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 诉讼代理人,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代理人,即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的区别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区别 三、诉讼代理人的种
2、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只限于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因此,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 法定诉讼代理人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同步。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部诉讼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第三节 委托
3、诉讼代理人,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特别授权。,四、委托代理权的变更和消灭 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诉讼代理权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 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因诉讼结束、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被
4、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而消灭。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2、简述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和代理人的范围。 3、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有什么区别?,案情原告田某(女)与被告谢某(男)均系哑人。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1日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1994年田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谢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席某与被告之父谢某某,分别作为原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
5、女儿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谢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元。” 问题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还是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是否合适? 分析(1)本案中原告之母与被告之父不应为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而应作为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虽为哑人,但不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所以不符合为他们设定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为了诉讼上的方便,可以由熟悉他们各自情况的父母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2)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情况下,按照诉讼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离婚协议,是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被告虽为哑人,但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法院应当传唤他们与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另外,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达成协议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没到庭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