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宪法制度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等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石。同一般的法律比起来,宪法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就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二、宪法的分类现有的宪法分类,大
2、致可以分为形式上的宪法和实质上的宪法两大类型。(一)形式上的分类1.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这是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来划分的。所谓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又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它的最显著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日本国宪法 、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等。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1787 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其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
3、文宪法。2.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这是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及程序为标准来划分的。所谓刚性宪法指的是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为了体现和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最高权威性,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要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所谓柔性宪法指的是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柔性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一样。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刚性宪法,我国也不例外。而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比如英国。3.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这是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来划分的。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世界上最古老的钦定宪法是
4、制定于 1814 年并至今仍在生效的挪威王国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最早的协定宪法是 1809 年的瑞士宪法,它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相妥协的产物,在资产阶级第三等级会议上通过,以国王的名义公布。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民定宪法。它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追求的目标。(二)实质上的分类人们还可以从宪法的性质和实际功效的角度来对宪法进行划分。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把宪法划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意大利政治学家 G. 萨托利将其称作保
5、障性的宪法(真正的宪法) 、名义性的宪法和装饰性的宪法(或冒牌宪法) 。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语义性宪法也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它是为维护实际掌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宪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所反映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划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是一种科学的分类方法,其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
6、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较系统的人民主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提出的。他认为国家是自由的人民在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契约而形成的。人民把自己的权力让渡出来,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形成一种绝对的国家主权。这种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侵犯的,它的归属只能是缔约者个人组成的共同体,即人民。人民主权原则在后来各国的宪
7、法中都得到了确认和体现。(二)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人权观念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产生,但近现代意义的人权理论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由资产阶级人文主义者提出的。西方各国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人权被明确载入各国宪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是在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应当地在宪法中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
8、三)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洛克认为国家权力有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孟德斯鸠进一步完善了洛克的分权思想,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在美国宪法的制定和美国政府的建制中得到实践和进一步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也主张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首先,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一般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其中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其次,作为权
9、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各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的时候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 ,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都得到确认和体现,我国现行宪法同样肯定了这一原则。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国家机关
10、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些都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四、宪政需要明确两个问题:1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2宪政与宪法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首先,宪政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创制一个好的宪法、如何使一个好的宪法得到具体的实施和如何保障在实施中的宪法充分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其次,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宪法是民主的产物,是宪
11、政精神的反映;而宪政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体现。但宪政的实践活动在宪法面前不是完全被动的,它可以通过反作用使纸上的宪法更加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第三,没有宪法谈不上宪政,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宪法是宪政的起点和前提,但宪法可能有名无实,或者以宪法之名行专制之实。因此,宪法必须是“良法” ,即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具有正当性。五、我国宪法的创制、实施与监督制度1宪法创制: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一般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三个方面。宪法制定也称制宪或立宪,是指统治阶级依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我国的制宪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并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
12、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 1954 年宪法。至今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即 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宪法的修改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进行变更、调整、增加或删减的活动。从各国宪政实践来看,宪法修改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宪法修改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在我国修改宪法的实践中,通常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案,然后由全国人大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所以可以将我国宪法修改的基本模式视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策性修宪”的模式,即“根据党的
13、政策对宪法的内容进行适时的修改,并将政策的主要精神纳入宪法之中,作为国家活动的准则” 。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阐明宪法含义的行为。解释宪法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理解和正确执行宪法,以维护国家根本大法的尊严和最高权威。在各国的宪政实践中,宪法解释体制主要有如下三种类型:(1)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由立法机关行使解释权。(2)司法机关解释制,即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解释权。(3)专门机关解释制;即由专门设立的机关行使解释权。我国属于立法机关解释制。现行宪法第 67 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通过制定法律、发布决定、决议的
14、形式解释宪法。2宪法实施宪法的实施是指宪法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和过程。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的实际运行状态,是保证宪法充分发挥效能的基本形式。宪法的实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任何活动。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宪法遵守通常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遵循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人们习惯认为遵守宪法就是履行义务和遵循禁止性命令,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依法享有并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也是遵守宪法的一种表现。宪法适用是国家机
15、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宪法的活动。根据宪法适用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宪法适用分为“执宪”和“司宪” 。所谓执宪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的活动。所谓司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贯彻运用宪法的活动。3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根据宪法第 99 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16、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 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2. 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六、宪法规定的中国政治的主要原则和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教材这部分讲的内容较多,包括中国政治的主要原则(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 ;基本制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国家机构;国家象征) ;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都应当掌握。其中特别要注意的是两个问题:1国家形式(1)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也称政体,指的是一国的统治
17、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它反映着政权组织内部结构的状况以及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反映着人民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2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群众路线的原则。(4)精简和效率的原则。(5)责任制原则。七、有关公民的两个问题1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概念;基本权利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1)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第一,平等权;第二,
18、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政治自由;第四,监督权。(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第一,人身自由;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住宅不受侵犯;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五,宗教信仰自由。(3)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第一,劳动权;第二,休息权;第三,获得物质帮助权;第四,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4)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义务: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第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
19、和利益的义务。第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第五,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六,其他方面的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2 “公民”与“人民”的异同在我国,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一是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二是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为广泛。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三是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四是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