五)公安机
12、关(公安开发分局)负责对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存储、购买、 销售、运 输、使用的审批、发证,并 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对爆炸事故、爆炸案件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和追查丢失、被盗的爆炸物品。打击非法生产、存储、购买、销售、运输、使用民爆器材活动, 对违章、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母区和西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
13、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的处罚。对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 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 存、运 输 、携 带或者使用危 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 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 览 、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等等)要严格行政处罚。负责重大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和维护周边秩序。公安交警开发大队负责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处理交通
14、事故。重点查处超载、超速 车辆,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私自改装车辆,无牌、无照、无证以及有故障运行的车辆。要加强对交通事故高发地的原因进行研究,及时向管委会反映有关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负责对其他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组织指挥抢险人员和车辆快速施救。(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发展局)负责对娱乐场所或兼营娱乐项目的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对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致使演出秩序混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
15、许可证。社会发展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发展局)履行社区管理职能, 指导社区基层组织活动。居民委员会负责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所属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居民委员会应当组建义务消防组织或者设置专(兼)职消防人员。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报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发展局)依法管理区内旅游场所和旅游企业,加强其生产安全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发展局)承担包括民办保育院、学校等各类教学机构的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所辖学校的安全管理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
16、患。负责对各类学校、校办产业及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的指导和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发展局)负责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及组织全区重大抢救工作。(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负责危险 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 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危 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 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工作。(八)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 负责前述事 项的监督检查。(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发展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要依法强化登记注册,严格 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前置审批的规定,依法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