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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契税.ppt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9077415 上传时间:2019-07-23 格式:PPT 页数:10 大小: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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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一章 契税,定义,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的财产价值,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征税对象,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征税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其他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纳税义务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

2、和个人( 包括外籍人员),税率,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计税依据,不动产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具体指土地房屋产权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即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3、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费或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差额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契税减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确定是否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税,征收管理,实行税收源泉控制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完税凭据和其他规定文件材料,依法向有关部门(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10日内申报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帐务处理,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借:在建工程贷:应交税费_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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